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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48:27  浏览:9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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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6年2月6日,文化部

《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已于1995年10月24日由我部科技司主持召开的审定会上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WH0502—96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综合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和专用设备的防火安全技术。学校图书馆、科研及各种专业图书馆(室)、其它各类型图书馆(室)可参照本标准的条文执行。
1.2 图书馆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 图书馆建筑工程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 引用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98—8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JGJ38—87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建筑分类
3.1.1 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发生后的损失、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下列范围(具备条件之一)进行划分。
一类建筑物:1、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图书馆;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图书楼;
3、可容藏书量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
二类建筑物:1、地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盟、州)
级图书馆;
2、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图书楼;
3、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上,100万册以下的图书
馆。
三类建筑物:1、县(县级市、旗)级及县级以下的图书馆;
2、可容藏书量10万册以下的图书馆。
3.2 耐火等级
3.2.1 图书馆的耐火等级,属于一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和各类建筑物中储存珍贵文献的特藏书库应为一级;属于二类建筑物的图书馆应不低于二级;属于三类建筑物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为三级,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亦不得低于二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
3.2.2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等存放图书资料或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平方米的房间,如不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按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提高0.5h,地下室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2.3 一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00m;二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m。
4 建筑基地、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4.1 建筑基地及防火间距
表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
|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耐 火 等 级 |
| |--------------------------------------------------------|
| 构件名称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
| | 防 火 墙 |不燃烧体4.00|不燃烧体4.00| 不燃烧体4.00 |
| |------------------------------|----------------|----------------|--------------------|
| |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
|墙|------------------------------|----------------|----------------|--------------------|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
| |------------------------------|----------------|----------------|--------------------|
| | 房 间 隔 墙 |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
|----------------------------------|----------------|----------------|--------------------|
| 柱 |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
|----------------------------------|----------------|----------------|--------------------|
| 梁 |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
|----------------------------------|----------------|----------------|--------------------|
|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 | | | 不燃烧体0.50 |
| |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 |
| 承 重 构 件 | | |(疏散楼梯1.00)|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
------------------------------------------------------------------------------------------------
注: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分,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2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 与二级耐火等级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不上人的屋顶,其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
不燃烧体;
4 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附录二确定。
4.1.1 图书馆的基地不宜选择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图书馆建筑附近如有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时,必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分类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
| | 耐 火 等 级 |
| |----------------------------------------|
| 耐 火 等 级 | 一、二级 | 三 级 | 四 级 |
| |----------------------------------------|
| | 防 火 间 距 (m) |
|--------------------|----------------------------------------|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 三 级 | 12 | 14 | 16 |
------------------------------------------------------------------
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的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
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m;
4 高度超过24m的图书楼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重要性公共图书馆与甲、乙类厂房;甲类库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乙类物品库房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一般性公共图书馆与甲、乙类厂房库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1.3 图书馆的围墙,与馆区内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4.2 消防车道
4.2.1 图书馆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4.2.2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4.2.3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2.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4.2.5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4.2.6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2.7 高度超过24m的图书楼,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4.3 平面布置
