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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46:29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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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

安徽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人发〔2002〕78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及中直驻皖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事考试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事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事考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考试的主管部门。全省人事考试工作在省人事厅统一领导下进行。必要时,经批准也可委托设区的市人事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按本规则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事考试中心为省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全省各项人事考试工作,以及社会化考试、人才测评等业务;负责指导、协调各市、县人事考试工作。市、县人事考试机构分别承担市、县人事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人事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其他与职称评聘有关的专项考试;录(聘)用国家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其他人事考试。

  第五条 人事考试的主要环节包括:发布考试信息、报名与审查资格、收费、办理准考证、命题制卷、实施考试、阅卷登分、公布成绩、发放证书、管理考试信息等。

  第六条 人事考试纪律按安徽省人事厅、监察厅、教育厅《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事考试保密工作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人事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八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在考试前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条 全省统一考试的报名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原则进行。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对全省考生报名工作和报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考生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考生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带规定的材料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报名后不得随意更改报名信息。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指导考生填写《报名登记表》,进行资格审查,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考生报名信息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人事考试机构。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报名信息等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全省统一考试的准考证号码,除另有规定外,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编排。在肥的省直和中直驻皖单位考生的《准考证》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制发,设区的市人事局按属地原则负责印制和发放本地考生的《准考证》。《准考证》应当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第十五条 单位和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要认真核查准考证内容,发现有误应当及时提出,交由原发证机构予以更正,否则后果自负。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可于距考试之日前三天,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照片到原发证机构补办,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省人事厅或经授权、委托的市人事局和省直、中直有关单位,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和规模制定《考试大纲》,指定考试参考书目,确定命题方式和命题原则。同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命题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命题方式为:入闱命题、征题组卷、题库组卷、委托命题等。

第十八条 命题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选聘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精通专业理论以及有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并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人员担任。

人事考试机构须与命题人员签订《命题协议书》,内容包括命题要求,命题人员的职责、权利以及纪律与保密规定等。

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不得透露、暗示试题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命题包括命制试题、编制试卷、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力求科学、合理、严谨。文字要准确、简炼、规范。试题应当难度适当,有较好的区分度。试卷版面设计要规范。

第二十条 试卷必须经专人审校无误,由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付印。与试卷内容有关的废纸废题要及时清查销毁。试卷清样由专人收藏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试卷一律实行单科包装,严禁混装。每科试卷包装时,应当认真清点核对数目,发现差错或有疑问要及时报告和纠正。试卷袋、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封面应当标明“绝密”字样,并注明解密时间。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启封。如发现失密、泄密等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迅速查明范围、原因,及时报告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试卷在启用前必须存入保密室或试卷库,必要时可安排两名以上人员昼夜值班。考区保存试卷的时间,除特殊情况外,考前不得超过两天,考试结束后不得超过一天。

第二十三条 领取试卷须持考试主管部门(机构)介绍信。试卷交接过程中,双方应当清点核对试卷数量和种类,检查密封、包装情况,并履行签字手续。试卷须由两人以上专人专车运送,注意防雨、防火、防盗、防失密,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卷车。试卷应于当日运抵目的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开考前一小时,考点领取试卷。开考前30分钟,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

  第二十五条 负责保管试卷的单位在考试成绩公布6个月后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考生答卷进行监督销毁。

第二十六条 全省统一考试,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设若干考点。县(市)一般不设考点,确需设置的,须经省人事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考点应为交通、通讯条件良好,环境适宜的场所。考点门口张贴“××年度××考试××考区××考点”字样,并在考点内显著位置张贴《考试日程》、《考场安排表》、《考场分布示意图》、《考场规则》、《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各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主考按《主考人员职责》要求,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场应为安全、安静、卫生、光线较好的平面室内场所。每个考场考生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座位必须保证单人单桌,桌屉朝前放置,课桌右上角贴准考证号单。考场门口标明××考场及准考证起讫号。

第三十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与有关考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职责、权利和要求,并对考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每个考场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必要时,楼层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在主考领导下按《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实施监考工作。监考人员于每场考试前30分钟通过抽签确定所在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主考、监考、巡考等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由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件。

第三十四条 省人事考试中心在全省统一考试时设总值班室,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考区所在市人事部门也要安排值班,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名单应于考试前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除特殊规定外,值班时间一般为开考前一小时至考试结束后30分钟。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考试期间可邀请纪检、监察、新闻部门或聘请监督员参加考试监督工作。省人事厅视情派巡考人员和督查组赴考区巡视检查。巡考和督查人员应当分别按《巡考人员职责》和《督查人员职责》履行职责。

巡视、督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公民或组织对巡视、督查人员的失职或违纪行为,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六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在阅卷前与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阅卷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可视情与承担阅卷任务的责任单位及阅卷人员代表组成阅卷协调组。

阅卷协调组负责阅卷组织工作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专人对阅完的试卷进行复查、核分,防止和纠正错漏,有权撤换阅卷人员。

  第三十七条 阅卷要选择外界干扰小、利于保密、便于集中的场所进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阅卷场所。试卷要存入保管室由专人保管。试卷的领、送、收均须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阅卷工作应当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有一定阅卷经验、身心健康的人员担任。阅卷、登分人员应当遵守《阅卷人员守则》和《登分人员守则》。

第三十九条 阅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一考场雷同试卷超过三分之一或其他异常情况,必须迅速查清原因,并及时报告有关人事考试机构。

  第四十条 人工阅卷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拆封试卷袋,处理试卷封面。处理后的试卷和考场记录单要由专人分别保管。

  (二)进行试卷评阅。阅卷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场所集中阅卷。

  (三)组织专人累分、复核。累分人与复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四)阅卷工作结束后,拆卷登分或直接上机录入,登分或录入后再进行校核。录入人员与复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五)打印《考生成绩册》。

