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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3:17  浏览:9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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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王武龙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南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一)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使用范围内的通过出让(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属划拨土地,则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
  (二)经依法出让后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生效的房屋预售(购)契约;
  (四)在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
  (四)已列为改造范围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


  第八条 以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同一房屋的部分设定抵押的,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其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地上新增的房屋或其他附着物,均为抵押物一部分。


  第十条 抵押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当事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抵押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份额为限。


  第十一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后出租的房地产,其租期不得超过抵押期限。


  第十二条 以房地产中未设置抵押的部分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将已作部分抵押的状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以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再作抵押的,必须征得先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总价值的75%。


  第十三条 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属国有资产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属集体资产的,必须经职代会通过。“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抵押期不得超过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四条 凡以房地产(包括涉外房地产)作抵押物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申请贷款的,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国内金融机构为其作信用担保的,可以先将其房地产抵押给国内金融机构,由国内金融机构为其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申请贷款。

第三章 抵押合同订立与登记





  第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以中文本为准。合同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抵押房地产的估价,可以按规定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抵押时,抵押权人认为需要投保的,抵押人必须先按抵押评估价值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条 抵押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评估报告以及下列证件,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必须交验下列证件:
  (一)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交验:
  1、抵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书;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
  (二)以房屋预售(购)契约设定抵押的,必须交验有效的预售(购)契约及预交款凭证。
  (三)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交验:
  1、土地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许可证;
  4、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5、建设工程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建设工程概算书;
  8、总平面图;
  9、工程设计图;
  10、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年度投资计划);
  11、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商品房销售的,还必须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抵押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必须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抵押当事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时,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代管人继续履行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继承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其因继承而获得的实际价值为限,代管人依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时,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抵押关系不变,变更抵押合同;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由双方重新设定抵押物或在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以享受补偿。

第五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赠与、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二十八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因抵押人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六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
  (一)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的;
  (二)债务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债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代管人不履行债务的;
  (四)债务人被宣告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的。


  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可以申请采取拍卖、出卖、转让及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物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人及其他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被处分的,该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处分:
  (一)抵押权人书面申请中止的;
  (二)债务人申请并能及时履行债务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处分的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息、罚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追偿不足部分。


  第三十七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的,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时登记的按各方债权比例清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均必须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抵押双方当事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以视情节,处以责任方债务价值1%至5%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属五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按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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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我部决定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尽的职责。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举办,保障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针对饮用水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二、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卫生状况,摸清供水设施底数。监督检查要以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监测情况等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坚决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奥运会举办城市要特别加大对奥运场馆、接待单位和旅游景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
三、切实加强水质检测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完善仪器设备、检测试剂和专业人员配备,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饮用水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奥运会举办城市卫生部门要制订奥运期间饮用水卫生保障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加: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doc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监督发〔2008〕5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
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我部决定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尽的职责。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举办,保障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针对饮用水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二、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卫生状况,摸清供水设施底数。监督检查要以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监测情况等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坚决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奥运会举办城市要特别加大对奥运场馆、接待单位和旅游景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
三、切实加强水质检测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完善仪器设备、检测试剂和专业人员配备,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饮用水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奥运会举办城市卫生部门要制订奥运期间饮用水卫生保障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国饮用水卫生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规范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全面掌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状况,进一步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范围
(一)辖区内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地级以上城市市政水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市政水厂以及城市内企业和学校自建水厂。
(二)辖区内城市所有二次供水设施。
三、检查内容
(一)对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情况、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及水质监测情况以及供管水人员卫生管理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并调查供水单位和设施基本情况,完成监督检查表(见附表1-2)。
(二)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卫生部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地区按照试点方案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其他地区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当地的实施要求和水质情况,选择监测指标和适当比例的水质监测点,实施水质监测。
(三)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水质检测能力和水性疾病监测能力进行调查,完成相应调查表(见附表3-4)。
四、时间安排
(一)培训准备阶段(2008年4月)。我部组织对各省(区、市)有关负责人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水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实施方案培训。
(二)检查实施阶段(2008年5月-2008年10月)。各地按照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监督检查,落实查处、整改工作,完成相关调查,填写监督检查和调查表格,并认真审核。
(三)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11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监督检查和调查数据录入数据库(软件另行发放),并将数据库及专项检查总结逐级上报,最后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汇总报我部卫生监督局。
(四)全面总结阶段(2009年6月)。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将辖区内2008年5月-2009年5月城市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汇总后报送我部卫生监督局(报送内容和方式另行通知)。我部将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进行全面总结。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赵月朝、兰德增
电话:010-68792398、68792401
传真:010-68792400
E-mail:yrichardz@hotmail.com, landezeng@126.com

