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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09:31  浏览:8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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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已印发各地。我省从一九七九贯彻执行省委[1979]85号文件以来,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取得了很大进展。为了开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局面,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端正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重要的政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伟大事业,对振兴我省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此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要象重视国营企业一样重视城镇集体企业,把扶持发展城
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纠正轻视、歧视集体经济的错误思想。省计经委和各级经委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专人分管这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搞好统筹、协调。城镇集体经济具有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适应市场快等特点
,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放宽搞活,不能生搬硬套国营企业的管理模式。省级有关部门既要遵守国家统一政策,又要结合实际灵活执行,力所能及地从财力上、物力上积极扶持其发展。
二、立足本地资源,有重点地发展
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以小补大、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生活、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业、品种和服务项目,重点发展食品、饲料、皮革、塑料、服装、建材、交通、小五金、小百货和商业、饮食、修理业,积极创造和发展有自己特色的优质产品和先进技艺。新办
城镇集体企业要由主管部门与归口部门审查,按照规定报批,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三、实行按产品归口管理,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要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搞好产品的归口管理。产品归口管理,要坚持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不变。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发展规划,衔接供销,定点协作,产品质量,技术业务标准,有关经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环保等统筹协调工作。


城镇集体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得到切实尊重和保护,其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人事任免权不许侵犯。省委[1979]85号文件下达以来,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占、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仓库、
门市部、原材料、产品、商品和劳动力的,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清理、纠正和退赔。这项工作,最迟于一九八四年底搞完。
除中央和省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费用。对摊派和平调以及其他侵犯集体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抵制、索赔经济损失。
四、建立多种灵活的供销渠道,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
城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采取计划供应和部门、企业之间调剂余缺等多种形式解决。生产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产品和承担计划运输任务所需的计划物资,要按现行物资分配体制纳入计划。各级物资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国营和集体经济要一视同仁,做到编报计划一样,立户供
应一样,价格和收费标准一样,参加各种业务活动一样。未列入计划的产品,特别是小商品生产和修理服务所需的计划物资,各级计划部门在安排物资分配计划时应当单列户头,尽量照顾。企业要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广开物资来源,可以进行物资余缺调剂,用自销产品交换原材料,采
购国家允许上市的物资。国营企业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凡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够利用的,本着“先利用,后回收(回炉)”的原则,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计划优先选用。
城镇集体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其产品的销售方式可以灵活多样。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产品,由商业物资部门按计划收购,也要留一定比例由企业自销。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由企业和主管部门的供销公司或供销经理部零售,可以批发,可以出县、出省。
五、在国家政策允许和各级财力可能的前提下,从资金和税收上继续大力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
城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积累。新老企业要逐步恢复和实行职工交纳股金的制度,并根据条件动员职工集资。
从一九八四年起,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尽可能拿出一笔钱来建立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有借有还,不付利息,周转使用。
对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的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可从投产或营业之日起,除税法规定不予减免的产品外,免征一年工商税和三年所得税。其中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的新办企业,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各三年。
对原有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超过上年底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免征所得税一年;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地、市、州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
使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还贷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83]财税字第313号的规定执行。即:在缴纳工商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少数企业按此规定归还贷款仍有较大困难的,经当地税务
机关审查属实后,报省税务局批准,可再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在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业提取利润和各项基金。
六、改进费用提取办法,注重使用效益
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数额要尽量从低,一般不超过企业销售收(营业额)的百分之一。管理费的使用要按规定开支,主要用于行政经费,也可用于新产品和智力开发。
提取集体事业建设基金,要本着“留多提少,下多上少”的原则,一般应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有困难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免缴。城镇集体运输、建筑企业不缴纳。这项基金的大部分要由县主管部门掌握使用,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逐步做到有偿使用,由各级银行、税务
部门监督执行。
七、合理分配企业内的收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企业税后利润除上缴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外,全部留给企业。这部分留利,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和偿还贷款;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用于股金分红、劳动分红
的部分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在计算用于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分红的留利比例时,应先扣除国家政策减免税费部分。减免税收的部分只能用于发展生产。
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一定要实行按劳分配。工资形式可从不同行业、企业、工种的特点出发,多种多样。工资水平要能高能低,工资等级要能升能降。不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由职工民主讨论,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必须坚持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在不
增加可比产品单位成本工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不受限制,但企业工资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劳动生产率和利税增长的幅度。
城镇集体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解决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职工试行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报告》办理,实行县、市行业统筹仍有困
难的地方,可报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再由市、地、州行业统筹一部分,以补助个别困难的县、市。



198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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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转化与产业化,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科教兴市战略,鼓励研究开发、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列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并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奖励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实施专利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形成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授予从事科技创新、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对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公民、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40项。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一般每2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直各部门、各园区、行业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组织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每项5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2万元。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按每项10万元执行,获评奖项具有重大影响并取得重大效益的,奖金数额每项可按高于10万元的标准单独进行重奖。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据实安排。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或违规收取费用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予以取缔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县市区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05〕40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应否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应否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3)23号《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应否撤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业经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在其再审裁定中,除写明再审期间中止原? 芯龅闹葱型猓褂σ徊⒊废屑度嗣穹ㄔ翰祷卦偕笊昵氲耐ㄖ?


199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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