  上述各项操作均必须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采用光电阅读机阅卷时,须有两人以上共同操作。已拆封的答题卡必须于当日完成扫卡工作。

阅卷人员不得涂改答题卡答题信息点,确因答题卡破损或考生填涂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光电阅读机无法阅读而须重新填涂的,应征得阅卷负责人同意,并在其他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填涂。

当日阅卷结束,要将有关数据备份到软盘中,密封后由专人分别保管。

第四十二条 考试成绩信息的存储,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严禁和防止人为改动。同时要加强磁盘的使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在公布前,按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将考试分数向社会公布或通知有关单位和考生本人。

第四十四条 考生可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申请查卷。设区的市以上人事部门受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查卷手续。

第四十五条 查卷是指对查卷申请人在答卷上所做的答案有无漏评、漏统,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等进行复查。由光电阅读机阅卷的答题卡和对主观题评分标准的掌握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

  第四十六条 查卷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对查卷中发现的分数误差,须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由组织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考生本人。

  第四十七条 人事考试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考试经费严格管理。各项考试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着“以考养考、合理使用”的原则,各项考试经费主要用于考试宣传、报名与资格审查、人员培训、场地租用、命题、制卷、阅卷、试卷接运、设备更新维护、题库建设、考试科研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考试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十条 考试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按本规定附件有关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过去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由安徽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考场规则

2、主考人员职责

3、监考人员守则

4、命题人员守则

5、阅卷人员守则

6、登分人员守则

7、巡考人员职责

8、督查人员职责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或护照)于每科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二、考生进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和指定的其他物品,严禁将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翻译或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等以及其他书籍、笔记、纸张带入座位。

三、考生在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方可交卷(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待监考人员清点、检查试(答)卷无误后依次退场,中途不得离场。

四、考生在考试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抄袭、夹带或互打暗号、手势,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五、考生接到试卷或答题纸(卡)后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考试开始铃响后方可答题。

六、在答题卡上答题时,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信息点,并保持答题卡清洁、平整、不破损。在试卷或答题纸上答题的,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工整。不按规定填涂信息点、在草稿纸上答题或不按要求答题的,答卷一律无效,后果自负。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生在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答卷翻放,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题本、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必须服从管理,遵守本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主 考 人 员 职 责



一、按照与人事考试机构签订的协议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务工作。

二、负责抽调、培训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人员,安排安全保卫、后勤保障以及医疗急救等工作。

三、负责检查考点、考场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排试卷的交接、分发、验收以及保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徇私舞弊事件发生。

四、监督检查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人员的工作,撤换失职、违纪人员。

五、有权按照规定处理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试秩序的应试人员。

六、准确掌握考试时间和考点工作情况。负责向人事考试机构汇总、报告考试期间本考点情况。

七、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和突发、重大事件,及时向人事考试机构或上级人事部门报告。



附件3:

监 考 人 员 守 则



一、监考人员应当参加考前培训,熟悉《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明确职责任务,并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场地和物资设施准备工作,确保考试按时、有序进行。

二、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必要时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核实试卷科目、级别、份数后分发试卷,并提醒、督促考生及时在试卷或答题纸(卡)指定的位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

三、监考人员在开考30分钟内,要对照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相符;检查考生携带的物品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姓名、准考证号与考生所填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发现不相符或替考、代考者,应报告主考按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填入考场记录单。

四、监考人员于开考30分钟后,应在缺考考生试卷或答题纸(卡)上填写(涂)准考证号和“缺考”字样,并将准考证号填入考场记录单。

五、监考人员应自始至终在考场内巡查,不要长时间固定在某一位置或注视考生答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将考生准考证号码及其违纪情况如实、详细记入考场记录单。对情节严重的立即报告主考按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不念题,不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如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疑问时,应当众解答,但不得解释题意或暗示答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或从事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抄题、做题,或将试卷和草稿纸传出考场;不得擅自离岗或进入其他考场;必须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七、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八、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2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题,将答卷翻放桌上,清点、检查无误后组织考生依次离开考场。

九、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要清点试卷、答题纸(卡),按照要求如实、工整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试卷袋封面,并签名;应将全部已答和缺考试卷、答题纸按准考证号码顺序排列整齐,空白试卷附在其后,进行装订;应将答题卡按顺序且方向一致排列整齐后装袋,交有关人员验收、密封。

十、对失职或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4:

命 题 人 员 守 则



一、命题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二、命题人员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命题人员在与委托部门签订《命题协议书》后,应按委托部门有关命题范围、时间、数量、质量的规定命制试题,并注意把握下列要求:

1、试题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科学性和灵活性。试题的用语要精炼、准确、严密,形式要统一、规范,知识点分布合理,难易比例恰当,体现一定的区分度。

2、应同时编写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答案要明确、简洁、严谨、规范,便于评分。

3、应准确标明卷面各题分数、各项累计分数和试卷总分。

4、试题书写要工整、清楚,并签名。

四、命题人员在入闱命题期间,不得外出,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或与外界联系的,须经命题负责人批准,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进行。出闱时间为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前半小时。

五、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培训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不得以命题人员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发表文章。未经人事考试机构允许不得编写与人事考试有关的习题集等辅导资料。

六、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或泄露试题的命题人员按人事考试纪律和保密工作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5:

阅 卷 人 员 守 则



一、阅卷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做好阅卷工作。

二、各阅卷组长在阅卷前,要组织阅卷人员认真研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试评后,统一评分尺度,做到宽严适当,始终如一,并指定专人负责累分工作。

三、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法,每人所阅分值一般不超过试卷总分的百分之三十。阅卷人员阅完一大题后,应认真核计该题分数,并将分数记入指定位置。

四、阅卷人员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按照规定的赋分方式评阅试卷。记分必须工整、清楚,阅后必须签名。需订正成绩的,应先在原成绩上划杠,再在旁边写上订正后的成绩并签名。

