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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20:31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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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科技部有关司(中心),863计划各领域办公室、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各主题专家组、各重大专项总体组:

根据“十五”863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从2003年开始,863计划要从全面立项阶段转到加强过程管理阶段,各领域要进一步凝炼目标,突出重点,为完成“十五”863计划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今年863计划课题立项工作将以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为主,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为了做好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工作,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如下:

一、关于滚动支持课题的立项

1. 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原则

根据“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课题检查情况,各领域要进一步凝炼目标,加强技术的集成,做好课题的滚动支持工作。滚动支持包括课题执行中加强支持和课题结束后滚动支持。滚动支持的课题编号按新课题编号。各领域根据本领域实际情况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比例,在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制定严格考核标准来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承担单位。滚动支持的课题应同时具备:

——是主题(专项)的重点任务

——属于集成技术

——执行情况好、发展潜力大

——组织有力、保障条件好

2. 滚动支持课题的立项程序

滚动支持课题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安排,其具体立项程序是:

——由领域办公室组织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根据课题检查情况和确定滚动课题的原则,研究提出滚动支持课题和经费支持概算建议(50万元以上课题填写成本补偿式课题预算表,50万及50万以下课题填写定额补助式课题预算表);

——经领域专家委咨询后,领域办公室提出立项报告,经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

——根据经费管理办法和管理主体职责分工的规定对经费调整部分进行预算评审/评估;

——条财司对经费预算进行复核并会签联办后报部领导批准;

——领域办公室根据部领导批准意见办理课题立项批复,条财司根据立项批复办理会签财政部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的批件;

——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同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书,条财司根据预算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下拨经费。

二、关于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

1. 确定快速反应课题的原则

为了提高对国家重要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特定或紧急需求任务的快速反应能力,根据“择优支持、快速启动”的原则,863计划将安排部分快速反应课题。确定快速反应课题的原则是:

——属于国家重大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特定或紧急需求

——属于新的技术发展苗头

2. 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程序

快速反应课题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安排。快速反应课题根据需要随时上报,其具体立项程序是:

——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立项建议,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根据快速反应课题的确定原则,提出快速反应课题和经费预算建议(1000万元以上课题填写成本补偿式课题预算表,1000万元以下课题填写定额补助式课题预算表),经领域专家委咨询后报领域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条财司对1000万元以上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1000万元以下课题进行预算审核,并会签联办后报部领导,经部长办公会批准;

——领域办公室办理课题立项批复,条财司根据立项批复办理会签财政部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的批件;

——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同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书,条财司根据预算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下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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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通知
(1983年1月19日)

 

  团的十一大是共青团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青年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辉前程进军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我国青年运动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认真传达、贯彻团的十一大精神,组织广大团干部、团员和青年学习团十一大文件,是各级团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大会闭幕以来,各地团组织思想重视,行动迅速,采取各种形式抓紧传达贯彻,起步的势头很好。为了深入扎实地学习和宣传好团十一大的文件,共青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组织进一步动员起来,在广大团员青年中迅速掀起一个广泛宣传、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热潮。

  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要以胡耀邦同志在团十一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胡启立同志代表党中央的祝词为总的指导思想。讲话和祝词,科学地总结了我国青年运动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共青团今后的任务,表达了党中央对共青团的殷切期望,是对团十一大基本精神的最好概括。要紧紧围绕这个总的指导思想,学习和宣传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和新团章这两个主要文件,使团员和青年认识到,工作报告是共青团开创新局面的指导性文件,新团章是新时期共青团建设的法规。要充分发挥这两个文件在青年中的巨大动员和组织作用。

  在学习和宣传的内容上要抓住以下三个重点:

  一、深刻领会党中央对青年一代的殷切希望。团十一大自始至终充满着党和老一辈革命家对青年一代的爱护、信任和期望,这集中体现在胡耀邦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的祝词中。要结合这些精神的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团的干部和团员、青年认识到,继承和发扬青年运动的优良传统,树立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坚定的科学信念,勇敢地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这是党中央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青年一代寄予的殷切希望。我国青年要从老一辈手中接过并继续高举起革命的火炬,去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共产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

