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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利用政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13:04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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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天然气利用政策》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

附件:《天然气利用政策》




主 任 张平
2012年10月14日




附件: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特制定本政策。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 区 、市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
(二)政策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
二、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 )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
5、燃气空调;
工业燃料: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70% 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 )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输船舶) ;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分户式采暖用户;
工业燃料: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6、除第一类第12项、第四类第1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7、除第一类第7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协调各企业加快推进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促进天然气高效利用,调控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市场有序协调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和地区管网规划建设情况,结合节能减排目标,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确保供需平衡。同时,要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鼓励优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安排气量。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增量,做好年度用气计划安排 。
(三)高效节约使用。在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顺序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工艺、 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天然气利用落后产能,发展高效利用项目。鼓励用天然气生产化肥等企业实施由气改煤技术。高含 CO 2 的天然气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鼓励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就近利用(用于民用、发电)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下就近接入管网或者加工成 LNG、 CNG 外输。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严禁排空浪费。
(四)安全稳定保供。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鼓励建设调峰储气设施。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保障安全供气,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五)合理调控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继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
(六)配套相关政策。对优先类用气项目,地方各级政府可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和支持汽车、船舶天然气加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如财政、收费、热价等具体支持政策,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四、政策适用有关规定
(一)坚持以产定需,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包括优先类)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并签订购气合同;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
(二)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气的用气项目,尤其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供气商应确保按合同稳定供气。
(三)已建成但供气不足的用气项目,供气商应首先确保按合同量供应,有富余能力情况下逐步增加供应量。
(四)目前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签署合同的尽快签署合同并逐步落实气源。
(五)除新疆可适度发展限制类中的天然气化工项目外,其他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亦应遵循产业政策。
五、其它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从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天然气利用项目管理均适用本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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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1982年7月17日,国家教委


一、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招收脱产或在职博士生。
三、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以前将下一学年招收博士生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于4月10日以前将经审核后的计划报送教育部。5月份,教育部会同有关单位汇总、审定并下达博士生招生计划。
每个指导教师每届招收博士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
四、凡符合下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最迟在录取前能够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4.有两名与本门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五、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六、报名时间定于每年6月份。具体日期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需通过考生所在单位向招生单位送交:
1.报考博士生申请表;
2.专家推荐书;
3.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评议书;
4.硕士学位证书或证明书;
5.体格检查表;
6.政治审查表。
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必须在录取前补交硕士学位证书。
同等学力者不交3、4两项材料,但应当开列已经学习过的硕士课程和寄送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当的学术论文全文。
外地考生可以函报。
招生单位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发给准考证。
七、招收博士生,实行考试与推荐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法。科目一般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和业务课。业务课的门数由各招生单位确定。除笔试、口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举行其它必要的测验。考试日期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八、录取博士生,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由指导教师提出初步录取意见,经系(所)、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院)长批准,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报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主管部委和教育部备案。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各主管部委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权力。
九、招生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招收博士生的具体实施办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76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由政府投资或经政府特许经营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验收分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移交分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竣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整体完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因某些法定手续暂不能办理完毕,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部分完工验收指部分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他部分暂无法完工,建设单位为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部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市政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审查合格,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测、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初步验收。



(六)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



(七)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完整。



(八)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认可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



(十二)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第六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后,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方案。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三)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建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六)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七)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八)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对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主体进行查验,现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观感质量。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参照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验收程序和步骤;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出具有各参与单位签署意见的验收报告,明确本验收缺少的法定手续、法定资料和需整改的问题。



第十条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收单位及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进行图纸资料移交和设施移交,签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书》。



第十一条移交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



(一)市政设施验收移交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核实项目规划,符合规划要求的,换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出具书面意见。



(三)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9〕97号),属地政府和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做好现场和资料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做好移交监督,并督促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养维护。



(四)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移交。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竣工移交10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资料等提供给接收单位;移交的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十二条办理移交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五)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以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排水工程的管道质量检测报告。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完整。



(七)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施工安全评价书。



(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证明资料。



(十)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整体完工办理移交项目要求参照竣工办理移交的项目要求。未能提供的资料,施工单位须在验收报告上逐条列明,说明未能提供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部分完工办理移交参照竣工办理移交,内容为该部分工程。未能提供的资料,施工单位须在验收报告上逐条列明,说明未能提供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竣工移交的资料(含图纸)需二套;整体完工移交和部分完工移交的资料(含图纸)需一套,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时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竣工和完工图纸为必备资料。施工单位应在申请竣工或完工验收时将资料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工程保修期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执行;完工验收工程保修期自通过整体完工验收或部分完工验收并完成移交之日起计算。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解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



第十八条市政设施养护移交应在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养护工程合同签订后进行。市政设施养护移交可参照验收移交,资料要求应适当简化,竣工图纸为必备资料。养护移交的各方应签订《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移交书》,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第十九条接收单位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管养费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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