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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17:49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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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 2002 ] 7号




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利用作原料的废物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

对未纳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做原料的废物(见附件),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暂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未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与固体废物有关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2001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含),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凭2002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进口废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 四部、委章 )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http://www.zhb.gov.cn/eic/649086798147878912/20030307/1047061906669.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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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15日,国家教委


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校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学阶段是培养人才的重要时期,也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阶段。九年义务教育是全民教育的基础。每个适龄少年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和权利。在中学进行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在达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使有竞技才能的学生在中学阶段遵循教育的规律和学生的年龄、生理特点,接受科学系统的运动训练,真正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人才。
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对促进大中小学“一贯制”课余体育训练体系的建立,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体育事业的新路子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不断提高试点中学的质量。
为加强对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试点中学的管理,使试点中学工作有章可循,现将《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中学,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的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中学生,保证学校运动训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各级领导要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管理细则。主管处、室要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深入学校督促、检查,协助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2.选择本地区体育工作基础好、传统项目成绩优异的重点中学作为试点中学。对试点项目要做出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地区要适当安排游泳、竞技体操、艺术体操项目)。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对试点中学的招生工作,大、中(高中、初中)、小学的衔接,生源的输送,师资、经费和场地设施等问题应当统筹安排。
(二)学校领导的职责
1.学校应把试点工作列入学校教育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学校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关心并切实安排好学生运动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2.学校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后勤、体育、医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参加,组成领导机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试点的各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3.处理好课余体育训练与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关系。试点中学在体育师资力量调配、运动场地器材使用及体育经费安排上,要统筹兼顾,不得偏废。
4.经常督促体育教研室(组)做好运动训练工作。
二、招生工作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思想品德操行合格、文化课学习达到本地区招生分数线的70%以上,专项成绩达到各项目选材标准(另行制定)者,可破格录取。
(三)试点中学招生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点中学接受拟作为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培养的转学、插班学生,必须经过考核,并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方能办理入学手续。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将新入学的学生运动员基础情况,逐项填入“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运动员档案卡”,报国家教委学校体育卫生司备案。
三、思想品德教育
(一)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生运动员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教育学生运动员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学校体育运动的骨干。
(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保证他们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的时间。结合运动队的特点,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三)体育教师要关心学生运动员的全面成长,思想品德教育应渗透到运动训练的全过程。
(四)学校应制定学生运动员守则,建立奖惩制度。要求学生运动员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教学与学籍管理
(一)要确保学生运动员达到学校的教育培养目标。根据运动训练规律及学生运动员特点,在保证大多数学生完成正常学习条件下,个别学生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一年,这类学生比例不应超过受训学生的20%。每一学段学习年限(初中、高中)不得超过四年。对运动成绩突出、品学兼优的合格高中毕业生,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保送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高校。
(二)学校对学生运动员所在的班级,应配备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责任心强、热心体育工作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并适当提高他们的教学工作量系数。因训练和比赛所缺课程,班主任应及时安排补课和辅导。
(三)应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运动员在校期间的政治、文化学习以及运动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如品德操行不合格,语文、数学、政治、外语四门课程中,两门不及格;在训练两年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者,应及时调整。学校应设立学生运动员学籍管理专卷。
(四)应严格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的要求执行《义务教育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要保证试点中学学生运动员稳定的学习环境,学生每年停课训练和参加各类比赛的时间,初中阶段累计不得超过四周,高中阶段不得超过三周。不得将学生调离学校参加未经国家教委批准组织的各项比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试点中学抽调学生运动员;如有特殊情况,须上报国家教委学校体育卫生司审批。
五、运动训练
(一)坚持课余训练的原则,培养品学兼优的体育人才。
(二)立足于长远目标,坚持科学训练。各试点中学应根据中学生的生长发育特点和心理特征,制定切合实际的训练计划、训练大纲,采用符合学校和学生实际的训练方法,使运动训练符合青少年运动训练的规律。
(三)每天训练时间一般不超过两至三小时。防止和纠正为急于求成、快出成绩而片面实施专项化、大强度训练的做法,应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四)加强医务监督,避免运动损伤。建立健全学生运动员身体健康发育及身体素质档案,为科学训练提供依据。
(五)积极参加国家教委组织的全国和地区性的竞技比赛及有关运动训练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竞赛工作
(一)加强竞赛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关于组织全国大、中学体育竞赛的暂行规定》。
(二)凡未在试点中学学生运动员档案中备案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由国家教委组织的,只限于试点中学学生参加的各类比赛。
(三)竞赛一般安排在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同参加世界中学生比赛的选拔组队工作结合。竞赛计划提前两年公布。
七、教师
(一)从事训练工作的教师应是政治思想品德好,事业心强,认真负责,有较高专项业务水平,熟悉中学教学特点,有丰富运动训练经验的体育教师或体育工作者。
(二)任训教师由体育教研室(组)选拔、推荐,经学校领导机构审批决定。有条件的学校可设专职从事训练的教师或聘请有经验的校外专家协助指导训练。
(三)任训教师的工作量应与体育课教学工作量等同计算。
(四)学校应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从事训练的教师提供进修、业务学习和观摩的机会。
八、经费与生活管理
(一)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中学要保证开展课余训练所必需的经费,一般包括维修、添置消耗性体育器材、设备、运动服装经费、伙食补贴和参加比赛的经费。
(二)试点中学应保证课余训练所必需的体育场馆、设施,并经常做好维修工作。
(三)学生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可参照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85)体计字464号《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中三类灶的标准;对少数品学兼优的尖子运动员可执行二类的标准。各试点中学在执行伙食标准时,均按修改后实物标准执行。
各试点中学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达到二、三类灶营养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伙食标准。
(四)对在校集中住宿的学生,学校要有专人负责他们的生活管理,培养他们的独立生活能力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九、评估
国家教委对试点中学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做出成绩的学校给予表彰;对工作差的学校进行批评或调整。(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暂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暂行办法

