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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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年6月13日 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其份额、净值、持有人人数在判断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及基金合同生效后是否达到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条件时不得计入在内。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完成将有关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相关工作并在备案后严格加以执行。
五、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记录,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七、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银行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及时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工作,并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基金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6〕178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政务公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
设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新闻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政府办公室;抽查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考核小组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自查通知,提前15天向被抽查考核单位发出抽查通知;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小组将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报本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10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等的建设和执行情况(10分)。
(三)政务公开内容(50分):
1.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责(7分);
2.便民服务: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服务承诺等(7分);
3.行政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10分);
4.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期限、救济途径(10分);
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在政府公告栏等媒体公告情况(9分);
6.工作动态: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7分)。
(四)政务公开形式、时限。政府公告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行政执法数据库等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政务公开时限(10分)。
(五)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办法和救济途径(7分)。
(六)过错责任追究情况(7分)。
(七)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建设情况(6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以上不满90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以上不满80分;
(四)不合格: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不满60分。
前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对政务公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三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汕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汕头市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汕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为3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及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2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聘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制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核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要求,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2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二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八)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广东省质监局“广东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工作。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前3个月,完成如下工作:
1、办公室提出评审专家组人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确定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要求、注意事项、申报要求等。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格等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企业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通知企业予以补充完善;企业的申报材料完备的,由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汇总后送评审专家组。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确定6家候选企业进入现场考评。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价报告审议并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
(八)公示。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内容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公布。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核确定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评审工作经费每届安排5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本市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汕头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