附表: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
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性疾病监测能力调查表









附表1.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一)

标准编码:☐☐☐☐☐☐
一、基本情况供水单位名称: 投入使用时间:☐☐☐☐年/☐☐月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区(县、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类别:☐设市城市市政水厂 ☐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市政水厂 ☐城市企业自建水厂 ☐城市学校自建水厂 ☐其他(请注明) 职工总人数:☐☐☐☐人 供、管水人员数:☐☐☐☐人设计供水能力:☐☐☐.☐☐万吨/日 实际供水能力:☐☐☐.☐☐万吨/日 供水人口:☐☐☐.☐☐万人
二、水源基本情况水源类型:☐江河,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湖泊,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水库,水源水水质分级: ☐级 ☐深层地下水,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浅层地下水,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其他(请注明) 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取水点周围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有,主要措施有: ☐无取水点防护范围内污染源:☐有,主要污染源有: ☐无
三、水处理工艺水净化设施:☐具有且正常运转 ☐具有但未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 ☐不具有水处理工艺:☐混凝沉淀 ☐过滤 ☐消毒 ☐预氧化 ☐活性炭 ☐膜处理 ☐除臭 ☐除氟 ☐除砷 ☐除铁 ☐除锰 ☐其他(请注明) 化学水处理剂投加方式:☐机械投加 ☐人工投加 ☐机械+人工投加水消毒设施:☐具有且正常运转 ☐具有但未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 ☐不具有消毒剂投加方式:☐机械投加 ☐人工投加 ☐机械+人工投加消毒剂:☐液氯 ☐漂白粉 ☐氯胺 ☐次氯酸钠 ☐二氧化氯 ☐臭氧 ☐其他(请注明)
四、卫生管理情况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是 ☐否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审查验收:涉及项目☐☐项,其中,经过卫生审查验收☐☐项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专职☐☐☐人,兼职☐☐人是否具有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是,主要有: ☐否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输配水设备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管网防护材料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水处理器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水处理材料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化学水处理剂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消毒产品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水污染事件:污染性质:2003年至2008年,生物性☐☐次,化学性☐☐次,其他☐☐次污染环节:2003年至2008年,水源水☐☐次,水厂☐☐次,管网☐☐次
五、水质检测情况水质检验室:☐具有且正常运转 ☐具有但未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 ☐不具有水质检验设备是否满足检验工作要求:☐是 ☐否水质检验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应检定☐☐☐件,实际检定☐☐☐件水质检验人员: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无职称☐☐人检验项目和频率: ☐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要求执行,☐符合 ☐不符合 ☐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要求执行,☐符合 ☐不符合 ☐按《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 308-2004)要求执行,☐符合 ☐不符合 ☐未按以上要求执行,请说明: 是否具有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是 ☐否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监测资料:☐是 ☐否
被监督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表1.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二)
(仅限市政供水单位填写)
序号 指标 检测能力(具备-1,不具备-0) 出厂水检测项目及频率(选择相应的检测项目划√)
日检测 月检测 双月检测 季检测 半年检测
1 色度          
2 浑浊度          
3 臭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pH值          
6 铝          
7 铁          
8 锰          
9 铜          
10 锌          
11 氯化物          
12 硫酸盐          
13 溶解性总固体          
14 总硬度          
15 耗氧量          
16 挥发酚类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18 砷          
19 镉          
20 铬(六价)          
21 铅          
22 汞          
23 硒          
24 氰化物          
25 氟化物          
26 硝酸盐氮          
27 三氯甲烷          
28 四氯化碳          
29 溴酸盐          
30 甲醛          
31 亚氯酸盐          
32 氯酸盐          
33 游离余氯          
34 氯胺          
35 二氧化氯          
36 臭氧          
37 菌落总数
38 总大肠菌群
序号 指标 检测能力(具备-1,不具备-0) 出厂水检测项目及频率(选择相应的检测项目划√)
日检测 月检测 双月检测 季检测 半年检测
39 耐热大肠菌群
40 大肠埃希氏菌
41 总α放射性          
42 总β放射性          
43 贾第鞭毛虫          
44 隐孢子虫          
45 锑          
46 钡          
47 铍          
48 硼          
49 钼          
50 镍          
51 银          
52 铊          
53 氯化氰          
54 一氯二溴甲烷          
55 二氯一溴甲烷          
56 二氯乙酸          
57 1,2-二氯乙烷          
58 二氯甲烷          
59 1,1,1-三氯乙烷          
60 三氯乙酸          
61 三氯乙醛          
62 2,4,6-三氯酚          
63 三溴甲烷          
64 七氯          
65 马拉硫磷          
66 五氯酚          
67 六六六          
68 六氯苯          
69 乐果          
70 对硫磷          
71 灭草松          
72 甲基对硫磷          
73 百菌清
74 呋喃丹
75 林丹
76 毒死蜱
77 草甘膦
78 敌敌畏

