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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5:30:05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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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现将《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收到文件后及时转发给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并监督网员单位执行。

附件:《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是以各地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为主组成的、以产权市场信息共享为目的的系统网络。
第二条 组建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旨在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第三条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的主要功能是:
1.为用户及时提供产权市场信息,降低产权转让成本。
2.促进形成企业产权转让竞价机制,利用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掘存量国有资产的潜在价值。
3.为政府监管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提供信息服务,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本信息网采取网员制。

第二章 信息网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网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系统作为传输方式。
第六条 各网员通过计算机向信息网提供本机构掌握的产权市场信息,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信息计算中心分类汇总后,定期向各网员提供系统的产权市场信息。
第七条 产权市场信息内容包括:
1.有关产权转让的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法规。
2.产权出让和需求的提要信息。包括出售、拍卖的各类企业产权和闲置资产信息以及产权的需求信息。
3.按地区、分行业的出让和成交汇总信息等。

第三章 网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和企业等,遵守本管理办法,经信息网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成为正式网员。
第九条 每个网员单位要有一名信息员和一名计算机操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条 网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信息网的各项活动;
2.有权享有信息网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3.有权享有信息网提供的各种培训和资料;
4.有权对信息网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有依据规定对网员以外的用户查询网上信息收费的权利。
第十一条 网员的义务
1.遵守信息网的管理办法;
2.及时向信息网传送本机构的产权出让和成交信息;
3.自觉维护信息网的利益,提供真实、可靠的上网信息。
4.要及时确认上网信息的有效性,负责剔除经证实已失效的本机构上网信息;
5.有交纳网员费和承担信息网交办的各项工作的义务;
6.网员以自己为中心组建二级计算机区域网需报信息网的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对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进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规划信息网点的地区布局;
2.审批信息网员的资格;
3.制定信息网的管理制度与办法;
4.会同信息中心定期分析信息网运行状况;
5.编制企业产权市场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信息计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企业产权市场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负责制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数据交换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信息网的技术管理工作;
3.编制和开发信息网所使用的各类专用软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4.定期汇总信息网的产权转让和成交信息,建立产权转让数据库;
5.指导网员单位二级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
第十四条 信息网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网员大会,听取信息网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信息网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审核网员费的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网员要给予处罚,直至取消网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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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业经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的记录,认定并处理交通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以下简称电子监控记录),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在道路上的电子摄像、拍照系统,对未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停放的机动车辆自动摄录的影像。

  第三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电子监控记录的交通违章行为,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推广和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管理道路交通。对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0日通过《大连日报》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子监控记录,认定交通违章行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违章行为后,应自违章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必须是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的标准格式文书。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大连日报》上统一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违章机动车驾驶员应自《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或不能认定驾驶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市政府令第233号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忠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优秀科技成果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转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学技术成果项目。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各等奖项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一等奖不超过五项,二等奖不超过二十五项,三等奖不超过七十项。
每年评选中如有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可增设特等奖,每次奖励不超过二项,其奖金数额的确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成果得到同行业认可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科学普及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申报前三年内已通过鉴定或者评审;
(二)取得发明专利权,并已实施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农业新品种。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本市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负责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并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奖委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及其完成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经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
前款所称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行业专家若干名组成。
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等级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行业评审组初步评审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特等奖、一等奖拟奖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评审组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报市奖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经市奖委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市奖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奖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申报项目技术秘密的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申报单 位、个人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申报项目完成人或其推荐单位贿赂的;
(二)在评审过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有影响评审公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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