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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23:03  浏览:8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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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步行街范围)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
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
第八条 (路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条 (市容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委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审批。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批。
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步行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灯光管理)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时,应当征求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对灯光设计方案的意见。已建项目的灯光设施应当按照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予以维护。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步行街内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丢弃口香糖和其他废弃物,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等污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责令行为人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废弃物,并处以50元罚款。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二)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三)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四)破坏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绿化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园林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折损树木;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
(三)损害园林设施;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的;
(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步行街内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征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服务要求)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步行街内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指示标志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为游客提供必要的问讯、指路等服务。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义务)
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身份证件。
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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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委关于厦门火车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经委关于厦门火车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当前交通运输形势发展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货场管理,提高铁路货场接卸能力,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及闽南“金三角”建设,工农业生产,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解决厦门火车站在卸车出货方面存在的问题,挖掘潜力,缓和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同时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搬
运装卸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铁路、交通运输和物资部门的协调、推广卸车出货合同制,执行经济责任制,组织好快装、快卸、快运,确保畅通,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二、厦门站、厦门北站及杏林站应在市经委和市运输指挥部领导下,以原运输指挥所为基础成立“联合运输协作办公室”。由铁路、公路交通、港口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协调衔接卸车出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眼前要着手认真研究贯彻全省铁路卸车出货工作会议精神,省经委闽经交(
1986)202号转发国家经委经交(1986)235号文《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巩固和发展联运工作,提高运输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厦门火车站(厦门、厦门北、杏林)要建立卸车出货领导小组,除加强领导外,并做好如下工作:
1.做好预、确报工作。到货及时通知,本市采用明信片、信函或电话通知,外地采用电报通知(电报费向货主收取)。
2.要执行24小时工作制,车站要安排工作人员,做到:日卸夜搬、夜卸日出”。
3.加强车站进出货作业计划,执行以出定进、以卸定装的原则,卸车要为快出、快搬、快运创造条件。
4.车站要结合路风的整顿,搞好货场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装卸质量。
四、公路运输(包括民间工具的短途运输、搬运、装卸)部门负责公转铁、铁转公的运输衔接。
市区车站、港口疏运应采取长短结合,搞好短途运输,要求做到:
1.公路短途运输及搬运装卸要切实做到“日卸夜搬、夜卸日出”,积极与火车站开展公、铁联运合同制。
2.要积极推行合同运输,与物资部门签订的运输合同应抄送一个给火车站,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运输质量。力求做到托运不来人,送货上门,安全运输。
3.要坚决服从调度,随调随到,做到有货必运、有路必走、爱护物资、保质保量。
五、港口方面负责水转铁、铁转水和本市大宗物资装卸任务,要求做到:
1.要与车站签订鹭江专用线合同运输及东渡专用线的运输协议。
2.要确保火车站的装卸劳力。做到24小时不间断的装卸作业,确报与作作时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
3.汕头中转物资及其他大宗疏港物资的运输。可以进一步和车站商定合同运输,以确保疏港站任务的完成。
六、各工矿企业、商业、物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领导,要求做到:
1.推广福州东站“日卸夜搬、夜卸日出”的经验,切实做到夜间、节假日、公休日都坚持做好铁路出货工作,要有人出货、运输、收货。