  我国经过三十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 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依靠现有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对于加快四个现代化的前进步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搞好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必须同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起来,同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结合起来。应当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让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市场需要和本身的经济利益,进行挖潜、革新、改造,不断改变企业的生产技术面貌,加快生产的发展。


 二、挖潜、 革新、改造的范围,是指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在保证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前提下,对原有厂房、设备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达到充分挖掘企业生产潜力,全面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挖潜、革新、改造的重点是:1.节约能源,把压缩烧油、烧油锅炉改烧煤、余热利用、余热发电、集中供热、电力配套和其他节约燃料动力措施放在首位;2.优先发展轻工、纺织、手工业;3.加强交通运输的薄弱环节,重点是铁路的几条旧线“卡脖子”区段和几个主要港口的改造;4.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产短线原料材料,扩大出口产品的生产能力。


 四、挖潜、革新、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定。
  挖潜、革新、改造,必须有规划。各地区、各部门都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要求和长远规划的方针、任务,本着有利于实行专业化协作、改组工业的要求和全国挖潜、革新、改造的方向和重点,认真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挖潜、革新、改造的方向和重点,认真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挖 潜、革新、改造规划。地区和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规划,要提出指导方针,负责审查,并组织实现。
  进行挖潜、革新、改造的企业,都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规划要求,从本企业的生产方向和实际情况出发,针对生产经营、工艺技术和厂房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经济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挖潜、革新、改造规划。进行挖潜、革新、改造的企业必须做到产品适销对路,不得增大燃料动力和原材料的单耗,不得搞“大而全”、“小而全”。地质资源不清楚,工艺、技术不过关、燃料、动力、原材料和运输条件无保证,环境污染问题不能解决的项目,都不得纳入挖潜、革新、改造规划。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在没有纳入地方或部门的规划以前,不准随意搞工程量大的挖潜、革新、改造,以免发生盲目性。
  有些区域性的综合项目,涉及几个行业的,由地方或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规划。地方和国务院有关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各部门安排到地方企业的项目,要事前征求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的同意;省、市、自治区申请纳入国家挖潜、革新、改造重点措施计划的项目,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制订挖潜、革新、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内容包括:1.措施项目名称和内容;2.资金数额和来源;3.设备材料数额和来源;4.燃料、动力、原材料的来源和平衡情况;5.经济效益;6.实现时间。纳入规划和计划的项目,要权衡轻重缓急,本着先易后难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逐项组织实现,做到花钱少、工期短、收益大、 效果好。所有措施项目,凡纳入到年度挖潜、革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都要做到资金、设备、材料、 施工力量“四落实”。施工力量自己解决不了的,请各级建委统筹安排。
  挖潜、革新、改造规划和计划的审批程序:对于符合地方或部门规划要求、利用企业留用的资金进行的措施项目,只须报地方或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办征地手续、统一平衡燃料、动力和原材料供应,以及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国家补助拨款的措施项目,要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贷款还要经银行审核)后报各级经委会同各级计委和财政部门批准。重大的措施项目,要参照基建程序办事。小额贷款和零星土建,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企业制订的挖渚、革新、改造规划和计划,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实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三结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


