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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8:11:31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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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

国测办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0年3月以来,中央相继召开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新疆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对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了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疆发展与稳定的高度重视,对新疆各族人民的亲切关怀和爱护。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是贯彻中央新时期新疆工作总体部署、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


  长期以来,国家测绘局及全国测绘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大力支持新疆测绘工作,通过资金补助、项目倾斜、人才支援、技术支持、成果提供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新疆测绘的支持力度,向新疆提供了大量基础测绘成果,帮助培养了一大批测绘管理和技术人才,为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新疆测绘事业发展,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现对加强测绘援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测绘援疆工作


  (一)做好测绘工作事关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具有“基础先行、服务保障、应急救急、统筹协调、管理监督、维护安全”等重要作用。当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未来十年,是新疆大建设、大跨越、大团结、大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全国大规模援疆建设的深入展开,一大批援疆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将相继实施,迫切需要测绘提供坚强有力的基础性保障,测绘工作必须先行,做好新形势下新疆测绘工作意义重大。


  (二)测绘援疆是全国援疆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国土广袤,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新疆测绘是全国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测绘援疆是全国援疆的重要内容,支持新疆测绘上水平、上台阶是测绘部门的重要历史使命和应尽义务。进一步加强测绘援疆工作,尽快提升新疆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疆测绘跨越式发展,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部门重中之重的战略任务,对于加快我国从测绘大国迈向测绘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充分认识做好测绘援疆的紧迫性。当前,新疆测绘基础相对较为薄弱,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覆盖范围较低,测绘服务保障能力明显不足,新疆测绘整体水平与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有着较大差距,加快新疆测绘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确保不因测绘工作不到位影响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规划和立项,不因测绘工作不到位影响新疆加快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二、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整体思路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加快“推进基础测绘工作,构建新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以下简称“三基”)的总体要求,以提升测绘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为根本,以加大项目、技术、资金、人才援助为手段,以建立完善各项长期支援机制为保障,全国测绘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努力,加快建设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全面提升新疆测绘能力,确保为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测绘保障。


  (五)基本原则。加强测绘工作,突出“三基”建设,强化服务保障,促进跨越发展。


  ——坚持加强业务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相结合,全方位提升新疆测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事业单位自觉自愿相结合,广泛动员全国测绘力量,充分发挥测绘与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坚持把新疆的具体测绘需求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增强测绘援疆工作的针对性和目标性;


  ——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巩固与提升相结合,项目、资金援助与技术、人才援助相结合;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相结合,确保援助工作质量高、速度快、效果好。


  (六)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期,新疆基础测绘能力显著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接近经济较发达省份水平;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基本满足需求,实现全疆1:5万地形图更新一次,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更新两次;1:1万地形图实现对主要经济活动区、边境重点地区的必要覆盖,覆盖率达到30%-35%;1:2000、1:1000、1:500等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新疆市县乡镇重点地区;基本建成全疆多尺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成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和全疆14个地市州的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全面建成新疆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实现新疆导航综合服务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到2020年,全面建成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实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数据的必要覆盖和适时更新,新疆测绘基准体系高效运行,新疆测绘服务保障能力可靠、适用、及时、有力。


  三、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七)建设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统筹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规划,通过利用、新建和改造等手段,对新疆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区域大地水准面精化以及综合导航服务系统等进行完善或更新,全面构建新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与综合导航服务系统。加快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在新疆的实施。整合已有陆态网建设成果,到“十二五”末建成全疆约100个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完成全疆第三期一等水准网建设和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支持新疆测绘部门开展全疆其它等级水准网建设,建成新疆大地测量数据库和综合导航定位服务系统。


  (八)测制新疆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加强新疆基础测绘能力建设,大幅提升新疆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和更新速度,显著提升新疆基础测绘水平。以“十二五”国家重大基础测绘项目和国家西部1:5万地形图测图工程、国家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工程实施等带动新疆1:1万地形图空白区测绘和1:1万地形图测绘与更新。每年为新疆获取约8万平方千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实现全疆多分辨率多时相影像数据的全面覆盖。加大对新疆边境地区1:1万地形图测绘、新疆市县乡镇1:2000、1:1000、1:500地形图测绘的支持力度。动员相关企业无偿提供新疆范围的道路交通数据和所需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


