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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写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4:27  浏览:8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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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写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写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的通知

[85]教外局际字2866号

  近来,陆续收到各校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总结报告。有些报告写得较好,消化了会议内容,客观地反映了有关学科的最新动态,有情况,有收获,有体会和建议,有参考价值。但也有不少总结报告写得过于简单,内容空泛;有的只写了一些流水账;有的内容不集中,重点不突出;有的报告仅寄来复印稿或手抄稿而且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等。望各校要求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学者认真写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主要是国际上本学科的动向、趋势、水平的介绍及评价,以及会后参观、访问的观感、建议,供国内同行参考。

  《国际学术动态》是原教育部委托华中工学院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主要刊载我委及高等院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进行专业考察人员所写的总结、心得体会及有关文章;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总结及有关文章;考察访问的情况报告及有关机构和人物的介绍等。请各校认真组织稿件,并把好质量关,使《国际学术动态》办得更好,成为高等院校交流最新学术动态的园地。

  为了提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效益,使每一位与会学者都能及时与同行进行有效的交流,请你校指导出席会议的同志认真写好出国总结,对质量不高的总结报告,应退回本人修改补充后,再寄我局和《国际学术动态》编辑部。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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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阿根廷关于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中国 阿根廷


中国和阿根廷关于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5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30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
李强先生阁下
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谨提及,为了加强我们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发展,两国政府代表曾就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谈判。
  为此,我谨向阁下建议,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并按照对等条件,一方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在对方国家,按该国的国内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本照会及阁下同日同样内容表示同意的照会自今日起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同一天,我方给对方去文确认,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部长
                       何塞·阿·马丁内斯·德奥斯
                           (签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于北京
责任原则是刑法理论中的灵魂,责任原则的发展就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缩影。从结果责任、心理责任到规范责任,再到功能责任,刑法中责任理论的线性发展代表了刑法文明的不断进步


  结果责任论——

  蒙昧时代的责任观念雏形

  结果责任论是最早的一种责任观念,它重视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问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意愿如何,更不问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值得谴责,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结果责任还有两种变化形式,一种是团体责任,是指只要行为人属于某一团体,该团体中的其他成员都要因为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如连坐制度;另一种是物体责任,即让动物、植物、自然现象和尸体等也承担刑事责任。

  结果责任论的产生和存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类还处于愚昧时期,人类因为自己的无知,而把人当做物来对待。由于人类还没有认识到自身的力量,就习惯于依靠“魔法”维持秩序。在发生了危害结果时,人们不能自己查明危害结果的原因,就会进行神明裁判。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结果责任论必然会走向衰落。

  心理责任论——

  科学祛魅带来人的尊严

  心理责任论认为,只有在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同时存在客观的因果联系与主观的心理联系(故意和过失)时,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相联系,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在刑法中早就存在考察行为人故意与过失的观念,它是古老刑法文明的遗产。在欧洲,这一观念可以追溯到罗马人的十二铜表法。

  第二,是工业革命后自然科学的发达带来的除魔化,促进了人的解放,启蒙思想家开始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解释犯罪现象。

  第三,心理责任论的产生,是受到了实证主义哲学的直接影响。实证主义哲学主张一切从实证出发、一切科学思考都要让事实来说话。故意与过失,作为心理上的“客观事实”可以被测量,这是心理责任论的前提预设。

  心理责任论具有刑法史不可低估的意义,它使人只对与自己的主观相联系的东西负责,从而为现代意义上的责任原则奠定了基础,在刑罚中体现了人的尊严。

  但是,心理责任论存在缺陷,它并未对刑法中的责任问题进行完整的解决。心理责任论过于重视心理事实本身,而忽视了对心理事实的评价。

  规范责任论——

  自由意志作出的选择

  为克服心理责任论的缺陷,规范责任论应运而生。规范责任论认为,刑法中的责任是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上存在的谴责可能性。在行为人能够根据法律的要求实施合法行为时,行为人却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就有责任;在行为人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时,行为人却选择了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就应受谴责。规范责任论强调的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评价。

  规范责任论的哲学基础是“新康德主义”。在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下,德国刑法学家弗朗克从对人的主观进行价值评价出发,提出了规范责任论——责任是行为人在违反义务的意志形成上所存在的非难可能性,“当某人实施了一个被禁止的行动,人们可以由此对他进行非难时,就因为责任而将该行为归属于他。”

  规范责任论回答了心理责任论没有解决的问题:之所以不能对精神病人进行责任非难,不是因为他不具有心理意义上的故意,而是因为不可能要求他作出符合法律的意志形成;对无认识的过失进行责任非难,也不是因为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而是因为行为人在履行其注意义务上所显示出的不加关心,缺乏法律所要求的为履行其注意义务而形成相应的动机。

  但是,规范责任论的缺陷在于,它没回答是什么决定了行为人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动?是否在行为人没有能力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动时,他就必定是无责任的?行为人在行为时处于非常的状况,他就总是无责任的吗?例如,对惯犯、累犯而言,行为人难以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动,因为与形成习惯相比,改变习惯是更困难的事。但是,法律并不因为行为人的习惯而降低他的责任,相反,会根据他的犯罪经历增加他的责任。以上问题,规范责任论都无法作出完满解答。

  此时,需要一个比规范责任论更圆满的理论来解决刑法责任问题。

  功能责任论——

  强调对法规范的忠诚

  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陌生社会,为了在多元乃至冲突的价值追求下,仍然可以实施正确的行为,人们只有求助于法律。直白地说,在法律任何灰色的地方去捞取最大的利益,即使这样做被别人说成是卑劣,也不会改变所获得利益的归属。特别是在刑法中,没有规范违反,就没有利益损伤。因此,在现代社会,法规范是人们正常交往的根据,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利期待其他社会成员根据法规范去行动,如果这种期待落空了,那么责任就不在于怀抱这种期待的人,而在于使这种期待落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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