序号 指标 检测能力(具备-1,不具备-0) 出厂水检测项目及频率(选择相应的检测项目划√)
日检测 月检测 双月检测 季检测 半年检测
79 莠去津
80 溴氰菊酯
81 2,4-滴          
82 滴滴涕          
83 乙苯          
84 二甲苯          
85 1,1-二氯乙烯          
86 1,2-二氯乙烯          
87 1,2-二氯苯          
88 1,4-二氯苯          
89 三氯乙烯          
90 三氯苯          
91 六氯丁二烯          
92 丙烯酰胺          
93 四氯乙烯          
94 甲苯          
95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96 环氧氯丙烷          
97 苯          
98 苯乙烯          
99 苯并(a)芘          
100 氯乙烯          
101 氯苯          
102 微囊藻毒素          
103 氨氮          
104 硫化物          
105 钠          
106 三卤甲烷(*为计算值,无需填写) ---- ---- ---- ---- ---- ----
  合计
被监督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表2. 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
标准编码:☐☐☐☐☐☐
一、基本情况二次供水设施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区(县、旗) 二次供水设施数量:☐☐个 设施构造:蓄水池+水箱☐☐个 蓄水池+增压泵☐☐个 增压泵+水箱☐☐个 增压泵☐☐个水源类型:☐市政水厂供水 ☐自建水厂供水 ☐自备井水 ☐其他(请注明) 用水单位:☐居民楼 ☐宾馆、饭店 ☐机关事业单位 ☐写字楼 ☐其他供水户数:☐☐☐☐户 供水人数:☐☐☐☐人管理单位名称: 管理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二、卫生管理情况管理主体单位是否明确:☐是 ☐否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是 ☐否是否具有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是 ☐否是否具有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是 ☐否是否具有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是 ☐否专兼职管供水人员:专职☐☐人 兼职☐☐人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水箱是否专用:专用水箱☐☐个 非专用水箱☐☐个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审查验收:涉及项目☐☐项,其中,经过卫生审查验收☐☐项水箱间安全防护:有门有锁☐☐个 有门无锁☐☐个 无门无锁☐☐个水箱入口处上锁装置:上锁☐☐个 未上锁☐☐个水箱下水管是否与溢、泄水管直接连通:连通☐☐个 不连通☐☐个蓄水池周围10m内污染源:☐☐个有污染源 ☐☐个无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污染源:☐☐个有污染源 ☐☐个无污染源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消毒产品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三、水箱构造水箱材质类型: 不锈钢板☐☐个 搪瓷钢板☐☐个 普通钢板☐☐个 镀锌钢板☐☐个 玻璃钢板☐☐个 玻璃钢涂层☐☐个 水泥☐☐个 水泥+瓷砖☐☐个 水泥+防护涂料☐☐个 其他☐☐个
四、清洗、消毒水箱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清洗消毒周期为:☐☐个月 ☐否水箱清洗消毒记录:☐☐有记录 ☐无记录是否采取水质消毒措施:☐是,机械投加☐☐个 人工投加☐☐个 机械+人工投加☐☐个 ☐否水质消毒剂:☐液氯 ☐漂白粉 ☐氯胺 ☐次氯酸钠 ☐二氧化氯 ☐臭氧 ☐紫外线 ☐其他(请注明) 水箱清洗消毒后恢复使用前水质检验:经过检验☐☐个 未经过检验☐☐个
五、水质检验水质是否进行日常检测:☐是,检测项目: ☐否是否定期进行水质全面检验:☐是,检验周期为:☐☐个月 ☐否是否具有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是 ☐否
被监督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信息
标准编码:☐☐☐☐☐☐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水质检测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填表人
电子邮箱
办公室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公章)







