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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32:51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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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 号


  《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或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以及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发布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实施方案以及内部工作程序等行政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制统一原则,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违背;不得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相冲突;不得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所规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
  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规章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外,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审批事项;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各种收费事项;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送审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报送审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共同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送审单上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权且又不具备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签。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拟发布前2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单、起草说明各1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式3份;
  (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及相关资料1套;
  (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的说明情况1份;
  (五)上述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1份。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并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不同意见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由报送单位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意见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须冠以“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字样。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是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
  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之日起生效的,应当在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发布机关应当将发布的正式文本3份及电子文本1份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审查意见不相一致,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七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季公布目录,并统一编入《沈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定期组织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被修改、替代或者废止;
  (二)被本机关制定的新文件所修改、替代或者废止;
  (三)与改革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规范的内容已完成或者消失,或执行主体已变更或者消失;
  (五)其他原因应清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职责。对只备不审或者审查出问题不予纠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年12月21日发布的《沈阳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送审备案试行办法》(沈政办发〔1989〕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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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核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4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核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核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核拨管理办法



为规范拆违垃圾处置行为,充分发挥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的激励作用,及时、彻底地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倾倒地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市规划局和市财政评审中心对拆违建筑面积进行审定,由各区组织街道办事处对拆违单位进行登记建档,并在2日内提供给市城管局。

二、市城管局根据档案组织各区城管局在2日内到拆违单位现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核算建筑垃圾数量,确定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并建立拆违单位垃圾清运档案,注明拆违单位名称、垃圾数量和倾倒地点。

各区城管局1周内将本区汇总整理后的拆违单位垃圾清运档案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收齐后立即提供给市规划局和市财政评审中心。

三、拆违单位租用具有建筑垃圾清运资质证及准运证的车辆进行运输并清运到指定地点,向工作人员索要建筑垃圾倾倒券。

市城管局在各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安排专人计量拆违垃圾倾倒数量并按车发放倾倒卷(倾倒劵上注明收取数量、拆违单位、所在区和街道)。

四、各区凭垃圾倾倒劵,经市规划局和市财政评审中心审验后,由市财政局将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核拨各区。

五、拆违垃圾清运补助费=审定的拆违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垃圾倾倒券登载数量/该单位核定垃圾总量)

六、市城管局对垃圾发放倾倒券回执所登载数量与该单位核定垃圾总量出入较大的单位和承运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厦门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特区,改善投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臭虫和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市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努力提高全市人民的卫生文明意识,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专业队伍工作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人人动手,消灭四害。

第二章 措施与要求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要采取净化环境,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要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各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食品、饮食、仓库等特殊行业应有更加严密的防鼠设施,加强防范。应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任何单位和场所都要达到国家灭鼠先进单位的标准。
第八条 各单位、各住户应彻底整治所辖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并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积水中不得孳生三龄以上的蚊孑和蛹。
第九条 各单位、各住户应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死禽,严禁随地倾倒、堆放。易招致和孳生苍蝇的行业、场所,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应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宾馆、旅店、饮食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要达到无蝇的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各住户应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臭虫和蟑螂。宾馆、旅店、饮食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要达到无臭虫、无蟑螂标准。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住户均应服从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组织领导,确保本单位、住户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除四害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资金筹集、效果评定和各种消杀灭队伍的监督、考查、协调工作由各级爱卫办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考核鉴定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第十三条 各区(县)、街道办(镇)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领导、组织工作。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除四害队伍,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凡成立企业性除四害机构(公司)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登记注册后,报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 生产、加工、经营除四害药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以保障人畜安全和杀灭四害的效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住户和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可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专业消灭队伍(公司)承包或代办。
第十七条 除四害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办要定期开展除四害的检查评比工作,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除四害的监督、检查、处罚工作由各级爱卫办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条 凡在各单位、各住户责任区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一次限期改正的机会,逾期不改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有新鲜鼠洞或鼠粪、鼠咬痕,经密度测定超过指标一倍以内的,除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外,每宗罚款50元至500元。每超过指标一倍加一倍罚款。
(二)积水孳生三龄以上孑孓的,每宗罚款50至500元。
(三)垃圾没有容器盛装,化粪池没有加盖或破损外溢,孳生地有三龄蝇幼虫或蛹,每宗罚款50至500元。
(四)经营直接食用的食品有蝇接触或厨房、食品加工场、餐厅、客房内有苍蝇,每宗罚款50至500元。
(五)有蟑螂或蟑螂卵荚,经密度测定超过指标一倍以内的,除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外,每宗罚款50元至500元。每超过指标一倍加一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销伪劣除四害药械、禁用药品者,由各级爱卫办配合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者,可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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