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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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办发〔2005〕19号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0日
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要纳入到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察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政务公开事项预审备案及公开情况。包括政务公开事项的报告、不适宜公开事项的备案、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落实及政务活动公开的情况;
(四)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
(五)群众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七)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间的公开情况;
(九)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权力分解、相互制约、人员定期轮岗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群众投诉的处理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上级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具体考核量化标准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工作部署的精神制定。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年度考核从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参加,分组进行集中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政务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及量化标准,经领导组审定后安排部署;
(二)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市委、政府审定后通报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章 表彰与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的优秀县(市、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县(市、区)、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考核不合格,不认真整改的部门及单位,视情节取消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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