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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00:45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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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523号



印发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服务水平,在总结和分析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公路 沥青路面 早期损坏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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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局(处),部规划院、公路所、交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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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                                   2005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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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路段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出现了早期损坏现象,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交通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按照“增强质量意识,完善综合设计,严格施工控制,加强养护管理”的原则,对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质量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养护管理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危害,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要树立全寿命成本理念,避免产生早期损坏的返修成本。
  (一)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处理好质量与速度的关系,严格按照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09号)的规定,保证合理建设工期。当质量和工期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保证质量,把工作一环扣一环地做精、做细,按科学规律办事。要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各自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依靠科学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规范检测市场。要委托具有公路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独立检测,对伪造试验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二)设计单位要树立全寿命成本理念,加强调查与材料试验工作,加强路面结构设计方案比选,避免简单地照搬照抄规范和其他项目设计成果。
  (三)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质量动态监控,独立完成各项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对原材料、拌和和摊铺碾压等影响质量的重要环节和工序要加强旁站和监控。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抽检,抽检全部合格后方可批准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施工单位要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质量意识,建立健全施工自检体系,对于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配合比试验、混合料拌和、运输、摊铺、碾压等各道工序均要明确质量目标,并落实到各道工序的施工责任人与自检责任人,做到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精心施工。
  (五)鼓励工程建设向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的模式发展,适当延长质量保证期,促使承包商用心设计、精心施工。
  二、总结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强综合设计
  设计人员要深刻理解规范中有关指标的使用前提和适用条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行之有效的路面结构设计实践,借鉴国外成熟的设计方法,强化系统综合设计。
  (一) 做好实际交通荷载调查和预测。
  对现状实际轴载谱以及变化规律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结合未来区域经济发展、路网情况和车辆载重等情况,科学预测,计算预期的车辆累计标准轴载次数,依此进行路面结构设计和厚度计算。
  (二) 完善结构和厚度设计。
  路面结构设计及各层厚度要充分考虑交通量轴次、材料、施工条件、气候等实际情况。要加强路面结构方案比选工作,根据交通量大小、重型车辆构成比例,选定合理的路面厚度。对重车方向、长距离陡坡路段应进行专门设计。
  1.路面结构厚度的确定,要有利于防治路面早期损坏;有利于增强工程的耐久性、减少后期养护费用;有利于延长路面使用寿命和降低全寿命成本。
  2.半刚性基层是目前常用的基层型式,对出现的质量通病要进行认真反思和总结,特别是对防止半刚性基层反射裂缝的措施要给予高度重视。要严格控制半刚性基层及底基层的强度,不仅要控制低限,同样要控制高限,防止走入半刚性基层强度越高越好的误区,减少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反射裂缝的发生。
  3.柔性基层是许多发达国家常用的路面结构形式,鼓励各地加强柔性基层试验研究,在试验路段铺筑成功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三) 加强材料设计。
  材料设计是路面设计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做好路用材料的调查、试验与筛选工作,针对材料质量及供应情况,提出适合路面结构功能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各种路用材料的品质要求。
  1.保证路面各层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是预防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基础。混合料组成设计除满足规范要求外,更要注重原材料指标、体积指标、混合料性能指标的相互匹配与合理性。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混合料技术性能指标做适当的调整、增加,如现场空隙率和路面渗水系数的检测。
  2.矿料级配组成设计要按照“均匀、嵌挤、密实”的要求进行,不能简单照搬规范规定级配范围的中值,可适当增加中间档次粗集料的用量,调整为骨架密实型结构,提高混合料的抗车辙性能。
  3.对于夏季炎热、交通量大、重载交通多的地区,要适当提高高温性能和水稳定性检验的技术要求,以增强沥青面层的抗车辙能力和抗水损害能力。
  (四) 重视防排水系统设计。
  水是造成路面损坏的主要原因之一。要高度重视路基路面防排水设计,尤其挖方路段及中央分隔带、土路肩等部位的排水问题,按照“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的原则,做好路基、基层、面层的防排水综合设计。
  1.对于设置拦水带或路缘石的路段,尤其纵坡平缓、降雨量大的路段,应适当加密开口及边坡排水设施。路基水文状况不良路段,应设置横向盲沟和排水垫层。
  2.对于中央分隔带防排水设施、通讯管道设施与绿化美化工程要做到协调统一。中央分隔带需要植树绿化时要认真做好防排水层,对防排水难以做好的路段,可采用表面封闭的中央分隔带形式。为保证防排水设施的有效性,可适当提高设计富余量。对于超高路段宜尽量采用内外半幅单独排水方案。
  3.土路肩宜尽量选用碎石或砂砾等透水性材料填筑,以利路面横向排水。年降雨量较大地区的高速公路,可在结构内部及边缘土路肩内设置排水设施。对于植草的土路肩,其排水设计还要考虑土路肩与硬路肩标高差、横坡及植草的疏稀程度,以保证排水通畅。
  三、严格环节控制,完善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是保证路面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应严格控制,强化管理。
  (一)强化路基质量。
  路基质量直接影响路面质量,其中路基压实不足和不均匀沉降影响最大。首先要严格压实控制,确保压实质量;对于易产生不均匀沉降的部位,如软土等不良地基路段及高填、半挖半填路段及填挖交界处,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处理,并加强观测,达到沉降要求后,方可进行路面施工。
  (二)严格材料控制。
  路面材料质量控制的好坏,是路面质量的关键,应根据当地实际,择优选材,严格进场材料控制及场地管理。
  1.沥青的选择应按照公路等级、气候条件、交通组成、路面结构类型及层位、施工方式等,并结合当地使用经验,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2.沥青混合料所用集料必须专业化集中生产、集中供料。粗集料必须严格控制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和含泥量;细集料必须严格控制砂当量和棱角性。
  3.沥青路面使用的各种材料运至现场后,各方要根据进货批量取样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不得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或商检报告代替现场检测。对不合格材料,要限期退货和清理出场。
  4.材料的堆放应予以重视,不得混放,避免雨淋,堆放场地必须硬化。
  (三)改进施工组织。
  施工前必须制定科学、周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应合理确定各结构层的施工周期和施工间隔及机械组合,路面基层应有足够的养生时间,达到强度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层施工。面层必须防止层间污染,特别是中央分隔带、绿化、路肩等的施工不得与沥青面层施工交叉作业,以保证路面的强度、整体性和均匀性。
  (四)控制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方面应注意如下五点:一是要高度重视配合比试验和试验段试铺工作,根据试验段结果,调整确定合理的生产配合比;二是要采用自动化程度高、计量准确、产量大的拌和楼,并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拌和楼稳定性的控制;三是在运输、装卸、摊铺、碾压过程中要采取严格措施减少温度离析和材料离析;四是要严格控制摊铺宽度,并加强接缝处的质量控制;五是要高度重视路面压实,配备数量、吨位满足压实要求的压实设备,控制压实工艺。
  四、加强预防性、及时性养护,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交公路发[2002]572号)规定的频率,定期对路面结构强度、抗滑性能、平整度和路面破损状况等进行检测,并采用路面管理系统对路面使用状况进行评价,科学制订养护计划,针对路面早期损坏加强预防性、及时性养护工作,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五、加深技术研究和引进工作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和新工艺,是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基础。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损坏的特点及自然环境条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结合工程建设进行研究和攻关,提出防治措施和方法,成熟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要积极借鉴、吸收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经验,高度重视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完善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实现国内技术领域新的跨越,全面提升我国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建设水平。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路面质量最终取决于一线从业人员,要加强对公路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各方面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业务培训,使之掌握正确的技能,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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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我部制定了《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及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