五、阅卷人员在阅卷中如遇疑难问题,应及时提交阅卷协调组研究解决。如发现违纪或异常试卷,经阅卷协调组审核认定后报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处理。

六、阅卷人员在阅卷中不得拆动装订线,揭封查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情况,报经阅卷组长送还试卷保管室处理。阅卷人员要爱护试卷,防止损坏卷面,确保试卷完整无损。

七、试卷复查人员对评分如有不同意见,应与阅卷人员协商解决。如协商后意见仍不能统一,则由阅卷协调组研究核定。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应随时纠正。核分人员要逐题核对赋分与得分情况,每本试卷复核完毕,要在相应的栏目内和封面上签名。

八、阅卷人员应严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得在阅卷时会客或将非阅卷人员带入阅卷点;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阅卷点;不得擅自将试卷和标准答案带出阅卷室;每天工作结束后须将试卷送回试卷保管室;一律不得外传阅卷情况;不得擅自进入试卷保管室和登分处查询考生成绩。

九、对违反纪律和徇私舞弊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6:

登 分 人 员 守 则



一、登分人员要以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登分工作,确保质量,避免差错。

二、登分人员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体工作。登分工作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一登一核。登分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做到字迹端正、清楚。登分完毕须签名并将登分单及答卷移交复核人。

三、复核人员应将登分单与答卷进行核对,以保证准考证号、姓名、成绩准确无误,并于复核后在登分单上签名。若发现差错,在告知登分人员后,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按照规定的格式改正,并与登分人员共同签名。

四、录入员在登分复核完成后,将登分单录入计算机,经其他工作人员校核无误后打印成册并加盖公章。

五、直接采用计算机录入登分时,须两人以上共同完成,一人报分、一人录入,并于当日打印、复核。复核工作应由两人共同完成,并签名。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将成绩向外泄露,不得擅自将试卷、登分单、成绩册等与登分有关的资料带出工作室,不得私自查阅考生试卷和查抄考生成绩。

七、对工作马虎、差错较多的工作人员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7:

巡 考 人 员 职 责



一、巡考人员为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选派到各地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巡考组由若干巡考人员组成,组长原则上由处(科)以上干部担任。巡考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考风考纪情况。

二、巡考人员应佩戴证件于开考前一天到达指定考区,听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对考试组织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试卷保管、考点安排、考场设置、考前培训以及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服务等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

三、巡考人员在巡视中,发现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有失职、违纪行为的,应立即提请主考撤换。对情节严重的,责成当地人事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四、巡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的,应立即责成监考人员按规定处理,并督促其当场记入考场记录单。如发现考试秩序混乱或大面积舞弊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并积极协助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予以妥善处理。

五、巡考人员要注意听取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对试卷质量和考务组织管理方面的意见,并及时报告人事考试机构。

六、巡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要将所巡视地区的考试整体情况(考务组织、考风考纪等)认真填入《巡考报告单》,由组长签名并及时交人事考试机构备案。

七、巡考人员要本着对社会、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巡视工作,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不得利用巡考之机办理其他事宜,更不允许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对不履行职责的巡考人员,取消其巡考资格;对违反纪律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8:

督 查 人 员 职 责



一、督查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或会同监察部门选派。若干督查人员组成督查组,组长原则上由监察、人事部门处以上干部担任。

二、督查人员的职责为:监督检查各考区巡考、主考、监考人员以及当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情况以及考点的考务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

三、督查人员有权对巡考、主考、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质询,有权进入考场检查考生违纪情况。对失职的工作人员和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有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当场作出处理。

四、督查人员执行督查任务时,应当佩带或出示填有本人单位、姓名并盖有省监察厅或省人事厅印章的《督查证》。督查人员要妥善保管《督查证》,不得转借他人,完成任务后及时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督查人员执行督查任务前身份保密,不得向有关部门或人员通报信息。

六、督查人员完成任务后应如实填写《督查报告单》,由组长签名并及时交省人事考试机构备案。

七、督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守纪律,并自觉接受被督查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纪律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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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建设部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洁净手术部由洁净手术室和辅助用房组成,洁净手术部的洁净度分为四个等级;各用房的具体技术指标;对建筑环境、平面和装饰的原则要求;洁净手术室必须配置的基本装备及其安装要求;对作为规范核心内容的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部分,则详尽地规定了气流组织、系统构成及系统部件和材料的选择方案、构造和设计方法;还规定了适用于洁净手术部的医用气体、给水排水、配电和消防设施配置的原则;最后对施工、验收和检测的原则、制度、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一研究院第一设计部

上海市卫生建设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许钟麟梅自力于冬沈晋明郭大荣

唐文传刘凤琴严建敏王铁林黄云树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5)

4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8)

5建筑(10)

5.1建筑环境(10)

5.2洁净手术部平面布置(10)

5.3建筑装饰(12)

6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14)

7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16)

7.1净化空调系统(16)

7.2气流组织(18)

7.3净化空调系统部件与材料(20)

8医用气体、给水排水、配电(23)

8.1医用气体(23)

8.2给水排水(25)

8.3配电(26)

9消防(28)

10施工验收(29)

10.1施工(29)

10.2工程验收(29)

10.3工程检验(30)

附录A医用气体装置验收要求(38)

本规范用词说明(40)

附:条文说明(41)1总则

1.0.1为使医院洁净手术部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既符合卫生学的标准,又满足空气洁净技术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医院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手术部(室)工程。

1.0.3洁净手术部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和卫生事业的法律、法规。

1.0.4洁净手术部的建设应注重空气净化处理这一关键,加强关键部位的保护措施。在建筑上应以实用、经济为原则。

1.0.5洁净手术部所用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或试验证明,有有效期限的必须在有效期之内。所用设备和整机必须有专业生产合格证和铭牌;属于新开发的产品、工艺,应有鉴定材料或试验证明材料。

