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5:53  浏览:8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目前,《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已由单位自查转入重点检查阶段,认真抓好这一阶段的工作,是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切实成效的关键。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总结前一阶段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37号)等要求,认真抓好重点检查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把会计信息质量作为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有关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的总体要求以及朱基总理关于“不做假账”的重要指示,为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明了方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以此为指导,把打击和查处造假账等违法行为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点,抓住主要矛盾,集中力量查深查透,尤其要严肃查处上市公司假造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的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重点检查阶段所采取的措施和确定的检查内容,进一步完善检查措施,充实检查内容,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避免泛泛检查、避重就轻和其他消极应付的做法。为了指导重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37号)等文件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基础上,分别检查对象,列举了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随文附发,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参考。
(二)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这是抓好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的重要保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除负责检查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部署外,应当加强督促指导,及时了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应当认真总结和推广,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扎实、措施不过硬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直接抓一批重点检查单位,深入剖析,掌握第一手情况。我部近期将组织督导组分赴有关地区了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召开不同层次的小型座谈会,研究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三)要注意搜集典型案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重点检查过程中,要按照财会[2001]37号文件的要求,对每个被检查单位要认真填写“《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记录”及有关报表,对一些典型案例,应将其违法、违规情况、情节、金额、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记录和分析,并按照财会[2001]18号文件的要求,上报不少于5个典型案例。
财政部将把各地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特别是重点检查的工作情况,作为2001年度会计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附件:有关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十日

