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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41:25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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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24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 2号),指导全国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现予以印发试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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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等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
  二、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和接收企业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
  四、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应依法准确计算其取得的所得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派遣行为的税收管理,重点审核下列与派遣行为有关的资料,以及派遣安排的经济实质和执行情况,确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一)派遣企业、接收企业和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合同协议或约定;
  (二)派遣企业或接收企业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包括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考核、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款项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被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资料;
  (四)接收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与派遣行为相关费用的情形。
  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公告规定确定派遣企业纳税义务时,应与被派遣人员提供劳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协调沟通,交换被派遣人员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确保税收政策的准确执行。 
  七、各地在执行本公告规定对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提供劳务进行税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派遣企业或接收企业及时办理对外支付相关手续。
  八、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9日



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单位:
2012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切实抓好“两节”及春运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两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针对“两节”和春运期间客流特点,提早制订“两节”及春运期间运输安全保障方案,提早研究部署“两节”及春运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基层和现场,加强对管辖范围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车船的监督检查,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预防预控,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全国大部分地区气温较往年同期偏低,部分地区可能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和大雾。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冬季天气寒冷干燥、寒潮大风频繁、雨雪冰冻灾害易发的气候特点,立足超前防范,进一步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提前发布道路水路通行情况和预警信息,做好冰冻暴雪天气道路抢通保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防抗自然灾害工作的指导,督促其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雾霾、防海冰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自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要结合今年7月份开展的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情况;重点强化对从事长途运输、县乡和农村道路营运的客运车辆以及内河水域、湖区、库区的客船、渡船、旅游船的隐患排查治理,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运输工具一律不得从事“两节”及春运期间的运输生产。要加强对“两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检查,凡是资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多次发生违章驾驶及业务技能不胜任的人员一律不得直接从事“两节”及春运期间的运输生产。
三、强化安全监管,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以长途客运、农村客运等为重点,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源头防范,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超员、超速、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非法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强化客运站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做到上车行包逢包必检,严禁乘客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上车,出站客车逢车必检,坚决杜绝站内超员发车现象。积极推行长途客车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严禁疲劳驾驶。“两节”及春运期间,所有长途客车必须装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旅客的监督,并快速公正处理举报信息。
二是切实加强水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监管。要重点抓好渤海湾、琼州海峡、舟山群岛、台湾海峡、长江沿线等地区客运、渡运、客滚运输的安全监管,严格禁止恶劣气象条件下违章冒险航行,严厉打击滚装运输车辆、集装箱非法夹带危险品的行为;要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督促县乡政府切实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两节”及春运期间渡口渡船的现场监管,严防因超载、违规冒险航行而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三是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管。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的行为,确保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企业、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有效;确保运输工具安全技术状况以及有关安全警示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要求进行载运,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码头作业的安全管理。
四是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要继续推进“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坚决杜绝无视工程安全和质量而赶工期的行为,深入开展预防坍塌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施工企业将不良地质隧道工程、高墩大跨桥梁施工、冬季用火用电及火爆品的使用管理等作为安全管理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施工。
五是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的安全监管。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两节”及春运期间运输安全保障,密切关注客流变化,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监控和“三品”的检查,严防发生拥挤踩踏、火灾等事故,加强运行期间车辆、线路的检修养护和调度管理,落实各种应急保障措施,严防发生行车事故。
四、加强值守,及时报送信息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两节”及春运期间的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要保持救助值守车辆、船艇、飞机处于良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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