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0:09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2013-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组织考察;

(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检发(91)第1号 1991年5月15日)

各卫生检疫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卫检字(90)第2号《关于调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归属问题的通知》,进口食检工作已于一九九0年底前由地方卫生检疫站全部移交到口岸卫生检疫所统一管理。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严格程序并适应体制改革后的情况,我们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现予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自颁发之日起原(85)卫防字第11号文《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急性动物试验方法

  2.小批量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重点项目

  附件: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律,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现场卫生监督

  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称食品)的船、车、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卸货前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运方)阐明来意,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况:(1)上次装载货物种类;(2)本次装载货物种类及数量;(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扫、洗消情况;(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转口货物;(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7)向运方查阅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对包装食品必要时可增加开箱倒包比例。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还要检查商标标签、生产日期、保持期限、品种、数量与报验单是否一致等。要填写监督调查记录,对货物的卫生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后,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写在卫生检查放行通知书上,通知海关,海关凭此证书放行。

  4.已在我国取得注册证书的小批量进口食品如有生产国(或输出国)国家检验机构证明,并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者,或是同一工厂生产而六个月内曾采样检验合格的同种食品,应提供该批食品检验合格证书,其感官检查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时,可放行,不再进行实验室检验。

  5.凡发现进口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和污秽不洁等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通知报验人与运方及卸货作业等有关单位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责成运方书写实事记录。对异物和被污染的食品样本妥善保存,以便为善后交涉和处理提供证据。

  6.卫生监督人员在卸货前和整个卸货过程中应对码头、车站、仓库、场地和运输装卸工具进行认真负责的卫生监督,凡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概不得供存放和装运进口食品。

  7.货物在卸载过程中,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必须经常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对货物现场各部位及装卸工具应仔细巡视检查,详细做好卫生监督和采样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采样

  1.根据食品的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5009.1的采样要求。所采样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检样的真实性。

  2.采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需要检验细菌的样品,其采样工具、容器必须经高压灭菌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采样。

  3.采样数量:(1)粮食(包括小麦、大豆、玉米、大米等):二万吨级以下的租用安上、中、下三层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二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按吨位数,适量增加采样层次和样品数,原则上平均1000-1500吨采一件样品。(2)食糖:二万吨以下的船舶按上、中、下三层分别采样;二万吨以上的船舶分四层分别采样,每层采集混合样品一件。(3)乳制品:按不同的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采样,样品件数按货物比例的千分之二采集,每件样品从同一批号货物的三包中采混合样。(4)食用油:每舱按上、中、下三层各采一件样品(有包装的按比例采集)。(5)以上各类大宗食品每件一般为2公斤。(6)小批量进口食品原则上按千分之一比例采样,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三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

  4.采样点:散装食品在船舱的四个角及中央的同层食品中按梅花点取样,每件样品不少于五个点。无批号的大宗包装食品每件样品不少于五个包点。

  5.大宗食品卸货前取第一批样品,中、下层样品根据卸货速度采样。需要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采样的食品,请货主或其代理人配合于卸货后在码头或仓库按比例采样。

  6.携带样品离开车站、仓库、码头、机场时要开具一式四联采样收据,并注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采样日期,货主或其代理人和采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交货主或其代理人,第二至四联为内部存根。

  7.样品采集后,卫生监督人员要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参照食品品种和输出国的食品卫生状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认真填写《进口食品卫生送验单》一式二份,连同样品一起分别送至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三、实验室卫生检验

  1.收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先对送验样品和送验单的样品编号、名称、件数等核实无误后送检单存根上签字存查。散装样品均样后按规定留存样品,并作好感官检查记录(定型包装样品的感官检查由检验人员检查)。将检样送交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2.检验人员应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检验。凡国家没有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行。

  3.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按我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其他食品则根据情况必要时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4.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二级所报请一级所协助解决,一级所报请中心所解决,中心所报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协助解决。

  5.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下六天(以最后一次送样间计)内报检验结果。其结果必须经检验人员、核校人员和检验室主任分别签字后,方能将检验报告书交卫生监督人员。

  6.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测量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记不在“卫生检验记录”单上。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记录一起送交卫生监督人员。

  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1.进口食品检验后,由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生监督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具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发。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出证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由卫生监督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退货、销毁、改作他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所长签发,一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证书一律以中英文对照。自证书发出后,除国际仲裁外,一般不再复验。

  2.各项检验结果均以舱、箱或批号为计算单位,同一舱、箱同一批号散装或定型包装的食品,当部分超标时,而超标部分又不能与未超标部分分开者,以最高检出量为该舱(箱)或该食品的检验结果,证书的结论系指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或我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要求。

  3.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采得最后一批样品后七天内发出卫生证书给货主或其代理人。凡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要同时抄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及货物流向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遇有异常情况不能按期发出卫生证书时,应在此期间内向报验人申明。

