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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31:50  浏览:8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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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民委发〔201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

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

1.做好社区民族工作重要而紧迫。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各民族交流交往的重要平台。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民族分布和交往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城市和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增加,各民族交错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现象日益普遍,社区民族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各地各部门积极应对,不断探索,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社区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一些社区的民族工作也存在着基础比较薄弱、服务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方法和机制亟需创新等问题。

加强社区民族工作,是服务各族群众、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社区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全面把握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

2.坚持社区民族工作的正确方向。社区民族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和谐社区建设为依托,以宣传教育、保障权益、完善服务为工作着力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加强社区民族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社区民族工作网络,培育一批热心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

3.大力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深入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常识,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结合和谐社区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活动,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尤其要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广泛开展成就展览、知识竞赛、文体表演和网上交流等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让民族团结元素融入社区群众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4.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结合社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的要求,把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单位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把创建活动与帮助社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结合起来,与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结合起来,逐步使创建活动成为便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及时表彰和奖励社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努力形成维护民族团结光荣、破坏民族团结可耻的社会氛围。

5.努力提供满足各族群众需求的便捷服务。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密切联系沟通,全面了解和掌握社区少数民族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清真饮食、殡葬服务、欢度民族节日和传承本民族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应根据实际通过设立“少数民族服务中心”、“民族之家”、热线电话等方式,为各族群众提供方便畅通的办事渠道。

积极开展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购买社工服务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引导和鼓励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社区民族工作,为各族群众提供针对性更强的便捷服务。

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明确有关责任人,积极提供就业帮助、语言翻译、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

6.大力促进社区各民族交流交往、互助合作。充分利用展示橱窗、社区网站、市民学校、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活动阵地,不断创新和完善社区民族工作载体,为各族群众提供交流、联谊和参与社区建设的渠道。积极开展专项咨询和培训活动,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和社区生活。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努力活跃社区各族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注意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利用“互帮”、“共建”等形式,帮助各族群众融入社区。

7.重视做好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来自本民族,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了解本民族的心理和愿望,是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力量。注意发现和培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逐步形成一支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关心民族工作、热心社区服务的骨干队伍。支持他们积极联系本民族群众,鼓励他们积极建言献策,带动各族群众积极投身和谐社区建设。注重发挥他们在各种群众性组织中的特殊作用,发挥他们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8.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随着各民族之间交流交往不断增多,社区内各民族之间的共同因素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从而可能引发一些涉及民族因素的摩擦、纠纷和矛盾。要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理有关矛盾和纠纷的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部署、早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社区、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认真制定和不断完善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也不要把民族问题当做一般的社会问题来处理。对一般的矛盾纠纷,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家统一和法律尊严。

四、切实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

9.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新形势下的社区民族工作,既是社区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有关地区和部门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自觉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及党和国家民族法规政策的学习,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研究,努力提高驾驭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逐步将社区民族工作状况作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将社区民族工作状况作为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0.创新社区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省(区、市、兵团)民族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三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逐步推动建立和完善社区民族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社区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注意培育一批热心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有关部门要为开展社区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11.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开展社区民族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务求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经验,立足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力争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地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促进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健康发展。

国家民委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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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限公司等九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限公司等九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限公司等九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函字第693号)转发给你们。对上述被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九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税务事项,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凳┫冈虻挠泄毓娑ㄓ枰约笆贝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立即撤销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限公司等九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我部在对去年10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期间各地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审核时发现海口金海可录光盘厂有限公司、苏州东门光碟制造有限公司、北戴河广夏光盘制造有限公司、北戴河奥普斯克电子有限公司、潍坊远东激光声像有限公司、汕头市宇宙光碟有限
公司、盐城诚信电子有限公司、苏州荣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今隆(烟台)迪威迪电子有限公司的设立不符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外经贸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宣发文[1996]7号两文件的要求,故撤销上述
9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请你委接本通知后立即执行并告当地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你委尽快将处理结果告外经贸部(外经司、条法司)
特此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反映预算支出情况,简化预算拨款事务,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便于年终清理结算并加强国库和银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九条“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预算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限额拨款”),是财政部通过人民银行总行,对用款单位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分期下达用款额度,用款单位在额度内,根据事业进度,随时从开户银行支取或转拨经费限额,并由财政部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结算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的一种预算拨款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由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包括分理处、营业所)负责经办。
各级经办行应当为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单位开立中央经费限额帐户,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帐、对帐及报表和年终结算签证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监督和协助限额拨款单位,管好用好国家预算资金。
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对限额拨款办法的执行,进行指导、检查。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预算的拨款,凡属独立核算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按经费核算管理的需要,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实行“限额拨款”。统称“限额拨款单位”。


