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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27:49  浏览:9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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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改组[2004]321号



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经贸委),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开发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企业债转股工作有关批示精神,经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清理检查,摸清债转股企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债转股企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所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包括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未注册债转股新公司和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

  三、工作内容

  本次全面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新公司股权情况(新公司注册时的股本构成、截至2004年9月30日新公司的股本构成、股权回购和置换情况),股权处置情况,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债转股新公司改制、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职工身份置换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二)未注册新公司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国务院批复的转股额,未注册新公司的主要原因,是否继续转股,是否已将拟转股债权进行处置,企业是否进行改制重组及改制重组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三)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国务院批复的转股额,停止实施债转股的主要原因,是否已按要求制定稳妥有效的资产债务处置方案,是否恢复计息,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稳定情况。

  通过对目前企业债转股工作的总体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措施和政策建议。

  四、工作安排

  具体安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文件下发至12月20日),由各地(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有关企业和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自查,摸清情况,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政策建议。

  第二阶段(2005年1月),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单位,并邀请审计署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有关地区、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2005年2月),组织力量对各地、有关企业、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情况和有关报表进行汇总分析,起草全面清理检查工作报告,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上报国务院。

  五、具体要求

  (一)各地和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中央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精力、认真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对债转股企业的全面清理检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不规范做法,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予以纠正,保证债转股企业健康发展。

  (二)请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文所附的有关报表(见附件1、2,有关表格可从国资委网站http://www.sasac.gov.cn下载),分别组织填报。同时根据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债转股工作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意见和政策建议等。请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报表和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wuwenyue@sasac.gov.cn)。

  联 系 人:国资委改组局 吴文岳 余毅涛

  联系电话:(010)63193073 63193075

  附件:(下载)

     1.各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有关企业债转股情况有关报表

     2.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情况有关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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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道路车流量、人流量的情况在市区道路逐步实行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停车收费泊位由所在地城区政府和市政、交警、工商、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按照不同路段分类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通过听证或公示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由市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公平竞争方式授予,招标所得收益上缴财政。
第七条 参与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具体路段、泊位数量、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择优选择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经营企业签订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
第九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听从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依次将车辆停放在泊车位内并自行做好车辆安全防盗工作,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主要采取人工收费等形式,有条件采用咪表管理的,驾驶员须严格按照咪表所示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停车卡余额不足的应及时充值,超时停车的按欠费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各路段停车规范和秩序管理有关规定,如在禁停路段和区域停车的,由交警部门或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负责市区临时占道有偿服务路段停车位所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派出现场管理人员,设置规范统一的标志标牌,告知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的免费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有关权利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要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把临时停车泊位改作他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及车辆停放要求规范车辆有序进出,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制止超线压线停放行为;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上岗证,上班时需按规定统一着装,做到文明服务,文明管理;必须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在管理路段发挥市容监督作用,对市民的不文明行为应进行纠正、劝说、教育,影响较大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中标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经督促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市政、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取消经营收费权,并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因不文明管理而造成民事纠纷和经济损失的,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主管部门、交警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办证、泊位和停车线规划、日常执法检查等工作。车辆在市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由交警部门、城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放在停车泊位服务收费路段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经管理人员说服无效时,由上述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的审批管理,对占用城区道路违法乱收费或不按标准收费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工商、税务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公园、广场等公共用地需要进行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由政府融资平台实施建设的城市道路,在没有移交市政主管部门前,如需实施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由其参照以上程序自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暂停批设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暂停批设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保监发〔2008〕75号


各保监局:

  营销服务部是保险公司对营销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2002年,为了规范当时的农村保险代办站和营销职场等大量服务网点,解决营销服务部办理许可证和工商登记等问题,保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布了《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对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宗旨和职能作用已产生较大变化,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职能扩大化、层级不清晰等问题。

  随着《保险法》的修订,我会拟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分支机构的批设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将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纳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一并规范,并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加强监管,明确各类机构的职能定位。在新的规定出台前,我会将暂停批准保险公司设立新的营销服务部。请各保监局严格执行,并对辖区内已设营销服务部加强监管。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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