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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42:52  浏览:8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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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勤政、廉政,尽职尽责地工作,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各级监察部门(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及其效果实施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应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勤政廉政,提高效率,增加经济效益,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通过开展交通监察,保证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路线的贯彻落实,更好地为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专业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内容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服从宏观指导;是否尽职尽责,勤政高效,保证中心任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是否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规划(计划)及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是否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目标;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是否坚持优质低耗,努力降低成本,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第七条 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 对科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是否合理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转让及项目引进;是否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尽快出成果、出效益。
第九条 对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了有关方面的政策、法律,选拔任用干部是否贯彻了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劳动管理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教育和培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活动和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认真履行合同的有关要求,用户是否满意。
第十一条 对设备、物资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设备、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
第十二条 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执行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对基建工程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建设管理程序审批立项;是否履行了报建手续,是否按规定进行主工程市场招投标;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与进度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工程预决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对工程量是否进行了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 对国有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三产单位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投资效益如何,是否遵守主办单位的规定及要求;经营是否合法,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对后勤服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在住房、食堂、医疗、卫生、交通、通讯、办公条件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认真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加强群众监督)的办事制度,积极为各部门进行职能活动及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对上级统一组织、本单位领导交办,以及其它属于监察范围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它贯彻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可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选题立项,制定计划;查明情况,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第十八条 选题立项。各级监察部门(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等,从实际出发,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写《立项表》(见附件2)。经批准后正式立项,通知被查单位,并报上级监察部门(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查清问题。通过查帐目、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奖惩。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改进管理建议。针对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建议,填写《监察决定书》,经本级行政领导审批后下发,被监察的单位在接到《监察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监察部门(机构)。如有不同意见,应的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复议,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的,有关部门要按决定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写出终结报告。监察部门(机构)发出《监察决定书》后,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奖惩决定和整改措施。确认《监察决定书》落实后,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见附件1),经本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并整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察部门(机构)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行政领导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实施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问题;负责总结、交流经验,检查督促立项的落实;评选优秀成果,宣传和推广勤政典型和高效运行的管理经验;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负全责。有关企务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保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奖励范围包括监察对象、实施部门(机构)、监察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防止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廉政勤政成绩突出,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动挖掘案件线索,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组织开展效能监察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七条 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决策,失职渎职的;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不落实监察建议的;其它违法乱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都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察对象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监察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二十九条 奖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以从奖励基金中解决。行政领导特批,经有关部门同意,也可以从效能监察所增加的经济资产或挽回的经济损失中适当提取。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奖励由相关部门与单位提出,监察部门汇总核实,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提出奖励建议,送交相应财务部门审议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实施。监察部门(机构)也可以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后进行直接表彰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季度,市监察局根据各单位推荐的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和对实施工作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新规定相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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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乔铁军


1.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很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异,它除了包括虚拟财产,还包括其他虚拟物品,如游戏开发商初期设定的承载一定游戏功能但是不归玩家拥有和支配的,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如游戏中的堡垒(可以起到防御功能)、拍卖行(玩家都可以在此进行游戏内物品的买卖)等。而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因此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或渠道获得:在游戏中获得。在大部分网络游戏平台中,都存在着一些有助于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各项指数提高的物品,它们的出现一般都由服务器端随机决定,也许需要用户完成游戏中规定的某个任务,也许是用户在与人工智能控制的人物的战斗中缴获。所以,玩家们可以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自己所欲取得的虚拟物品。

  直接向运营商购买。网络游戏参与者为了缩短在游戏中升级的时间表,可以用实际的货币向游戏运营商直接购买游戏中使用的虚拟物品。

  玩家之间在游戏中交易。玩家们为了获取自己所希望的物品,可以与别的玩家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易,以物易物,或以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物。

  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在实际当中,网络游戏者之间均接受以现实金购买“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而这也是诱发相关纠纷的最多见原因。

  在拍卖网站上购买。由于玩家的虚拟财物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存在着需求市场,所以,在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有网络游戏虚拟道具、财物的拍卖活动。

2.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征。

  ①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 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②可再现性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形财产,一旦被毁损、灭失或者消耗,就会出现财产的绝对减少(排除使用价值转移的情形),不可重新出现。但是,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它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如果遇到数据丢失(如电脑死机)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该份数据,达到虚拟财产再现的目的。所以,较之于有形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现性。

  ③合法性

  这一特征之所以区别于传统(形态)财产主要在于强调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而非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为我国目前法律尚未明确对虚拟财产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所以,那些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虚拟财产,比如通过使用“私服”、“外挂”。、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财产属性等手段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它们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而言或许有一定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但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合法的财产,这也体现了打击私服、外挂等网络游戏顽症以维护虚拟世界之公平秩序的法律价值。

  此外,单就娱乐本身而言,我们认为也完全可以成为获得财产的一个合法方式。比如购实彩票应成为市民的娱乐活动,一旦中奖,奖金便是其合法所得。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借“游戏不是劳动,而是娱乐”的论调以否定虚拟财产的获得,显然是缺乏填密逻辑的。

  ④期限性

  期限性这一特点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这也是理论和实务中都最易引起争议之处。我们认为,虚拟财产是具体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否则便荡然无存。作为自主经营的SIP 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娱乐服务,网络游戏必定随着ISP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该期限也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否则,会给ISP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游戏中虚拟财产往往数额巨大,勉强维继经营某些衰落的游戏,ISP将无利可图甚至不堪重负,尤其是当ISP经营不景气而被申请破产时,面临对玩家巨大的损失赔偿,无疑会给新兴的网络游戏产业成长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⑤易变性

  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游戏玩家所控制的帐号(DI)项下,该DI所记载的虚拟财产等是一系列可变的动态参数。功相关的参数(正面)提高后所产出的虚拟财产能给玩家带来更多的乐趣和刺激,这也是虚拟财产交易活跃的重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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