1.0.6医院洁净手术部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术语

2.0.1洁净度100级cleanliness class 100

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0粒/m3(0.35粒/L)到小于等于3500粒/m3(3.5粒/L);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为0。

2.0.2洁净度1000级cleanliness class 1000

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00粒/m3(3.5粒/L)到小于等于35000粒/m3(35粒/L);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小于等于300粒/m3(0.3粒/L)。

2.0.3洁净度10000级cleanliness class 10000

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000粒/m3(35粒/L)到小于等于350000粒/m3(350粒/L);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大于300粒/m3(0.3粒/L)到小于等于3000粒/m3(3粒/L)。

2.0.4洁净度100000级cleanliness class 100000

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0000粒/m3(350粒/L)到小于等于3500000粒/m3(3500粒/L);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大于3000粒/m3(3粒/L)到小于等于30000粒/m3(30粒/L)。

2.0.5洁净度300000级cleanliness class 300000

大于等于0.5μm的尘粒数大于3500000粒/m3(3500粒/L)到小于等于10500000粒/m3(10500粒/L);大于等于5μm的尘粒数大于30000粒/m3(30粒/L)到小于等于90000粒/m3(90粒/L)。

2.0.6洁净手术部clean operating department

由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和非洁净辅助用房组成的自成体系的功能区域。

2.0.7交竣状态洁净室(空态)asbuilt clean room

已建成并准备运行的、具有净化空调的全部设施及功能,但室内没有设备和人员的洁净室。

2.0.8待工状态洁净室(静态)atrest clean room

室内净化空调设施及功能齐备,如有工艺设备,工艺设备已安装并可运行,但无工作人员时的洁净室。

2.0.9运行状态洁净室(动态)operational clean room

正常运行、人员进行正常操作时的洁净室。

2.0.10局部100级洁净区local clean zone with cleanliness class 100

以单向流方式,在室内局部地区建立的洁净度级别为100级的区域。

2.0.11级别上限upper class limit

级别含尘浓度的上限最大值。

2.0.12浮游法细菌浓度airborne bacterial concentration

简称浮游菌浓度。在空气中随机采样,对采样培养基经过培养得出菌落数(CFU),代表空气中的浮游菌数,个/m3。

2.0.13沉降法细菌浓度depositing bacterial concentration

简称沉降菌浓度。用直径90mm培养皿在空气中暴露30min,盖好培养皿后经过培养得出的菌落数(CFU),代表空气中可以沉降下来的细菌数,个/皿。

2.0.14表面染菌密度density of surface contaminated bacterial

用特定方法擦拭表面并按要求培养后得出的菌落数(CFU),代表该表面沾染的细菌数,个/cm2。

2.0.15CFU(ColongForming Units)

经培养所得菌簇形成单位的英文缩写。

2.0.16自净时间cleandown capability

在规定的换气次数条件下,洁净手术室从污染后(例如停机后或一台手术后)的低洁净度级别,恢复到固有静态高洁净度级别(例如开机后或另一台手术开始前要求的级别)的时间,min。

2.0.17基本装备basic equipment

为洁净手术室配备的与手术室平面布置和建筑安装有关的基本设施,不包括专用的、移动的和临时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

2.0.18竣工验收completed acceptance

建设方对经过施工方调试使净化空调基本参数达到合格后的洁净手术部的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认可。

2.0.19综合性能评定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judgment

由第三方对已竣工验收的洁净手术部的等级指标和技术指标进行全面检测和评定。

2.0.20手术区operating zone

需要特别保护的手术台及其周围区域。Ⅰ级手术室的手术区是指手术台两侧边至少各外推0.9m、两端至少各外推0.4m后(包括手术台)的区域;Ⅱ级手术室的手术区是指手术台两侧边至少各外推0.6m、两端至少各外推0.4m后(包括手术台)的区域;Ⅲ级手术室的手术区是指手术台四边至少各外推0.4m后(包括手术台)的区域。Ⅳ级手术室不分手术区和周边区。Ⅰ级眼科专用手术室手术区每边不小于1.2m。

2.0.21周边区surrounding zone

洁净手术室内除去手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3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

3.0.1洁净手术部用房分为四级,并以空气洁净度级别作为必要保障条件。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洁净度级别都必须符合划级标准。

3.0.2洁净手术室的分级应符合表3.0.21的要求,洁净辅助用房的分级应符合表3.0.22的要求。

表3.0.21洁净手术室分级

等级〖〗手术室名称〖〗手术切口类别〖〗适用手术提示Ⅰ〖〗特别洁净手术室〖〗Ⅰ〖〗关节置换手术、器官移植手术及脑外科、心脏外科和眼科等手术中的无菌手术Ⅱ〖〗标准洁净手术室〖〗Ⅰ〖〗胸外科、整形外科、泌尿外科、肝胆胰外科、骨外科和普通外科中的一类切口无菌手术Ⅲ〖〗一般洁净手术室〖〗Ⅱ〖〗普通外科(除去一类切口手术)、妇产科等手术Ⅳ〖〗准洁净手术室〖〗Ⅲ〖〗肛肠外科及污染类等手术表3.0.22主要洁净辅助用房分级

等级〖〗用房名称Ⅰ〖〗需要无菌操作的特殊实验室Ⅱ〖〗体外循环灌注准备室Ⅲ〖〗刷手间消毒准备室预麻室一次性物品、无菌敷料及器械与精密仪器的存放室护士站洁净走廊重症护理单元(ICU)Ⅳ〖〗恢复(麻醉苏醒)室与更衣室(二更)清洁走廊3.0.3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0.31的要求,主要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0.32的要求。