  二、正确认识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和我国青年肩负的历史使命。团十一大向全国青年发出了为着四化建设而英勇劳动、根据四化需要而勤奋学习、适应四化要求而开创新风的庄严号召。这是在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斗争中摆在我国青年面前的三件大事。宣传新形势下我国青年的历史使命,要紧紧抓住这三条,让每一个团员青年都明确,劳动、学习、创新风,这就是我们行动的口号。各条战线的团员青年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学习、思想实际,把这个口号落实到行动中,做现代化建设的突击手,做攀登科学文化高峰的尖兵,做转变社会风气的先锋。

  三、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努力开创青年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和宣传中,要把握住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说服务、感染力和吸引力;广泛团结青年,积极为青年服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这三方面的内容,使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认识到,只有改进团的工作,带好团员队伍,使团组织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才能真正开创青年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宣传中,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对照大会精神找差距,找原因,提出切实改进的措施。

  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首先要强调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在领会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把大会的精神扎扎实实地贯彻到工作中去。从现在到二月底,要集中力量组织好团十一大精神的传达和文件的学习,努力把大会精神传达到全国各地、各条战线和每一个基层单位中去。使全团干部和广大团员、青年都明确自己在开创新局面中所处的地位和肩负的责任,认清形势,振奋精神,为完成团十一大确定的各项战斗任务而奋斗。从三月份开始,要把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宣传同各条战线团的工作实际和三月份的文明礼貌月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用团的十一大精神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要注意分析青年工作落后于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使全团工作出现新的起色,积极开创新的局面。各地还要集中一些时间深入进行新团章的教育,使广大团员懂得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为以后整团做好思想准备。

  各级团的干部,要认真参加学习,领导学习,传达、宣传文件,并且要亲自了解学习情况和解答团员青年在学习中提出的问题。各级团委要抽调一部分团的干部和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团员,举办学习班,培训宣讲骨干队伍。可以商请分管青年工作的党委负责同志、老共青团干部、离休退休的老干部参加宣讲、学习辅导活动。团中央拟在适当的时候,检查各地传达、贯彻的情况,及时介绍传达、贯彻的经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也要对所属团组织传达、贯彻的工作加强指导。各级团委要按照团十一大精神和新团章的要求,通过学习讨论和组织生活,总结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振奋精神,努力把所在地区或单位团的工作搞好。

  各级团校应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和辅导学员学好团十一大文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分期分批举办学习团十一大文件的短训班。

  团中央和地方的青年报刊,以及各地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等宣传、活动阵地,都要积极开展团十一大精神的宣传教育。青年报刊要配合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传达,做好学习辅导工作,及时报导各地学习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成果和经验。要在这段时间里形成一个宣传团十一大精神的舆论高潮。

  传达贯彻和落实团十一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团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级团的组织一定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情况,主动争取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把学习宣传活动搞得扎扎实实,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2008年12月26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9年3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设立、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扶持和保障。
  第三条 市、区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
  市、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市、区 (市)人民政府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学校由区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设立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市)设立的,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于审批后十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进行登记,并于完成登记手续后五日内将登记情况抄送审批机关。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分别登记建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对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措施,加强财务风险防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学校变更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修改学校章程,并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及时向社会提供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办学条件、师资状况、招生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当遵守义务教育招生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能力和生源规模核定,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备案或者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除学生自愿转学外,民办学校不得将所招收的学生转由其他组织和个人完成招生时承诺的教育教学内容。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签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不得以合作办学等形式实施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对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规定的票据。民办学校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按月收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费用,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按培训周期收取费用。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储备金、抵押金、赞助费等。
  第二十条 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并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费用,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退费用。
  因民办学校虚假宣传或者因学校的违法行为致使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与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规定的证照工本费。
  公办学校闲置的教育教学设施经批准后,可以出租或转让给民办学校用于办学。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依法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事代理等制度,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五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规划。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教师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乘车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学杂费待遇。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处理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民办学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实施的检查应当联合进行;不能联合进行的,应当实现信息共享,简化检查内容,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擅自变更招生计划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违反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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