经费限额拨款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中央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3级。逐级转拨或支用经费限额。
向财政部直接申请经费限额的,为“主管单位”;向主管单位申请经费限额,并有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为“二级单位”;向主管单位或二级单位申请经费限额,只有本单位开支,无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为“基层单位”。
主管单位下面无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视同“基层单位”,以上3级,在会计组织上统称“预算会计单位”。
第五条 限额拨款单位的事业行政经费,应当在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之间自上而下地按系统实行限额拨款,逐级转拨“经费限额”,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改为“划拨资金”,以免形成“以拨作支”,造成帐务混乱。个别主管部门由于情况特殊,经财政部同意可采取“划拨资金”办法,不实行本办法。
第六条 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中央主管或二级单位向所属差额预算单位和报销单位办理预算拨款时,由于预算管理要求不同,一律实行“划拨资金”办法。
个别中央主管部门由于所属基层单位过于分散,经财政部批准后,可在本系统对部分所属单位实行“划拨资金”拨款办法。
第七条 限额拨款单位的下列资金,不属于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范围,应当严格区分,防止串户。
(一)预算外资金、代管经费等,不是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应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其它有关存款帐户;
(二)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以及其它专项资金等,实行“划拨资金”办法,不开立“限额户”;
(三)基本建设拨款、地质勘探拨款,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经办,应在建设银行开立“限额户”。
第八条 经费限额必须按国家预算科目的“款”级科目申请、按“款”核定、按“款”下达、按“款”开户。一个限额拨款单位有两个(款)以上限额户的,也应按“款”下达、转拨和支用。“款”与“款”之间不得串用。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经费限额拨款,坚持按月结算的原则。财政部应将款项足额拨付人民银行总行,具体拨款手续,按现行做法办理。
专业银行经办中央经费限额拨款所垫付的资金,可在向人民银行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中轧抵。当财政性存款不够轧减时,经人民银行核实,专业银行可将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自年初累计垫款金额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无县支行的直接划转人民银行二级分行)。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核无误
后,即分“款”转入“中央经费限额支出”科目的有关帐户待年终签证后上划。
专业银行划转“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后,即结平该帐户,不得为限额单位相应增加经费限额。专业银行编报限额支出月报时,应按限额单位的经费限额银行支出累计数(含已划人民银行支行的支出数)编报。年终办理清算签证时,限额单位和开户银行应按经费限额实际支出数全额填制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签证单,认真进行对帐签证,专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县支行按签证单的银行支出累计数与已上划的限额支出的差额进行资金清算,人民银行县支行向上级行划转的划款凭证必须与签证单的金额一致。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可比照上述办法直接划转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第二章 经费限额的申请、核定、下达和开户
第十条 中央各主管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结合事业进度和限额余存情况,在每季度开始前20天按季分“款”向财政部申请经费限额,并经财政部核定后,通过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到申请单位的开户行。
第十一条 各开户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经费限额的“经费限额申请书”或其他专业银行转拨经费限额的“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按“款”为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单位开立“中央经费限额”帐户,同时通知开户单位办理印鉴等手续。
第十二条 经费限额在银行的开户,应严格按年度划分,年终注销余额;对财政部或主管单位、二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限额,开户行应予提前开立下年度“中央经费限额”帐户。

第三章 经费限额的转拨和支用
第十三条 中央各主管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的经费限额全年累计余额内,按季或按月对所属的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分款逐级转拨经费限额。转拨经费限额不得使用电报。
第十四条 各级限额用款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和本身有直接开支的主管单位和二级单位),在开户行的经费限额累计余额内,根据年度预算规定的用途和事业进度的需要,使用“预算拨款凭证”或签发银行支付凭证,支用经费限额。各用款单位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限额,也不得用其他资金自行增加经费限额。
限额支出后的多余现金,应送存开户行“限额户”抵减限额支出数。同时根据开户行送来的抄帐单及时进行对帐。
限额拨款单位向所属差额预算单位、报销单位等实拨资金时,应按财政部规定的预算拨款凭证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 经费限额户的预算资金不得随意转存其他帐户。按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个别属于归垫性质款项,需要从“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户提款,转存其他存款帐户的,应由开户单位在银行支付凭证上注明情况,经开户银行审查属实后,予以转户。对于任意从“经费限额”户转移资金的或随意改为划拨资金向下转拨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反映。
第十六条 对于年终前财政预拨的下年度经费限额,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可以在新年度开始前逐级转拨,下达到基层单位的开户行,但要在限额拨款通知凭证上注明“预拨下年经费限额”戳记,开户行凭以开立新年度的“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但不能提前支用。上下年度的经费限额转拨和支用均不能相互混淆。