表3.0.31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等级〖〗手术室

名称〖〗沉降法(浮游法)细菌最大平均浓度手术区〖〗周边区〖〗表面最大

染菌密度

(个/cm2)〖〗空气洁净度级别手术区〖〗周边区Ⅰ〖〗特别洁净

手术室〖〗0.2个/30min· 90皿(5个/m3)〖〗0.4个/30min· 90皿(10个/m3)〖〗5〖〗100级〖〗1000级Ⅱ〖〗标准洁净

手术室〖〗0.75个/30min· 90皿(25个/m3)〖〗1.5个/30min· 90皿(50个/m3)〖〗5〖〗1000级〖〗10000级Ⅲ〖〗一般洁净

手术室〖〗2个/30min· 90皿(75个/m3)〖〗4个/30min· 90皿(150个/m3)〖〗5〖〗10000级〖〗100000级Ⅳ〖〗准洁净

手术室〖〗5个/30min· 90皿(175个/m3)〖〗5〖〗300000级注:1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

2Ⅰ级眼科专用手术室周边区按10000级要求。表3.0.32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等级〖〗沉降法(浮游法)细菌最大平均浓度〖〗表面最大染菌密度

(个/cm2)〖〗空气洁净度级别Ⅰ〖〗局部:0.2个/30min· 90皿(5个/m3)

其他区域0.4个/30min· 90皿(10个/m3)〖〗5〖〗局部100级

其他区域1000级Ⅱ〖〗1.5个/30min· 90皿(50个/m3)〖〗5〖〗10000级Ⅲ〖〗4个/30min·  90皿(150个/m3)〖〗5〖〗100000级Ⅳ〖〗5个/30min · 90皿(175个/m3)〖〗5〖〗300000级注: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3.0.4根据需要与有关标准的规定,非洁净辅助用房应设置在洁净手术部的非洁净区。

3.0.5当进行传染性疾病手术或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手术时,应遵循传染病管理办法,同时应建立负压洁净手术室,或采用正负压转换形式的洁净手术室。4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

4.0.1洁净手术部的各类洁净用房除细菌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洁净度级别应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外,主要技术指标还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4.0.2洁净手术部各类洁净用房技术指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相互连通的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之间,洁净度高的用房应对洁净度低的用房保持相对正压。最大静压差不应大于30Pa,不应因压差而产生哨音。

2相互连通的相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之间,应按要求或按保持由内向外的气流方向,在两室之间保持略大于0的压差。

3为防止有害气体外溢,预麻醉室或有严重污染的房间对相通的相邻房间应保持负压。

4洁净区对与其相通的非洁净区应保持不小于10Pa的正压。

5洁净区对室外或对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应保持不小于15Pa的正压。

6洁净手术室手术区(含Ⅰ级洁净辅助用房局部100级区)工作面高度截面平均风速和洁净手术室换气次数,是保证要求的洁净度并在运行中不超过规定的自净时间,所必须满足的指标。

7眼科手术室的工作面高度截面平均风速比其他手术室宜降低1/3。

8与手术室直接连通房间的温湿度与手术室的要求相同。

9对技术指标的项目、数值、精度等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按实际要求设计,但不应低于表4.0.1的标准。

10表4.0.1中未列出名称的房间可参照用途相近的房间确定其指标数值。5建筑

5.1建 筑 环 境

5.1.1新建洁净手术部在医院内的位置,应远离污染源,并位于所在城市或地区的最多风向的上风侧;当有最多和接近最多的两个盛行风向时,则应在所有风向中具有最小风频风向(例如东风)的对面(则为西面)确定洁净手术部的位置。

5.1.2洁净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并宜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外科护理单元临近,宜与有关的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血库等路径短捷。

5.1.3洁净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和高层建筑的顶层。

5.2洁净手术部平面布置

5.2.1洁净手术部必须分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必须设缓冲室或传递窗。

5.2.2洁净区内宜按对空气洁净度级别的不同要求分区,不同区之间宜设置分区隔断门。

5.2.3洁净手术部的内部平面和通道形式应符合便于疏散、功能流程短捷和洁污分明的原则,根据医院具体平面,在尽端布置、中心布置、侧向布置及环状布置等形式中选取洁净手术部的适宜布局;在单通道、双通道和多通道等形式中按以下原则选取合适的通道形式:

1单通道布置应具备污物可就地消毒和包装的条件;

2多通道布置应具备对人和物均可分流的条件;

3洁、污双通道布置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4中间通道宜为洁净走廊,外廊宜为清洁走廊。

5.2.4Ⅰ、Ⅱ级洁净手术室应处于手术部内干扰最小的区域。

5.2.5洁净手术部的平面布置应对人员及物品(敷料、器械等)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流程(图5.2.5)。净化程序应连续布置,不应被非洁净区中断。

图5.2.5洁净手术部人、物净化流程5.2.6人、物用电梯不应设在洁净区。当只能设在洁净区时,出口处必须设缓冲室。

5.2.7在人流通道上不应设空气吹淋室。在换车处应设缓冲室。

5.2.8负压洁净手术室和产生严重污染的房间与其相邻区域之间必须设缓冲室。

5.2.9缓冲室应有洁净度级别,并与洁净度高的一侧同级,但不应高过1000级。缓冲室面积不应小于3m2。

5.2.10每2~4间洁净手术室应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刷手间不应设门;刷手间也可设于洁净走廊内。

5.2.11应有专用的污物集中地点。

5.2.12洁净手术部不应有抗震缝、伸缩缝等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用止水带封闭。地面应做防水层。

5.3建 筑 装 饰

5.3.1洁净手术部的建筑装饰应遵循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容易清洁和符合防火要求的总原则。

5.3.2洁净手术部内地面应平整,采用耐磨、防滑、耐腐蚀、易清洗、不易起尘与不开裂的材料制作。可采用现浇嵌铜条的水磨石地面,以浅底色为宜;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有特殊性能的涂料地面。