2.凡是进出火车站的自运物资,必须按车站和我市规定进出时间签订运输合同,逾期除负责经济责任外,车站可以采取停、限装措施。
七、为加速仓库、货场周转,使到、发物资迅速进出货场、仓库以确保铁路畅通无阻特作如下规定:
1.物资到站自发出通知时起,本市物资必须在24小时内,外地物资必须在48小时内出货完毕、如逾期出货,铁路应核收暂存费(包括转堆到运输,物资部门仓库),具体规定如下:
逾期第一天至第五天按闽经交(1984)375号文中规定的厦门站费率累进加倍核收。
从第六天起按第五天的费率计算核收。
核收的暂存费不能超过货物本身价值70%。
超过一个月,货主仍不领取的按无法交付货物报批处理。专用线除外。
2.铁路卸车出货要根据以出定进,以卸定安装的原则,对卸车出货好的单位,优先安排、优先进站、优先装车、对不执行卸车、出货规定,造成压车、压站者,铁路部门除按逾期办法处理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限装措施,其压站物资组织强制搬场转堆,其所需费用由货
主负责支付。
3.凡是申请进站物资必须按通知规定时间内进站,如未按通知时间内进站,车站可以不安排货位或按影响货位周转时间核收货位暂存费(费率同上)。
八、为加速车站卸车出货工作,凡是各专业运输部门和物资部门自带汽车装卸工,可以自装卸(北站,杏林站要交货场、道路维修费)。
各运输部门,装卸部门的汽车装卸、搬运费均应执行厦门市物委统一制定的费率,并要求改善服务态度,禁止野蛮装卸,不断提高装卸质量。
九、为挖掘运输潜力,开辟第二货场,扩大运输能力,为经济特区建设服务,凡有专用线单位在优先确保该单位的物资装卸外,必须开展专用线共用,其共用方法及费收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厦 门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



1986年12月15日
论 网 络 舆 论 监 督

兰绍江


内容提要: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包括政治生活方式。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 * * * * *
2003年,沈阳刘涌涉黑犯罪团伙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一波三折,引起了一场轰动全国的网上大讨论。虽然此案已告终结,但它造成的舆论效应却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迪。
在刘涌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严惩黑社会犯罪的鲜明意愿,最终导致了最高法院对刘涌案件的再审。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互联网”成为民意表达的最佳手段。
一、从刘涌案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意义
1、 民意得到了真实、充分的表达。刘涌涉黑犯罪集团案堪称建国以来罕见。众所周知,黑社会犯罪危害之严重非其他犯罪所能比拟,为各国政府之大患。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虽刚起步不久,但来势凶猛,国家对此已经确定了“露头就打,从重从快处罚”的方针,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深得民心的举措。刘涌集团危害一方十几年,终于绳之以法,自然为国人瞩目。当辽宁省高院以含糊其辞、“莫须有”的理由将刘涌死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死缓,尤其是部分“知名教授”违背民意、以权威面目书面干预审判活动的曝光,激起了国人的愤怒,引发民众投入一场空前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爱憎分明的人民意志得到充分表达:①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首恶必须严惩,决不允许假借“人道、人权”姑息养奸;尽管个别“权威”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并不是很严重的罪,这样的案件到了美国可能判无罪,不是判死缓的问题云云[注],但人民不信邪,他们知道孰轻孰重,他们更不会用美国的法律来断中国的案子。 “刘涌不死,民心死”,一语表达了人民对黑恶势力的深恶痛绝。②维护司法公正,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预司法审判活动。有的 “专家”断言判处刘涌死刑是我国一贯重刑思想的体现,民众的态度是媒体片面引导的结果,是用感情代替法律;更有人建议最高法院改写辽宁高法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明确“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者注: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的罪责了!)说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尊严的维护。”[注]但是,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3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百姓心中有杆秤”,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次参与讨论人员范围之广、人数之多,感情和理性几乎都达到极致,正是如此,才避免了黑白颠倒和无限放纵。这充分说明,正义存在于民众之中,人民懂法、而且最理解法律的宗旨。
2、 正义存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刘涌案的二审改判曾一度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某种怀疑;但最高人民法院正视全国人民的质询和呼声,依法对刘涌案提起再审,并最终维护了正义。人们看到我国的司法敢于从容面对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正如有位法学博士所言:再审本身是一个进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反映了法律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并非只有程序正义而没有实质正义,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 [注] 。刘涌一案的再审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用自己的行动体现对民意的尊重。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又产生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法律是一定形态的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的体现,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主体,因而法律必须代表最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司法又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下公开、公正进行。如果法律抛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是部分“权威”强加给人民的信条;如果司法活动不受人民的监督而失去公正,那末法律就将失去在民众中的权威。民不可欺——无论什麽人,打着“权威”旗号也罢、打出“人权”招牌也罢、还是玩弄什麽其他花样,他都不能逾越人民的意志,、超越我国的国情。