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二)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检验能力
填写说明:“是否计量认证指标”:是填1,否填0。“能否检测”:可以检测填1,不能检测填0。不能检测的项目还需要填“不能检测的原因”,各栏中是填1,否填0,缺少相关试剂一栏请填写具体试剂名称。“合计”:不用填写,可自动计算结果。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常规指标  
1 色度              
2 浑浊度              
3 臭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pH值              
6 铝              
7 铁              
8 锰              
9 铜              
10 锌              
11 氯化物              
12 硫酸盐              
13 溶解性总固体              
14 总硬度              
15 耗氧量              
16 挥发酚类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18 砷              
19 镉              
20 铬(六价)              
21 铅              
22 汞              
23 硒              
24 氰化物              
25 氟化物              
26 硝酸盐氮              
27 三氯甲烷              
28 四氯化碳              
29 溴酸盐              
30 甲醛              
31 亚氯酸盐              
32 氯酸盐              
33 游离余氯              
34 氯胺              
35 二氧化氯              
36 臭氧              
37 菌落总数              
38 总大肠菌群              
39 耐热大肠菌群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40 大肠埃希氏菌              
41 总α放射性              
42 总β放射性              
非常规指标  
1 贾第鞭毛虫              
2 隐孢子虫              
3 锑              
4 钡              
5 铍              
6 硼              
7 钼              
8 镍              
9 银              
10 铊              
11 氯化氰              
12 一氯二溴甲烷              
13 二氯一溴甲烷              
14 二氯乙酸              
15 1,2-二氯乙烷              
16 二氯甲烷              
17 1,1,1-三氯乙烷              
18 三氯乙酸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19 三氯乙醛              
20 2,4,6-三氯酚              
21 三溴甲烷              
22 七氯              
23 马拉硫磷              
24 五氯酚              
25 六六六              
26 六氯苯              
27 乐果              
28 对硫磷              
29 灭草松              
30 甲基对硫磷              
31 百菌清              
32 呋喃丹              
33 林丹              
34 毒死蜱              
35 草甘膦              
36 敌敌畏              
37 莠去津              
38 溴氰菊酯              
39 2,4-滴              
40 滴滴涕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41 乙苯              
42 二甲苯              
43 1,1-二氯乙烯              
44 1,2-二氯乙烯              
45 1,2-二氯苯              
46 1,4-二氯苯              
47 三氯乙烯              
48 三氯苯              
49 六氯丁二烯              
50 丙烯酰胺              
51 四氯乙烯              
52 甲苯              
53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54 环氧氯丙烷              
55 苯              
56 苯乙烯              
57 苯并(a)芘              
58 氯乙烯              
59 氯苯              
60 微囊藻毒素              
61 氨氮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62 硫化物              
63 钠              
64 三卤甲烷*为计算值,无需填写。 ---- ---- ---- ---- ---- ---- ----
  合计 0 0 0 0 0 0 0