  4.发卫生证书的同时向货主(报检人)发出检验费用缴款通知单,收到费用应给货主正式收据。

  5.凡进口食品先卸部分已转运离口岸,而又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按货物流向以电报等书面通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

  6.凡装进口食品的船舶、车辆,在两地卸货时,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要加强联系,第一口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第二口岸,说明船名(车号)、货物名称、采样舱数、发现问题的情况等,以便继续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检验。第二口岸发现问题时也应通知第一口岸。

  7.检验中发现我国卫生标准或合同规定以外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并抄送有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8.卫生证书发出后,将合同副本、申请报验单、卫生调查记录、送检单、卫生检验记录、证书付本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等,汇总列案存档备查。

  9.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情况按季向卫生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总所汇报,于每季度头一个月的上旬把上一季度的结果汇总后填表,按规定上报有关单位。

  五、样品保留制度

  1.留样。样品检验前,散装食品先将原始样品经过充分混匀后取出500克封装于玻璃或塑料瓶中,成型包装食品,随机提取二个原包装,分别加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船名、舱别、层次、产地(国籍)、采样日期等作为留样,并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按规定保存,以备国际仲裁复验。

  留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霉变、虫蛀、腐败、变质等。

  2.保存方法。可按食品或异物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瓶装或石腊封存;(2)冷藏保存;(3)塑料袋封口等。

  3.留样时间。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的食品,自检验报告和卫生证书发出后保存一个月。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证书发出后保存六个月或本案结束。

附一:          急性动物试验方法

  一、试验方法

  1.粮食(包括油料作物,如芝麻、花生、可可豆、大豆等):用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只为一组,取200克样品经浸泡30分钟后滤液浓缩至1.5-2毫升,每只小白鼠以0.02毫升/克体重灌胃,以后每批样品均喂饲,直至最后一批样品。送样日期给食起五天后出报告。

  2.糖(不含原糖):用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只为一组,取糖样,用蒸馏水按1:1的比例以0.02毫升灌胃,以后每批样品均用原实验动物按同样方法灌胃,最后一批样品灌胃后观察三天出报告。

  3.食用油:取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只为一组,取每舱混合样3毫升0.02克/体重给小白鼠直接灌胃,自灌胃日起五天后出报告。

  4.不能浸泡和不能直接灌胃的进口食品(如食用罐头、奶油、奶粉、水果、果胶等):样品直接给动物喂饲,取健康成年小白鼠18-22克四至六只为一组,自喂饲日起五天后出报告。

  5.食品添加剂:按不同种类的进口食品,参照半数致死量(LD50)毒性大小选一定量的剂量。经水、油或其他溶剂处理后灌胃或拌入正常饲料中喂饲,取健康成年小白鼠四至六只为一组,自喂饲或灌胃日起五天后出报告。

  二、观察指标:

  1.自灌胃或喂饲第一天起观察和记录每组实验动物有无死亡、中毒现象。如:呆滞或不安、呕吐、晕厥、抽筋、便秘、皮毛竖起等症状。

  2.凡在试验期间的实验动物发现有死亡,中毒等异常情况,每组实验动物

都需及时解剖进行分析,同时再复验做对照实验组。解剖动物观察:心、肺、肝、肾、胃、有无中毒或充血等现象。

  附二:      小批量进口食品卫生检验重点项目

┌────────┬───────────┬─────────────┐

│  类  别  │    代表品种   │    检验重点     │

├────────┼───────────┼─────────────┤

│ 粮食及其制品 │ 通心粉、鸡蛋面条、菠│磷化物。黄曲霉毒素、马拉硫│

│ (不包括原粮) │菜面条、烧麦皮等   │磷、氰化物,砷化物、汞。 │

├────────┼───────────┼─────────────┤

│   油 类   │橄榄油、椰子油、棕榈油│感官检查、酸价、过氧化值、│

│        │、猪油        │黄曲霉毒素        │

├────────┼───────────┼─────────────┤

│   糕点类   │速煮面、炒面、各种糕点│感官检查、酸价、过氧化值、│

│        │、饼干、面包     │BHA、BHT、色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            │

├────────┼───────────┼─────────────┤

│   肉 类   │各种动物肉(鲜肉冻肉)│感官检查、挥发性盐基氮。 │

│        │及其内脏       │             │

├────────┼───────────┼─────────────┤

│   肉制品   │火腿、肠(沙乐美肠) │感官检查、亚硝酸盐    │

│        │           │卫生指标:致病菌。    │

├────────┼───────────┼─────────────┤

│   禽 类   │家禽         │感官检查、挥发性盐基氮。 │

├────────┼───────────┼─────────────┤

│   水产品   │各种咸水、淡水鱼、虾贝│感官检查、挥发性盐基氮、霍│

│        │类          │乱弧菌、嗜盐菌(干品加做二│

│        │           │氧化硫残留量)      │

├────────┼───────────┼─────────────┤

│  乳与乳制品  │乳粉、炼乳、乳油、干酪│感官检查卫生指标:致病菌、│

│        │等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   酒 类   │蒸馏酒、发酵酒    │甲醇、杂醇、铅。二氧化硫残│