    
     科 技 部
     2013年2月7日



附件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要求,为促进产业集群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在特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带动作用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组织形态。
   第三条 集群试点工作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展,一般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通过政府的组织引导、集群的科学规划和产业链的协同发展,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集群试点遵循国家战略与地方目标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试点认定
    第五条 申请集群试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集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规划的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主导产业在细分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二)集群所在地政府(原则上为地级市政府)制定了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引导下的集群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了试点工作管理机构。
   (三)集群产业链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建立了产业或技术联盟;骨干企业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参与了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形成了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四)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训等机构,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产业的战略发展需求。
   第六条 集群试点工作程序
   (一)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集群试点条件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由所在地政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向科技部推荐。
    (三)科技部每年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试点期为三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集群试点工作管理,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承担试点的申报受理、组织认定和工作推进,发布申报通知并按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试点工作评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的集群试点工作,协调落实本地区集群试点的政策,协助做好集群工作年度评价。
   第九条 集群所在地政府负责制定和完善集群试点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产业协同机制,推进试点工作。
   第十条 集群所在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集群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试点期满,科技部根据集群试点要求和规划目标进行验收评价。评价合格的,确认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未能实现规划目标的,视情况予以延长或终止试点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一、评价指标 (单位:家、千元、% 、人、项)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
创新环境 20 政府引导 40 1.纳入省级政府工作规划或计划 50
2.试点工作推进机制 50
政策措施 30 3.集群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 50
4.集群政策的实施绩效 50
协同机制 20 5.集群产业链的协同机制 70
6.集群外部资源的协同机制 30
文化氛围 10 7.交通、会展、文化、生活等设施 60
8.创新创业文化 40
主导产业 50 经济总量 50 9.集群收入总计 50
10.集群上缴税额 50
产业规模 15 11.企业总数 50
12.从业人员总数 50
主导产品 15 13.主导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 60
14.省级以上知名产品的数量 40
研发能力 10 15.企业平均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 70
16.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比 30
知识产权 10 17.授权发明专利数 50
18.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50

