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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33:26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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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按原行政村区域设立,其建制应保持稳定。个别需要撤销和调整范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成员职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的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文教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规模较小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文教卫生等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和村规民约;
(三)兴办和管理本村农田水利、交通设施、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组织、支持村民因地制宜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办好村办企业,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水电设施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电力、通讯、测绘和军事等设施;
(六)管理本村财务,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教育村民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残助弱、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风尚;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村民团结,处理好与驻在单位和邻村的关系;
(九)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部署下达的农副产品征购、税收、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等任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摊派,有权抵制。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小组推荐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公布;
(二)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三)规定选举日期,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四)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提名,或由基层党的组织和群众团体以及有选举权的村民五人以上联名推荐,亦可由村民自荐,经选举委员会审定,并在投票选举五天前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当候选人名额与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相等时,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规模较小的村,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选举;规模较大的村,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主会场,其他村民小组设投票站投票选举。对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投票。

监票人、计票人由村选举委员会提名,提请选举大会或主会场采取举手通过的方式确定。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六条 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村民过半数的选票方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出缺,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补选,并由村民委员会提名候选人、主持选举,其选举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坚持群众路线,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不称职的应当予以撤换。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全体村民组成。
举行村民会议时,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有的也可以由户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审议通过村规民约;
(四)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所属委员会成员;
(六)审议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但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由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可试行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
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村民小组长和每十户村民选出一名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议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具体事项;
(三)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发生重大分歧的事项;
(四)审查村民委员会收支帐目;
(五)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六)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七)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认为需由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决定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办好本组的各项事务,及时反映村民的要求、建议和意见。
村民委员会可以随时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享受适当的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享受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本村村民代表议事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但不得巧立名目,随意摊派。收支帐目必须定期公布。
第三十条 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应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支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委员会讨论有关问题需要驻在单位出席会议时,驻在单位应当派代表出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办法实施中的应用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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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常德市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奖励、宣传、培训等费用。
  第四条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应用前景好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
  (三)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六条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七条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500元,国外发明专利最高补助8000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补助一次);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助不超过400元;
  (三)专利的实施按项目视情况资助;
  (四)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专利申请已享受补助的,在后申请不予补助。
  第八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申报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1、常德市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费用缴款收据复印件;
  4、个人申请还须提供本市的身份证和居住证明材料;
  5、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提供受理国(或地区)相应的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予以审批。
  第九条专利实施资助审批程序:
  (一)单位和个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等:
  1、常德市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2、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调查、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由财政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对专利资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套取、挪用专利资助资金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区县(市)、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本辖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职发[1990]2号
1990-4-28


  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是在新形势下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首先对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和统计员进行资格考试。为了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的“资格考试”工作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考试工作,各地区专业主管部门或考试工作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地是否成立考试工作机构,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二、各地区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要按照《中国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分工,互相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编号。经各地区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加盖钢印后,由各地区组织考试的部门或考试工作机构发至本人。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报考人员,一律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资格考试。

  五、考试工作可收取一定的报名费和考务管理费。费用收取应遵循“以考养考,以支定收”的原则,具体标准应报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六、“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对命题、报名、考试、评卷等环节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不得各行其是。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应严肃查处。

  七、以前所发有关“资格考试”问题的规定如与本通知精神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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