有关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提纲
为了促进《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37号)等文件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基础上,补充列举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提纲,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研究部署重点检查时参考。
一、上市公司重点检查内容
(一)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1.是否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允许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
2.选择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3.有无随意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如存在随意变更会计政策的,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变更会计政策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如实、充分披露?
4.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公司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衔接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衔接办法进行处理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何种影响?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存有误导使用者的情形?
5.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是否调整比较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
6.有无滥用会计政策的情形?
(二)债务重组
1.有无人为制造虚假债务重组协议的行为?
2.债务重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将债务重组收入列为当期利润而未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如有,应查明金额和对当期财务状况的影响。
3.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对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的,是否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并调整相关比较数据?
4.有无不恰当地运用债务重组制造利润的情形?
(三)非货币性交易
1.有无人为制造虚假非货币性交易的行为?
2.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3.有无不恰当地运用非货币性交易制造利润的情形?
(四)投资
公司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随意划转或将短期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的情况?
2.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严格按照成本法、权益法的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有无通过权益法核算,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
3.当期购入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损益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是否存在将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纳入利润表的情形?
4.股权投资差额的计算及摊销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5.债券投资是否按期计提利息?有无未按期计提利息的情形?
(五)资产减值准备
1.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在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过分提取减值准备的情况?
2.当期回转已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合理?是否对其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如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检查其原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3.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回转等是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认定?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认定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并说明公司计提、回转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4.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和转回操纵利润的情况?
(六)关联方及其披露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披露?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
2.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各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大额未结清的往来款项?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对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的应收债权和定价政策,由此而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此项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
3.母子公司之间有无不合理占用资金的情形?如果存在不合理占用资金的情形,说明其理由、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是否存在委托资产管理情形?委托资产管理的手续、协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委托资产管理的收益分配是否恰当?
4.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各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分配关系,如未按法律规定的分配比例获得收益等情形?
(七)或有事项
1.公司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很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予以确认?
2.公司的担保事项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重大的担保、诉讼等事项?对担保、诉讼等很可能发生的损失是否预计负债并计入资产负债表?对或有损失的披露是否充分?
3.有无随意计提损失准备的情形?
(八)其他情况
1.借款利息是否按期预提,是否存在不计提利息的情形?
2.借款费用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是否存在将不符合规定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情况?
3.是否存在利用借款费用操纵利润的情况?
4.税款减免、先征后退税款等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5.待摊和预提费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会计原则?
6.折旧政策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7.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有无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形?
8.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是否存在判断差错的情形?如存在判断差错,应说明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9.公司发生的会计差错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未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有无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形?
10.其他未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情形。
二、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一)银行开户
1.是否有开设多个基本账户的情况?是否有出租、出借账户的情况?
(二)资产
1.存放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是否有收不回来的?是否已经发生了损失?
2.应收账款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有多大?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有多少?
3.是否有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超过2年)?
4.是否有积压、陈旧、可能报废的存货?
5.是否存在账面上有但实际上已收不回来的长期投资?是否有长期没有取得投资收益的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是否严格按照成本法、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有无通过权益法核算,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
6.是否有大量闲置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已使用但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随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是否有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借款利息仍然资本化的情况?
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自行处理的各种资产损失?
9.待摊费用是否合理?递延资产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摊销?
(三)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是否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是否存在抽逃资本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主管机关审批而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情况?
(四)损益
1.是否存在虚列收入、成本、费用的情况?
2.是否有超出制度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担保、抵押及其他
1.是否存在随意向其他单位提供重大担保事项,导致企业存在巨大潜在风险或发生财产损失的情况?
2.是否存在用同一资产在不同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
3.是否存在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导致重大诉讼事项,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
三、行政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一)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1.是否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
2.有无随意改变会计政策的情形?如存在随意变更会计政策的,其对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余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变更会计政策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如实披露?
3.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衔接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衔接办法进行处理的,对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余产生何种影响?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存有误导信息使用者的情形?
4.有无滥用会计政策的情形?
(二)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否有多头开户的情形?预算经费是否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
(三)预算资金
1.单位是否严格划清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的界限?
2.单位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的情形?应缴预算款项年终是否全部清缴入库?
(四)结余
单位是否严格划清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的界限?
(五)支出
单位是否严格划清专项支出与经常性支出的界限?支出项目及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四、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一)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1.是否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
2.有无随意改变会计政策的情形?如存在随意变更会计政策的,其对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余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变更会计政策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如实披露?
3.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衔接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如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衔接办法进行处理的,对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余产生何种影响?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有误导信息使用者的情形?
4.有无滥用会计政策的情形?
(二)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1.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核销是否履行有关手续?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2.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三)专用基金
1.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标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2.单位有无混淆专用基金的使用界限,相互挤占、挪用专用基金等情形?
(四)收入
1.单位收费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2.单位是否严格划清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界限?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3.单位是否严格划清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收入的界限?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五)支出
1.单位是否严格划清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支出项目及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2.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是否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3.专项资金是否按资金规定用途开支?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六)结余及结余分配
1.单位是否划清拨入专款结余和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界限?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的计算是否合理? 2.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转入结余分配的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发布试行《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试行《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10月2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根据一九八六年全国内河安全会议决议,我部船检局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以来,在浙江、江苏地区会同两省船舶检验处,对乡镇船舶及乡镇船舶修造厂进行了调查,起草了《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办法》,并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试行。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依照上述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附: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镇运输船舶的修造质量,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及乡镇船舶修造厂的管理,保障水上航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沿海遮蔽水域、内河、湖泊、水库、运河内航行的一切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船舶修造厂。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是对乡镇船舶修造厂和乡镇运输船舶实施技术认可和技术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乡镇运输船舶的设计
第四条 设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熟悉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 新建或改建船舶的设计图纸,应满足船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送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钢质船舶和钢丝网水泥船的设计图纸送审项目,应按照船舶规范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木质和玻璃钢船的设计图纸送审项目,由各地船舶检验部门根据船舶的结构和用途等具体情况,参照下列项目,听取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1.船舶说明书
2.总布置图
3.稳性计算书
4.干舷计算书
5.船体构件计算书
6.典型横剖面图
7.基本结构图
8.线型图
9.静水力曲线图
10.舵系布置图、舵杆强度计算书
11.螺旋桨图及其强度计算书
12.船体制造工艺说明书
13.机舱布置图
14.轴系布置图
15.电气设备布置原理图
16.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清单

第三章 乡镇运输船舶的修造
第八条 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改建或进行重大修理,必须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第九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经省船舶检验处,按照本规定的附件《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办法》的要求,进行核查认可,并发给“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后,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业。
第十条 乡镇运输船舶的修造,必须采用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合格材料和设备,并在船舶检验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修造完工时,船舶应具有船舶修造质量证明文件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四章 乡镇运输船舶的检验
第十一条 乡镇运输船舶在开工修造前,应向当地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检验,检验的项目和具体办法,由船舶检验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船舶的具体情况,在征求船厂意见后确定。经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部门发给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乡镇运输船舶建成投入营运后,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则中规定的期限或检验证书中的要求,按期申请检验。如果现行的规范和规定,对某些乡镇运输船舶不适用时,可由各省船舶检验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另订办法和标准,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运输船舶未获得船舶检验证书前,或者船舶检验证书已逾期失效时,均不得从事水上客货运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运输船舶,系指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船舶修造厂,系指乡镇和农村中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的或个体、联户经营的从事建造或修理乡镇船舶的工厂、工场和修理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各省交通厅(局)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工作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技术认可和发证工作,由省船舶检验处负责办理。