4.3.1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阅览室与锅炉房、变电室、汽车库,厨房及家具库、纸张库等应分别布置,不应互相毗邻。其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阅览室及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而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h的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底层的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四、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3.2 图书馆的装订、照像部门不应贴邻书库或阅览室布置,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分隔措施。
4.3.3 重要书库内部不得设置复印、图书修整等技术用房和办公、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
5 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区
5.1.1 图书馆建筑内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的藏书区,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平方米,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应大于700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图书馆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当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三级耐火等级为1200平方米;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一类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类建筑为1500平方米。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500平方米。上述建筑内如设有(或局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条规定增加(或局部增加)一倍。
5.1.2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图书馆的中庭空间,如房间与共享空间连接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并装有水幕,以及封闭屋盖装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3 书库与毗邻的其他部分之间的隔墙及内部防火分区隔墙应为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4h,其内部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其他防火分区间隔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公共活动部分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5.2 建筑构造及其他
5.2.1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如相邻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不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2 书库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隔间。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当管道如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用不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实。
穿过防火墙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防火分区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基本书库通向出纳台的防火门净宽应不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或坡道。
5.2.4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液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5 图书馆内的报告厅、多功能厅兼放电影时,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5.2.6 图书馆建筑的下列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建筑的门厅;建筑内的厨房。
5.2.7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的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包括电梯)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h。其中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5.2.8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内电梯应做成封闭式的,并应设前室。
5.2.9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内严禁采用电炉、火炉或火墙采暖。
5.2.10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信号反馈的功能。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安全疏散
6.1.1 图书馆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6.1.2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图书馆,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
6.1.3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书库,可设置一个。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4 图书馆内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楼梯间。多层书库(开架阅览室)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建筑图书楼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图书楼,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要求。
6.1.5 图书馆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图书馆的安全疏散距离 m
----------------------------------------------------------------------------------
| | 房间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
| |--------------------------------------------------------------|
| |位于两个外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 建筑高度 |--------------------------------|----------------------------|
| | 耐 火 等 级 | 耐 火 等 级 |
| |--------------------------------|----------------------------|
| | 一、二级 | 三 级 | 一、二级 | 三 级 |
|--------------|----------------|--------------|----------------|----------|
| 24m以内 | 35 | 30 | 22 | 20 |
|--------------|--------------------------------|----------------------------|
| 24m以上 | 30 | 15 |
----------------------------------------------------------------------------------
6.1.6 图书馆内的阅览室、展览厅、报告厅、多功能厅等由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7 图书馆各层的走道、楼梯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底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少于1m计算,但外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20m。
6.1.8 图书馆内的报告厅、多功能厅、影视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走道、楼梯各自总宽度,平坡地面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阶梯地面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8m计算。但疏散出口和走道净宽均不应小于1.4m。疏散出口靠近门口1.4m内不应设踏步,不应设置门槛,门必须向外开。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但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m,可增至44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减半。
6.1.9 书库(开架阅览室)等房间,其室内每排书架的长度,当书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8m,当书架一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4m。书库(开架阅览室)藏书区书架排列的各部分通道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书架间通道宽度 m
------------------------------------------------
| 名 称 | 开 架 | 闭 架 |
|----------------|------------|------------|
