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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59:17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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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化学工业部:
你部《关于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函》(化人发〔1998〕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来函中所列照相乳剂合成工等19个工种(见附件)列为
提前退休工种。
特此批复。

附件: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
|序 | 工种名称 | 劳 动 条 件 | 备 注 |
|--|------|-------------------------------|------|
| | |根据配方要求,将卤盐、硝酸银、胶等配制成溶液、经过乳化 | 毒物危害 |
| 1|照相乳剂 |反应、沉降、成熟、在暗室配成各类照相乳剂。生产过程中接 | 程度三级 |
| |合成工 |触氨、甲醇、丁醇等,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利用涂布机经供片、过滤、涂布、干燥、收片等工序制成感光 | 毒物危害 |
| 2|感光材料 |材料宽片。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乙酯、成色剂挥发物等有有害 | 程度三级 |
| |涂布工 |物质,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各种原材料进行称量后,配制成溶液、经过乳化反应、沉降、 | 毒物危害 |
| 3|乳 剂 |成熟、增感,在暗室配成各类照相乳剂。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 | 程度三级 |
| |试验工 |乙酯、磷酸三丁酯、磷酸、三间酚酯、间甲酚、氨,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采用二氯甲烷、甲醇作溶剂,溶解三醋纤维素酯和回收废片屑, | 毒物危害 |
| 4|棉胶液 |通过备料、混合溶解、过滤、恒温形成合格的棉胶液。生产过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程中接触二氯甲烷、甲醇、三醋纤维素酯尘及回收片屑尘等有 | (含三级)|
| | |毒有害物质。 | 以上 |
|--|------|-------------------------------|------|
| | |利用棉胶液和各种涂层液,经流延机流延干燥、涂层、收卷、包 | 毒物危害 |
| 5|片 基 |装等工序制备出合格片基。生产过程中接触二氯甲烷、甲醇、丙 | 程度三级 |
| |流延工 |酮、补加剂(甲醛、丁醇)等有毒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根据配方要求,将领取的药品放入配制容器中,用指定的溶剂 | 毒物危害 |
| 6|感光专用 |配制各类补加剂。配制过程中接触2#树脂、5#树脂粉尘、间 | 程度三级 |
| |药液配制工 |苯二酚、间苯三酚、乙酸乙酯、乙炔灰黑尘、成色剂尘。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各类所需物料投入熔化锅内,升温、搅拌、经常规熔化、连 | 毒物危害 |
| 7|照相乳剂 |续熔化后,连续供给涂布机生产。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乙酯等 | 程度三级 |
| |熔化工 |有毒有害物质,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按配方经溶解、预分散、本分散、收料等制备成合格油乳,供 | 毒物危害 |
| 8|油 乳 |熔化使用。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乙酯、成色剂粉尘、三甲酚酯、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二丁酯、三丁酯等有害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短棉绒经活化、醋化、中和、苯洗、赶苯、水洗、水解、干 | 毒物危害 |
| 9|醋纤酯 |燥等工序,制成合格的三醋酸纤维素脂。生产过程中接触苯、醋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酸、酸酐、纤维素尘、短棉绒尘。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经配料、混合、浸泡与搅拌、砂磨、过滤、出料等工艺过程制 | 毒物危害 |
|10|磁记录材料 |备各种磁浆。生产过程中接触甲苯、丙酮、丁酮、环已酮、二 | 程度三级 |
| |试验工 |丁基锡、磁粉尘、炭黑尘等有毒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利用各类溶剂、助剂、粘合剂、磁粉混合后,经预分散、砂磨、 | 毒物危害 |
|11|磁 浆 |过滤、固化等工艺过程制备各种磁浆。生产过程中接触甲苯、丙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酮、丁酮、环乙酮、乙酸乙酯、磁粉尘、炭黑尘等有毒有害物 | (含三级)|
| | |质。 | 以上 |
|--|------|-------------------------------|------|
| | |利用涂布机经过带基清洗、涂布过滤、热风干燥、检验、压光 | 毒物危害 |
|12|磁带涂布 |等工序制备出磁材料宽片。生产过程中接触甲苯、丙酮、丁酮、 | 程度三级 |
| |压光工 |环已酮、乙酸乙酯、噪音等有毒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聚苯乙烯、树脂、聚甲醛、聚氯乙烯等原料经配料、粉碎、烘 | 毒物危害 |
|13|塑 料 |干、注塑成形、整理等工序生产出合格产品。生产过程中主要 | 程度三级 |
| |注塑工 |接触粉尘、噪音。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人工开启各类压缩机并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 毒物危害 |
|14|压缩机工 | | 程度三级 |
| | |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氨和噪音。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主要对本单位的各种补加剂、熔化物料、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 | 毒物危害 |
|15|分析工 |数的分析控制,保证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工作过程中主要接触 | 程度三级 |
| | |苯、乙酸乙酯、成色剂粉尘、硫代乙酰胺、苯酚、放射线等有 | (含三级)|
| | |毒有害物质。 | 以上 |
|--|------|-------------------------------|------|