│        │           │留量、色素。卫生指标:细菌│

│        │           │总数、大肠菌群。     │

├────────┼───────────┼─────────────┤

│   饮料类   │汽水、冰激凌、可口可乐│感官检查、山梨酸、苯甲酸、│

│        │、各种果汁、粉末饮料 │糖精钠、色素。卫生指标:致│

│        │           │病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   果酱类   │芒果酱、苹果酱、杏果酱│感官检查、山梨酸、苯甲酸色│

│        │等各种果酱      │素、糖精钠。卫生指标:致病│

│        │           │菌。           │

├────────┼───────────┼─────────────┤

│   酱菜类   │    各种酱菜    │感官检查、糖精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大肠菌群。   │

├────────┼───────────┼─────────────┤

│   调味类   │各种沙司汤汁等    │感官检查、山梨酸、苯甲酸色│

│        │           │素            │

├────────┼───────────┼─────────────┤

│   罐头类   │肉、禽类罐头,水果、蔬│感官检查、亚硝酸盐、铅、锡│

│        │菜罐头        │、苯甲酸,色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         │

├────────┼───────────┼─────────────┤

│   糖 果   │方糖、饴糖、冰糖、奶糖│感官检查、色素、卫生指标:│

│        │           │致病菌          │

├────────┼───────────┼─────────────┤

│   蔬 菜   │   各种干鲜蔬菜   │感官检查、霍乱弧菌。干菜加│

│        │           │做二氧化硫残留量。    │

├────────┼───────────┼─────────────┤

│   水 果   │   各种干鲜果品   │感官检查、霍乱弧菌。黄曲霉│

│        │           │毒素。干果加做二氧化硫残留│

│        │           │量。           │

├────────┼───────────┼─────────────┤

│   香 料   │植物香料:玉桂粉、芥茉│感官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黄│

│        │粉、丁香粉、大茴香。合│曲霉毒素。根据我国允许使用│

│        │成香料:椰子精、柠檬精│品种及质量标准      │

├────────┼───────────┼─────────────┤

│   食 品   │色素、防腐剂、抗氧化剂│根据我国允许使用品种及质量│

│   添加剂   │、发色剂等      │标准           │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17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六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类分级
  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等4类。
  3.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第三条 组织体系
  1.市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和军分区副司令员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研究部署、领导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向省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2.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市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报送、预案审定和综合协调等职能。
  3.市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设立33个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酒泉市市级应急指挥体系),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在启动专项预案时,有关应急指挥部负责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有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
  第四条 预测预警
  1.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预测、预警信息。
  2.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3.当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事件超过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突发事件超过Ⅲ级标准时,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发布Ⅱ级或Ⅰ级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第五条 应急值守
  1.应急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在值班室酗酒、会客和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事外出必须有他人顶班。应急办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发生突发事件,随叫随到。
  2.应急值班人员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后,必须向报警人员询问并记录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和事件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等信息。
  3.值班人员将报告情况简单梳理后,立即向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请求指示。
  第六条 应急响应
  1.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县(市、区)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
  2.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
  3.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如事态严重,难以控制,由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应急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市长)发布紧急命令,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接到命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如需扩大响应,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增援,省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调动相关力量参加抢险救援。
  第七条 信息报送
  1.Ⅳ级及Ⅳ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Ⅲ级及Ⅲ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县(市、区)政府。
  3.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市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电话预报,并尽快以书面形式上报。
  4.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遇到特殊情况,市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5.应急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6.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并做好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第八条 应急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政府报告。
  2.市政府相关灾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及事态发展趋势,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命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接到命令后,迅速赶赴应急指挥部,开展组织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市政府相关灾种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若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燃气泄漏、核辐射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事故时,应组成专家组,在专家指导下开展事故的抢险和救援工作。
  4.各专业救援队伍、特种抢险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服从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迅速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地区政府通报有关情况,并请求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市政府外事办、台侨办负责向省直相关部门通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新闻发布
  由市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部确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言人,由新闻发言人通过媒体发布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
  第十条 善后处置
  1.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2.民政部门负责对灾民进行救助,卫生部门做好疫病防治,环保部门要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监测,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
  Ⅲ级及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应急办会同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二条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结束
  由现场指挥部或相关灾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宣布应急结束,关闭应急预案。重大应急事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结束应急行动,同时,要明确人员、设备撤离和交接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相关灾种管理部门配合,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结表彰
  由市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由相关灾种管理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及抢险救援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