3、 人们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对刘涌案件的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在法律范畴给予人们很多启示,譬如法律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如何保证司法公正与权威;如何看待死刑等。更重要的是网络舆论监督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有个学者讲,“对刘涌案的再审,网络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网上畅所欲言体现了民众对权威机构的一种评判,在网络上对司法机关的评判则从某一方面体现一种社会的声音。”[注]网络在极大地拓展人们交互空间的同时,又极大地便捷了人们之间的认识与交流,它将成为今后人民自我教育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那末,人民可以通过网络监督司法活动,为什麽不可以把这个手段扩展到其他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安全……等等所有领域,都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都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网络舆论监督的广阔平台。
二、 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
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已经深得民心;像《焦点访谈》、《社会经纬》,及其他中央与各地的报刊、电视反映社会热点、民众疾苦、腐败现象的各种专栏,在揭露社会矛盾、鞭挞违法乱纪、洗雪百姓冤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成为人民信任的 “喉舌”、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反映民情、社情的重要渠道。但是,传统的媒体有它一定的局限性:①时间滞后。民情、民意反映到媒体需要一定的时间,媒体一般要进行核实,然后再履行制作、审批手续,少则数天,多则数月。②广泛性受限。传统媒体由于篇幅、人力、资金、程序等诸多原因,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一般仅限在影响较大或很特殊的典型个案,大量的民情、民意以及事件难得光顾机遇。③交互性差。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④成本高。公开发行的报刊的版面价格很贵,电视台制作新闻节目的成本更高,如果按照节目播出时间计算更为昂贵。⑤监督主体偏移。对国家事务和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应当是人民,人民是一个广泛的集合概念。媒体行使监督实际是代表人民的,然而由于它的局限性,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成为了监督主体。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则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1、 监督主体的素质较高。利用互联网表达自己意愿的人,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一定的知识和表达能力,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与维权意识,分析问题有一定的深度,他们是社会舆论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年青人又据多数,思想活跃,容易接受和传播新鲜事物。通过互联网听一听这些人的反馈意见,对于推进我们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到7950万,职业分布广泛。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都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评价,不仅参与人多,而且面广,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评论都能得到集中反馈。
3、 人们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一般说传统的媒介对民情、民意总有个加工、筛选,往往一些更真实、一手的舆论、呼声得不到传达,而互联网就取消了这道 “工序”。如果把传统媒介比喻为“记名投票”的话,那麽互联网就是“无记名投票”。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便于人们无拘束地发言,真实表现自己。
4、 具有空前快捷的特点。互联网是个电子的虚拟世界,它传播信息的速度不是以天数、小时为分母,而是按秒计算。海南发生的事情,在几秒钟内通过互联网,图文并茂地发布到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也不会发生传统媒介的那些昂贵费用。
5、 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对同一问题相互了解观点、展开讨论;既可以成本大套、连篇累牍,也可以短小精炼、一针见血;还可以组织 “专家访谈”,以至于组织问卷调查和反馈。
由于互联网具有这些优越性,利用这种先进的手段实现司法与行政活动的人民监督,就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有一位学者评论说:让人民通过网络发言是一种必然和进步,它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人民权益进一步的“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注3」给人民以发言的自由和让人民掌握法律武器同等重要,民主、法治、平等、自由,这是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让网络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吧!
当然,网络媒介既具有广泛的公开性,又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公开性是指网上的信息可以共享;私密性是指在网上发布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性名和身份。正因为如此,有人指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它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也常夹杂着耸人听闻得谣言和不满情绪的渲泻。这些内容在网上广泛传播,影响很坏。所以加强网络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三、正确对待网络监督。
尽管网络监督目前仍存在某些缺陷,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看法,但绝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作用。2003年,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得到了最充分最有效的体现,众多新闻事件,如孙志刚事件、日本人集体买春事件、刘涌案件、宝马汽车撞人案等等,都在网络上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监督,深深触及了人们的灵魂。人民大众参政意识空前高涨,使各种事件的发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动,不但影响着政府决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变革。党和政府日益重视网络媒体反映的民众呼声和意见,全国人民抗击“非典”时,胡锦涛总书记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温家宝总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这表明网络媒体公信力日益凸显。网络监督已经不可阻挡,因为它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我们应当对网络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使其规范和完善。
1、 网络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总纲明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 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己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人民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网络监督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便捷而有效手段,它当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评价网上的争论说,“这是网友的自由,也是民主的体现。”