第四章 限额帐户的撤销、合并、移转和缴回
第十七条 限额拨款单位因机构撤销,相应撤销经费限额帐户时,应比照本办法年终签证的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经费限额帐户的合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单位全部并入新单位的,应比照限额移转办理;对在年度执行中因主管部门撤销,其所属单位分别挂靠新的主管部门的,对撤销前经费限额已实现的支出,比照年终结算签证手续办理,及时结清限额拨款帐务,由原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决算,并报财政部清算。其未支用的经费预算应由原主管部门划转到新的主管部门,由新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申请合并后的经费限额拨款,同时,在开户行重新开立经费限额帐户。年终时按新的隶属关系编报决算。
第十九条 限额拨款单位在本市区内因迁移地址需要改变开户银行时,应填制“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和银行对帐单,经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凭以结清原开户行的经费限额帐户。新开户银行凭“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相应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对迁移到本市区以外的单位,为简化手续,避免差错,在办理迁移时,须同原开户行将原经费限额帐户的“核准限额累计数”、“银行支出累计数”进行核对,同时,将经费限额的余额交回上级单位,然后办理签证,撤销经费限额帐户;由上级单位重新转拨经费限额,并在迁移的新地址的当地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如遇有经费预算变动或下达转拨限额时出现差错,财政部或上级主管单位需要收回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时,应直接通知缴回单位,由缴回单位填制“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送该单位开户行办理限额缴回手续。
如果所属单位将需缴回的经费限额已支用一部分时,应用该所属单位的其他自有资金将已支用的经费限额恢复后,再办理限额缴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经费限额移转、缴回时,不得将经费限额结余采用提划资金的办法处理,以免虚增支出。

第五章 限额支出月报
第二十二条 各开户行应于每月终了时,根据“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预算支出”栏的付方累计余额,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编制分“款”的限额支出(即累计银行支出数)电月报,直报或层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审核无误后,至迟于月终后4日内汇总报达总行。财政部根据总行汇总的全国限额支出数划拨库款,同时汇入国家预算支出月报。
第二十三条 限额支出电月报,是国家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一部分,各经办行应当认真审核,按期汇总,做到及时、正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限额支出月报的具体项目和要求,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当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商财政部后,于每年年度开始前另行制定下达。

第六章 年终结算签证
第二十五条 年终前,各限额拨款单位,要认真控制限额支出,努力节约事业行政经费,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同时,做好年终结算签证准备,为编制年度决算打下基础。
第二十六条 为了便于年终清理结算,及时准确地编制事业行政经费决算,当年中央级经费限额的核批、转拨、缴回等手续,各开户行一律截至12月15日为止,逾期停止办理。当年,中央级经费限额的支用,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逾期一律停止支用。年度终了时,各开户行对“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中的“年终经费限额结余”自动注销。
报销单位年终的经费存款结余,必须在年终前及时汇达上级单位的“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
第二十七条 “签证单”是限额拨款单位编制和汇总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的基础数字,是财政部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的依据,也是银行内部资金调度清算的凭证。年度终了后,各限额拨款单位和各开户行之间,应当及时地凭“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签证单”(以下简称“签证单”,格式附后),认真进行年终对帐签证。
“签证单”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级科目填制,每“款”一单,一个单位有几个“款”(即几个户)的,应分别填制,分别签证。
“签证单”各栏应按要求填写清楚,用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章必须齐全。各开户行应对签证单认真核查,并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 已签证的“签证单”发现差错时,应及时通知开户行和主管部门,由开户单位和开户行双方重新填制“签证单”办理签证手续,并在新签证单上注明“×月×日原签证单作废”字样。
第二十九条 “签证单”由有经费限额支出的限额拨款单位填制。本身没有直接经费限额支出,只办理经费限额转拨的主管单位或二级单位,其经费限额户年终如无余额,不再填制“签证单”办理签证;如有限额结余,应将“核准限额累计”和“年末注销限额结余”(两数一致),填入“签证单”,办理对帐签证,以便于银行、财政部和主管部门之间核对当年核准经费限额累计数。
第三十条 年终后,各开户单位应当主动同开户行联系,按期办理年终对帐签证。对于无故拖期,屡催无效的,开户行可以暂停其新年度限额用款。
第三十一条 空白“签证单”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经中央主管单位逐级下发,于年终前发到所属基层单位。“签证单”不得自行画制。自制的签证单,银行一律不予受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凭证、帐表格式,必须统一执行,不得自行更改,所需凭证向指定商店购买。
限额拨款单位的其他会计事务处理,按财政部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73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出的《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的具体手续和会计核算办法

