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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02:34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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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经1999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长 白恩培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合法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为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征收机关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征收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并报上级财政机关备案。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省契税不分税目和地区,统一适用3%的税率。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以出让金或成交价格征收税款。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税款。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按价格的差额缴纳税款。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税款。纳税人对参照市场价格有异议的,由征收机关依据评估价格核定征收税款。评估价格应由依法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时,由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后,承受者应按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币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或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下列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的机场;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享受免征契税;再次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应缴纳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酌情减证或免征契税。


  第十三条 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社会福利机构以及非营业性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站)以及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地(荒山、荒滩、荒坡)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十四条 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第十五条 国家财政部门对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契税征收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2‰的滞纳金。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包括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省有关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青海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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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2-06-20

教社政厅〔2002〕4号


  现将《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2年4月28日至29日,经部党组同意,教育部社政司在南开大学召开了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研讨会。这次会议是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新形势,探索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改进和创新的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总结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经验,分析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高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的有关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到会并作了题为《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报告。天津市委教卫工委、清华大学党委等11个单位介绍了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的利用与管理,不断增强网上思想政治工作影响力的做法和经验;与会同志就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进行了交流和研讨,并参观考察了天津高校网络建设情况。

  现将会议精神纪要如下:

  会议回顾总结了近年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主要经验。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强调指出,要重视和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使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实效性,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要根据“趋利避害”的精神和“充分利用,积极建设,加强管理”的原则,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和信息占领网络这个阵地,同时防止一些人利用网络传播错误的思想和信息。2000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作了具体部署。2001年,教育部又印发了《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高校校内计算机网络管理提出了规范性意见。各地教育部门高度重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在总体规划、经费投入、网络建设、网上监控和队伍培训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作思路和有效的工作方法,提供了大量鲜活的经验。主要是:必须主动占领网络阵地,善于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和创新;必须将网络文化纳入学校校园文化的总体格局,作为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网上工作与网下工作相结合,全面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综合效应;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建设一支懂网络、会操作、高素质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队伍;必须在高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规划和部署,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信息网络基础建设。

会议认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这项工作发展仍很不平衡,在思想认识、工作体制、网络管理、队伍建设、政策保障等方面存在许多值得重视的问题。从总体上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特别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
  
会议认真分析了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给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作为一种全新的传播技术,已经和正在广泛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它的发展和普及,拓展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空间和渠道,提供了充足的可用教育资源;它的开放性、交互性、及时性及平等性等特点,有助于开展富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亲和力和说服力。同时,它的发展和普及也给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挑战:互联网丰富的信息和资源中良莠互现,我们在思想、行动和技术上的应对准备还相对滞后;互联网范围之广,扩展之快,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大大增加了扩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覆盖面和提高时效性、影响力的困难;网络交往使网络世界的互动关系变得异常复杂,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体制和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给学习、掌握和运用带来了较高的难度,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努力加强自身素质和提高相关专业技能;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凭借其经济、科技优势,以互联网为主要阵地和重要载体,加紧对我实“西化”、“分化”,进行西方政治、宗教和腐朽思想的渗透,影响当代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对此,我们应当高度警惕。

  会议指出,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第一,积极探索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和信息占领网络阵地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高校要重点规划建设有特色、有吸引力和影响力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站,紧紧围绕学校培养人才这个根本和中心工作,打造教育教学的网上平台;要努力营造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开展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网络文化活动;开设具有交互性、开放式的校领导电子信箱,开展在线交流;开展网上专项服务,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校内舆论引导,纠正错误信息和批评错误言论。

  第二,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加强网络管理。要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有关要求融入网络道德教育之中,增强师生上网的政治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同时,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体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加强对局域网、校园网的管理,落实负责制;建立设立网站和主页的审批制度,以及有关的留存制度、巡查和审查制度等。还要通过必要的技术和法律手段,阻止有害信息进入。对涉及校园网络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第三,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队伍建设。要努力建设一支既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思想政治工作,又了解网络文化特点,能比较有效地掌握网络技术,在网上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队伍。这支队伍的构成上应是专兼职结合并有技术保障人员参加。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和网站版主及骨干人员的培训,增强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帮助他们更新观念,强化网络意识,明确新形势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素质的全新要求,并为他们提供学习、考察、交流以及熟悉和使用网络的条件,着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技能。教育部将继续分批对各地教育部门的主管工作人员和直属高校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教育部门也要制定规划,开展培训工作。
  
第四,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机制。要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纳入校园网络建设总体规划。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领导以及建设和管理。各高校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由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领导为组长,由主管网络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对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所需设备、经费和人员编制等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五,努力探索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规律。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信息网络技术的新特点,对新形势下师生思想活动的新特点,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影响和制约工作效果的一些重点问题,抓紧研究和探索,拿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不断增强网上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力和实效性。
  
会议认为,在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中,要着重把握好四个关系:既要“趋利”,又要“避害”。充分认识互联网的利与弊,需要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扎实努力地工作,从而趋利避害,兴利除弊,把互联网“利”发挥到极致,把互联网的“害”降低到最小程度。既要加强监督,又要注重引导。监督和引导是网络管理的两项重要职能。要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把网络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及时删去有害信息。同时,要加强正面引导,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占领高校网络文化阵地,以正压邪。既要加强教育,又要做好服务。必须坚持教育与服务相结合,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在发挥网络的教育功能的同时,要针对广大青年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难题,通过适当的方式,释疑解惑,化解矛盾,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既要重视网上,又要抓好网下。只有主动走进网络世界,积极活动,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大学生的真实思想,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但网上功夫在网下。要发扬我们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丰富的教育资源,创建一种网上网下联动、全时关注、全程覆盖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格局。

会议最后强调,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关键在于落实。一是要始终着眼于积极推进。要努力提高思想认识,要抓思想政治教育网站的“点击率”,还要抓好队伍建设、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等各项基础性工作。二是要始终着眼于改革创新。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本身,就是新形势下对传统思想政治工作在方法和手段上的创新。要及时总结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实践中的新鲜经验,不断深化一些规律性的认识,在方法、手段、观念、思路等方面不断创新。三是要始终着眼于扎实工作。要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要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要树立阵地意识,建好、管好、用好网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加强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口腔颌面部肿瘤
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是指手术切除原发于口腔颌面部的肿瘤,该肿瘤已侵犯或破坏颅底骨结构,或者是颅内肿瘤向外生长已破坏颅底骨结构侵及至颅底区或(和)口腔颌面部等部位。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口腔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咽喉科诊疗科目,能开展血管造影技术,有重症医学科。
(三)口腔颌面外科。
开展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神经外科。
开展神经外科临床诊疗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神经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耳鼻咽喉科。
开展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耳鼻咽喉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需要。
2.符合口腔颌面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无创性心血管成像。
2.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八)有至少2名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外科专业或者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2.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者神经外科或者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由2名以上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所需医用器材。
2.建立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医用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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