|主通道净宽 | 1.20 | 1.00 |
|次通道净宽 | 0.75 | 0.60 |
|靠墙走道净宽 | 0.60 | 0.60 |
|行道净宽 | 0.75 | 0.60 |
------------------------------------------------
注:非书型资料库内资料柜(架)的排列,可按闭架书库的规定。
6.2 消防电梯
6.2.1 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建筑图书楼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图书楼,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要求。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7.1 消防给水
7.1.1 图书馆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建筑物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等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且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的输水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7.1.3 当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或市政给水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图书楼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其它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4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消火栓的间距,多层图书馆不应超过120m,高度超过24m的图书馆不应超过40m。在此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1.5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仍能保证消防流量和水压。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其流量计算确定,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1.6 超过四层的图书楼,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7.1.7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应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应在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分开设置。
7.1.8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高层主体建筑中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超过四条竖管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1.9 图书馆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但多层图书馆不应超过50m,高度超过24m的图书馆不应超过30m。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二、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力应不大于0.80MPa,如大于0.8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或消火栓设减压设施。
三、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取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四、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并附设自救水喉。
五、建筑物内如设有消防水泵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六、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
七、建筑物的屋顶设检验用的消火栓。
7.1.10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应设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多层图书馆,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可采用12立方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可采用18立方米。高层图书馆中,为二类建筑的不应小于12立方米,为一类建筑的不应小于18立方米。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7.1.11 设有消防水泵房的图书馆,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12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书库,应设有消防排水设备或设施。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气体(FM200、卤代烷、二氧化碳,下同)自动灭火系统:
一、特藏书库;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书型资料库;
二、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电子计算机房、贵重设备室和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上的数据磁带库;
三、主体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等。
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上述部位,如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设移动式气体灭火设备。
图书馆内的配电室、空调机房、缩微复制室、电影放映室、录音室、视听设备控制室、图书保护理化实验室等技术房间,应设移动式气体或化学灭火设备。
7.2.2 图书馆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一类建筑图书馆的基本书库。如设置有困难的,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商定解决办法。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一类图书馆,其主楼内的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以及走道、办公室(不宜用水扑救的房间除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 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2.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防烟、排烟
8.1.1 图书馆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一、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
二、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无窗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或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和地下室房间;
三、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疏散内走道。
8.1.2 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8.1.3 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与计算,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8.2 通风、空气调节
8.2.1 图书馆内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报告厅、缩微复印用房、电子计算机房宜设独立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8.2.2 图书馆报告厅的放映机房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建筑内的厨房、浴室、厕所的垂直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8.2.3 地下室采用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有排除废气的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各种风管应设自动关闭阀门。
8.2.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水平管道,宜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且不宜穿过防火墙、非燃烧体楼板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8.2.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三、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2.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2.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但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塞。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通风机开关应连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80c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保温材料。
8.2.8 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它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易熔片及其它感温元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70℃。
