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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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6号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1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局《关于省管大中型水利工程防汛、安修采取划分定点用工办法的请示》(冀政[1980]10号 1980年2月25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执行邮政编码制度的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1980]72号 1980年6月6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的通知(冀政[1980]79号 1980年6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30号 1980年8月3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通知(冀政[1980]139号 1980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局关于改变省属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劳动管理的请示报告(冀政[1980]143号 1980年9月22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增加非农业人口的通知(冀政[1980]175号 1980年10月3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河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84号 1980年11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原盐自销,打击偷税漏税走私贩运活动的通知(冀政[1980]202号 1980年12月1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我省派代表团(组)出国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46号 1981年3月16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1981]47号 1981年3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冀政[1981]53号 1981年3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89号 1981年5月1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通知(冀政[1981]141号 1981年7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1]146号 1981年7月23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宽城县政府关于潘家口水库流域综合治理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1号 1981年8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3号 1981年8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委关于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发展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210号 1981年10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1]235号 1981年11月2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纤检工作中问题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1]46号 1981年6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解决邯郸地区一些社队乱开小煤窑问题的报告(冀政办[1981]63号 1981年8月26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选拔录用税务干部工作的通知(冀政[1982]16号 1982年1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企业发放奖金限额和控制计件超额工资的通知(冀政[1982]80号 1982年4月17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二级站干部仍归所在地市管理的通知(冀政[1982]83号 1982年4月2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冀政[1982]113号 1982年6月2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劳动局《关于我省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74号 1982年8月21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冀政[1982]177号 1982年8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制度(试行)(冀政[1982]197号 1982年9月2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冀政[1983]13号 1983年1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计划、工交工作会议四个专题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20号 1983年2月2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知(冀政[1983]58号 1983年3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3]64号 1983年4月9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政[1983]82号 1983年5月1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人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中几个问题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00号 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冀政[1983]117号 1983年8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的决定(冀政[1983]132号 1983年9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太行山区开发研究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48号 1983年9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加强燃料统一管理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53号 1983年9月3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64号 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冀政[1984]32号 1984年3月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59号 1984年4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1号 1984年4月29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9号 1984年5月1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73号 1984年6月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若干规定》(冀政[1984]88号 1984年7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秦皇岛、石家庄、邯郸、唐山四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91号 1984年7月1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开除处分审批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106号 1984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冀政[1984]112号 1984年9月20日)(已过时)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151号 1984年12月11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政办[1984]11号 1984年1月3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人厅等关于纠正滥发图书资料费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4]22号 1984年2月1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4]32号 1984年3月13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4]39号 1984年3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市县建立烟草专卖机构和控制外省卷烟流入的通知(冀政办[1984]52号 1984年5月8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参观、游览点建设的意见》(冀政办[1984]55号 1984年5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实施《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冀政[1985]1号 1985年1月8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冀政[1985]30号 1985年2月12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冀政[1985]45号 1985年3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补充通知(冀政[1985]75号 1985年5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标准计量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报告(冀政[1985]127号 1985年10月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5]138号 1985年11月2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冀政[1985]146号 1985年12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海、坝开发问题几个文件的通知(冀政[1985]151号 1985年12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公司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5]26号 1985年3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索赔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85]50号 1985年7月1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商业厅关于控制市场物价具体措施的报告(冀政办[1985]69号 1985年10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省政府文牍、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5]74号 1985年10月24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给县放权充分发挥县级作用的几点意见(冀政[1986]12号 1986年1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配化肥分配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20号 1986年3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6]30号 1986年3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羊毛价格和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1986]36号 1986年4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41号 1986年4月29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环京津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59号 1986年6月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1986]65号 1986年6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允许平、高价原材料进行调剂串换意见的通知(冀政[1986]71号 1986年7月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在全省试行〈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的报告》(冀政[1986]76号 1986年7月2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89号 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冀政[1986]90号 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扶持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冀政[1986]91号 1986年8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保险公司等部门关于中央企业应积极参加保险的报告(冀政[1986]147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标准计量局加强乡镇企业标准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6号 1986年2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增加黄金生产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19号 1986年4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市场调节的钢材、生铁价格进行指导协调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44号 1986年7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办[1986]51号 1986年7月2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我省出口玉米检验管理的报告(冀政办[1986]72号 1986年10月12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地区计委、乡镇企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90号 1986年11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6]91号 1986年12月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37号 1987年3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实行临时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7]51号 1987年5月1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60号 1987年6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77号 1987年7月2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82号 1987年8月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84号 1987年8月17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冀政[1987]85号 1987年8月22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7]86号 1987年8月2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烟草专卖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1987]88号 1987年8月22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货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97号 1987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印刷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7]111号 1987年10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113号 1987年10月1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5月18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申请召开会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6月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等三部门关于对我省地方企业和中央驻冀企业实行财产保险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41号 