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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49:58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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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5号


《铜陵市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2013年1月11日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侯淅珉



2013年1月19日





铜陵市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托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审批权与监督权适度分离,推进审批工作专门化,做到审批与服务并重,权力与责任挂钩,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第四条 全市行政审批及改革工作由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其中:
市政务服务中心是全市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平台和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各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进行即时跟踪、管理和考核,承担市级行政审批总责任。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实施行政监察与纪律监督,依法、依纪组织对违法或不当审批行为实施问效、问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批主体、事项、依据认定与定期清理,办理重大审批事项备案监督,开展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并做好与审批有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管理工作。
市编制、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改革与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审批组织与职能集中


第五条 行政审批必须由法定主体依法实施。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全市审批主体资格进行清理与审核,结果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政府审核并对外公布的单位和组织,不得从事行政审批活动。
第六条 各审批部门按照一个领导分管、一个部门承办、一个窗口受理和送达的要求,成立本部门审批责任小组,全权代行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承担行政审批的直接责任。
审批责任小组实施行政审批使用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市政府各审批部门所有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由本部门的审批责任小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经市政府同意可不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本部门服务大厅办理,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审批受理


第八条 各审批部门应编制本部门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审批标准,并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格式编制办事指南,提供各事项申办材料示范文本,通过多种途径全面公开。办事指南应包括: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办事流程图等内容。
第九条 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受理窗口集中受理;由一个部门独立实施的审批事项由本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受理。审批事项少、业务量小的部门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
因业务特殊并经市政府同意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由该部门审批服务大厅受理。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申请,除即办件外,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收件凭证。除法定事由外,审批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条 开通网上受理的审批事项,应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受理(国家相关部委有明确规定除外),不得以网上受理为由拒绝在窗口受理该类事项,或要求相对人将申办资料直接递交后台办理。
网上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以电子文件作为受理凭证。
第十一条 需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由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受理窗口会同相关部门受理窗口联合审查、登记和接收,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办理。
第四章 审批实施


第十二条 各审批部门应精简内部审批环节,除需专家论证、听证、查勘场地等事项外,审批环节应控制为“受理、办理、办结”三个环节。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条件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并报经市政府审核并对外公布。
除由省政府依法设定的临时许可外,省政府规章、文件以及国务院部委规章、文件中确定的与审批有关联的附带条件不得作为审批法定条件对外公布和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其转化为审批前后的服务或监督事项,通过服务的方式予以完备。
第十四条 除即办件外,市本级单一主体实施的审批事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多部门联合审批事项,实行各部门同时启动,同步并联审批,整个项目审批周期不超过其中某一部门公开承诺的最长时限。特殊事项也不得超过法定并联审批时限的1/3。超过上述期限审批的需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一单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办结、一次性发证”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十六条 依法由不同审批部门分别实施的现场踏勘、技术检测、听证、论证等审批辅助性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在联合审批启动之前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实施。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相关审批文件及证照统一由本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送达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还应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联合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受理窗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窗口,在承诺时限内统一送达相关审批文件及证照。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联合预审会议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审批窗口,实施重大投资项目联合预审,实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辅导投资者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实行跟踪协调、免费领办、联合审批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审批案例指导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总结编写反映相对集中审批工作规律、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导向、对行政审批工作具有指导价值和典型推动作用的审批事例,定期发布。


第五章 审批收费和中介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含基金)收费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收费“一表清”原则,一章审定、统一执收,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与实施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审批工作实际通过招标选定,实行合同和信用评价管理,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人员考核,实行末位淘汰。


第六章 审批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行政首长应亲自或指定本部门监督机构,对行政审批行为、流程优化、审批过程和办结时限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将所有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施行政审批同步电子监察。对各类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或监察室),处理有关投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实行超时办结事项红、黄牌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局通过短信平台将相关信息发送至超时部门主要领导。收到红牌警告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送市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在3 个工作日内不提交书面材料的,由监察机关直接对该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采取相应的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各单位审批责任小组审批工作的即时跟踪、管理和监督,组织相应的考核、考评,及时向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报告;监察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和审批责任小组及其人员实施问效、问责。
第二十七条 审批部门因自身工作差错导致颁发的有关证照内容出现错误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自行纠错,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监察局和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对其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同时启动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监管服务信息情况,方便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自觉克服“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代管”现象,把工作重点放在审批后的监管服务环节上,做到服务无疆界。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监察部门对各审批部门审批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行政审批效能相关的办结率、提前办结率等内容,一事一评、一月一通报。
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共同解释。
第三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程序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但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关规定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县、区政府各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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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人员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经济突出贡献奖”)。经济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
 第三条 凡为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均按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
 第四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评选坚持尊重知识、鼓励创新、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则。
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六条 申报经济突出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者为企业攻克重大技术难关等的单个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在本市正式投产应用满三年,年均新增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
 第七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由受益单位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中直、省属、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区内单位向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初审合格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 第八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经济评审组和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评审组和技术评审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及专家组成。
 第九条 对获得经济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按年均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奖励;对技术难度大或者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可以适当增加奖金比例,但不得高于10%。
 奖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财政分成比例支付。
 奖励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 第十条 对获奖的项目,由个人承担的,奖金发给本人;由多人承担的,主要承担人所得奖金数额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主要承担人按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一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 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按照《哈尔滨市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2月2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对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医疗广告违法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违法率居高不下,已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1997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部署了医疗广告专项检查,对制止违法医疗广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自今年1月份以来,违法医疗广告又有所抬头,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医疗广告的违
法率和违法医疗广告在全部违法广告中的比例,均居首位。
医疗广告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为从根本上制止违法医疗广告,针对医疗广告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内容格式化”。经商卫生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广告应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按顺序(见附件一)发布,其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九项内容,以及医疗广告证明文号、有效期截止日。其中:
1.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一致。
2.诊疗科目(见附件二)、诊疗方法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为准;诊疗方法中不得含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
3.从业医师姓名,仅限于该医师本人的姓名;从业医师技术职称,仅限于其被国家认可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如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等。不得宣传从业医师“医学博士”、“××教授”等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内容。
4.诊疗时间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工作时间。从业医师的应诊时间与医疗机构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必须明示。
5.诊疗地点、通信方式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
6.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期截止日,必须在医疗广告中发布。
二、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医疗广告,广告主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广告主伪造、变造医疗广告证明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据《广告
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通知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略)



19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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