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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57:31  浏览:8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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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精神,为规范、统一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2001]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五)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复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四)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三、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的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需审核的材料

  1、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四份;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免税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采取在原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进行。变更件一式四份,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变更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四、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免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单位在报送备案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符合格式要求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如发现备案的免税确认书中存在错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发文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对连续3个月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五、关于进口设备清单的确认

  (一)申请办理设备清单确认的程序

  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免税确认书,按分批招标、分批进口、分批确认设备清单方式,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内资项目,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清单确认手续,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一次性补办确认手续(不再分批)。

  (二)确认进口设备清单需审核的材料

  1、原国家经贸委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及已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3、需要办理确认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需要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要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认真审核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初审意见。

  (四)进口设备清单确认

  进口设备清单确认采取在清单上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共出具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省级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设备清单确认件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六、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限额以上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由具有出具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资格的各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

  (四)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五)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免税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具体负责所有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出具有关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按本通知精神和上下对口原则,尽快理顺关系,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于9月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

  (七)本通知自2003年8月10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联系。

  联系电话:68502556 传真:68501657

  电子邮件:wangbc@sdpc.gov.cn

                             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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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4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教育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管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三、规划原则
  (一)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实际情况,以及逐步推进小班化教育和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办学的需要,住宅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为:幼儿园9.3生,小学22生,初中11生(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
  市教育局直属高中段学校生源市区内平衡,按每百户产生11生测算,由市教育局在杭州市区规划区域内按规划定点负责征地和建设。
  (二)规划部门以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和“百户指标”为依据,在分区规划、相应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和《杭州市五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等规划阶段,同步整体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
  (三)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规划部门根据“百户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尽可能划出扩建教育用地,专门用于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
  四、建设管理
  (一)规划已明确是配套幼儿园、小学的,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其初中部分的建设经费由教育部门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配套初中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将建设用地(净地)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建设前期等手续,建设经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并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含翻扩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零星开发地块的教育配套问题,应在该地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尽可能统筹安排予以解决,并充分考虑该地区原有教育设施的扩建用地;已经规划教育扩建用地的,在该地区零星地块改造时,应同步实施。
  1、未规划有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在零星地块住宅建设实施前,将规划部门确定的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用地(净地)及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负责幼儿园、小学的扩建,初中校舍的扩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实施。
  2、规划部门无法按“百户指标”规划增加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用地的,附近学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又无法解决新增生源的,扩建经费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该零星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用于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或其他附近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新增生源的入学问题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见附件。
  (四)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应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督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教育配套设施与住宅区同步实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的产权属国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及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五)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不能同步建设和移交的房地产项目,由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予以处理。
  五、工作职责
  市规划局:根据《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的要求,在新建住宅区和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建设的规划中,按规划“百户指标”同步配置足量的中小学(幼儿园)或者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对按规划已明确是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且属非出让(拍卖)地块的,负责督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建设实施前及时将配套初中建设用地的净地(含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负责督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无偿移交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规划扩建用地的净地和相应扩建资金。
  市建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法规,以及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组织建设方案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并配合市发改委做好无偿移交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方案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及批复;负责主持住宅区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无偿(不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分)移交;研究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房管局:负责及时办理无偿移交的幼儿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初中校(园)舍国有产权的确认手续。
  市教育局:参与市发改委、规划局、建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督促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无偿移交的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督促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建设用地(净地)无偿移交的初中校舍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为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建设项目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校(园)舍扩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附则属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接收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市钱江新城等区域,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当地住宅区配套(含扩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按原操作办法执行。

  附件: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69号


二OO六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由原来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改为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为适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分别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其中,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国家质检总局收取;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无偿公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因此,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告费。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在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费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四、上述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国家质检总局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管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8)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检验费由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具体收缴办法分别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列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4236款“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2007年以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9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和51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收费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收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坐支挪用收费收入,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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