1987年8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卫生厅关于我省粉尘危害情况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6号 1987年11月20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对我省实行黄金价外补贴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9号 1987年12月1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1号 1988年11月23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8]5号 1988年12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保持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6号 1988年12月14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8号 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9号 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冀政[1988]3号 1988年1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等三部门关于基层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号 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确定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规模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8]9号 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地膜计划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2号 1988年1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信用社的通知(冀政[1988]15号 1988年1月23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6号 1988年1月22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29号 1988年2月16日)(已过时)
河北省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8]33号 1988年3月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民单位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36号 1988年3月8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44号 1988年3月2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53号 1988年4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的通知(冀政[1988]56号 1988年4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1号 1988年4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镇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2号 1988年4月20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67号 1988年5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社会用字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71号 1988年6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5号 1988年6月9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炉窑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77号 1988年6月2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河流域平原农业开发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81号 1988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8号 1988年8月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94号 1988年8月2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冀政[1988]96号 1988年8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02号 1988年9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冀政[1988]110号 1988年9月1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冀政[1988]119号 1988年9月2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0号 1988年9月22日)(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运输车辆行车难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121号 1988年9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28
号 1988年10月6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9号 1988年9月30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30号 1988年10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蔬菜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32号 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44号 1988年10月26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46号 1988年10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冀政[1988]147号 1988年10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实施意见(冀政[1988]154号 1988年11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粮油市场,做好粮油购销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56号 1988年11月1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58号 1988年11月1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提供测绘资料和涉外建设项目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63号 1988年11月2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170号 1988年12月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80号 1988年12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血源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1号 1988年1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88]5号 1988年2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8]14号 1988年3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提取和分配扶持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基金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1号 1988年5月14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大力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4号 1988年5月18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农研中心、土地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34号1988年8月14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政
办[1988]38号 1988年9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组织实施“燎原计划”试行方案的通知(冀政办[1988]43号 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水产局关于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8]49号 1988年11月6日)(已过时)
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10号1989年1月6日)(已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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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县(本规定中的市,指地级以上的市,县包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省、市、县设置综合档案馆,永久保管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进馆保存的各种门类的档案。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县根据需要可设置专门档案馆,永久保管一定专业的档案。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管专门业务或者科学技术档案超过10000卷的省、市级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须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综合档案室,保管本乡、民族乡、镇的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档案馆。档案馆的设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管好所属的各种档案资料。
第五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重点收集、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工作。
涉及行政区域的变动,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 省、市、县在鉴定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验收重点建设工程时,必须由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 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国家所有的其他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
合资、合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转制后档案所有权归属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5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市、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根据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档案的移交期限做出特殊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列入专门、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进馆时间,由其主管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和组织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档案馆对捐赠的档案经鉴定、评估后,对决定接收的档案的捐赠者,应当颁发《捐赠档案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保管档案。档案馆和档案室应当具有防震、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受损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属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改善保管条件,必要时,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不属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单位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
馆代为保管,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征购。
第十四条 档案馆和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五条 向国外、境外的机构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必须经省主管机关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十六条 未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前款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还须到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批准证明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第十八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保管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进馆后一般即可向社会开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国公民和组织凭身份证或者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凭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到档案馆利用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档案资料;经档案馆同意,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组织介绍信经档案馆、档案室批准,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珍贵档案,须以复制件代替原件。经档案馆确认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所有者在档案馆寄存档案,应当与档案馆签订寄存档案合同。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要向非寄存者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网络,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简化查阅手续,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各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提供。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根据需要可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电台、电视台、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介或者采取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保管的档案。重要档案的公布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必要时应报请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寄存者的档案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保管的由本单位形成的档案,保管单位有权公布,重要的档案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档案,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县综合档案馆应当按规定向省综合档案馆报送这档案目录。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本地区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热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条规定可并处罚款的,根据档案损毁程度、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所涉及的档案属于短期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属于长期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