  (九)建设新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新疆自治区多尺度、多类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重要地区的数据更新,加快推进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加快建设新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疆分节点和14个地州市的信息基地,实现与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十)推进新疆地理信息资源应用。无偿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公益性事业提供全疆范围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加强对新疆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决策、规划、设计、实施、评估等过程中的测绘支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在新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应急保障、公安安全以及民政、外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应用。支持新疆使用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和地理信息要素分层方案,大力开发公众版地形图等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


  (十一)争取新疆测绘重大专项。按照中央援疆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谋划测绘援疆工作特别是“十二五”测绘援疆工作计划,积极争取将测绘援疆工作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和经费预算。积极组织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新疆测绘保障服务重大专项,通过大专项带动新疆测绘大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建立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经费补助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新疆基础测绘的投入力度。


  (十二)做好对口援疆测绘工作。承担对口援疆任务的十九省(市)测绘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测绘援疆纳入地方援疆工作总盘子,形成测绘对口援疆长效投入机制。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提出的《测绘援疆备选项目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对接领任务,加快推进对口援建地区基础测绘工作,加强援建地区1:1万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更新,完成援建地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加快援建地区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建设,确保对口援建地区测绘整体水平达到本省(市)测绘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新疆测绘装备建设。依托国家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与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成现代化的新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与服务系统,提升测绘成果档案存储管理与网络化分发服务水平。积极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向新疆捐助测绘仪器和软件,加强新疆测绘装备建设。为全疆所有地州市各配备一套无人飞机航摄系统,提升新疆地理信息数据快速获取能力。积极争取“现代化测绘技术装备和应急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立项,加快新疆测绘技术装备现代化。


  (十四)加快新疆测绘技术进步。测绘科技项目进一步向新疆倾斜,推动新疆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速新疆测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新疆测绘单位与有条件的测绘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共建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新疆分院和新疆测绘科普基地。将新疆测绘单位纳入国家测绘局“走出去”整体战略,提升新疆测绘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


  (十五)强化新疆测绘统一监管。加强对新疆测绘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加快健全新疆测绘管理体制。加强对新疆测绘立法、政策制定和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帮助进一步完善相关测绘法规。指导新疆实行适度宽松的测绘市场准入政策,适度调整测绘资质考核标准,鼓励更多测绘企业到新疆开展业务。加强对新疆地图编制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监管、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以及重大违法测绘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


  (十六)加大人才援疆力度。通过举办面向新疆的培训班、选派专家赴疆技术指导、与新疆有关单位结帮扶对子、开展测绘专家西部行活动等各种方式,主动送教上门。在继续为新疆举办各类测绘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班的基础上,免费为新疆提供电子政务、地图审查、战略研究、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人员培训。继续接收新疆测绘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到国家和地方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学习交流,并逐年增加人数,显著提升新疆测绘人力资源保障整体水平。


  四、加强对测绘援疆工作的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强对测绘援疆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测绘援疆工作常态化。国家测绘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有关司(室)负责同志组成的测绘援疆工作协调组,统筹协调好测绘援疆重点任务的组织实施。各对口援疆省(市)测绘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测绘援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新疆各级测绘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要在积极主动做好新疆测绘保障服务的同时,配合开展好测绘援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测绘援疆工作有序进行。


  (十八)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要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利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广泛进行动员,充分调动全国测绘行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号召全国测绘行业单位、测绘与地理信息企业发挥各自的资金、技术、人才、数据、装备等优势,集全测绘之智,尽全测绘之责,举全测绘之力,投入到新疆测绘保障与服务工作中来,共同推进数字新疆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十九)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援疆工作的精神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和新疆测绘的现实需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援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进一步细化目标、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强化监督,切实把测绘援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信息报送、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大力宣传报道测绘援疆工作的重大进展、重要举措、成果成效和先进事迹。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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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WTO与司法改革
王利明

