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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06:44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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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

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农村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

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100号 2005年8月23日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关于《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市财字〔2005〕193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 2005年8月16日)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农村群众负担,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农村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政策,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免一补”,是指免费提供教科书、免缴杂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第三条 “两免一补”享受对象是农村地区为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区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细化农村困难学生类型。优先保证以下三类: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865元的贫困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区县教育部门应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界定农村贫困学生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两免一补”工作的申报、审核程序为:
(一)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市的“两免一补”农村困难学生控制指标,下达各有关区县。
(二)区县教育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根据下达的农村困难学生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分解下达各学校农村困难学生控制指标。
(三)乡镇、学校、村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教育、民政等部门制定的农村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和办法,组织界定农村困难学生,每学年界定一次。具体遵循以下程序:1. 学校根据下达的控制指标,通过有效途径公开“两免一补”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申领并填写《“两免一补”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2. 学校组织教师及学生代表对提出申请的农村困难学生进行联评,初步确定农村困难学生名单,交由农村困难学生所在村委会审核评议;3. 农村困难学生所在村委会组织村(组)干部、村民及党员代表进行联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学生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在《“两免一补”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返回学校;4. 学校负责填写《“两免一补”核定表》(表式见附表2),上报乡镇政府审核;5. 乡镇政府审核后返回学校,由学校在校内及所在乡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县教育、财政部门。
(四)区县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农村困难学生进行审核后,批复学校,并将农村困难学生分校、分年级汇总(表式见附表3),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
(五)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区、县上报的农村困难学生进行审核并分县、分校、分年级汇总(附表3)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财政部门。
(六)学校按规定兑现政策后,组织填写《“两免一补”落实情况确认表》(表式见附表4),并经学生本人、家长及校长签字确认。
(七)免费教科书按国家规定统一实行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将教科书运至区县级教育部门或指定学校,由区县教育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学校按农村困难学生名单发放教科书(见附表5: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流程图),确保课前到书。免费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第六条 “两免一补”的标准为:
(一)免教科书费:在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免费教科书指导价格内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二)免杂费:依据省上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暂定为每生每天补助1元,一学期按120天、全学年按240天计算。
第七条 “两免一补”资金的筹集方式为:
(一)免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免杂费资金,按照“省上拿大头、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全部负担”的原则负担。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以及具备取暖设施条件的学校,向农村困难学生免收的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雁塔、未央、灞桥区由区财政自行负担;阎良、长安、临潼、户县、高陵五区县由市、区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周至、蓝田两县市财政全部负担。
第八条 “两免一补”资金的拨付程序为:
“两免一补”资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分账核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一)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财政下达专户或政府采购账户,根据教科书政府采购和教育部门验收教科书情况以及合同约定,集中支付给供应商。
(二)免杂费、信息技术费、取暖费以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专户拨付。区县将应负担资金纳入本级专户并上报相关证明文件后,市财政再拨付省级及市级杂费补助资金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资金集中在区县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负担的资金,要在学校开学前全部拨付区县专户,区县要在学校上报实际执行情况后1周内审核拨付到相关学校。具体支付方式为:
1.免杂费以及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资金,由学校将实际免收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2.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拨付相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饭票、“代金券”等形式,经学生本人、家长签字认领,逐月发放,直补到人。
第九条 市、区县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两免一补”工作。各部门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建立“两免一补”贫困学生基础数据库,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制定农村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和办法、审核确定享受对象,负责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组织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和发放工作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两免一补”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和管理免杂费、信息技术费、取暖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以及确定“两免一补”的标准和范围等。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两免一补”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 严格“两免一补”工作纪律:
(一)“两免一补”享受对象必须一致,不得轮流享受,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切实做到“应享尽享”。实行“两免一补”后,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农村困难学生收取与杂费有关的任何费用。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和不具备取暖设施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与此有关的费用。学校不得向农村困难学生预收杂费、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
(二)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与同校同年级学生必须使用相同版本、数量的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科目发放。未开设的课程,不发免费教科书,严禁另行搭售教科书及教辅材料。
(三)各级教育部门以及学校、乡镇要做好“两免一补”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对农村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建立动态数据信息系统,逐步实行全省联网。每年年终,区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对当年“两免一补”工作进行总结,联合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加大“一免一补”资金落实的力度。各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统筹安排新增财力、预算超收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自有资金等手段,确保区县负责的免信息技术费、取暖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足额落实,并及时拨付学校,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市、区县教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两免一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搭售教科书和教辅材料、乱收杂费以及经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同时,市上将停拨、缓拨直至扣回省级、市级补助资金,相应扣减有关区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两免一补”工作,严格实行政策公开、对象公示等制度,享受范围和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农村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学校要通过勤工助学、组织多种形式的帮困等活动,帮助农村困难学生上学。同时,各级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教育部门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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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出口退税审核,进一步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流程,现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以下简称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下发流程通知如下:
  一、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退税审核过程中,凡出现国税函〔2003〕995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所述情况,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办公业务网出口退税单证支持网站(http://130.9.1.116/ckts),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或省级税务机关对总局用于清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的全国外贸企业代码库内容进行查询。该查询只针对全国的外贸企业,不包括特准退税企业信息。各级退税机关如遇本文件第一条所述情况,应先登陆该网站查询。对于纳税人识别号在该网站未查询到的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应按照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增企业报送方式进行及时处理,该类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不得作为审核疑点数据处理。
  三、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流程,现将审核疑点数据分为两种类型:无信息和核对不符。类型定义明确如下:
  (一)无信息:某外贸企业代码信息可在第二条所述查询中查询到,且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之后60天内仍未收到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
  (二)核对不符:企业办理退税时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中相符发票或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核对不符,将企业申报的发票信息作为审核疑点数据上传。
  四、 审核疑点数据报送的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中关于审核疑点数据的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 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作为审核疑点数据上报 。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流程和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81号)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执行。 
  六、 各省局信息中心必须通过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中上传数据汇总功能将本区域内的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汇总上传。
  七、总局相关数据处理流程。总局每月将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各地通过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上传的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以下处理。
  (一) 对审核疑点数据的处理
  1. 将对汇总数据中不符合本文件第四条类型定义和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中不存在的审核疑点数据进行清理,发回上传地。
  2. 对疑点类型为“无信息”的数据,总局将进行分析,对未下发的发票数据进行补发,对已下发的数据进行补发的同时定期发文通报。
  3. 疑点类型为“核对不符”的数据,用各地上传的认证信息与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相应数据进行比对,如确不符,移送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进行处理;如相符,对该条发票数据进行补发。
  (二)对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的处理
  首先将汇总的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按发票代码和号码、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指上报电子数据中的Nsrdj_no字段)在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中查找,对查找到的相应稽核结果信息和协查信息进行下发,并对查找不到的数据进行清理,发回上传地。
  (三)总局对上述(一)、(二)中的数据下发和补发工作于每月22日前处理一次,自7月份开始统一使用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进行下发,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相关升级工作将于近期部署,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和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文件转发和宣传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inv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号码

Saler_no
字符型(16)
销方纳税人识别号

Buyer_no
字符型(16)
购方纳税人识别号

Date_k
字符型(8)
开票日期(4位年+2位月+2位日)

Rzrq
字符型(8)
认证日期(4位年+2位月+2位日)

Sh_detail
字符型(1)
1:无信息;2:信息不符(按相应类型填1或2)



注:以上各项必须逐项认真填写,均不得为空。



文件命名规则:

Fcyymmdddddd_nn.dbf(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nn指文件序列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多少,向其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吨定为三至六分。
”修改为:“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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