一、经费限额的申请和核定下达
(一)经费限额的申请手续
与财政部有直接经费限额领报关系的中央各主管单位,需要请领经费限额时,在每季度开始前20天分“款”填制“经费限额申请书”一式5份(格式一),并在申请书的第四联上加盖在财政部预留的印鉴后,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审核。第一季度用款,中央主管单位可以从上年12月份开始向财政部申请预拨,并逐级转拨下达到基层用款单位开户行。但要在限额通知凭证上注明“预拨下年经费限额”,不能同上年帐户混淆。
(二)经费限额的核定下达
财政部主管财务司收到主管部门报来的“经费限额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单位实际需要,核定本次应下达的经费限额数、在“经费限额申请书”第四联“正联”签章后,一并送预算司核拨。预算司审核无误后,在第三联“核查联”加盖财政部“银钱专章”,并将每日各份“经费限额申请书”按限额支出月报项目汇总编制“核定经费限额汇总通知单”一式3份(格式二),连同各部门“经费限额申请书”的第一联“批回联”、第二联“通知联”和第三联“核查联”一并送人民银行总行。将第四联“正联”留作记帐凭证,第五联“副联”退主管财务司作为预算拨款登记的凭证。
对预拨下年的经费限额,财政部必须在“经费限额申请书”各联加盖“预拨下年经费限额”的明显戳记,严防上下年度相互混淆。
人民银行总行收到财政部送来的“核定经费限额汇总通知单”和“经费限额申请书”的第一、二、三联,经审核无误后,即按如下程序办理经费限额的下达手续:
将“核定经费限额汇总通知单”一联退财政部、一联送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一联留存登记经费限额拨款帐。同时,将“经费限额申请书”第三联作经费限额拨款的原始凭证,在第二联上加盖“全国联行专用章”连同一联一并寄限额单位的开户行。
限额单位的开户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寄来的第一、二联“经费限额申请书”,经审核无误后,凭第二联登记“中央经费限额”分户帐(表外科目)的收入栏,将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退限额单位。
限额单位收到开户行签退的“经费限额申请书”第一联,即表明所申请的经费限额已拨入本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经费限额帐户,可据此登记“拨入经费”明细帐。其会计分录为:
收:拨入经费
收:经费限额

二、经费限额的转拨
(一)经费限额的转拨手续
中央各主管单位向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转拨经费限额时,按单位分“款”填制“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一式4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6联,格式三)送开户行。
拨出单位开户行经审核无误后,第一联作转拨经费限额的记帐凭证,记入“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的付出方;第二联加盖联行专章后,连同第三联寄拨入单位的开户行;第四联由拨出单位开户行盖章后,退拨出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将第五、六联加盖业务公章后第五联寄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第六联寄拨入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国库处备查。
拨入单位开户行收到“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第二、三联,经审核无误凭第二联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的收入栏;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退拨入单位。
经费限额转拨不得使用电汇。
(二)经费限额转拨的会计帐务处理
1.拨出单位向下转拨经费限额、收到开户行退回的“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第四联后,做如下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付:拨出经费
付:经费限额
2.拨入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经费限额,凭开户行转来的“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第三联做如下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收:拨入经费
收:经费限额

三、经费限额的缴回
(一)经费限额缴回的手续
限额单位由于特殊原因,在年度中需要向上级缴回已拨入的经费限额时,应填制“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可将“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的“转拨”两字改为“缴回”后代用,以缴回限额单位为“拨出单位”,以收回限额的上级单位为“拨入单位”,运转程序和联次,按转拨经费限额的要求办理)送开户银行办理限额缴回手续。
缴回单位开户行根据“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付出栏,上级单位开户行根据“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的收入栏。
如果需缴回的经费限额已支用一部分,应用单位的其他自有资金将需缴回的限额补足后(即冲减银行支出数恢复经费限额),再办理缴回手续。
(二)经费限额缴回的会计帐务处理
1.单位缴回经费限额帐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付:拨入经费
付:经费限额
2.上级单位收到基层单位缴回的经费限额时,会计分录为:
收:拨出经费
收:经费限额
3.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应缴回经费限额时,会计分录为:
付:其他存款(或库存现金)
收:经费限额