服务体系 30 企业培育 50 19.国家级孵化器总数 30
20.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 70
技术服务 30 21.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数 60
22.合作的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总数 40
金融服务 20 23.各类投融资机构总数 30
24.当年获得创业投资的企业数 70

二、指标说明
    1.纳入省级政府工作规划或计划:指集群试点已经成为省级经济社会或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并纳入区域或产业发展规划。
    2.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指地方政府为促进集群发展,所确立的集群建设组织体系、任务分工和工作制度。
    3.集群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指围绕集群主导产业的发展,制定了包括政府采购、土地保障、鼓励创新创业等支持集群发展的系列政策和措施。
    4.集群政策的实施绩效:指执行和落实集群试点建设政策措施的成效。
    5.集群产业链的协同机制:指在政府的引导或组织下,形成了产业链各类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合作联盟组织和工作协调机制。
    6.集群外部资源的协同机制:指集群对国家有关政策、外部科研资源、市场资源等形成的整合和运用,包括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的工作会商机制等。
    7.交通、会展、文化、生活等设施:指集群产业集聚的核心区域,拥有适宜的教育、交通、医疗、会展、文化和生活等设施。
    8.创新创业文化:建立了与主导产业发展相关联的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科技文化活动等常态机制。
    9.集群收入总计: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企业、非盈利组织的营业收入总和。
    10.当年集群上缴税额: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企业、非盈利组织,实际上缴的税收数额。
    11.企业总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产业链中各类企业的总和。
    12.从业人员总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产业链中各类企业、机构的从业人员总数。
    13.主导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指上一年度集群主导产品占有国内市场的比例。
    14.省级以上知名产品的总数:指依据国家或行业权威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纳入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的产品、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科技进步奖的产品,在上一年度的数量。
    15.企业平均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
    16.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比:指上一年度集群中高新技术企业占集群企业总数的比例。
    17.授权发明专利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企业获得的国内和国际发明专利授权数(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数)。
    18.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上一年度集群企业独立承担或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项目数。
    19.国家级孵化器数:指集群内具有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数量。
    20.孵化器在孵企业数:指上一年度集群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总数。
    21.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数:指集群建立或引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咨询、生产力促进等机构,以及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组织、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22.合作的大学、科研院所数量:指集群围绕主导产业的发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院所或其他技术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数量。
    23.各类投融资机构数:指集群内集聚金融机构的数量。包括债权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科技保险及再保险、银行信贷等机构。
    24.获得投资的创业企业数:指上一年度集群内企业获得各类投资基金的企业数。
不宜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之一。罚金刑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进行惩罚,这对一些罪犯来说,其效果有时优于自由刑。对于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的犯罪分子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判处罚金比剥夺其自由更为合适。然而,罚金刑若适用不当就会产生一些不良反应。
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增多,而且多集中在盗窃、抢劫等犯罪上,而这些案件多需要判处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罪犯能否适用罚金刑,新刑法并无特殊规定,但在适用中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学均由父母供养,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对其判处罚金刑,实际上是由其父母承担,即父母代子女受罚其本人并未受到处罚,很难达到处罚的目的,故不主张对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刑法有些条文明确规定要求并处罚金,若不判处罚金,则是在适用法律上明显得疏漏,未成年罪犯虽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能力有限,但可以在其成年后再执行罚金刑,其父母也可以为其代缴罚金,因为其父母本身对未成年人就有管教的义务。故主张可以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然而,罚金是一种财产刑,它是以犯罪人具有缴纳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失去这个条件,罚金刑就无法执行。未成年罪犯多正处于学习阶段,一般都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对未成年人罪犯作出了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的规定,但对于没有收入的未成年罪犯来说,其罚金的来源只能有一种方式,即由其父母或亲属来支付罚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的罚金处罚变成了对其亲属的处罚。特别对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单处罚金的未成年罪犯来说,实际上受到刑罚处罚的是其父母或亲属,而不是未成年罪犯本人,从而难以达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这样就使罚金刑成为一种株连刑,这也从根本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作者 沈素秋 魏志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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