8.2.9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主风管的防火阀应与自动报警设备及通风机连锁。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9.1.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1.3 消防用电设备单独的供电回路,在发生火灾切断电源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的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9.1.4 图书馆建筑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或在吊顶内敷设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金属线槽或电缆井沟内。
9.1.5 电力电缆不应和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不应敷设在金属风管内,穿金属保护管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9.1.6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照明宜分区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在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漏电保护器。
9.1.7 一类图书馆和二类图书馆的书库及主体建筑、三类图书馆的书库,应采用铜芯线敷设。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9.2.1 图书馆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应急照明。
一、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及其前室(包括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楼宇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自备发电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三、报告厅、多功能厅、展览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阅览室、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地下室。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楼宇集中控制室、排烟机房、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火灾应急照明,应保持最低工作照明的照度。
9.2.3 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角处、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9.2.4 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3 灯具
9.3.1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内,不得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采用白炽灯照明时,每盏灯泡的额定功率不宜大于60w,且距书架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9.3.2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内采用日光灯照明器时,其镇流器应有防火措施。如设有电容器时,应在室外集中设置。日光灯与书架垂直布置时,书架顶部应加金属防护板。
9.3.3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9.3.4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装置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9.4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9.4.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阅览室、目录厅;
三、电子计算机房、缩微、复印、图书修整、图书保护、印刷等技术和辅助用房;
四、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演播室、视听室及其控制室、放映室、仪器仪表室;
五、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广播室、空调机房、电话机房及维修用房;
六、采编工作室、拆包间、目录室;
七、家具、纸张、杂品及存放可燃品库;
八、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办公室;
九、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
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控测器:
一、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开架阅览室;
三、电子计算机房、缩微、复印、图书修整、图书保护、印刷等技术和辅助用房;
四、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视听室及其控制室、放映室、仪器仪表室;
五、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电话机房;
六、家具、纸张、杂品及存放可燃品库。
七、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图书馆,宜设消防控制室。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它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4.3 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显示火灾报警的部位。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四、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9.4.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急广播的设计以及布线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5 防雷与接地
9.5.1 一类建筑图书馆,按一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二类建筑图书馆及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确定需要防雷的三类建筑图书馆,按二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
9.5.2 新建的一类建筑图书馆,供配电系统接地应采用TN—S系统。
10 室内装饰
10.1 图书馆建筑内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正确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2 建筑内装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分为顶棚、墙面(柱面)、地面、隔断(指不到顶的隔断)、书架(柜)、家具、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等八类。
注: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家具包布等;
其它装饰材料指固定饰物、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告示牌等。
10.3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分为四级:
A 级——不燃性材料
B1 级——难燃性材料
B2 级——可燃性材料
B3 级——易燃性材料
10.4 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规定,由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并确认其燃烧性能等级。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及其附录B的举例确定。
10.5 图书馆的室内装修不宜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严禁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及地下建筑等处使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装修材料。
10.6 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其顶棚、墙面、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书架(柜)应使用A级材料制作。
10.7 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如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演播室、消防控制室、楼宇集中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缩微复制室、视听室及控制室、放映室等,其顶棚和墙面装修应使用A级材料,地面及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
10.8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变压器室、配电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各部位装修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
10.9 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等,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
10.10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均应使用A级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 级材料装修。
10.11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0.12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
10.1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装修、其顶棚、墙面应使用A级材料,其它部位应使用不低于B1 级的材料装修,且不得影响疏散指示标志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
