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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暑期前开展三项主题教育活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19:11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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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暑期前开展三项主题教育活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暑期前开展三项主题教育活动的紧急通知

教基厅〔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提出的“将灾害预防等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大力宣传和弘扬抗震救灾伟大爱国主义精神,并使之转化为广大师生迎接奥运、支持奥运、奉献奥运的实际行动,保证同学们度过一个平安而又有特别意义的暑假,我部定于暑假前开展三项主题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生学习抗震救灾英雄师生先进事迹,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教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评选表彰了50名“抗震救灾英雄少年”和“抗震救灾优秀少年”。教育部先后分三批表彰了150名抗震救灾优秀学生和40个先进集体单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暑期前采取主题报告和班团队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师生学习的活动。

  二、以“迎接奥运会,做好小主人”为主题,加强学生奥运礼仪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礼仪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进行文明观赛,做文明小观众;要大力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教育学生崇尚和追求人类团结、友谊、进步、和谐、参与和梦想的共同精神;要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热爱运动,积极参与体育活动,锻炼强健的体魄。

  三、组织收看安全教育节目并开展疏散演练,加强学生安全教育。6月30日上午10时,我部将通过中国教育电视台专题栏目、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络媒体,面向全国中小学生播放预防地震、溺水、交通事故和拥挤踩踏的专题安全教育节目。各地要按时组织学生认真收看,并结合实际组织师生开展一次针对地震或洪涝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我部已将视频光盘《2008暑期中小学安全教育专题片》、《应对地震灾害--公众自救互救常识》、《北京2008奥运会宣传片集锦》、《北京2008年残奥会宣传片集锦》、《北京奥运会比赛规则及观赛礼仪培训片》、《北京残奥会比赛规则及观赛礼仪培训片》和电子图书资料《地震来了怎么办》、《地震知识100问》、《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观赛指南及安全须知》、《挺起不屈的脊梁》、《抗震救灾英雄教师、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事迹》上传到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基础教育司栏目上,同时通过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向中小学校传送,有条件的学校要做好下载刻录和组织收看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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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意见

发改运行[2013]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吉林省能源局,交通运输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夏季是我国用电高峰时期,负荷需求高,保障难度大,需要从增加有效供应和强化需求侧管理两方面入手,统筹做好各项工作。为确保今年电力迎峰度夏形势平稳,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特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把握今年迎峰度夏面临的形势和总体工作要求
今年以来,受需求放缓影响,除天然气外,煤电油运供需均较为宽松。预计迎峰度夏期间,全国电力需求增速将有所回升,大部分地区供需基本平衡,个别地区高峰时段平衡偏紧,西南水电消纳压力较大;气温、来水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空调负荷可能增加较多。
今年迎峰度夏的总体工作要求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把居民生活等重点用电摆在突出位置全力予以保障,积极消纳清洁能源,提高供电可靠水平,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坚持深化改革,推动建立保障电力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确保电力迎峰度夏形势平稳。
二、尽力消纳清洁能源,缓解窝电矛盾
(一)加强运行调节。经济运行部门应科学制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大力实施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水电富余地区应进一步拉大丰枯电价价差,挖掘用电潜力,加大替代发电力度,扩大替代区域。电力企业应提高科学调度水平,优化运行方式,强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加强与水利、气象部门的沟通配合,密切监测水情,合理安排腾库拦蓄,优化流域梯级发电。
(二)提高送电能力。电网企业应加快大型水电送出线路施工建设,力争尽早投运溪洛渡、糯扎渡水电送广东线路,溪洛渡水电送浙江线路应加快工期,确保明年汛期能发挥作用,今年通过现有线路转送电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加快云南、四川、蒙西和东北、西北等地的外送电通道建设。弃风严重地区应科学规划风电发展,暂停新上项目,积极探索风电消纳新途径。
(三)强化创新挖潜。有关方面应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落实并完善新能源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水火互济补偿政策,建立完善跨省区送电监管机制,加强对跨省跨区送电的指导和协调。
三、努力消除配电网瓶颈环节,提高供电可靠水平
(一)抓好配电设施落地。各地应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预留电网建设用地,为企业征地拆迁、建设施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抓好配电网改造。电网企业应提高城乡配电网投入水平,加快迎峰度夏工程建设进度,力争6月底前完成;查找薄弱环节,重点解决低压台区变压器和线路过载问题。
(三)抓好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电网企业应全力避免新增合表用电现象,加快现有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
(四)抓好代建配电资产回购。对以前由用户出资形成的配电网资产,电网企业应尽快予以回购。
(五)抓好优质服务。电网企业应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和负荷预测,严格计划停电管理,尽可能减少临时停电;对新增合理用电需求,主动与用户沟通协商,优化作业程序,缩短接电时间;加强对服务热线反映信息的分析,有针对性的改进服务。
(六)抓好管理创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配电设施建设、改造,可通过由电网企业保障投资方合理收益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缓解配网矛盾。
四、强化各环节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一)开展安全检查。深刻吸取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公司火灾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教训,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强风险管控。超前制定控制策略,加快标准和系统建设,提高驾驭大电网的能力。
(三)排查治理隐患。彻底排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排查公示、挂牌督办长效机制,重大隐患要限期整改。
(四)加强设备管理。加快老旧设备更新改造,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妥善安排设备检修和机组脱硝改造,稳定电煤库存水平,全力避免非计划停运,确保核电运行安全。
(五)强化设施保护。有关各方落实施工管理程序和安全责任,防止吊车碰线等外力破坏事件,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集中地区建立公开通报制度。
(六)提升应急能力。各地应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演练电力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应继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积极研究和推广适用技术,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信息报告披露制度,全面提高事故处置、应急抢修和恢复供电的能力。
五、加强电煤衔接,努力保障电力生产供应
(一)推进中长期合同。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2013年电煤合同履行检查活动,研究推进中长期合同的鼓励政策,重点保障中长期合同的资源和运力,优先协调有关矛盾和问题;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制度,推动第三方机构建立电煤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促进提高中长期合同兑现率。
(二)挖掘运能潜力。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总公司应优化运输结构,加强电煤运输组织协调。
六、坚持有保有限,确保居民用电安全可靠
(一)常态化开展有序用电。各地应继续制定、完善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强化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妥善处理一般用电和重点用电之间的关系,全力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不得发生与民争电。
(二)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社区群众进行监督,把保障老百姓生活用电落到实处。
七、加强需求侧管理,提升电力综合管理水平
(一)强化供需平衡。注重发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的作用,促进错避峰用电,平衡供需缺口,避免拉闸限电;充分发挥峰谷、丰枯、尖峰电价等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电;尝试开展需求响应,通过技术手段和市场化方式削减高峰负荷。
(二)促进结构调整。有关各方应积极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产品有市场、附加值高、效益明显的企业用电安全可靠,严格限制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用电,限制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电。
(三)建立工作手段。积极推进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加快建立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发展电能服务业,扎实做好城市综合试点工作。
八、建立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
(一)做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工作。认真落实电价改革的相关措施,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水电、核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不断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
(二)探索发输售用电直接交易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经济规律,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要求,在售电侧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大用户直购电为主体等多种方式,培育售电侧市场,加快形成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形成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构建政府监管下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当前要在坚持明确输配电价、足额缴纳相关基金和附加、严格执行环保和电价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大用户直供试点,开展电力用户与发、输、售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电力富余特别是夏季水电可能大量弃水的地区先行尝试;支持风电、太阳能发电、分布式发电等通过直接交易多出力、多发电。
(三)完善电力运行调节机制。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不断完善调节机制和手段,统筹做好保障协调工作。加强发电生产运行管理考核,促使保持合理电煤库存,合理安排备用容量,提高火电机组负荷率,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建立健全停电管理考核机制,切实促进安全可靠供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8日