5.3.3洁净手术部内墙面应使用不易开裂、阻燃、易清洗和耐碰撞的材料。墙面必须平整、防潮防霉。Ⅰ、Ⅱ级洁净室墙面可用整体或装配式壁板;Ⅲ、Ⅳ级洁净室墙面也可用大块瓷砖或涂料。缝隙均应抹平。

5.3.4洁净手术部内墙面下部的踢脚必须与墙面齐平或凹于墙面;踢脚必须与地面成一整体;踢脚与地面交界处的阴角必须做成R≥40mm的圆角。其他墙体交界处的阴角宜做成小圆角。

5.3.5洁净手术部内墙体转角和门的竖向侧边的阳角应为圆角。通道两侧及转角处墙上应设防撞板。

5.3.6洁净手术部内与室内空气直接接触的外露材料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

5.3.7洁净手术部如有技术夹层,应进行简易装修,其地面、墙面应平整耐磨,地面应做好防水,顶、墙应做涂刷处理。

5.3.8洁净手术部内严禁使用可持续挥发有机化学物质的材料和涂料。

5.3.9洁净手术室的净高宜为2.8~3.0m。

5.3.10洁净手术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4m,并宜采用电动悬挂式自动推拉门,应设有自动延时关闭装置。

5.3.11洁净手术室应采用人工照明,不应设外窗。Ⅲ、Ⅳ级洁净辅助用房可设外窗,但必须是双层密闭窗。

5.3.12洁净手术室和洁净辅助用房内所有拼接缝必须平整严密。

5.3.13洁净手术室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3.14洁净手术室和洁净辅助用房内必须设置的插座、开关、器械柜、观片灯等均应嵌入墙内,不突出墙面。

5.3.15洁净手术室和洁净辅助用房内不应有明露管线。

5.3.16洁净手术室的吊顶及吊挂件,必须采取牢固的固定措施。洁净手术室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6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

6.0.1每间洁净手术室的基本装备应符合表6.0.1的要求。

表6.0.1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

装备名称〖〗最低配置数量无影灯

手术台

计时器

医用气源装置

麻醉气体排放装置

免提对讲电话

观片灯(嵌入式)



清洗消毒灭菌装置

药品柜(嵌入式)

器械柜(嵌入式)

麻醉柜(嵌入式)

输液导轨或吊钩4个

记录板〖〗1套/每间

1台/每间

1只/每间

2套/每间

1套/每间

1部/每间

3联/小型每间、4联/中型每间、6联/大型每间

1套/每2间

1个/每间

1个/每间

1个/每间

1套/每间

1块/每间6.0.2无影灯应根据手术室尺寸和手术要求进行配置,宜采用多头型;调平板的位置应在送风面之上,距离送风面不应小于5cm。

6.0.3手术台长向应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地面中心相对应。

6.0.4手术室计时器宜采用麻醉计时、手术计时和一般时钟计时兼有的计时器,手术室计时器应有时、分、秒的清楚标识,并配置计时控制器;停电时能自动接通自备电池,自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应低于10h。计时器宜设在患者不易看到的墙面上方,距地高度2m。

6.0.5医用气源装置应分别设置在手术台病人头右侧顶棚和靠近麻醉机的墙面下部,距地高度为1.0~1.2m;麻醉气体排放装置也应设置在手术台病人头侧。

6.0.6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术者对面墙上。

6.0.7器械柜、药品柜宜嵌入病人脚侧墙内方便的位置;麻醉柜应嵌入病人头侧墙内方便操作的位置。

6.0.8输液导轨(或吊钩)应位于手术台上方顶棚上,与手术台长边平行,长度应大于2.5m,轨道间距宜为1.2m。

6.0.9记录板为暗装翻板,小型记录板长500mm,宽400mm;大型记录板长800mm,宽400mm。记录板打开后离地1100mm,收折起来应和墙面齐平。

6.0.10清洗消毒灭菌装置如不能设置在手术室内,亦可集中设于手术室的准备间或消毒间中。

6.0.11如需设冷暖柜,应设在药品室内,冷柜温度为4±2℃,暖柜温度为50±2℃。

6.0.12嵌入墙内的设备,应与墙面齐平,缝隙涂胶;或其正面四边应做不锈钢翻边。

7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

7.1净化空调系统

7.1.1净化空调系统宜使洁净手术部处于受控状态,应既能保证洁净手术部整体控制,又能使各洁净手术室灵活使用。洁净手术室应与辅助用房分开设置净化空调系统;Ⅰ、Ⅱ级洁净手术室应每间采用独立净化空调系统,Ⅲ、Ⅳ级洁净手术室可2~3间合用一个系统;新风可采用集中系统。各手术室应设独立排风系统。有条件时,可在送、回、新、排风各系统上采用定风量装置。

7.1.2Ⅲ级以上(含Ⅲ级)洁净手术室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的方式,即把送风口直接集中布置在手术台的上方。

7.1.3净化空调系统空气过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至少设置三级空气过滤。

2第一级应设置在新风口或紧靠新风口处,并符合7.3.10条规定。

3第二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正压段。

4第三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末端或紧靠末端的静压箱附近,不得设在空调箱内。

7.1.4洁净用房内严禁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

7.1.5准洁净手术室和Ⅲ、Ⅳ级洁净辅助用房,可采用带亚高效过滤器或高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

7.1.6当整个洁净手术部另设集中新风处理系统时,新风处理机组应能在供冷季节将新风处理到不大于要求的室内空气状态点的焓值。

7.1.7每间手术室的新风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并取其最大值:

