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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50:48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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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现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和省科委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生物品种、新设计、资源新发现,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与科技管理等方面能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直接应用的科技成果。
(二)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需分年分阶段完成的重点攻关或重大科技项目,在研究进程中取得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应用中,取得全面达到原产品的技术水平,或对新引进的技术有较大的改进,其原材料、工艺等条件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发展、创造的科技成果,或在应用推广原科技成果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成果,包括栽培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
(五)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的非定向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与科技管理等方面对应用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一)根据(84)国科发管字141号文件规定,国家科委负责管理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其标准是:属于国内首创、技术达国内最先进水平并有突出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达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根据闽科(85)034号文件规定,省科委负责管理省级重大科技成果,其标准是:属于省内首创、技术达省内最先进并有显著经济效益或重要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理论成果。
(三)市科委负责管理全市市级科技成果,其标准是:属于市内首创、技术达市内最先进水平并有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达省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理论成果。
(四)市直各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科技成果;各县(区)科委负责管理各县(区)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五)市、县(区)及各部门科技管理机构必须负责做好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报送的材料和报送程序:
(一)科技成果一般在鉴定后20天内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查;县(区)的科技成果报县(区)科委审查;对符合市级以上成果条件的,各主管部门和县(区)科委应在收到材料10天内报送市科委审查登记;对符合省级以上成果条件的,由市科委统一报送省科委登记。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事先商定完成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的排列次序后上报。
(三)报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1)《科技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Ⅰ);
(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3)研究试验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
(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指尚未推广或需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
(四)市级以下的科技成果,各主管部门和县(区)科委每半年向市科委报送《科技成果一览表》(格式见附件Ⅱ)。
(五)以厦门为主的中央、省属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如符合市级以上成果条件的,也报送市科委审查登记,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科委对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相同成果不重复登记。已登记的成果,市科委将在《厦门市科技成果公报》上定期(半年)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如经市科委会同其主管部门或
县(区)科委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撤销。对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委统一发给《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凡未领到登记证书的项目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应按国务院和国家科委及其他部委规定的严格技术鉴定和分级鉴定的原则执行。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单位)组织进行,遇重大科技项目须会同同级科委组织鉴定。
提交技术鉴定的有关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参加技术鉴定会人员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必须严加保密。
凡属下列情况,均视同鉴定结论,可不再召开鉴定会:
(一)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检测和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二)已在生产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经过技术检测,由相应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
(四)科学理论成果(包括软科学成果),如已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引用的;
(五)采取送审形式鉴定并按国家科委和省科委规定格式形成综合鉴定意见的。
第七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一切成果的完成单位都有向其他单位交流、推广(或转让)本单位科技成果的义务。
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可实行政府有计划推广和通过技术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对我市经济建设影响较大的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市科委应积极配合市计委、经委、农委、建委等部门编制推广计划,纳入市经济发展计划。
对组织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取得较好经济效果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有直接贡献的单位,各部门、各县(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省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凡向国外交流的科技成果,要事先根据成果级别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根据各类成果的级别按相应的奖励规定执行。其中,“自然科学奖”与“发明奖”均属于国家奖,“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奖、省级(中央部、委)奖、市级奖。
第十条 厦门市科委统一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县(区)科委和基层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县(区)、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198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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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2]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第十四次全国“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按照第十四次全国“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市场日常监管,加大工作力度,为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不懈努力,现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1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为服务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2年“扫黄”“打非”工作,要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大“扫黄”“打非”工作的力度,坚持集中行动与经营性监管相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反动、淫秽、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经营活动;坚决查缴非法出版物、淫秽出版物、盗版出版物;取缔和关闭无证照或证明不全的销售网点,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整治非法印刷、复制源头,加大对违规印刷、复制企业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市场,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市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上的非法出版物进行反复清扫和全面收缴。重点查缴下列品种: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包括煽动民族分裂和宣扬“东突”恐怖主义的非法出版物,各种刊载所谓“内幕”、“秘闻”的非法书报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宣传品;淫秽色情出版物,尤其是淫秽光盘及青少年学生为读者对象的色情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盗版出版物,特别是盗版教材和教学辅导读物、走私光盘和盗版的著名书刊和影视作品。坚决封堵和查缴境外敌对势力炮制、攻击四项基本、制造思想混乱、破坏社会稳定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
要继续对出版物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理,封堵非法出版物的流通渠道。坚决取缔未经省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书报刊与电子出版物零售和批发市场,坚决关闭严重失控、经限期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场。
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强对城市街头和社区非法兜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淫秽光盘的游商的治理。对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经营业主,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加强对公路、铁路、航空、邮递等运输环节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出版物的委运者和承运者非法经营活动。
要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非法经营活动。坚决取缔以信息服务为幌子,经营含有赌博、淫秽色情、电子游戏等内容的“网吧”,追究有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二)整治非法印刷、复制源头。要切实加强对印刷、复制企业的监管,严防翻印、复制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要从市场上发现的问题入手,严查印刷、复制源头。
整顿印刷秩序。要继续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新出联[2001]16号),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坚决取缔无证照印刷企业。从严查处注册光盘复制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查处大案要案。要加大地非法出版活动的打击力度,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扫黄”“打非”斗争的重要突破口。通过查处大案要案,打掉长期和大批量制销非法出版物特别是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不法团伙,端掉其全部制作、储运窝点,摧毁其地下发行网络,挖掉严重危害出版物市场的毒瘤和祸根。
三、工作步骤
2002年集中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月5日至3月20日。重点是全面清查市场,开展打击走私贩私光盘专项斗争,同时,按期完成2001年9月开展的印刷业整治工作,为春节、“两会”营造欢乐祥和的氛围。第二阶段:5月1日至6月15日。重点是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做到校园周边无非法出版物摊点,无不良“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同时,开展光盘复制企业的检查与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注册光盘复制企业生产盗版光盘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再次全面清缴非法出版物,最大限度净化出版物市场,迎接和庆祝党的十六大召开。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党和国家在新世纪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的高度,深刻认识“扫黄”“打非”工作的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意义。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将“扫黄”“打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和领导干部“扫黄”“打非”责任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新闻出版、公安、文化等部门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增强整体合力,真正把“扫黄”“打非”工作落实到实处。
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扫黄”“打非”工作的经验和成果,每个阶段的集中行动结束后,要将辖区内集中行动的进展情况及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办法》业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民族理论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特设立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二条 参加评奖的成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遵守学术道德。
  第三条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包括每年举行一次调研报告和内部研究报告的评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学术论文、专著等的评奖。如遇特殊情况,经委党组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参评主体
  (一)全国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学术团体、党政机关及个人,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二)评奖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保证参评主体的平等。
  第五条 参评条件
  (一)参评成果,原则上应是已公开发表、并在本研究领域有新突破、新观点、新方法,或对我国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有较高应用价值。
  (二)各类参评成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符合国家标准。
  (三)参评成果除调研报告(含内部研究报告)是当年研究成果外,其余应是近期研究成果,时限为三年,即自评奖日期上溯不超过三年(含三年),以公开发表时间为准。
  (四)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原则上不再参加国家民委的评奖。

