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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51:48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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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在组织实施,地方机构改革工作也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为了防止在地方机构改革前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现象的发生,保证精简机构、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从现在开始,到地方机构改革之前,与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或者机构变动部门相对应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准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个别单位领导班子缺职较多,严重影响工作的,可通过平职交流解决。
二、与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保留的部门相对应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控制干部的提拔。个别工作急需的,可在规定职数内调整充实。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已经超过规定职数的,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以内(挂职锻炼的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方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检察机关,暂停从社会上和在机关内部的工人中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急需充实工作人员的,可在规定编制内,从其他机关调剂,除个别工作特殊需要的领导骨干外,一般不得从企、事单位调入。
五、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级党政机关对机构改革中分流到经济实体的人员,要鼓励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尽快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不得搞停薪留职、留薪留职。对已经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的人员,要妥善处理。
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对于违反本通知精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地方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的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



199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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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2000]80号

局直属单位:

现将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学习文件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计划。同时,要注意与整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配套推进,各科研机构领导要对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把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


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1998年9月16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7年7月起施行。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对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问题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这一规定是指: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
二、关于骨灰堂性质问题
《条例》中所称“骨灰堂”,是指乡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而骨灰塔陵园等设施属公墓范畴,应纳入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其发展。
三、关于公墓审批问题
按照《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前,暂停批建新公墓(含骨灰塔陵园等设施)。在民政部同意备案后,按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公墓规划审批。
四、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问题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这一规定是指:按《通知》要求,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五、关于强制执行范围问题
《条例》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指:(一)在火葬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二)在火葬区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骨灰并修建坟墓的;(三)在土葬改革区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并修建坟墓的。对于上述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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