四、经费限额的支用
(一)经费限额支用的具体手续
限额拨款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和本身有直接开支的主管单位和二级单位)办理本单位经费开支时,应使用预算拨款凭证或银行支款凭证支用经费限额。
各开户行根据限额用款单位开出的支款凭证办理经费限额支出手续,并登记“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分户帐。定期(按月或按旬)将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抄帐单送限额拨款单位核对,如有差错及时查明更正。
限额拨款单位向所属差额预算单位、报销单位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可以使用“划拨资金”办法的所属单位划拨资金时,使用预算拨款凭证,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用款单位限额支出后缴回多余现金时,应填制现金交款单,送开户行办理恢复经费限额手续。
(二)经费限额支用的核算方法
1.限额拨款单位办理经费限额支出签发银行支款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转帐支出时
付:经费支出(或经费暂付)
付:经费限额
提取现金时
收:经费现金
付:经费限额
2.限额拨款单位向银行办理支款时,开户行的帐务处理手续如下:
转帐支出时,其会计分录为:
收:××存款
或“联行往帐”、“××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支付现金时、会计分录为:
收:库存现金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同时,登记“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分户帐(格式四)。
3.限额拨款单位向所属的差额预算单位、报销单位“划拨资金”时,开户行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或“××存款”××户)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限额拨款单位的会计分录为:
对差额预算单位拨款时:
付:经费支出
付:经费限额
对报销单位拨款时:
付:经费暂付
付:经费限额
4.用款单位限额支出后缴回多余的现金恢复限额时,开户行收讫现金即抵减限额支出累计数,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付:库存现金
5.用款单位以经费现金恢复本单拉经费限额时,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限额
付:库存现金

五、限额帐户的撤销、合并和移转
(一)限额帐户撤销的核算手续
限额拨款单位需要撤销经费限额帐户时,应比照年终结算签证的手续,办理签证结清帐务。
(二)限额帐户合并的会计核算手续
在年度执行中,限额拨款单位需要合并限额帐户,其会计核算手续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部并入新单位的,其会计核算手续,比照限额移转手续办理。
对二级限额单位及基层限额单位,在年度执行中,因主管部门撤销而挂靠其他主管部门,需要合并限额帐户的,应由单位填制“银行支出数签证单”向银行办理签证,及时结清合并前的限额拨款帐务,办理决算,具体手续及帐务处理比照年终决算办理。未支出的经费预算及经费包干结余由原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划转到新的主管部门。
(三)限额帐户移转的会计核算手续
1.限额拨款单位在本市区内因迁移地址,需要改变开户行时,填制“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一式4联(格式五)和对帐单(以限额签证单代替),送开户行办理限额移转和银行支出数及限额结余数的划转手续。
2.开户行收到单位送来的“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和对帐单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根据“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的第一联和对帐单第四联的“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收入传票并凭以登记“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表内科目)分户帐的收入栏,结平该帐。将“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的第三联和对帐单的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限额单位作回执;同时签开联行代付报单,附以“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的第二、四联和对帐单的第三联,一并寄转入行。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付: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3.转入行收到“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第二、四联)、“对帐单”(第三联)及联行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即通知限额单位办理新开户手续。同时根据“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分户帐的收入栏。并根据对帐单第三联的“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付出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表内科目)××户
4.限额拨款单位办理限额帐户移转手续,可不做帐务处理,年终在新的开户行办理限额签证。
5.限额单位因地址迁移到本市外的,在迁移时同原开户行对清帐务,并将经费限额结余交回上级单位,然后进行签证,撤销经费限额户。在迁移的新地址由上级单位重新转拨经费限额,并在当地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原开户行对迁移限额单位已签证的签证单按年终签证结算办法,即将签证单第一、二联退限额单位;第四联作传票附件留存,同时开具划款凭证附第三联签证单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对上划的“中央经费限额支出”除及时结算资金外,要将上报的签证单妥善保管,并要每月编入限额支出月报,待年终后编入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决算,并连同其他限额单位的签证单一并报财政部。迁移的限额单位,年终决算时应将迁移前后的两次签证单一并随决算报上级单位。