第三章 评奖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奖项:
  评奖分为两部分,即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和调研报告评奖(含内部研究报告)。
  (一)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学术论文、论著评奖分为三类,即学术论文类、专著类、译著及工具书类。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等奖:研究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或处于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前沿,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有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
  二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定创新,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前瞻性。
  三等奖:研究成果在理论和方法论上有一定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
  (二)调研报告评奖(含内部研究报告):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
  一等奖:对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或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重大或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或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得到体现,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等奖:调研问题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具备较强的实际应用价值,对民族工作或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的指导性。
  三等奖:调研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性,相关对策措施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对民族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优秀奖:调研较为系统、深入,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指导作用。

第四章 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奖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第八条 为保证评奖工作的科学、客观与公正,设立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具体事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民委有关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由评审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已通过初审的成果进行复审,评定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二)受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对评审工作提出的异议和投诉;
  (三)总结评审工作经验,适时对评奖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章 评奖方法

  第九条 评奖程序
  评奖工作将采取作者申请、单位推荐、有关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方式。主要分为初审、复审及终审三个阶段。
  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是对项目参评资格及研究成果水平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送交相关领域专家审阅。相关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名。评审采用双向匿名方式进行。
  复审:将初审结果送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在参考专家意见基础上,按照相关标准对研究成果进行评议,按规定样式提出评审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
  终审:将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评奖情况送交委党组审定。
  经评选的国家民委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之前需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投诉,并由评委会作出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获奖成果。最终评奖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第十条 评奖原则
  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对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二)不得索取和收受礼品、礼金;
  (三)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评奖前6个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国家民委网站(http://www.seac.gov.cn)、《中国民族报》、《民族工作研究》、《中国民族》等媒体公布评奖通知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参加评奖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索取有关申报材料或通过国家民委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由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研究成果(一式5份)于规定时限内寄至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四条 参评研究成果,不得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以及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取消其三年内参评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第八章 奖励办法、经费

  第十五条 本着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作者,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评审活动所需经费,由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委员会作出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民委。


200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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