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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40:57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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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民航行业的具体情况,现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含售票处、货运处等)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经上级企业法人授权并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持上级企业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及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审查同意的批件,向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企业×分公司××营业部(售票处、货运处)。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太原设立的售票处名称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原售票处”。
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五、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文件、证件及事项的核定、登记收费等事宜,分别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的分支机构可结合年检进行规范。



19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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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
  《焦作市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焦政[2000]39号 二OOO年十月二十三日

焦作市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奖励, 是指对经过国家和省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争取、资金的落实、项目的建设和发挥效益的过程中, 以及介绍本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到本市投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的激励措施。
  第三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 其中,物质奖励以现金奖励为主。
  第四条 市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主管项目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事部门, 负责项目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项及标准
  
第五条 设立项目争取奖。 此项奖励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提出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阶段的奖励, 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项目基础奖金。分别按省批准项目、 国家部委批准项目、国务院批准项目核定相应的奖金。 凡经省批准的项目其奖金为1--5万元; 凡经国家部委批准的项目其奖金为3--15万元;凡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其奖金为10-- 100万元。此项奖励的申报须在可研报告得到批复之后。
  (二)争取国家政策性补贴奖金。 主要以争取到国家政策性补贴的数量多少、利率高低和期限长短三种相关因素为依据,其中属于无偿补贴的按3%比例提取奖金; 属于无息投资的按1.5--2.5‰的比例提取奖金; 属于低息投资的按0.5--1.5‰的比例提取奖金; 属于银行基础利率投资的按0.5‰以下的比例提取奖金;高于银行基础利率的不提取奖金。此项奖励的申报须在补贴全部到位之后。
  第六条 设立资金落实奖。 此项奖励包括贷款落实和自筹资金落实两个方面。 主要按所争取资金利率高低和期限长短、资金到位情况、 拆借资金成本高低等因素确定提奖比例,其中:高于银行基础利率的不给奖励; 同等于银行基础利率的按0.5‰以下的比例提取奖金;低于银行基础利率的按0.5-1.5‰的比例提取奖金;无息贷款的按1.5-2.5‰的比例提取奖金。落实一笔资金,只能获一次奖励。
  第七条 设立项目建设奖。此项奖励按保证项目工期、项目施工质量、项目概预算控制、 项目技术指标达标等因素综合衡量后给予。 凡项目与合同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奖励;项目均符合合同要求的给予1--3万元奖励;项目属于市优质工程的给予3--5万元奖励; 项目属于省优质工程的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项目属于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7万元以上奖励。
  第八条 设立项目效益奖。此项奖励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两个方面。 经济效益是指项目按设计要求按期达产达标达效的情况。 社会效益是指此项目的建成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共污染、防疫治病、 提高国防能力、 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情况。具体按以下两个部分奖励:
  (一)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效益奖, 主要以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决定,按年度上交地方财政金额的1% 提取奖金。
  (二)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效益奖, 主要依项目管理过程中达产达标达效程度决定, 经政府有关部门和指定部门认定,达到各项技术指标的给予0.5--1万元奖励, 不能完全达到指标要求的不给奖励。
  项目效益奖可多次给予, 当第二年新增效益达到或超过预期效益时仍可按本条规定的比例提取奖金。
  第九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 此项奖励按引资(物)额的大小给予,具体按以下两种情况奖励:
  (一)引荐国外友好人士捐赠钱物的, 按实际接受钱物金额(其中, 物资的价值以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的3%的比例提取奖金;
  (二)引荐外商来焦投资的,按投资规模的大小和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视不同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 授予市级先进工作者、市劳动模范、市先进集体等荣誉。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奖励
  
第十一条 项目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年底开始申报,次年的三月份公布评定结果并召开表彰大会。
  第十二条 奖励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或个人申报;
  (二)按项目审批渠道由主管委局进行把关;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
  第十三条 报奖项目由项目法人或责任人申报。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表;
(二)项目工作总结;
(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验收等文件的批复文本;
  (四)必要的法定依据、证明等资料;
  (五)项目费用报告;
  (六)奖金分配方案等。
  第十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成立初评委员会负责报奖项目的初评工作。
  第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由市计划、经贸、外经、 建设、农委、教育、科技、人民银行、人事、财政、 监察、审计、卫生、环保、统计、 总工会等部门及有关方面专家(建立专家档案库,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评选需要, 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定参评专家)组成。 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
  第十六条 建立异议制度。凡经初评通过的奖励项目,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没有异议的,可上报; 市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项目,由市评审办公室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异议期为15天。 凡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者,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授奖。
  第十七条 拟奖项目如有异议, 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由评委会集体裁决。
  第十八条 市财政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设立“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奖励。 奖励资金按以下三种情况设定:
  (一)竞争性项目资金由财政负担40%,60 %从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中列支(无前期工作费用的项目由财政垫支,待项目见效后归还财政);
  (二)公益性项目的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
  (三)招商引资的资金来源参照项目奖励资金的规定,按资金投向设立。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的项目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资金自行筹措,需要市政府授予荣誉奖的, 按审批渠道和程序报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奖励审批表》及其他有关文书, 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案情】

  腾某系某信用社职工,2010年5月至9月,腾某在担任该信用社出纳员期间,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先后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6份,共计贷款22万元。信用社发现后责成腾某到期收回贷款,并对上述6笔贷款由信贷员和信用社主任补签了审批手续。腾某将以上贷款自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直至案发尚未偿还。

  【分歧】

  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腾某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本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据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上确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如果不是利用其担任信用社出纳的便利,利用信用社贷款审批的漏洞,根本无法取得贷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职务侵占虽然亦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也是本单位的资金,但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后,承诺所有贷款归由其负责偿还,并无非法占有故意,故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本案,首先,被告人系本单位的出纳员趁本单位制度管理混乱之机,冒用他人身份证,与信用社签订了6份借款合同,从而将信用社的资金挪出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次,当被本单位发觉后,便责成其收回,其相关责任人并在审批栏内补签相关手续。这说明,该贷款贷出完全是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得逞的。否则,上述贷款是无法贷出的,且被告人承诺以上贷款由其负责偿还。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更为准确。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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