  讨论司法改革,首先要搞清楚我们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我们要朝着哪个目标进行司法改革。近年来,各地法院司法改革确实迈出了可喜的步伐,而且卓有成效。但是,每一个地方的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做法是好的,有的做法是否符合我们改革的目标还值得探讨和研究。如:有关院长接待制,是否符合司法独立性,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
  我个人认为,司法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这个司法的独立,是从体制上考虑的,有人认为这是整个体制完善的关键,我同意这种看法。同时我想强调,司法独立不仅是体制完善的问题,而且是一种公正的程序,它是正当程序的表现。就是说:当事人打官司好比是一场竞技比赛,法官实际上是裁判,(从民事上讲)当事人好比是比赛的双方,法官作为裁判,假如在吹哨时不是独立的,受多种因素影响等等,那么这样的法官来吹哨可能就是黑哨,不是公正的裁判。因此,裁判的公正、独立才是整个比赛获得公正的前提,应当从这个意义上考虑司法独立。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司法独立,从程序的意义上来理解它,它的价值是无法估计的。很多同志都提出,我们的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这对我们观念的影响是不是根深蒂固的?在程序的公正方面,我们缺乏这种观念,这可能是东方法律与西方法律的一个比较大的区别。在审判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这种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所以我们现在如果特别强调程序的公正,当然首先要强调司法的独立。
  在当前,中国强调司法独立,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首先,要处理好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我们通常讲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它的含义如何理解?有人把它理解成上下级隶属关系,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向人大负责的本质含义是,就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这一点上,司法机关履行了职责,就是最好的对人大负责。这里讲的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决不是行政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负责。人大的监督,我认为是事后的、间接的、抽象的、一般的监督,同时这种监督是集体性的。这里特别涉及到人大是否对个案实行监督的问题,这曾在全国人大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我个人是不太同意这种提法。首先,它无法确定个案监督的范围。如重大案件的标准很难界定。其次,从民事角度上,我们强调个案监督表面上看是加强了人大的权威,但实际上,使人大从最高的监督机关成为处理个案的具体机构,这可能就降低了人大的地位。而且从民事方面来说,人大陷入到具体的民事案件后,将会陷入到无止无休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纠缠之中,如果支持一方当事人,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会无止无休的找你,甚至上访,这样就会极大地损害人大的权威。特别是如果人大作出一个错误的决定,就会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这样就会使人大处于一种很难堪的境地。同时,个案监督会有损司法的独立性,因为如果最后由人大来决定个案的裁判,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代行司法权力,这的确同我国宪法的权力分工原则不相适应,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司法机构行使职权,这恐怕对加强司法独立不会有更大的好处。特别从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角度讲,假如我们允许人大对个案监督,那么对这个程序如何设计,将会遇到很大麻烦。如果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在没有一套公正的程序保障的条件下,是不是能够获得真正的正义,我觉得这还是值得研究的。如当事人如果对人大的决定不服,如何给当事人以救济,并且以什么程序给予救济,怎么去上诉等,它都没有一套公正的程序,在没有公正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很难达到预期的正义的效果。总体上,我认为司法公正问题,最终要靠司法机构内部制度的完善和整体上提高法官素质来解决。当然,外部监督不是不重要,也很重要。
  其次,要处理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按照WTO的要求,要强化司法的独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调处任何纠纷,关键是行政机关有没有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力。让谁最终解决纠纷,这是关键。行政和司法的界限必须明确,只能由法院拥有解决纠纷的最终权力,如果这个问题不能明确,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解决权,这就不符合WTO的要求,同样也很难说是符合法律的要求。从实践来看,在这方面确实还有许多的问题值得探讨,如有的地方规定,企业在撤销以后,由行政机关组织清算小组清算,这个规定是不是合法值得讨论。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行政机关无权这样做,而且这样做会使行政机关陷入到将来的民事争议程序中去,表面上看是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实际上会造成无止无休的麻烦。这里的关键原因是,它们不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机构。这样的问题最终只能由法院决定,清算小组应该由法院决定,怎么能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呢?现在就出现了不少行政机关被起诉的情况,这就是没有划清行政和司法的界限。分清这个界限,从实践来看,要正确区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界限。司法不能受制于政府配合行政中心任务的目标,如基层人民法庭有的成了地方政府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政府从事计划生育、收粮征税等工作,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形象,还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和企业搞共建,这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以上两点是从外部独立来说的。
