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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37:07  浏览:9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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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9日

教社科〔2006〕2号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我部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基地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3.一般项目。①规划项目,含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经费由教育部资助;②专项任务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选题由申请人根据教育部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第六条 设立教育部社科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指面向基础理论研究设立的,已完成大部分研究工作并有阶段性研究成果,预期能产生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申报工作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征集并确定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合称重大项目)选题;第二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


  1.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规划基金项目和博士点基金项目申请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者须获得校外实际应用部门的经费资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境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


  4.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5.已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教育部各类项目;已承担国家级或教育部一般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教育部一般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教育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1.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由教育部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评审制度。不断更新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课题的课题组成员。


  3.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教育部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正式下达立项通知的同时,公布项目立项情况。在有关网站设立专栏,为批准立项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的查询服务;对竞标落选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投标人反馈未获立项的信息。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正式批准前,教育部与中标人和依托学校签订项目合同和研究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中期检查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X X项目”宇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3.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


  2.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一般项目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10.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年终由依托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上报教育部。


  3.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2.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教育部组织,项目责任人可选择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通过鉴定后,须按教育部提供的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3.申请结项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X X项目终结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依托学校和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申报单位汇总后集中向教育部报送。


  4.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其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X X基金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3.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般项目中的优秀项目由依托学校推荐报送,教育部对学校推荐的优秀成果进行复审。教育部每年对一般项目组织抽查。重大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第二十五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3.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教育部。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4.建立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学术精品”的形式统一出版和展示。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面向高等学校和社会开放。


  5.申报单位和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教育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则,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构成本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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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试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试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1)综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风险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形成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风险投资应当遵循“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为主”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市场进入渠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在厦门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异地风险投资机构在厦门设立的分支机构。
风险投资公司是非金融性企业,是向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提供相关融资咨询、管理等服务的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指接受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委托,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相关管理和咨询服务的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基金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于投资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的一种投资基金。其设立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风险投资机构的审批,市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机构的登记注册。
成立内资风险投资机构的,直接到市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设立。
第七条 风险投资机构主要功能是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资本金、经营管理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如下:
(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或其他技术创新产业;
(二)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的创业资本;
(三)风险投资咨询业务;
(四)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业务。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如下:
(一)受托管理和经营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的创业资本;
(二)风险投资咨询业务;
(三)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风险投资机构严禁从事金融业务。
第八条 申请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公司应拥有一定数量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认可的具有风险投资资格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除以上条件外,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独资风险投资公司的,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者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中方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设立内资风险投资公司的,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业记录;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应具有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认可的风险投资资格。
第十条 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公司的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公司注册登记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申请材料齐备后,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书后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向市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允许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在我市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投资额占其全额已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比照执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风险投资机构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属于风险投资机构急需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经市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认定,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异地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来我市从事风险投资业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支持风险投资撤出变现,积极为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或其他公司及个体私营经济等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并购活动。
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活动。
第十五条 成立市风险投资行业协会,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相关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职责是:开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制定;风险投资专业人才认定;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培训;进行信息交流;相关的民间国际交流活动等。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建立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风险投资顾问机构,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机构,为风险投资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等应积极为风险投资机构推荐投资项目,为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利用风险资本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机构,由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年检,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

1990年8月24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90〕25号关于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一九三七年王青芸两岁时被其伯父母王在起、许秀英夫妇收养,并共同生活了二十年,这一收养事实为亲戚、朋友,当地群众、基层组织所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虽然王青芸于一九五七年将户口从王在起处迁出到其单位落户,后又迁入其生母处,但双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协议公开解除收养关系。而且,王在起生前与王青芸有书信来往,并以父女相称,王青芸对王在起夫妇也尽有一些义务。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以认定许秀英夫妇与王青芸的收养关系未事实解除为妥。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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