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86号

《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11
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
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及其健康发展,
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τ玫墓芾恚荨吨谢嗣窆埠凸?BR> 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任何单
位和个人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
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列
入工作日程,并纳入本辖区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鼓励、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市和区、 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指
导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
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学校管理和教育、 教学等活
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
能力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
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
  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使用语言文字的情况纳入督导内容。
  第八条 广播、 电影、电视等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
本的用语用字。在本市播出的影视节目印刷体的厂名、片名、字
幕、演职员表、台标和栏目名称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九条 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图书、报纸、期刊、电子、网络、
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
告等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名称, 商品名称,企业、商业牌匾和广告等,
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工商
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产品的包装、 说明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
说明、标签标志、计量单位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违
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商业、 邮政、电信、网络、文化、餐饮、娱乐、
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
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指示牌、标牌、公文、印章、票据、
报表、说明书、宣传材料、电子屏幕,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三条 山川、 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
民地名称及路名、街名、站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
念地、游览地标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名称
标志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在公共场所使用的校服、运动服、工作制服等物品上印制的
示意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公共场所的有关设施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需要使用汉语
拼音时,拼写应当符合规范标准并置于汉字的下方。
  第十四条 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 其工作人员执行
国家颁布的相应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 节目主持人、
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新录(聘)用上
述人员等,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及其
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等级测
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
  对尚未达到相应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的,视情况分别进行培
训。
  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应当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 招牌等,提倡使用规范汉
字。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
配放用规范汉字予以注释的标牌。已经改为规范汉字的,不得恢
复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牌匾、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使用外国企业字号,但应同时译成规
范汉字。
  公共场所的有关设施,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
规范汉字。
  第十八条 法律、 法规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
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聘请社会语言文字监督
员,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监督员对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行
为,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有关违法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监督员的批评并认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可设置专门栏目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知识,必要时可对不规范用语用
字的情形或其他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播报。
  第二十二条 对在语言文字测试中违反测试规定、 弄虚作假
的应试人员,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
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语言文字测试中违反测试规定的测试员,
由测试机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或报请同级人民
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取消其测试员资格;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提请所在单位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
作人员,不履行职务职责或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情节、后果严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 阻碍语言文字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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