  从内部独立来说,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司法独立,是不是仅仅指法院的独立?法官的独立是不是包含在司法独立特有的范畴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审判权时,是否处处都要征求领导的意见,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确实我们承认目前我们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司法独立不仅仅是法院的独立,而且还应体现为法官的独立,即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在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上,法官都应当是平等的。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司法领域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现象十分严重,应该讲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权代替司法权,这两个问题的界限也没有划分得特别明确。我们当前的司法改革,首先涉及的是审判委员会的功能问题,这一问题一时间引起很强的争论。我个人认为审判委员会对于保障裁判的公正、审判的质量,在历史上确实发挥过重大的作用。但是,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当前按照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审判委员会的功能恐怕需要重新探讨和认识。我觉得从程序公正的角度上讲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因为按照程序公正要求,应当有回避制度,但是在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做到申请谁回避;按照公正的程序,当事人应当有当面陈述的权利,但是在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实现这种权利;按照公正的程序,审判应当公开,公开是最重要的公正程序,但在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情况下,这些都很难做到。特别是,我们考虑到,过多地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使法官产生办好办坏与自己无太大利害关系的心理,对公正裁判案件缺乏强大的责任心,这样就造成即使这个案子出现问题,也是由集体负责,集体负责实际上就是无人负责。我觉得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在实际中效果很小,与这一点恐怕也有关系。集体负责实质上是无人负责,因为你不知道应该对谁追究责任,长此以往,是不利于我们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这是一个连环套,越加强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越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素质不高又要更加强调审委会的职能。我认为倒不如实行法官独立责任制,真正的由法官独立行使职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由法官对自己的裁判负责,这样才能形成巨大的压力,来促使他不断地上进,从而保证法官独立后的裁判公正。所以,我认为我们改革不应强化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而是尽量弱化它的职能,充分强化法官独立审判责任制。
  第二,司法改革应当强调司法的权威性。对于这一点,在实践中,认识很不够,不仅是群众,有些领导干部,甚至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认识也很不够。其实我们讲法治,最终要明确司法的权威代表着法治的权威;司法没有权威,法治就谈不上权威。如果我们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要求,就必然而且必须要提高法院的地位,使司法成为解决法律争端最权威、最具有约束力的方式。而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对法律的依赖,应当转化为对法院的依赖,法院应当不仅是独立裁判的机构,而且是督促机构和个人严格守法的机构。司法什么时候有权威了,我们国家的法治什么时候才真正有希望了。所以强化司法的权威性,应当作为我们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那么这里有几点需要讨论。
  第一,对法院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不能以实事求是等名义对生效的判决反复提审、反复查处。有一个案件经过六次审判,最终还是回到最初的结果,有的甚至出现七、八次审判。对于这一点,有的学者批判我们的裁判没有终局的效力,这一说法不一定对,但是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提审、复查等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不是说程序上讲它不符合程序正义,但从司法的权威性上讲,这是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如果一个领导批个条子说复查,这的确损害司法的权威。另外,对二审以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已经走完了,我们只能推定这个裁判是公正的,我们没有办法确定经过多少次审判,最后确定的结果才是公正的,只能认为经过了这个程序,最后推定它是公正的。这种多次重复进行审判的作法不仅影响生效判决的效力,而且是一种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第二,我们讨论司法权威,是不是说法院什么都管,什么都能管。我认为法院既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机构,那么所有的纠纷都应该提交到法院来解决;司法在任何时候,权限都是有限的,所以美国讨论可司法性问题,就是说某一纠纷它能不能到法院来解决。过去我们对这一问题讨论不够,后来有几个案件涉及这个方面,大家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如北大那个告学位委员会的问题,我觉得如果纯属学术的问题,司法界不宜过多地介入,除非它违反了一种程序,那么应该给予一种司法的救济。但是,如果假如说纯属一个学术的评判,我看司法最好不要介入,否则司法代替了一种学术的评判,这是一种比较危险的作法。司法在任何时候,它的权限都是相对的、有限的;同样,司法的资源也是非常有限的,如果我们非要管一些我们根本就管不了的事情,那么执行起来也是相当困难的;最后,管的执行不了的话,也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所以,我认为法院不是什么都能管。什么都管,不一定会强化司法的权威,可能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第三,加强司法的权威性,要注意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守法是对于一般公民的基本要求,法官不仅仅是一般的公民,对他不仅仅是一般的要求,从事这种职业具有特殊性,对他应有特殊的要求。一般公民可以广泛地交朋结友,而法官则不能,弄得不好就会陷入到人情案、关系案中。一般公民什么地方都可以去,对于法官可能恐怕要有更高的要求。这确实是一种自律问题。我认为假如你要当法官的话,可能就要陷入孤独的一群,这个意思就是说,法官不宜介入太多的社会关系,太多了对于法官的独立、法官的形象、法官的权威可能都有些损害。我们过去对于法官过分强调平民化,要和老百姓打成一片,要密切联系群众,这在当时来说是对的,但这与当代社会司法现代化的要求是不太符合的。法官要保持他的权威性,特别是在上级法院,确实不是什么人都能做朋友。只有做到让人见到法官有一种肃然起敬的感觉,这样我们的司法才会更有权威。