10.14 室内的各类配电箱必须采用A级材料制成,且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 级材料上。
10.15 放有电热设备的房间,各部位的装修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非A级材料如靠近电器设备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16 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应全部使用A级材料装修。
10.17 图书馆建筑的其它部位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5的要求:
表5 图书馆建筑内各部位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
|序| 建筑物类别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 |----------------------------------------------------------|
|号| 场 所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书架|家具|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
|--|----------------|----|----|----|----|----|----|--------|------------|
|1| 一类图书馆 |A |B1 |B1 |B1 |A |B2 | B1 | B1 |
|--|----------------|----|----|----|----|----|----|--------|------------|
| | | | | | | | | | | |
| |二|高度>24m|A |B1 |B2 |B1 |A |B2 | B1 | B2 |
| |类| | | | | | | | | |
|2|图|------------|----|----|----|----|----|----|--------|------------|
| |书| | | | | | | | | |
| |馆|高度≤24m|B1 |B1 |B2 |B2 |B2 |B2 | B2 | B2 |
| | | | | | | | | | | |
|--|----------------|----|----|----|----|----|----|--------|------------|
|3| 地下书库 |A |A |A |A |A | | | |
|--|----------------|----|----|----|----|----|----|--------|------------|
|4| 其它地下室 |A |A |B1 |B1 |A |B1 | B1 | B2 |
------------------------------------------------------------------------------------
10.18 除地下书库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5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附录A(标准的附录)
一、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指对社会开放,为多种类型读者服务,收藏多门学科、多种载体的图书文献资料,并具备收藏、管理、流通等一整套使用空间和必要的技术设备的图书馆。
二、多层图书馆: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层数不超过六层的图书馆。
三、特藏书库:指专门收藏经鉴定列为国家珍贵文献的甲骨、竹简、绢书、书籍手稿、地方文献等的书库,例如1911年以前历朝的刻本、写本、稿本、拓本等。
四、书库:指收藏书本型书刊库的统称,包括基本书库、报纸库、期刊库、辅助书库等。
五、非书型资料库:指收藏记录有知识、信息的非书型载体、如唱片、录音磁带、录像磁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光盘、缩微胶片、幻灯片、图片、电影片、电子读物等资料的库。
六、开架阅览室:在阅览室内设置藏书区(集中或分散存放),采取开架管理,由读者自行提取参阅,且每个阅览室的藏书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其阅览室面积的1/3,称开架阅览室。
七、耐火极限: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八、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
九、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防火门。
十、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6h的防火门。
附录B(标准的附录)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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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7〕121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6月29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构筑市级融资平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义市红花岗区和汇川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两城区)内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核准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汇川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委托汇川区人民政府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由汇川区人民政府委托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两城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两城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和转让等管理工作;两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后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第四条 实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有关部门编制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实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编制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和两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具体按《遵义市实施土地储备制度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除法律规定可以行政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实施。土地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有关部门并根据土地具体情况编制。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土地出让的,须负责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实施(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职能不变)。

第八条 城区土地登记工作职责划分。遵市办发[1998]16号和遵市办发[1998]21号文件明确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范围内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其余两城区土地,按属地原则,由两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两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



第三章 地价和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实行城区地价管理制度。两城区基准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基准地价应定期调整。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价评估结果备案职责划分与城区土地登记工作职责划分范围一致。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重点用于偿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和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越权办理、违规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人民政府、两城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之刍议

内容提要: 审委会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长期以来他为维护公平和正义,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缺乏公开性、监督性,不利于专业化建设等。在实践中亟需加以完善。作者认为:审委会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由专职审判人员组成,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审判委员制度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审判组织。多年来,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运行着,审委员的组成人员由院级领导和部分业务庭的负责人员构成,按照“一州管三县”的方式,统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在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与这种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审委会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在注重诉讼活动的民主、注重对当事人的同等尊重、注重裁判过程的公开和透明的新的司法理念日趋形成的情况下,无论是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还是从专业化要求上,审委会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已彰明较著的确需要进一步补缺和完善。藉此简述自己对法院审委会制度完善之建议,与同仁商榷。 一、审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