 五、挖潜、革新、改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在经济管理体制未作全面改革之前,所需资金可从以下几方面筹集:
  1.基本折旧基金中用于挖潜、革新、改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经委有关规定,国家财政继续集中一部分基本折旧基金,主要是用于保证实现节约能源等重点措施项目。部门和地方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应当全部用于更新现有技术装备和挖潜、革新、改造的重点措施项目,留给企业使用的和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也应全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包括开拓延伸),不得挪用。
  为了加速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经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企业,一九八0年,在增加盈利的基础上,机器设备的基本折旧率,提高百分之零点五。
  2.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可用于挖潜、革新、改造的部分。
  3.银行可能提供的贷款(包括小型技措贷款和专项贷款)。
  4.国家和地方和小量补助拨款。
  5.合股集资。区域性的综合项目,如集中供热等,可由受益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联合投资;专业性的项目,如木材综合利用等,也可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由国家和地方、省市和省市、省内各地市县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共同筹集资金,组织合营。这些合股集资的企业,获得的产品、利润等经济收益,可根据互利的原则,按共同协商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企业治理“三废”措施,增加的产品,可以申请减税或免税,增加的利润按国家规定留有。
  企业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时,可以将大修理基金同更新改造资金合理结合起来使用。企业暂时不用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应专户存入银行;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会同银行利用这部分专项存款,借贷给挖潜、革新、改造资金不足的企业。贷款企业保证有借有还。存贷均实行低息。归企业所有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 任何部门无权平调和挪用。


 六、企业挖潜、 革新、改造所需设备和材料,首先应当充分利用库存积压物资;不足部分,按照哪一级安排资金由哪一级安排物资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按现行物资分配体制,分别向各级物资分配部门申请解决。各级物资分配部门对挖潜、革新、改造所需物资,根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挖潜、革新、改造计划,要同生产维修和基本建设一样,单列户头,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优先供应,安排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和所属企业,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挖潜、革新、改造措施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原则上自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可申请解决。物资不落实的,不要纳入年度挖潜、革新、改造措施计划。各级经委要参与审定挖潜、革新、改造的物资分配计划,并在计划执行中协同物资分配部门搞好调度工作。


 七、挖潜、革新、改造必须注意充分利用现有人力,改善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增加少量劳动力的,由各级劳动部门商同级计委,经委核定, 纳入各级劳动力分配计划。


 八、挖潜、革新、改造要与推广国内先进技术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要重视把国内现有的先进技术成龙配套地用于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要优先用于老企业的改造。


 九、挖潜、革新、改造资金,要通过建设银行管理。属于人民银行发放的技术措施专项贷款,仍由人民银行管理。自筹资金,要按照先存后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需要引进技术专利、技术装备的企业,所需外汇应纳入国家外汇平衡计划,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办理外汇贷款。


 十、加强领导。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由各级经委负责抓总,抓规划,抓组织实现,抓经济效果。 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也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对挖潜、革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要向同级经委和财政、银行、统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地方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由省、市、自治区经委、财政局汇总上报国家经委、财政部。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都要加强统计力量,建立和健全挖潜、革新、改造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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