  第三,应当强化司法的统一性。当前司法权隔裂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地方法院,按照有些学者的观点确实成了名符其实的地方法院。对于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我个人认为确实还没有根本解决,在个别地方甚至是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表现在执行方面尤为突出,所以解决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是当前解决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当前,我们强调法院垂直领导十分必要,这对于解决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应当能够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但是,仅仅通过强调强化这种垂直领导是不够的,还应当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来隔断司法和地方的密切联系,真正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保障司法权在全国的统一。首先从人事制度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提名必须都由同级人大来解决。当然,现在我们不可能修改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不违反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我觉得是否可以考虑提名由上级人民法院来决定,最后选举产生的权力归人大。但是这个提名的权力是否适当的与地方分离,由上级法院来决定,应当非常必要。其次,从经费管理体制方面,我们目前的经费管理缺乏统一的法定化的标准,不同的地方法院待遇不一样,因为当地的经济情况不同,办案条件等等情况也不一样,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了法官之间的一种不公平,而且不利于法官之间的交流;所以我个人认为法官的待遇,包括办公条件等等都应当法定化,尽可能地法定化,这现在看来是非常困难的,但应当是我们努力的一个方向。同时,在财政预算方面也应该有所改革,当然现在要实现司法机构的独立预算是十分困难的,但完全由地方来供给法院资金看来是有问题的,这与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有着不可分隔的联系,所以,我呼吁在这方面有所改革,尽可能地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关于法院设置的改革,现在也是讨论得非常热烈,有的建议要设置大区法院,或者使法院系统的设置与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这都是很好的建议,我觉得可以借鉴。
  第四,完善审判方式和程序。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仍需要进一步深化。改变的目标是适应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建立一套公正的、公开的、民主的、高效的审判程序制度。鉴于原有的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既不利于追求客观的真实,也极易导致司法的腐败,所以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要加强法官的职权,而是要弱化法官的职权和作用,强化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权利和作用,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禁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贯彻调解的自愿原则,减少法官依职权所从事的调查取证活动。庭审方法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和责任制,判决书应当详细阐述判案理由并应当公开出版,尤其是在法院内部的审判机构的设置方面,也应当促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离,废除所谓对案件的裁判实行“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制度,逐步落实合议庭的职权,同时要改进审判委员会制度,使审判委员会从讨论和决定过多的案件中解脱出来,工作重心放在宏观的审判工作指导及工作总结上。在司法解释方面,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们今后在有关知识产权、投资、国际贸易、金融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惯例,使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也尽量与国际接轨。
  程序制度的改革需要建立一套公正的、合理的、充分反映效率要求的程序制度。此外,也要保障程序的完整性和体系性。在我国现行的程序法中并没有充分体现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尤其表现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建立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论之上的,而并不重视终审判决的稳定性、终局性,尤其是忽略了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具体表现在:对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因此,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可以无次数限制的再审。同时根据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只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即可再审,从而使当事人只要发现了新的证据即可要求再审,甚至可以在一审或二审中故意隐瞒证据,将之留待两审终审后利用该证据启动再审程序。实事求是作为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无疑是非常正确的,然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运用在程序法中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律,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也就是说实事求是是以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和程序的正义为前提的。按照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必须即时终结,因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有时间限制的,事实不能无限期地调查下去,证据也不能无限期地收集和提供,当事人也不能一遍又一遍地将案件交给法官继续审理。对于再审程序而言,它只是一种特殊的补救措施,目的在于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能对案件反复审理。
  第五,建立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队伍素质。加入世贸组织必须要尽快提高法官的整体队伍素质,可以说,现有的队伍素质整体上不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需要。法官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为了增进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全面提高法官的队伍素质,需要努力建立严格的法官的选拔和淘汰制度,实行法官的精英政策,同时要完善法官的任职保障制度、高薪制以及责任制,尤其要建立一套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训练,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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