第二章 修造厂应具备的生产技术装备
第三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必须具有与其修造任务相适应的材料库场、工场或船台、船舶下水设施。
第四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具有必要的生产设备:
1.修造钢质船舶的工厂,应具有相应的钢材加工、焊接、机械加工、组装、吊运等设备和工具。
2.修造钢丝网水泥船的工厂应具有钢筋调直、洗砂、砂浆搅拌和振动成型等设备和工具。
3.修造木质船舶的工厂,应有相应的木材加工、船体成型、油灰搅拌等设备和工具。
4.修造玻璃钢船舶的工厂,应有厂房、搅拌机、配料试验室和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五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1.修造钢质船舶的工厂应具有焊缝质量检查和无损探伤的能力。
2.修造钢丝网水泥船的工厂应具有水泥强度、稠度的测试能力。
3.修造玻璃钢船的工厂应具有检测玻璃钢试样强度、韧性的能力。

第三章 修造厂应具备的人员技术素质
第六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必须配有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船舶规范、船舶修造工艺和有关的技术标准的技术人员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第七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配有足够数量的造船技术工人(包括修造船舶所需的持证焊工)。

第四章 修造厂应具有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具有健全的材料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原材料、半成品和配套设备等均应有专人负责验收、保管和发放。
第十条 计量仪器和测试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 修造船舶必须按照批准的图纸和工艺文件进行。图纸和工艺文件应有专人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应有严格的质量检查制度和专职检查人员,每艘船舶应有质量检查报告和必要的试验记录。

第五章 修造厂的认可
第十三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应申请本省船舶检验处,对本厂的生产技术条件进行认可检验,并填报“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申请书”(格式附后),同时提供工厂简史及布置图、生产设备和测试设备的清单、修造能力、质量保证措施以及生产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等资料。
第十四条 在省交通厅(局)的组织领导下,经省船舶检验处对上述修造厂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核查认为合格后,由省船舶检验处颁发“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格式附后)。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五年期满后,应申请复查、换发新证书。
第十六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船舶检验处有权停止或撤销上述认可证书。
1.生产技术条件有重大变化,不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时;
2.修造船舶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无有效的改进措施;
3.管理混乱,不遵守船舶报检等有关规章制度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船舶检验处制订实施细则。
附表一: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申请书
月 日
------------------------------------------------------------------
厂 名 | | 厂 址 |
------------|----------------|------------|--------------------
厂负责人 | | 电 话 |
------------|----------------|------------|--------------------
所有制性质| |上级主管单位|
------------------------------------------------------------------
|
|
申 |
|
请 |
|
认 |
|
可 |
|
的 |
|
目 |
|
的 |
|
| 申请单位盖章
------|----------------------------------------------------------
备 |
|
注 |
------------------------------------------------------------------
附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处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编号:------------
厂名:----------------------------厂基:------------------------------
所有制性质:----------------------建厂日期:--------------------------
兹证明本处验船师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办法和
国家船检局的有关规定,对该厂的生产技术条件、人员技术素质和管理制度等进行了
检查,认为该厂现有设备和生产技术力量*具有修造下列船舶的能力: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发证单位: (证书用章)
发证日期:
--------------------------------------------------------------------------
注:*现有设备和生产技术力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申请检验。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1988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件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门,是运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提供科学证据的专门技术手段。
第三条 文件检验的任务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有关笔迹、印章、印文、票据、商标、文印品、印刷品以及纸张、墨迹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文件检验的工作范围是:
一、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中的文检物证材料进行检验和鉴定。
二、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和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有关文检物证材料,进行审查复检。
三、对上级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送检的文检物证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方可进行检验。
第五条 文件检验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文检技术人员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前,经省级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由所在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决定。
第七条 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宣读鉴定结论。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文检鉴定中的问题时,鉴定人应予以解答,与鉴定无关的或具体技术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八条 文检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刑事技术人员工作守则》,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负责,严格保守案情机密。

