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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4:00:17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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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使省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作如下决定:
一、《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由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发,自1988年10月1日开始,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
二、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守法情况以及其他与全省人民生产生活
密切相关的问题。
三、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在代表选举单位或在代表工作、居住地区,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和小型分散的方式进行。同时也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八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视察。
四、代表可以个人持证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个代表联合视察;可以实地视察,也可以听取情况汇报。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日期由代表自行确定。视察结束时,对视察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五、代表在视察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政府推进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代表持证视察后,应向被视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凡属当地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当地人大常委会转当地有关单位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凡属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
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七、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要认真接待省人大代表的视察,为代表视察提供方便。各单位应由单位负责人向代表介绍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代表的询问。
八、省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支持代表履行职责,在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奖金照发,劳保、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九、《代表视察证》的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代表任期届满和调离本省的,其视察证自行作废;因故不再担任代表职务的,应将视察证及时交回;遗失《代表视察证》的,应即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登报声明作废。



198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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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建立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以下简称:代储粮)兑付应急保障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证粮食流通秩序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农民和基层粮食企业的利益,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的必要性。农村基层粮食企业开展代储粮业务,在促进粮食流通,方便农民生活,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部分代储加工企业受利益驱动,挤占挪用农民代储粮,导致轮出的粮食不能及时回购填库,影响农民正常兑付,损害了存粮农民的利益。为保证农民集中挤兑代储粮时的粮食兑付,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代储粮兑付应急状态,是指在较大范围及短期内出现农民恐慌、大量集中兑付代储粮的状况。

当某县(市、区)两个(含两个)以上代储企业发生农民大量集中兑付代储粮的状况,当地县(市、区)政府应启动县级代储粮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全市代储粮兑付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粮食局。

当两个(含两个)以上市辖县或市区出现农民恐慌、大量集中兑付代储粮,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和蔓延态势的状况,以及超过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代储粮兑付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市级代储粮兑付应急预案。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代储粮兑付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小麦)及成品粮(面粉及其制品)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洛阳市代储粮应急兑付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代储粮应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承担起本辖区应急兑付的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六条 物资保障。地方储备粮是稳定市场,保证代储粮兑付的重要物质基础。本市代储粮应急兑付以市、县地方储备粮吞吐等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第二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七条 市场监测。以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粮食局、各县(市、区)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的构成:(一)市区隶属粮食系统和非隶属粮食系统开展代储粮业务的粮食企业。(二)各县(市、区)隶属粮食系统和非隶属粮食系统开展代储粮业务的粮食企业。

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通过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了解和掌握我市代储代加工、粮食兑付、加工量、运输保障等市场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预警。我市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市辖县或市区的代储点在3日内出现农民恐慌、大量集中兑付代储粮,且兑换量接近代储量的70%时,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粮食局、各县(市、区)工商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做出市场分析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供给准备工作。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市粮食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措施:
全市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市辖县(市、区)的代储点在3日内出现农民挤兑代储粮,兑换量超过代储量的70%,粮食品种脱销断档,并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和蔓延态势的情况时,所在县(市、区)粮食局应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向市政府申请启动洛阳市代储粮应急预案。



第三章 供给应急措施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一)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进入代储粮兑付应急状态时,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讲话和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食购销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第十二条 在购进和调入粮食不能保证代储粮兑付时,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在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后仍不能保证代储粮兑付时,由市政府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和国家专储粮,调控稳定市场。

第十三条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工商、质检、价格监督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采取全市粮源统一分配,农民定量兑付等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



第四章 应急措施启动的程序和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当代储粮兑付出现异常,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时,市粮食局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请示,全市代储粮兑付应急工作在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指挥部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

指挥长:市委常委、市委农工委书记田金钢

副指挥长:市长助理李雪峰、市政府副秘书长邢社军、市粮食局局长史运升

成 员:市发改委副主任王虎立、市粮食局副局长赵曙光、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李保安、市财政局副局长刘庆林、市农发行副行长马素梅、市工商局纪检组长贾玉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司振江、市商务局副局长郭卫彬、市交通局副局长曹忠良、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国栋。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史运升同志担任。

(二)职责

1.根据代储粮兑付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

2.指挥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代储粮兑付应急工作。

3.审定和批准代储粮兑付应急供给方案。

4.下达应急供给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随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指令。

7.在采购原粮、动用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市政府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或国家专储粮,用以保证本市粮食兑付。

(三)分工

指挥长:负责全市代储粮兑付应急的全面指挥。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市发改委:协助市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查处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等行为。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和按有关程序组织粮源。

市统计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信息,提供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和走势。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应急供给所需的相关费用。
  市农发行:负责采购应急粮油所需贷款的安排。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应急供应粮油的质量监督和检测。

市商务局:负责商业系统网点粮油供应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公路运力。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供应期间的社会秩序。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评估和改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代储粮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代储粮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应急经费清算和应急能力恢复。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的合理补偿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根据紧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增加收购,补充市、县两级储备粮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基层代储加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因工作玩忽职守,管理不到位,出现代储粮兑付应急状态的县(市、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性代储粮挤兑事件,拒不执行本预案和应急指令,在粮食储存、加工、供应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给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防范代农储粮风险、处理代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并实施本县(市、区)代储粮兑付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99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的方法。
(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5)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6)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会计政策变更
4.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6.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9.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会计估计变更
11.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12.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13.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14.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5.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会计差错更正
16.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除第17条所列情形外,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18.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9.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附则
20.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1.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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