1按表4.0.1中的新风换气次数计算的新风量。

2补偿室内的排风并能保持室内正压值的新风量。

3人员呼吸所需新风量。

当最大值低于表7.1.6中要求时,应取表7.1.6中相应数值。

表7.1.6手术室新风量最小值

手术室级别〖〗每间最小新风量(m3/h)Ⅰ

Ⅱ、Ⅲ

Ⅳ〖〗1000(眼科专用800)

800

6007.1.8洁净手术室净化空调系统新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防雨性能良好的新风口,并在新风口处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

2新风口进风速度应不大于3m/s。

3新风口应设置在高于地面5m、水平方向距排气口3m以上并在排气口上风侧的无污染源干扰的清净区域。

4新风口不应设在机房内,也不应设在排气口上方。

5宜安装气密性风阀。

7.1.9手术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术室排风系统和辅助用房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2各手术室的排风管可单独设置,也可并联,并应和送风系统联锁。

3排风管上应设对≥1μm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80%的高中效过滤器和止回阀。

4排风管出口不得设在技术夹层内,应直接通向室外。

5每间手术室的排风量不宜低于200m3/h。

7.1.10手术室空调管路应短、直、顺,尽量减少管件,应采用气流性能良好、涡流区小的管件和静压箱。管路系统不应使用软管。

7.1.11不得在Ⅰ、Ⅱ、Ⅲ级洁净手术室和Ⅰ、Ⅱ级洁净辅助用房内设置采暖散热器,但可用辐射散热板作为值班采暖。Ⅳ级洁净手术室和Ⅲ、Ⅳ级洁净辅助用房如需设采暖散热器,应选用光管散热器或辐射板散热器等不易积尘又易清洁的类型,并应设置防护罩。散热器的热媒应为不高于95℃的热水。

7.1.12手术部使用的冷热源,应考虑整个洁净手术部或几间手术室净化空调系统能在过渡季节使用的可能性。

7.2气 流 组 织

7.2.1Ⅰ~Ⅲ级洁净手术室内集中布置于手术台上方的送风口,应使包括手术台的一定区域处于洁净气流形成的主流区内。送风口面积应不低于表7.2.1列出的数值,并不应超过其1.2倍。

表7.2.1洁净手术室送风口集中布置的面积

手术室等级〖〗送风口面积(m2)Ⅰ级续表7.2.1

手术室等级〖〗送风口面积(m2)Ⅱ级〖〗Ⅲ级〖〗7.2.2100级洁净区(室)的气流必须是单向流,高效过滤器满布比和洁净气流满布比应符合7.2.3条的规定,运行中工作区截面平均风速应符合表4.0.1的规定,速度均匀度宜符合10.3.5条的规定。

7.2.3100级洁净区末级高效过滤器集中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平行于装饰层或均流层布置在静压箱下部送风面上时,过滤器满布比应不小于0.75。

过滤器满布比=高效过滤器净截面积〖〗布置高效过滤器截面的总面积

2当布置在静压箱侧面时,应单侧或对侧布置,侧面的过滤器满布比不应小于0.75,静压箱内气流应有充分混合的措施。

3当受到层高和不允许在室内维修的限制时,可采用有阻漏功能的送风面而把过滤器布置在静压箱之外,但应尽可能靠近静压箱,静压箱内气流应有充分混合的措施;洁净气流满布比应不小于0.85。

洁净气流满布比=送风面上洁净气流通过面积〖〗送风面总面积

7.2.4低于100级的洁净区,当集中布置送风口时,送风口内末级高效过滤器可以集中布置,也可以分散布置,但在送风面上必须设置均流层。

7.2.5洁净手术部所有洁净室,应采用双侧下部回风;在双侧距离不超过3m时,可在其中一侧下部回风,但不应采用四角或四侧回风。洁净走廊和清洁走廊可采用上回风。

7.2.6下部回风口洞口上边高度不应超过地面之上0.5m,洞口下边离地面不应低于0.1m。Ⅰ级洁净手术室的回风口宜连续布置。室内回风口气流速度不应大于1.6m/s,走廊回风口气流速度不应大于3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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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与侦破

李钢 黄桂燕


  随着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长和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加,使得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一种演变形式------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给事故受害人及家属造成身心上无法愈合的伤痛,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的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公安交通警察的形象。因此,如何提高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已成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课题,及时有效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成为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关注民生、保障平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及案件特点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笔者结合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经验,认为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以下特点:

  1、弃车逃逸,且多以大货车驾驶员肇事后弃车逃逸为主。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阶段,道路交通运输业相对发达,但其从业人员(驾驶员)多数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流动性大的人群,尤其绝大多数货车驾驶员是车主聘请的,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这些受聘的驾驶员会因道德素质和责任心上的缺失而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车辆是老板的,我只是来打工的,事故处理不关我的事,要赔偿找老板去;同时也为了逃避事后车主的追偿,更重要的是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选择一走了之。

  2、驾车逃逸,多以小轿车肇事后逃逸为主。由于小轿车机动性能强,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更容易产生侥幸心理,会趁着有利的环境和天气迅速驾车逃逸。此种逃逸案件多在轿车撞死行人案件中发生。

  3、发生的时段、环境有其特殊性。从时间上看,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于凌晨2至5点间,这段时间为深夜,路面的监管力度小,使肇事者有机可趁;从环境上看,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在雨、雾天气里居多,这些环境下能见度低,环境复杂,目击者几乎没有,极利于肇事后逃逸。

  4、取证困难。由于高速公路沿线多为远离市区的路段,加之高速公路一般都是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进入的。若事故发生在夜间,现场几乎没有目击者,就算过往的车辆经过现场,也是一晃而过,且大多数车辆都是过境车,证人基本都是外地的,就算有点线索也可能要赶往千里之外,这样就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另外若遇驾车逃逸后现场无人保护,往往很多证据也会被过往车辆破坏,使得案件的认定进一步复杂化。

