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57:07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制定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关于医疗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工伤医疗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伤医疗管理的政策、制度,确 定工伤医疗定点医院,指导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 伤医疗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 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下同)工伤医疗管理。
第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医疗费用管理工作。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 构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工作。
第五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达到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 付,未达到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等由企业支付。
第六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
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工伤医疗费用由雇主支付。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必须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八条 工伤职工除紧急抢救外应到本人的大病统筹定点医院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
工伤职工经紧急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回大病统筹定点医院或者指定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伤职工经紧急抢救脱离危险后,应及时回本市到大病统筹定点医院或 者指定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十条 工伤职工到本市非大病统筹定点医院(紧急抢救除外)或擅自赴外地医院治疗工伤、职业病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范围的,给予报销,个人不负担。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发生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范围以外医疗费,因伤情治疗所必需的药品费、检查治疗费用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给予报销。在门诊就诊和住院期间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护理费、取暖费等按有关文件执行,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继续治疗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家居外地的工伤职工在当地医院治疗工伤、职业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签署意见,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县级以上的医院治 疗,其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与治疗其他疾病界限难以划定而产生医疗费用报销争议,或者是否由于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难以判定的,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诊疗医院提供该职工病案,由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确认、鉴定。
经医疗专家确认属于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予以报销,属于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经医疗专家鉴定,职工由于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的,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规定予以报销;职工工伤、职业病与其他疾病无关联或者无法作出结论的,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大病统筹定点医院和指定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抢救、治疗后,出具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诊断证明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依据。
第十八条 大病统筹定点医院和指定医疗机构按大病医疗统筹项目填报住院的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清单。
第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职业病,出院带药量不超过两个月;门诊治疗工伤、职业病,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中已领取《工伤证》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企业垫支,每月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结 算。未领取《工伤证》的职工,待其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鉴定后达到伤残等级并领取《工伤证》后,方可结算工伤? 搅品延谩? 第二十一条 企业每月持诊断证明、有效收据复印件、门诊处方、“费用清单”等有关材料,填报《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工伤职工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由企业持《审批
表》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工伤医疗费用总额超过五万元的,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后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开封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开封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2004年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消防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共计100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0分)
(一)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目标明确,有针对性,并对上年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5分);
(二)贯彻落实《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措施具体,效果明显(5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得到深入贯彻落实,6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到61号令要求(5分);
(四)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特大火灾以及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责任的追查落实(5分)。
二、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分)
(一)尉氏县完成永兴镇、洧川镇的消防规划编制、评审、发布工作,市政消火栓达到60个;通许县新增消防车一部,市政消火栓达到50个;兰考县完成县城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发布工作,市政消火栓达到50个;开封县建成消防站并投入使用,完成朱仙镇、陈留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发布工作,市政消火栓达到60个;杞县完成消防队搬迁工作,完成高阳镇的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评审、发布工作,市政消火栓达到80个(15分)。
(二)加大对消防事业的财政投入,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许县、杞县、兰考县、开封县消防业务经费达到每月1万元,鼓楼区、顺河回族区、龙亭区、南关区、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业务经费达到每月3000元,并及时拨付,无挤占、挪用现象(5分)。
三、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15分)
(一)各区(郊区除外)已建成社区的三分之一正常开展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消防设施完善,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15分);
(二)五县和郊区认真贯彻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意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选择3—5个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15分)。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20分)
(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定,整改措施到位(5分);
(二)原立案挂号的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整改(15分)。
五、消防监督执法(10分)
(一)执法严格,程序规范,无行政败诉案件(3分);
(二)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小型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易燃易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效果明显(4分);
(三)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标准,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现象(3分)。
六、火灾事故(15分)
(一)全年无重特大火灾事故(8分);
(二)按火灾死、伤人数同本县区人数的比例排名,第一名得7分,其余依次降低0.5分。
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消防部门负责,市政府对完成消防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消防工作年度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在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企业的工作推动下,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数量快速增长,域名应用日益广泛,域名在维护和保障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但近期少数企业违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干扰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维护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秩序,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规范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备案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含.COM、.NET等境外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据域名管理办法向我部备案。符合条件并备案的,我部将向社会公布。

  不具备条件且未经我部备案的或超出备案项目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单位,应立即停止违规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尽快整改达到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到我部办理备案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备案或超出备案范围继续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我部将依据域名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各电信运营企业对经我部确认违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当中止提供其接入服务。

  二、清理违规注册域名。在我国境内从事域名(含.COM、.NET等境外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尽快对本单位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全面清查。对违反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域名,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注销的,我部将依据域名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域名注册情况和具体清查情况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部电信管理局。未按规定报送的,我部将不予备案。

  三、进一步贯彻域名管理办法。域名关系到我国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和域名注册代理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学习域名管理办法,深刻领会其内涵,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和执行,提高自身管理和服务水平,共同维护和推动我国互联网络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