六、年终结算签证
年度终了,各限额拨款单位应抓紧帐务清理,及时同开户行办理年终对帐签证手续。
(一)限额单位所属报销单位年终经费如有存款结余,应在年终前缴回上级拨款单位,以便办理年终对帐签证。
报销单位向上级缴回存款结余时,会计分录为:
付:××存款
付:经费暂存
开户行根据单位上缴的经费存款帐面余额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付:××存款
上级限额单位的开户行收到缴回的结余款项后,抵减其银行支出累计数,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付: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或“××存款”)
同时,上级主管单位根据开户行的收款单,作相应的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暂付
收:经费限额
(反映在经费限额明细帐收方的第二栏)
(二)各限额拨款单位及各级银行办理年终签证的具体程序:
1.开户行于年终后7日内,将“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对帐单(全年限额支出累计数)送限额开户单位。
限额开户单位收到银行对帐单经核对无误后、于10日内编制分“款”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签证单”一式4联(格式六,以下简称“签证单”),并将各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送开户行核对。
开户银行将限额单位的“签证单”中“核准限额累计”、“银行支出累计”、“年末注销限额结余”与银行帐面数字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将一、二联退限额单位;并根据签证单“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收入传票,办理转帐,签证单第四联作传票附件留存;同时填制联行代付报单,附以签证单第三联划转管辖支行(办事处)。其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表内科目)
付:××辖内往来
2.管辖支行(办事处)收到其各所属行处寄来的辖内往来报单和签证单审核无误后,即设立“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予以集中,同时根据签证单的“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付出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管辖支行(办事处)收齐所属行上划的签证单,经与“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帐面数额核对相符后,填制转帐收入传票,结平过渡集中户余额,同时将签证单随同划款凭证交同级人民银行,以结算专业银行垫付的资金,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3.人民银行支行收到同级专业银行的划款凭证和签证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专业银行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同时,根据签证单按“款”汇总编制“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格式七)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签证单第三联随联行报单逐级上划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付: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4.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收到下属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签证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待下属行上划签证单收齐后,即编制全省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一式3份,与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数额核对一致后,一份留存,其余两份附签证单随联行报单于年终后1个月内上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付: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5.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划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签证单、联行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然后,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及所附签证单编制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决算,连同签证单一并报财政部。


6.财政部根据上划的签证单与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决算核对无误后,与人民银行结算资金。
7.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在年终决算时分别实际支出数和注销数进行会计核算:
核销单位实际支出的核算
限额拨款单位根据事业行政单位经费支出决算冲转拨入经费时,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支出
付:拨入经费
上级主管单位汇编决算核销所属单位的实际支出数时,会计分录为:
收:拨出经费
付:拨入经费
注销经费限额结余的核算
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的限额单位、年终经费限额结余由银行自动注销后,应计提本级的经费包干结余,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包干结余
付:拨入经费
同时将注销的经费限额结余中的包干部分,转作上级应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会计分录为:
付:应返还限额
付:经费限额
不属于包干的注销经费限额结余部分,可直接冲销拨入经费,会计分录为:
付:拨入经费
付:经费限额
年终决算经财政部审核批复后,可由主管部门在下年度直接向财政部请领返还上年的经费包干结余数,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时,会计分录为:
收:应返还限额
(包括应返还所属单位的经费限额)
收:经费限额
中央各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再层层返还给所属的限额拨款单位时会计分录为:
付:应返还限额
付:经费限额
下级单位收到上级单位返还的经费限额结余时,会计分录为:
收:应返还限额
收:经费限额

