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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5:01:12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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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0〕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四)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六)其他有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 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行政安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水库管理人员的;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不履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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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目睹他人持刀行凶不制止应定何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周顺保


案情
被告人江某,男,25岁,某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巡警。

2003年元月19日晚,江某与其友吴某、贾某、何某等人酒后到某酒店卡拉OK厅娱乐。21时许,吴某、何某在洗手间与赵某发生纠纷,吴某立即返回叫贾某等人前去帮忙,江某也尾随其后并从人群中挤进赵某所在的KTV包间观看。吴某冲入包房持刀向赵某连刺四刀(后抢救无效死亡)。何某、贾某则持刀将赵某的同伴顾某等4人砍伤,然后三人逃离现场。江某目睹他人持刀行凶未予制止,案发后既未阻止凶犯逃走,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继续到卡拉OK厅玩乐。案发次日凌晨4时,刑警大队向江某了解案情时,江某隐瞒了自己在案发现场所见到的真实情况,使吴某等人有机会外逃。后公安机关历时4个月,耗资4万余元,行程4省,才将吴某抓获,至今仍有2人在逃。
分歧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人民警察江某目睹他人持刀行凶不予制止且隐情不举的行为是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包庇罪。其理由是,江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是谁,却向刑警隐瞒了真实情况,使该案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外逃,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制裁的作用,故应定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伪证罪。其理由是,江某是目击人,具有作证的义务,但在接受刑警调查时否认自己在现场,隐瞒了在现场的重要嫌疑人,严重地妨碍了司法活动,故应定伪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依据是,江某身为公安巡警,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制止、惩罚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而江对持刀行凶的行为袖手旁观,不阻止和抓获罪犯,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评析
江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有:(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客观上必须是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表现有:一是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所谓“职守”是指由一定的职务或工作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职守是玩忽职守罪的本质特征所在。(3)客观方面是结果犯。即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本案中江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首先,江某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司法人员,其主体身份符合玩忽职守罪的要件。其次,江某身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救助处于危难中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保守警务秘密等是其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该法第19条还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但江某目睹他人持刀行凶,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却无动于衷,袖手旁观,既不劝阻也不制止,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既不报告也不抓捕,使犯罪嫌疑人逃走。对受伤群众也不救助,而是继续回卡拉OK厅玩乐。作为凶杀现场见证人的江某有责任和义务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而江某隐瞒了看到的真实情况。江某的这些行为表明,其在能够和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而不予履行,具备了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第三,江某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玩忽职守的危害结果有些表现为物质性的,可以量化;但也有非物质性而无法量化的。本案中江某玩忽职守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综合性的,在凶杀现场目睹吴某先杀伤1人(后死亡),对何某与贾某继续持刀行凶不予制止,以致又造成4人受伤。案发后对犯罪嫌疑人不抓捕、不报告、不提供真实情况,使得本案未能及时侦破,就地缉捕人犯的案件被延误,凶手外逃,致使公安机关花费大量警力,历经4省、耗时4个月,耗资4万余元,才将1名主犯抓获,仍有2人在逃,并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表明,江某玩忽职守的行为已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江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目睹他人持刀行凶并逃离现场,却不制止且隐情不举,应属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同时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对其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办发〔2008〕50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2日



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干部医疗保健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干部医疗保健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医疗保健资金使用范围:


  (一)正处级(含非领导职务、部队正处级以上转业干部、退休正处级)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符合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范围的,经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二)厅级(含非领导副厅职务、部队副厅级以上转业干部、退休副厅级)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经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及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治疗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三)离休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经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及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治疗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四)处级(含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部队处级转地方低职安排、退休处级)、在职公务员、离休人员年度体检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五)非疾病治疗项目、保健美容医疗设备等不属于保健资金的报销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保健资金预、决算。各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时监督执行。


  用于诊疗费支出的保健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前三年支出平均水平及上年度支出情况确定。用于体检费支出的保健资金,年度预算按体检费用标准确定。


  第五条 保健资金的管理。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用于诊疗费支出的保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度预拨,年终结清。用于体检费支出的保健资金按预算包干使用。保健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一)正处级以上(含退休人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由市卫生局负责管理。


  (二)离休人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体检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


  (三)退休副厅级以上体检费用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管理。


  (四)在职厅级干部、市管干部、高级知识分子体检费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五)在职公务员体检费用由财政局按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体检费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给部门(单位)。


  第六条 保健资金报销程序。


  (一)健康体检。由市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健康体检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按规定执行。检查费用标准:厅级(含副厅)每人每年2200元,处级(含副处)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每人每年500元。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定点医院做好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健康体检质量。同时,督促定点医院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健康评价及后续诊疗、保健工作。体检工作完成后由定点医院汇总实际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费明细清单报各组织健康体检单位。体检费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


  (二)异地医疗费的支付:正处以上干部、离休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就诊治疗的,其医药费由本人先垫付。属住院诊疗费,凭医院专用发票、医药费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核报。离休人员住院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其他人员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和医药费明细清单,经市卫生局核报。属门诊诊疗费,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其他人员由市卫生局核报。


  (三)门诊医疗费的支付:厅级干部(含在职及退休副厅级)、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支付。其他人员门诊医疗费由市卫生局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支付。在非社保定点医院就诊费用保健资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四)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的支付:正处以上干部、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采取记账方式结算。定点医院每月将医药费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审核、支付。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支付;其他人员由定点医院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和医药费明细清单并加盖定点医院财务公章,送市卫生局审核、支付。


  第七条 推行特诊服务制度。保健对象凭“干部保健特诊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干部保健特诊证”由市卫生局监制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中西医并举,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就医的原则共同确定。


  第八条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保健对象就诊、治疗、用药等服务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医药费审核报销程序、医疗费定额等配套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每季度市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保健对象上季度保健资金使用情况,以简报形式向主管市领导、相关部门及保健对象个人通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保健资金的合理使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等部门对保健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保健资金使用标准和范围,由市卫生局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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