二、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

  近年来,从剖析一大队破获的三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看,发生肇事逃逸归结为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交通肇事者的处罚加大了,驾驶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也在加重。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仅要付出巨额的经济赔偿,还将受到刑事处罚,致使肇事者产生逃逸心理,并千方百计躲避追查;二是事故赔偿数额在增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引起的直接、间接的物质和财产损失比过去增加了近一倍,一些车辆由于未办理车辆保险或在保险金额不足的情况下,驾驶员为逃避巨额赔偿往往选择逃逸;另外,现今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小伤小病动辄几百元,大伤大病成千上万元,一旦发生伤人事故,医疗费用将是一笔很大的开销。一个事后抓获的肇事逃逸者直言:之所以逃跑,就是负担不起没完没了的巨额医疗费。三是地域上的原因,个别外地肇事者因无法接受本地受害者家属的无理要求并害怕受害者家属的打击报复而选择逃逸,而现实中肇事驾驶员被受害者家属穷追猛打的案例亦时有发生。
  其次,由于高速公路自身的特点所致。高速公路地处偏僻,沿线多为人烟稀少的农村、山区,肇事者在此环境下往往会抱着不会被人发现的侥幸心理而逃之夭夭;即便是车流量较大时,也有不少车经过事故现场,但大多驾驶员却是抱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从而匆匆而过,哪管别人是留是逃。
  第三,交通肇事逃逸侦破率不高也是造成逃逸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由于平时对逃逸驾驶员的打击不够,在社会上未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以致更加重了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的侥幸心理。

三、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不高的原因

  1、报案人或证人未能准确提供逃逸车辆或逃逸驾驶人的相关信息:由于地段、时段的特殊性和人员的素质差异,很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证人都未能对逃逸车辆、人员的特征进行准确、详细的收集,以致警方在接到报警后无法根据现有的线索进行布控和堵截,使案件难以侦破。

  2、现场勘查取证不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现场一般都会遗留事故痕迹、物品等,但由于现场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现场证据往往会被过往车辆碾压破坏或是因施救时人为破坏,导致现场勘查时证据收集不全,无法为案件破获提供更多的线索。

  3、破案的联动机制不健全,缺乏全局意识,各警种间、各部门间不能相互配合。首先,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分工越来越细,各司其职。即使是交警,内部也是分工得越来越细,这就造成了在发生逃逸案件后,事故处理民警往往是单打独斗,其他岗位民警、警种或单位不能给予及时、有效的配合。虽然近年来时常召开一些联席会议,会上常会签订联动协议,但一到关键时刻,这个协议总也指望不上,协商好的配合机制总也开展不了,失去对逃逸案件侦破的最佳时机。

  4、警力不足,工作机制不合理,不利于逃逸案件快速侦破。由于车流、人流、物流的不断增加,导致高速公路上几乎天天都有交通事故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事故处理民警对已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处理完,新的交通事故又发生的局面,而事故处理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负责处理交通事故,还要兼顾交通安全宣传、查纠交通违法等工作,因此只要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时间一长,势必会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处理;反过来,当民警忙于其他普通案件处理工作时,也会无暇顾及逃逸案件的处理。时间一长,日积月累,民警往往是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没有一点喘息之机。从另一方面讲,就算事故处理民警先期到达肇事逃逸现场,发现线索后,有堵截条件的可以设卡堵截,而丧失堵截条件的,后期工作则会变成事故处理民警单打独斗的局面,民警只能根据已有的线索四处奔波。而当前,交警系统面临肇事案件高发不下,事故处理警力却严重不足,处理日常工作已是捉襟见肘,很难派出足够的警力进行逃逸案件的侦破,这就使得一些线索不能及时得到追踪,一些证据无法及时进行查证,错过了破案的有利时机。

  5、装备落后或不合实际。近年来,交警部门的物质装备虽有一定的改善,但跟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相比,物质装备就显得相对落后,特别是办案车辆的技术状况比肇事的车辆就差一大截。民警连上班、办案开车时都小心翼翼,生怕什么时候车子就会抛锚,更不用说敢开多快去堵截其他车辆了。而堵截的工具太笨重,比如说所发的破胎器需要两个人来抬,把它展开也需要两个人来拉,若要换个地方堵截还需慢慢的把它收回来,一来一去花了不少时间。

四、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制度

  1、加强值班备勤制度。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加强值班工作,值班民警要保持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提高值班民警的问话技巧,详细记录报案内容。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于夜间和恶劣天气的特点,加强流动巡逻,同时,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迅速布控,争取在第一时间设卡拦截。

  2、严格落实民警定期业务培训制度。目前有些大队存在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的民警不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经验不足的现象,应当在现有警力条件下,积极提高民警的事故处理水平,制定定期培训制度,并采取老带新、送出去、请进来的经验交流方式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熟练掌握必要的技术和手段以及破案方法。

  3、完善联勤机制,建立有效的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沿线各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大资金的投入,设置事故处理及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经费。进一步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以确保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民警能在最短的时间赶赴现场;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破案机制:一是制定预案,进行必要演练,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二是完善以交警为主,集收费站、服务区及地方公安机关为一体的多部门破案协作工作机制;三是完善破案奖励机制。凡提供线索者应予以保密和奖励,把奖励政策公开,让民众知晓,以调动群众举报肇事逃逸案件的积极性。同时,对破案有功的民警也要进行一定的奖励。

  4、组建交通安全信息员队伍,建立车辆基本构件信息资料库。交警部门应组建交通安全信息队伍,把一些在服务区、收费站、沿线修理厂、洗车场、加油站等行业部门里的人员发展为交通安全信息员,使侦查少走弯路。另外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还要建立不同车型、车灯外罩、挡风玻璃、轮胎花纹印痕、车型外貌、车辆高度、宽度等资料数据库,专人专管,及时更新,收集整理不同种类的油漆样片,以备侦查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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