附:凭证、帐单样式
格式一: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一联
年 月 日 批回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 备 │ │
│ 开户银行 │ │ │ │ 此
∧├──────────┼─────┤ 注 │ │ 联
白│ 帐 号 │ │ │ │ 由
├──────────┼───┬─┴──┴───┬────┬─────────┬───────────┤ 开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户
├──────────┼───┴────────┴────┼─┬─┬─┬─┬─┼─┬─┬─┬─┬─┬─┤ 行
蓝│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转
├──────────┼─────────────────┼─┼─┼─┼─┼─┼─┼─┼─┼─┼─┼─┤ 申
字│ 限额申请数(大写)│ │ │ │ │ │ │ │ │ │ │ │ │ 请
∨├──────────┼─────────────────┼─┼─┼─┼─┼─┼─┼─┼─┼─┼─┼─┤ 单
│财政部核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位
├─┬────────┴───────┬─┬───────┴─┴─┴─┴─┴─┴─┴─┴─┴─┴─┴─┤ 作
│ │ │申│ │ 为
│财│ │请│ 上列经费限额已按“财政部核定数”转入你单位经费限额帐户。│ 记
│ │ 你单位申请的经费限额,已按核│单│ │ 帐
│政│定数通知人民银行总行下达。 │位│ │ 凭
│ │ 财政部预算司 │开│ 年 月 日 │ 证
│部│ 年 月 日│户│ │
│ │ │行│ │
└─┴────────────────┴─┴─────────────────────────────┘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二联
年 月 日 通知联
┌──────────┬─────┬──┬──────────────────────────────┐ 此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联
├──────────┼─────┤ 备 │ │ 由
│ 开户银行 │ │ │ │ 人
∧├──────────┼─────┤ 注 │ │ 民
白│ 帐 号 │ │ │ │ 银
├──────────┼───┬─┴──┴───┬────┬─────────┬───────────┤ 行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总
├──────────┼───┴────────┴────┼─┬─┬─┬─┬─┼─┬─┬─┬─┬─┬─┤ 行
红│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下
├──────────┼─────────────────┼─┼─┼─┼─┼─┼─┼─┼─┼─┼─┼─┤ 达
字│ 限额申请数(大写)│ │ │ │ │ │ │ │ │ │ │ │ │ 申
∨├──────────┼─────────────────┼─┼─┼─┼─┼─┼─┼─┼─┼─┼─┼─┤ 请
│财政部核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单
├─┬────────┴───────┬─┬───────┴─┴─┴─┴─┴─┴─┴─┴─┴─┴─┴─┤ 位
│ │ │申│ │ 的
│人│ │请│ 上列经费限额已按“财政部核定数”记入申请单位帐户。 │ 开
│民│ 上列经费限额请按“财政部核定│单│ 复核__ _记帐__ _ │ 户
│银│数”转入申请单位的经费限额帐户。│位│ │ 行
│行│ │开│ 年 月 日 │ 代
│总│ 年 月 日│户│ │ 收
│行│ │行│ │ 入
│ │ │ │ │ 传
└─┴────────────────┴─┴─────────────────────────────┘ 票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三联
年 月 日 核查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此
├──────────┼─────┤ 备 │ │ 联
│ 开户银行 │ │ │ │ 由
∧├──────────┼─────┤ 注 │ │ 财
白│ 帐 号 │ │ │ │ 政
├──────────┼───┬─┴──┴───┬────┬─────────┬───────────┤ 部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通
├──────────┼───┴────────┴────┼─┬─┬─┬─┬─┼─┬─┬─┬─┬─┬─┤ 知
黄│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人
├──────────┼─────────────────┼─┼─┼─┼─┼─┼─┼─┼─┼─┼─┼─┤ 民
字│ 限额申请 │ │ │ │ │ │ │ │ │ │ │ │ │ 银
∨│ 数(大写) │ │ │ │ │ │ │ │ │ │ │ │ │ 行
├──────────┼─────────────────┼─┼─┼─┼─┼─┼─┼─┼─┼─┼─┼─┤ 总
│ 财政部核 │ │ │ │ │ │ │ │ │ │ │ │ │ 行
│ 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 核
├─┬────────┴───────┬─┬───────┴─┴─┴─┴─┴─┴─┴─┴─┴─┴─┴─┤ 查
│ │ │ │ │ 登
│财│ │人│ 科目__ __ __ __ │ 记
│ │ 上列经费限额请按“财政部核定│民│ 复核__ _记帐__ _ │ 留
│政│数”下达到申请单位的开户行。 │银│ │ 存
│ │ 财政部 │行│ 年 月 日 │
│部│ 年 月 日│总│ │
│ │ │行│ │
└─┴────────────────┴─┴─────────────────────────────┘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四联
年 月 日 正 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 备 │ │
│ 开户银行 │ │ │ │
∧├──────────┼─────┤ 注 │ │ 此
白│ 帐 号 │ │ │ │ 联
├──────────┼───┬─┴──┴───┬────┬─────────┬───────────┤ 由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财