第二章 送 检
第九条 各检察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需要进行文检检验鉴定时,应填写《委托鉴定书》,由送检部门领导签定,向刑事技术部门送检。
第十条 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迹材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第十二条 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
第十三条 送检的检材需要化验分析的,应分别妥善包装,防止污染,并应在包装上注明案别、名称、数量及提取日期和送检单位。
第十四条 为顺利进行检验,有利于作出正确的结论,送检部门应如实介绍案情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向上级检察机关呈送复核时,除将原鉴定的检材和样本材料全部送检外,还应将原检验的特征比对表、检验记录和综合评断记录一并送交。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六条 受理文件检验鉴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验《委托鉴定书》;
二、听取送检人的案情介绍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检材的名称、数量,列出清单;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的方法,确定是否具备检验鉴定要求的条件;
五、根据查验结果,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要求补充样本材料。对需要补充样本的,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时,应填写《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由刑事技术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专人检验鉴定。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八条 文件检验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制作检验记录。
第十九条 预备检验,应根据送检要求设计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做好器材、资料和材料准备。
第二十条 分别检验,主要是对检材和样本材料分别进行观察研究,或取材化验。经过反复检验,力求明确检材和样本的性质、状态和特征的价值、作用及变化规律。笔迹检验必须制作对比表。
第二十一条 比较检验,主要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各个相应特征的比较,反复对照,充分提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内在联系。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断,是对比较检验的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研究,以确定是否作出鉴定结论。评断时,要注意从特征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全面研究,明确解释符合点和差异点形成的原因、规律和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检验过程中需进行实验的,首先要制定周密的计划,由主检人组织实施。实施过程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等条件相同的材料,采取与案件检材形成相近似的方法进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实验记录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对检材和样本要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检验中如要损坏检材原件时,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能进行。实施前还应对原件进行复制。
第二十五条 文检鉴定的时限:受理后应尽速进行检验,一般案件应在受理案件起1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鉴定书的制作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受理案件的检材性质,拟定明确的鉴定标题。如:《笔迹鉴定书》、《印文鉴定书》、《商标鉴定书》、《纸张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鉴定书包括文字和照片两部分。文字部分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有些简明的案件,也可不写论证,但论证性质的内容应写入检验部门。
一、绪论。应包括:何时、何单位、保人送检的案件,送检的检材和样本数量及检验要求等。
二、检验。应写明:采用的检验方法、检验所见、检材和样本材料的质量、形状、特征以及进行比较检验所发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等。
三、论证。主要应明检验采用方法的原理、公式和程序,对相同或差异点做出科学解释。
四、结论。根据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确切地做出认定或否定结论,或分析意见。
五、鉴定书的文字,要力求客观明确,繁简有致、结构严密,论证有力。但不要过细地描述文件检验技术环节。
六、对复核的案件,应出具《复核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照片部分是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辅助文字论述的直观材料。照片部分包括:文件物证的全貌照片、样本概貌照片和所选用的单字比对照片、特征并列对比照片、技术检验效果照片等。
一、所用照片均应注写文字说明。
二、单字比对照片,要根据案情需要选用足够量的相同单字。左边贴检材笔迹,右边贴笔迹样本。检验的单字均应标明所选用的特征。
三、技术检验照片应分为两套,其中一套建立副本留档存查。
四、照片上的特征标志符号要标划清晰、准确。符合点用红色标划,差异点用蓝色标划。
第二十九条 鉴定书的签发
一、鉴定书草稿拟定后,应经主管领导签发,打印成正式鉴定书,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
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应加盖在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第一面上方的编号处。
三、检验鉴定人和复核人,应在检验报告和鉴定书结尾处署名盖章。
第三十条 鉴定书(包括复核鉴定书、检验报告)的装订应为正卷和副卷两类。
一、正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目录、鉴定书、照片说明。正卷发往送检单位。
二、副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委托鉴定书、检验对比表、检验记录、实验记录,综合评断记录、鉴定书、照片说明及底片、鉴定书草稿等。副卷应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文检检案回执制度
一鉴定书发出时,应与《鉴定回执单》一并发出。办案单位在案件终结后,应将鉴定结论所起到的作用如实填写在回执单上,寄回原鉴定机关。
二、遇有重大、特殊、疑难的案件,鉴定人可在适当时机专程回访,以更好地总结经验。
第三十二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检材和样本材料与鉴定书一并发还送检单位。对某材料拟留作标本时,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时限和保留、销毁的责任。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复核制度。目前。有条件的可建立文件检验复核小组,以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复核任务。
文件检验复核小组除本系统的文检技术骨干外,还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同一技术部门内的文检技术人员在检案时,应实行互相复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在检验中,如遇重大疑难案件或由于技术水平和技术设备条件所限,难以做出结论以及讨论仍对鉴定结论持有分歧意见时,可逐级呈送上级刑事技术部门复核。
第三十六条 文件检验复核小组经过复核,仍有不同意见时,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分歧意见,并应将不同意见如实向送检单位介绍。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文件检验的科学研究。各级检察机关的文检技术人员,都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开展以应用为主的科研活动,开拓文件检验领域,建立起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文件检验学。
第三十八条 文检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或科研成果者,除组织交流或推广,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突破者应破格晋升。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