审委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也就是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委会讨论案件太多,没有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滋长合议庭将矛盾上交之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委会职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其它案件均无需报审委会讨论,使审委会有充分的时间总结和研究审判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法院法官的整体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水平。但是,长期以来,大多数审委会都是以讨论案件为主,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使审委会根本无暇顾及对法院全局性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而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合议庭能敲定的案件也不作结论,而是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如有的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明知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但碍于各种因素,不能坚持原则,将矛盾转移;有的合议庭对案件大小事项,有意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以“慎重”之名,行“推卸责任”之实,且造成了重复劳动;还有的合议庭把关不严,把一些事实不清的案件也报请审委会决定,事倍功半,久拖不决等等。审委会受理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而合议庭则成为一个“过场”和形式。究其原因,一是审委会把关不严,没有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必要的管理和限制,使审委会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困难”。特别这几年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受执法环境的影响,审委会把一切工作的重点都放在个案的审理上,这是能够理解的。但是,审委会忽视管理,不能不讲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二是业务部门负责人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每年把大量的合议庭能够决定的案件,都报审委会讨论决定,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造成目前现状的重要原因。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使业务庭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淡化了,而且使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作用降低了,久而久之,使审判人员在思想上”患”上了“矛盾上交”之弊。
(二)、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几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但是却得不出相同的结果,使审委会面临尴尬境地。对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经原审和终审审判监督程序后,判决结果经常出现不一致,而这些案件又都是经过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这种现象是否正常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二审程序对原审判决的维持或改判或发回重审,再审程序维持或改判终审判决,审监程序对原审、终审判决的改判或维持、撤销,这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在案件事实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就是不正常的。许多案件的判决往往是原审判决张三“对”,终审判决又是李四“对”,审判监督程序又改判是张三“对”。改来改去,没有结论,七判八判,莫衷一是。有一个当事人因析产纠纷整整在法院打了十三年的官司,上级法院审监程序作出的最后的一份判决,却维持了基层法院原审判决的内容,令人十分费解。十三年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一个漫长的岁月,其愤怒和辛酸难以言表。这说明各级法院审委会运行中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不仅使广大公民对法院的公信力失去“信心”,也使人民法院应有的公正、高效、严谨的形象受到极大损害,使当事人从怨气逐步走向对立,甚至经常发生谩骂围堵法院机关的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审委会处于“难堪”的境地。在此情况下审委会将做出如何选择,审委会新的决议总是对上次决议的否定,那么被否定的决议,其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说来道去还是由审委会承担。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证明了这个问题。同时 也说明了存在于法院内部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故意“炒”作案件。如果说社会上有“官倒”、“商倒”,法院是否也有“法倒”,办“人情案、关系案”。长期以来审委会对此却无能为力而处于尴尬之地。
(三)、审委会成员多为庭长兼任,在审委会讨论决定时,有先入为主之弊。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审委会委员均由院长、副院长以及有关业务庭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做为有关业务庭主要负责人为审委会委员的,在以审委会委员身份表决本庭案件时,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1、合议庭是法院的内设机构,按照分工承担着不同的审判任务。由于其负责人既是审委会委员又是该机构的庭长,在审委会讨论本庭案件时,其身份是庭长还是委员说不清道不明。2、业务庭庭长为审委会委员,对其本庭报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然带有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如果其意见并不正确,与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但在审委会讨论时,由于其特定的委员身份对该案件决议的形成和坚持自己的意见自然形成了有效的一张支持票,不利于审委会公正处理案件。有先入为主不利公正审理案件之弊。
(四)、当事人对审委会委员无法行使法律规定的申请回避权,有引发不廉之风之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权和当事人回避请求权,一旦某个委员和当事人行使了回避权,当事委员就应当回避而不能参与案件的表决。但是,审委会对委员的自行回避从来没有或很少有实例。委员对回避制度也是讲的多,落实少。甚至有的委员错误地认为当事人主张回避权,是对自己人格的不尊重,尽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也不屑一顾。当事人也很少行使请求委员回避的实例,即使当事人主张回避权,常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被轻易驳回。总之,审委会活动对实施回避制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仅反映了审委会制度本身给当事人行使回避权所带来的困难,也反映了这个制度容易使委员产生潜在的特权思想,最终导致不正之风的滋长蔓延,有引发腐败问题发生之弊。
(五)、审委会成员“统管”刑、民、行、执等各类案件,有不利于专业化管理之弊。刑、民、行、执等各类案件,是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的,各类案件都有其各自的专项法律规定和特点,尽管在运用法律方面有一定的关联,但是毕竟是不同类型的案件。而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知识或能力仅能侧重某一类型的案件,或刑事、或民事、或行政、或执行,不可能面面俱到。然而,不论研究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是这些审委会成员,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虽然审委会采取的少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度原则,但实际上采纳的却是个别审委会成员的意见。如刑事案件就以从事刑事的审委会委员的意见为决议意见,其它委员仅仅是表表态而已。这种决议议程既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又违背了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原则,很难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有不利于专业化建设之弊。
(六)、院领导参加审委会过多,影响了院领导对其主管事务的全面顾及,有顾此失彼之弊。法院现行的审委会组成人员主要由院长、副院长以及个别业务庭的一把手组成。每周工作日为五天,其中三天在参加审委会会议,有时时间更长。而其它重要的管理工作很难顾及,这些工作都是院级领导必须考虑和抓到位的工作,如政务、行政、队伍建设和纪律教育等方面工作,无法有充足的力量和时间认真地抓好。当选为审委会委员的各业务庭一把手也遇到同样的问题,每周有多少时间 来抓同样重要的其它工作。工作任务是个不可变量,已经安排的工作任务都必须完成。而人的能量也是不可变的,在同一时间不可能同时处理两件事情。这种“疲劳作战”,难免不在工作中出现顾此失彼之弊。