2、 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文明的体现。
现代文明的社会,不仅表现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达,而且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文明化,尤其政治文明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首先表现为最大程度地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受到关注和发挥作用。依赖现代数字技术而实现的互联网传输、交流手段,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充分实现民主又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网络监督正是这种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的恰到好处的结合,它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否定网络的意义,就如同愚昧时代否定“日心说”、清政府视火车为“怪物”、落后的文化禁锢电影、电视;否定网络监督也可以视为“叶公好龙”式的民主心态。
3、 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自我教育的方式。
网络媒体是交流传播各种知识和社会信息之现代化工具,它具有广泛性、社会性、世界性等主要特征,他已经成为人们获取知识、了解天下大事的主要渠道。我们看到,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人们也在相互交流信息和知识,在参与中学习、在参与中互补,在参与中提高素养。对于个别不负责任、偏离事实和公德的网上言论,人们也在进行批评或抨击。正义、法律、公德、知识在自发传播,这是主流;恰恰是这种自愿参与的活动,更有效地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同时也真实反馈了人们道德的水准,让我们的主流媒体的导向有的放矢。
4、 网络舆论监督是民主、公开、平等的推动力。
政治民主化是政治文明的前提,其基本要求是政治上的民主、公开和平等,这正是网络监督的前提和目标。网络监督的前提是要求政治公开(也包括司法与行政的公开),公开才有公正。政治的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科学化以及政治的高效、清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政治公开化就是要增强政治生活的清晰度和透明度(涉及国家机密和国防机密外),消除政治的封闭性和神秘色彩,消除程序上、技术上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网络更好地了解政治过程,更好地知政议政和参政,实现各种民主权利。没有政治的公开化,就很难保证政治民主化,政治清廉也会受到影响,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也就无从谈起。
5、 对网络舆论监督应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
互联网承担着传播知识、信息,弘扬民族文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神圣社会职责,作为发布部门的大量社会信息应当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有关部门应该审时度势,加强正面引导。网络规范和道德的形成,主要靠教育和引导,靠所有网民的自律;2001年5月湖南创建了《红网》,作为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新闻和综合网站,拥有了中国第一批专业网络记者,在红网的“社区论坛”,邀请了诸多的专家、学者作为常年特邀嘉宾,进行各种建设性的探讨和评论,引导论坛舆论导向趋向理性化。全社会应当加强互联网诚信与公德教育,形成网络道德公约;网络服务与监管部门以及主流媒体应当主动组织对败坏网络声誉的批判,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净化舆论平台。
6、 建立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
网络监督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一切关注民生、关注国家的事情,总是会经过网络空间摆到各级政府的桌面上。对于这种“新”事物,我们的各级政府应当给与高度重视和恰当地应用了。有人建议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认为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应当扩大到司法和和一切政治领域,还应当制定必要的对监督渠道进行规范的章程。譬如: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人民的监督,首先要实现公开,国家司法、行政、经济等部门哪些信息必须或应当公开,通过哪些渠道公开,谁来监督执行;如许多地方纷纷创建“政务网”、“警务网”“市长信箱”等,为人民提供了方便之门。吉林省省长洪虎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政府要将自己的工作向媒体公开,媒体要监督政府的工作。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说,政府应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监督政府,重点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像我,就是你们的重点监督对象。社会反馈制度——我国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很重视从互联网了解民情,全国人民抗击“非典”时,胡锦涛总书记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温家宝总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 各级政府是否可以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人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发表意见、建议,谁来收集来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如何建立畅通的相互反馈路径。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已成为百姓心中的名牌栏目,群众可以在网上投诉求助,由红网记者及联动媒体记者调查,并直接回复投诉人;群众还可参与进行评论和法律咨询等,使网络的互动性得到了充分体现。违法追究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规定了处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各地政府可以根据这个决定制定细则和一些必要的制度,使网络监督进入良性运行。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肩负起网络监督立法的重任。
总之,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一切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等领域,都因互联网的加盟而大开眼界、五彩缤纷。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也是推动现代社会进步的动力;因势而用之,受益无限;逆势而拒之,后患无穷。现代政治文明与现代化民主手段的结合,将创造一个真正健康、富于活力的现代化社会。

?文中[注]释均引自互联网评论。
参考文献:
郑慧:《政治文明:涵义、特征与战略目标》(《政治学研究》2002/3)
朱兵:《谈中国网络媒体的主要社会责任》(2003中国网络媒体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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