├──────────┼───┴────────┴────┼─┬─┬─┬─┬─┼─┬─┬─┬─┬─┬─┤ 政
黑│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部
├──────────┼─────────────────┼─┼─┼─┼─┼─┼─┼─┼─┼─┼─┼─┤ 预
字│ 限额申请 │ │ │ │ │ │ │ │ │ │ │ │ │ 算
∨│ 数(大写) │ │ │ │ │ │ │ │ │ │ │ │ │ 司
├──────────┼─────────────────┼─┼─┼─┼─┼─┼─┼─┼─┼─┼─┼─┤ 作
│ 财政部核 │ │ │ │ │ │ │ │ │ │ │ │ │ 为
│ 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 记
├──────────┴─────┼───────────┼─┴─┴─┴─┴─┴─┴─┴─┴─┴─┴─┤ 帐
│ 申 请 单 位 │ 财政部主管财务司 │ 财政部预算司 │ 凭
├───┬────┬───┬───┼─────┬─────┼──────────┬──────────┤ 证
│首 长│会计主管│经办人│公 章│ 负责人 │ 经办人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
├───┼────┼───┼───┼─────┼─────┼──────────┼──────────┤
│ │ │ │ │ │ 月 日 │ │ 月 日│
└───┴────┴───┴───┴─────┴─────┴──────────┴──────────┘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五联
年 月 日 副 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 备 │ │
│ 开户银行 │ │ │ │
∧├──────────┼─────┤ 注 │ │ 此
白│ 帐 号 │ │ │ │ 联
├──────────┼───┬─┴──┴───┬────┬─────────┬───────────┤ 由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财
├──────────┼───┴────────┴────┼─┬─┬─┬─┬─┼─┬─┬─┬─┬─┬─┤ 政
绿│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部
├──────────┼─────────────────┼─┼─┼─┼─┼─┼─┼─┼─┼─┼─┼─┤ 预
字│ 限额申请 │ │ │ │ │ │ │ │ │ │ │ │ │ 算
∨│ 数(大写) │ │ │ │ │ │ │ │ │ │ │ │ │ 司
├──────────┼─────────────────┼─┼─┼─┼─┼─┼─┼─┼─┼─┼─┼─┤ 退
│ 财政部核 │ │ │ │ │ │ │ │ │ │ │ │ │ 主
│ 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 管
├──────────┴─────────────────┴─┴─┴─┴─┴─┴─┴─┴─┴─┴─┴─┤ 财
│ │ 务
│ │ 司
│ │ 登
│ 上列经费限额已通知人民银行总行按“财政部核定数”下达申请单位开户行转入经费限额帐户。 │ 记
│ 预算司 │
│ 年 月 日 │
│ │
└──────────────────────────────────────────────────┘
经费限额申请书填制说明:
1.经费限额申请书应每“款”填制1份,每份一式5联,申请书上端的日期,填申请单位的填制日期;申请单位全称,应填写与本单位公章完全相符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填申请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帐号,填经费限额户帐号,新开户的,应注明“新开户”字样。预算科目栏,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填“款”和“项”的名称。
2.年度预算栏,填写本年度财政核准的预算数;调整预算栏,填写到本次申请限额止,经过追加追减调整后的经费预算;已拨限额累计数,填写本次申请限额之前财政核准下达的经费限额累计数。
3.本申请书第四联(正联)下面,申请单位栏的首长、会计主管、经办人、公章,应由申请单位按照预留财政部的印鉴签章;财政部主管财务司栏的负责人、经办人,应由财政部主管财务司核对申请单位印鉴、填好核定经费限额数后填写;财政部预算司栏的负责人、经办人,应由财政部预算司对本次下达限额审核后填写,并填写核准下达日期。
4.限额申请数,由申请单位填写本次所需申请经费限额数;财政部核定数,由财政部主管财务司填写核准的本次可下达经费限额数。
5.经费限额申请书的金额数码大小写均不得涂改,有关印鉴签章必须齐全相符,否则无效。规定的应填项目、内容必须正确完整。
格式二:
财政部核定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
汇总通知单(第一联) 顺序号:__ _
年 月 日 经费限额申请书编号: 号至 号
┌─────────┬────┬─────────────────────┬──────────────┐
│ 款 项 │ │ 核准下达经费限额 │ │
│ │ 份数 ├─┬─┬─┬─┬─┬─┬─┬─┬─┬─┬─┤ 备 注 │
│(按金库月报口径)│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本通知附送的核定经费限额请即下达申请单位开户行。 │
│ 负责人__ __经办人__ __ │
│ 财政部预算司 │
└───────────────────────────────────────────────────┘


财政部核定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
汇总通知单(第二联) 顺序号:_____
年 月 日 经费限额申请书编号: 号至 号
┌─────────┬────┬─────────────────────┬──────────────┐
│ 款 项 │ │ 核准下达经费限额 │ │
│ │ 份数 ├─┬─┬─┬─┬─┬─┬─┬─┬─┬─┬─┤ 备 注 │
│(按金库月报口径)│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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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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