(七)、审委会制度本身之弊。1、审委会制度违背了公开审理的原则。对案件公开进行审理是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做了明确规定,除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不予公开审理外,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但是,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并非是对当事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仅要求案件承办人和负责承办该案的相关负责人列席参加,由案件承办人向审委会汇报和解释合议庭意见,相关负责人或庭长对案件情况进行补充汇报。而合议庭其他成员与此无关,审委会怎么决定就怎么判决。同时,委员们在讨论中,案件承办人和列席的相关负责人,对审委会委员发表的意见正确与否不能发表不同的申辩意见。当事人侧更是无奈,既不能面对审委会讨论过程,也不能了解审委会的讨论情况,更不能行使开庭时的抗辩权。这种“暗箱操作”的方式难免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其次,“暗箱操作”救济程序艰难,一旦发生不公正判决,当事人只能通过上诉审程序或申诉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寻求公正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几年当事人上访数量不断增加,与此项制度不能不说有一定的关系。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增加了法院的业务负担,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2、审委会制度造成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合理现象,不符合逻辑规律和审判工作的实践。审判过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承办法官审理了几十天的案件,然而在审委会做决定时仅凭一个审理报告就能定案,难免不出差错或不够全面,有些案件反复审理、反复判决正是源出于此。它违背了审判工作直接判决的法律规定和客观要求。
3、审委会制度有行政化倾向。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各委员先发表意见,最后以主持人的总结结论定案,似乎各委员发表的意见仅为主持人形成最终结论的参考意见,而实际是按首长负责制由主持人说了算的讨论决定形式,这种讨论方式给人以强烈的行政感觉。
二、对现行审委会职责应当进行改革。 对现行审委会制度立即予以否定,至少目前条件还不够成熟,但是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却十分必要。根据审委会工作的实践,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审委会实行院审委会和审委会专业审核组相结合的办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为特别,审委会专业审核组讨论案件为一般,分流案件,体现专业化。法院拟对现行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各级法院将其审委会分为院审委会和审委会专业审核组两个层面。对于通过某项涉及全省法院适用法律方面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决定,拟判处死刑以及、复杂、重大或新类型案件可召开院审委会讨论为特别,由院长主持进行,不分案件类型,只要符合重大、疑难案件条件的,均可以报请审委会讨论。审委会专业审核组实行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赔偿专业审核制为一般,由主管院长主持进行。审委会专业审核组实行以案件类型为主的专题专案会议,可分为刑事组、民事组、行执组。平时审委会活动一般均以各专业审核组活动为主,每组成员以奇数5至7人编制(包括主持人)。各组编目和排序以各组案件类型编目号,如审委会刑字第×号、审委会民字第×号、审委会执字第×号、审委会行字第×号。增强专业化管理,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设专职审委会委员,取消各业务庭庭长兼职审委会委员的旧的做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审委会是一级法院内部依据法律规定,按照级别管辖审理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并没有对其委员在行政职务上有要求。因此,专职搞好本职工作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因此,院审委会、院审委专业审核组的成员不应当由有关业务庭庭长兼任,而应由从事审判工作时间长资历经验丰富,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的审判人员专职组成。由于审委会委员都是来自各审判庭,因此在审委会讨论本庭案件时,一般不能参加审委会活动。如果需要列席参加,不能以委员身份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审委会对合议庭的有效监督,切实实现两者之间的监督关系。以加强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审委会成员回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还不够全面,在目前有关业务庭负责人“双重身份”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建立相关具有针对性的回避制度。该庭负责人为审委会委员的,在审委会讨论本庭审理的案件时应当自行回避,不能行使表决权,确保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公正性。如果实行审委会成员由审判人员组成的新制度也应建立这种机制,意在加强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乱行使监督权则是更危险的权力。回避制度本身就是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审判权监督,二是对监督权的监督。因此,只有坚持审委会的回避制度,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否则,他不仅使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公信力大打折扣,也容易引发“官司已进门,两边都找人”的负面影响,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就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就会造成“不信法律信后门,不信法律信关系”的不良后果。 (四)、审委会应当加强对审判工作总结和指导,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职能。审委会应当把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指导审判工作及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作为第一要务,如制度建设、审判经验总结、案例选编等方面,从宏观上加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减少对个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加大对合议庭的监督力度。
(五)、建立审委会报案审查和提审制度。合议庭审委会应当由专门的审判人员组成,级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最高权力决策组织。审委会与合议庭并非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法律规定的不同层次的相互独立的审判监督关系。如果合议庭意见统一或者院长未提交监督决定,合议庭不能上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主要实行提审制度,对合议庭上报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人反应强烈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一级法院发现下一级法院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本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通过提审制度有效地监督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提高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汇报案件取消只由案件承办人单独汇报的做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在目前还无法对当事人公开的情况下,应当先予合议庭公开。一来体现公开原则,二来有利于审委会对合议庭分歧意见能够直接完整的了解。案件汇报材料应注明合议庭成员姓名和案件承办人姓名,合议庭成员直接听取审委会对本合议庭案件讨论的情况,有利于正确理解和贯彻审委会决议精神,公正处理案件。 (七)、审委会应加强合议庭职能作用,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审委会应重视合议庭的工作,从督促和监督两个方面进行管理,达到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的目的。合议庭是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讨论原则履行其审判职能,它既具有独立性又受审委员的监督,其审判职能作用不容忽视。1、合议庭成员固定化,这是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和执行的组织保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做了明确规定,合议庭成员的变更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固定化有利于成员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有利于把握案件进展情况,有利于发表自己对案件认识和处理意见。合议庭以案件定成员,在案件未审结和执结前成员不得变更,院长或庭长也绝不能随意更换和调整(因回避而需要调整的除外),相互公开 、相互监督过程中。2、议庭评议意见记录必须记载完整,包括案件承办人陈述案件情况基本清楚,评议人意见完整,决议主文明确。3、合议庭评议意见有分歧须报审委会决议的,其提交委会的案件报告定稿合议庭成员都必须过目并签字署名,案件承办人个人单方所写的报告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能作为提交委会的案件报告,所产生的任何责任亦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审委会在受理时亦应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总之,如何完善审委会制度已是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审委会如何实施公开化和专业化以及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审委会活动议程和行为,消除行政管理倾向,使之在一级法院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提高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十分必要。

2006年元月2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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