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三)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
填写说明:“使用方法”:本实验室使用的方法填1,不使用的方法填0,不可空项。“存在问题”:是指在检验方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序号 指标 GB/T5750.1-13 方法 使用方法 存在问题
1 色度 1.铂、钴标准比色法    
2 浑浊度 1.散射法-福尔马肼标准    
  2.目视比浊法-福尔马肼标准    
3 臭和味 1.嗅气和尝味法    
4 肉眼可见物 1.直接观察法    
5 pH值 1.玻璃电极法    
  2.标准缓冲溶液比色法    
6 铝 1.铬天青S分光光度法    
  2.水杨基荧光酮-氯代十六烷基吡啶分光光度法    
  3.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7 铁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    
  3.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8 锰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过硫酸铵分光光度法    
  3.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4.高碘酸银(Ⅲ)钾分光光度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9 铜 1.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4.双乙醛草酰二腙分光光度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0 锌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锌试剂-环已酮分光光度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    
11 氯化物 1.硝酸银容量法    
  2.离子色谱法    
  3.硝酸汞容量法    
序号 指标 GB/T5750.1-13 方法 使用方法 存在问题
12 硫酸盐 1.硫酸钡比浊法    
  2.离子色谱法    
  3.铬酸钡分光光度法(热法)    
  4.铬酸钡分光光度法(冷法)    
  5.硫酸钡烧灼称量法    
13 溶解性总固体 1.称量法    
14 总硬度 1.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滴定法    
15 耗氧量 1.酸性高锰酸钾滴定法    
  2.碱性高锰酸钾滴定法    
16 挥发酚类 1.4-氨基安替比林氯仿萃取分光光度法    
  2.4-氨基安替比林直接分光光度法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1.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2.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18 砷 1.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2.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3.锌-硫酸系统新银盐分光光度法    
  4.砷斑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9 镉 1.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见铅11.4)    
  5.原子荧光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7.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    
20 铬(六价)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1 铅 1.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5.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2 汞 1.原子荧光法    
  2.冷原子吸收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3 硒 1.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序号 指标 GB/T5750.1-13 方法 使用方法 存在问题
  2.二氨基萘荧光法    
  3.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5.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4 氰化物 1.异烟酸-吡唑酮分光光度法    
  2.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25 氟化物 1.离子选择电极法    
  2.离子色谱法    
  3.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4.双波长系数倍率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5.锆盐茜素比色法    
26 硝酸盐氮 1.麝香草酚分光光度法    
  2.紫外分光光度法    
  3.离子色谱法    
  4.镉柱还原法    
27 三氯甲烷 1.填充柱气相色谱法    
  2.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    
28 四氯化碳 1.填充柱气相色谱法    
  2.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    
29 溴酸盐 1.离子色谱法-氢氧根系统淋洗液    
  2.离子色谱法-碳酸盐系统淋洗液    
30 甲醛 1.4-氨基-3-联氨-5-巯基-1,2,4,-三氯杂茂(AHMT)分光光度法    
31 亚氯酸盐 1.碘量法    
  2.离子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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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42号

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委(粮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报送市发改委(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区(县级市)填报的《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进行评审。

(三)抽查。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改委(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等级。采用“定性+定量”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等级。各项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的,评为达标单位;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为不达标单位。

(二)奖惩办法。市人民政府对任期内两次考核结果均为达标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其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对不达标者进行通报批评。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为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2.广州市有关单位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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