| | |操作聚脂回收设备对各类聚脂片基废料进行回收、粉碎、造粒。 | 毒物危害 |
|16|聚脂薄膜 | | 程度三级 |
| |拉幅工 |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强噪音。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涂布后的感光材料宽片利用切片机、打孔机等机械设备裁切 | 暗室作业 |
|17|感光材料 |成不同规格的胶片并按要求打孔及其他加工,生产出合格半成 | (作业危 |
| |整理工 |品。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粉尘、噪音、循环冷风、暗室操作。 | 害程度无 |
| | | | 法测定) |
|--|------|-------------------------------|------|
| | |利用反射光检验机和红外射相检验机用肉眼对各种胶片半成品 | 暗室作业 |
|18|感光材料 |进行表观检查,剔除废次品。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粉尘、循环 | (作业危 |
| |检验工 |冷风、暗室操作。 | 害程度无 |
| | | | 法测定) |
|--|------|-------------------------------|------|
| | |将各类经检验合格的感光胶片通过光印、裁切、暗室包装、明 | 暗室作业 |
|19|感光材料 |室包装、打包等工序对各类感光材料成品进行内外包装。生产 | (作业危 |
| |包装工 |过程中主要接触粉尘、循环冷风、暗室操作。 | 害程度无 |
| | | | 法测定) |
--------------------------------------------------



19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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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4]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31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8月31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各项部署,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政府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省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履行或行使下列职责: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省长办公会或由省长委托分管副省长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

(三)副省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省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省长助理在省长领导下,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受省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五)省长出访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六)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厅、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厅在省长和国家审计署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七、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八、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九、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行政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二、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讨论的规章等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省人大、省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省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十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十八、提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有关部门按省政府立法计划组织起草,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九、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服务政府、绩效政府、法治政府、勤廉政府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一、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及时将政府规章备案;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二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市州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倡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分管副省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凡是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紧密的重大事项,在不影响保密和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强化督查落实

  二十七、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十八、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省政府领导审批,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二十九、督查的重点是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省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负有对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部门、各市州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总结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省长确定。

  三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省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分析研究全省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省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州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贯彻国家会议精神;

(三)听取部门或市州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省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可以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

  三十九、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确定;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提出,或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长助理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省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四十、省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四十二、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需召开全省性会议贯彻落实的,以及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必须集中召开的,原则上只开到市州,必须开到县(市、区)的,需报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严格限制邀请地方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确需市州政府领导参加的,需报省政府批准。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吉林省XXX会议,会议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冠名为全省XXX会议,会议通知由部门印发。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部门、各市州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四、各部门、各市州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分块管理的经费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副省长审批同意的分块管理经费批文,办公厅负责分送省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阅知。

  四十五、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六、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签发。秘书长、省长助理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属省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须经省政府审定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省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市州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省政府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省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配备警车严格按规定执行,市区行驶时不扰民;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接见、照像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一、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五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四、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长助理离开长春到省外出差、出访、因病休养或休假,应事先报请省长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长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省长、副省长出访,报请国务院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省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五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商务部关于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

商建发[2004]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与分类指导,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其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及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扩大就业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中,建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发挥其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交易方式、管理方式与制度创新,完善其集散商品、传播信息、形成价格、统一结算等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规范商品交易秩序,引导和促进有序竞争;有利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健全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重点商品交易市场联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商务部与重点联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重点联系市场)信息互通渠道。重点联系市场可以通过有关行业协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商务部反映其运行管理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商务部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每年组织1-2次重点联系市场座谈会,沟通信息,听取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重点市场好的运行模式和成功的管理经验;利用有关刊物或以简报形式不定期向重点联系市场提供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加强政策引导。

  (二)推进重点联系市场交易升级和管理创新。重点联系市场要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推广代理、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促进重点联系市场改造升级。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重点联系市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

  (四)商务部鼓励重点联系市场在有关行业协会的统一组织下,实行准入制度和健全交易监督机制,在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打击伪劣商品以及建立重点联系市场信用联盟机制和市场自律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三、重点联系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且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
  
  (二)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生产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能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在信息、价格等方面接轨,对所在行业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导向作用;
  
  (三)年交易额在全国同类商品交易市场中位居前5名;
  
  (四)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近2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重点联系市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场申请报告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
  
  (三)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四)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重点联系市场的程序
  
  (一)地方开办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可以向市场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申报。

  (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重点联系市场,统一纳入商务部重点联系市场,并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报。

  (三)生产资料批发交易市场,可以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申请,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初审后,向商务部申报。

  (四)商务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在严格筛选、综合平衡及征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商务部联系的重点联系市场名单。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4年12月15日前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推荐函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联系人:孙 勇、李党会
  电话:010-85226396、85186397
  传 真:65121070

  附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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