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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8:26:17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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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2009年12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保障灰汤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中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灰汤地热资源是指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偕乐桥镇、枫木桥乡等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

  第三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坚持统一规划、科学保护、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的投入。

  第五条 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灰汤地热资源的统一保护,具体保护工作可委托宁乡县人民政府派出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机构负责。

  水利、环保、公安、旅游、林业、工商等部门和灰汤地热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原则和要求制定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注重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注重地质环境、区域水环境和地表风貌的保护。

  第八条 编制、修订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三章 勘查

  第十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勘查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钻孔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十三条 从事灰汤地热资源勘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章 开采

  第十四条 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按照地热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任何单位都不得超限量开采。

  现已开采矿区限额开采量之外的地热资源和回灌新增的地热资源,在保障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资源为基础,以规划为依据,按照县人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开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 申请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先取得宁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方可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灰汤地热资源开采申请。

  第十六条 灰汤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日限额、限时开采制度。长沙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开采规模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装开采计量设施。

  第十八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和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开采,不得变更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进行开采。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在适合回灌的采矿区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灌采平衡原则实行回灌。

  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经科学论证后实施,并报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回灌水应当经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回灌应当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开采,不得破坏地热资源和有观赏价值的地热地质景观。

  第二十一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避免浪费地热资源。

  第二十三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资源的压力、温度、流量、沉降、动静水位、水质、回灌效果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灰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告。

  第五章 利用

  第二十五条 灰汤地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使用地热资源应当装表计量。

  第二十七条 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应当利用节水节能设施或者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鼓励灰汤地热资源经营者在医疗保健、地热采暖、温室种植、水产养殖等方面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地热资源。

  第二十九条 灰汤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方可排放。

  第三十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地热污水。

  禁止在灰汤地热资源保护规划范围内设立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禁止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可依法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开采中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装表计量的,由宁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提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宁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和利用的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是指合法的采矿权、财产权、地热资源开采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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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9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切实解决好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经商财政部,总局决定中西部地区用于解决欠退税的出口退税计划暂不下达,推后至2004年2月下达。在此计划下达之前,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你地区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在退税单证真实齐全、且与其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可即时办理退库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上述应退未退税款,仅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在总局正式下达解决欠退税的出口退税计划前,可暂不受总局下达出口退税计划限制办理退库手续。对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一律不再办理调库。
  二、对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全部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
  三、请你们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审核及办理陈欠退税的退库工作进度。对出口企业申报的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审批,即时办理退库手续,并应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10日间全部退付给出口企业。
  四、在总局下达你地区2004年解决陈欠退税专项出口退税计划后,你局须严格在总局下达计划的额度内办理陈欠退税的退库手续。
  五、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新发生的退税和免抵税额,在总局下达的2004年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手续。2004年出口退(免)税计划另行下达。
  特此通知。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金政(2003)4号



为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培育差异竞争优势,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提升工业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工业技术改造。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一)使用范围
1、在金华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市区工业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的资助;
2、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配套补助及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3、市区特色行业(汽摩配、医药、乳制品、工量具)发展资助。
在金华市区外实施的技改项目,不享受资助政策。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并按期竣工投产;
2、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市区工业经济发展;
3、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市区特色行业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他企业技改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三、资助标准
(一)技改项目资助:
1、技改项目资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完成的20世纪90年代先进设备投资额为计算依据,其资助标准如下:
(1)属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2)一般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
(3)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区特色行业除享受上述资助政策外,实施市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的,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实施一般技改项目的,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增加资助。
2、对引进20世纪90年代国际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进口设备(技术)额的10%给予资助(与技改项目资助不重复享受)。
3、按期竣工投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当年企业实现利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其资助标准如下:
(1)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50万元。
(2)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资助1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1、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按上级补助额的60%给予配套。
2、对国家、省级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对企业建立行业质量检测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特色行业发展资助:
(1)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20万元;
(2)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30万元;
(3)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50万元。
(4)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80万元。
(5)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资助100万元。
四、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资助方式
1、市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婺城区、金东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技改项目,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资金,区财政按照市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同时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2、企业技术进步和特色行业发展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二)资助资金拨付程序
1、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实行“立项时预拨、竣工后结算”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凭市经贸委重点技改项目立项批文,预拨50%资助资金;其余50%待项目完工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随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区属企业经区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经贸委、财政局各一份,经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按季进行结算。一般技改项目,凭设备购置发票半年结算一次。
2、市属企业和市重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安排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市财政安排的区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除市重点优势企业外),由市财政局拨给区财政,区财政局应在市财政资助资金下达后,连同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包括市重点优势企业的配套资金)1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3、企业技术进步奖励资助、特色行业发展资助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资金的监管
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全额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并视情取消今后享受财政各项奖励资助资金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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