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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防控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57:24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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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防控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防控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09]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病毒病是危害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主要病害,一旦发生流行,控制难度极大,将给产量造成毁灭性损失。近年来,灰飞虱在长江中下游、江淮、黄淮、环渤海湾等地发生基数异常偏高,带毒率不断上升,导致由其传播的水稻条纹叶枯病、黑条矮缩病和玉米粗缩病发生区域扩大、危害程度加重。当前春耕生产从南往北即将开展,为未雨绸缪,组织做好防控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防控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发生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降低危害损失。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防控方案


  受全球气候变暖和耕作制度变化等因素影响,近年来灰飞虱在我国长江中下游、江淮、黄淮、环渤海湾等地发生基数异常偏高,带毒率不断上升,导致水稻条纹叶枯病、黑条矮缩病和玉米粗缩病发生范围逐年扩大,发生程度不断加重,危害风险显著加大。据专家分析,2009年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发生防控形势较为严峻。为及时有效控制危害,保障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生形势及防控任务

  根据我部组织专家会商,预计2009年灰飞虱发生程度继续加重,由其传播的水稻条纹叶枯病在江苏、上海、安徽中东部、浙江北部稻区呈偏重流行态势,北方稻区发生区域继续扩大,辽宁中南部等环渤海湾部分稻区中等发生,预计发生面积2200万亩,需防治面积3000万亩次以上;水稻黑条矮缩病在江淮、江南、东南沿海稻区中等发生,浙江南部、江苏中北部以及江西和福建局部稻区偏重发生,预计发生面积800万亩,需防治面积近1500万亩次;玉米粗缩病在山东、江苏、河北、河南、安徽等黄淮和华北部分夏玉米种植区偏重发生,预计发生面积将达2000万亩,需防治面积2500万亩以上。

二、防控对策

  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在系统总结当地灰飞虱发生规律和病毒病流行特点的基础上,强化灰飞虱种群数量监测和带毒率检测,全面掌握虫情和病情发生动态,准确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加强组织发动,强化技术指导,因地制宜采取农业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等综合防控措施,切实打好“治虫防病”战役,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链”,努力减少发病面积和减轻危害损失,保障水稻、玉米生产安全。

三、防控技术措施

  病毒病一旦发生,将给农作物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为有效控制危害,必须在加强监测预警工作的基础上,前移防控关口,采取“抗(耐)、避、断、治”等综合防控措施,降低灰飞虱发生数量和传毒风险,减轻病毒病的发生危害。

(一)全面加强监测预警。一是要按照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冬后麦田、稻田、玉米田、冬闲田及田外寄主灰飞虱种群密度系统调查和普查,及时掌握灰飞虱的种群消长动态;二是要做好越冬代灰飞虱带毒率检测,严重发生区或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做好迁移代等带毒率跟踪检测;三是要根据种群动态监测和带毒率检测结果,结合水稻、玉米生育期和抗(耐)病性等,对发生期、防治适期、重点防控对象田等作出准确预报,科学指导防控工作开展。

(二)推广种植抗(耐)病品种。根据当地病毒病发生情况,坚持“高产、优质、多抗”原则,因地制宜指导农民种植抗(耐)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玉米粗缩病品种,严重发生区尤其要大幅度减少高感品种种植面积比例,降低病害流行程度,减轻防控压力和危害损失。

(三)调整作物播期避开感病高峰期。水稻出苗至分蘖期、玉米出苗至9叶期是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玉米粗缩病易感生育期。实践证明,单季稻区推广适期晚播技术,春玉米播期适当提前、夏玉米播期适当后延等均是经济有效的栽培避害措施。各地要根据当地温、光、水等条件,在不影响作物产量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水稻、玉米播种期,避免灰飞虱迁移高峰期与作物易感生育期吻合,控制传毒危害,减轻病害发生。

(四)水稻秧田覆网防虫阻断传毒。灰飞虱发生数量大、带毒率高的地区,以及感病品种种植区,要采取集中育秧方式,并于播种后用20目左右防虫网或15-20克/平方米的无纺布全程覆盖秧田,阻止灰飞虱迁入到秧苗上刺吸传毒危害。机插秧比例高的地区,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五)抓住关键时期科学“治虫防病”。水稻、玉米病毒病严重发生区,一是要结合小麦穗期病虫总体防控战役,最大限度压低麦田灰飞虱种群基数;二是要抓住灰飞虱成虫迁移盛期,对处于易感生育期的水稻、玉米秧苗组织实施专业化统防统治;三是要结合冬闲田和沟、渠、路边等地的化学除草,加入杀虫剂兼治灰飞虱,降低田外虫源基数;四是稻区要结合穗期其它病虫防控,做好穗部灰飞虱防治工作,避免刺吸危害影响水稻产量和品质,并有效压低越冬基数。稻田防治可选用吡蚜酮、毒死蜱、异丙威等药剂;玉米田、小麦田等防治可选用吡蚜酮、溴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小麦田慎用)等药剂。

(六)协调应用其它控害措施。一是优化栽培措施,严重发生区要尽量避免“小麦套播玉米”种植方式和“麦套稻”、“稻套麦”连作制度,推广翻耕种植;二是水稻秧田尽可能连片安排和集中时段播种,便于统一防治管理,并将秧池尽量远离麦田,防除周边杂草,减少病毒转移过渡寄主,截断毒源传播链;三是加强田间管理,平衡施肥,增强植株抗逆性,同时对田间病株进行及时拔除补种(水稻移栽时剔除病株),降低毒源基数,防止灰飞虱刺吸后再次传毒危害。

四、防控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有效防控,是保障水稻、玉米生产安全,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把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健全病虫防控指挥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属地防控责任。要尽早安排,科学制定防控预案,强化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全力组织打好防控战役。

(二)广泛宣传培训,普及防控技术。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的防控适期短、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农民难以掌握。各地农业部门和植保机构要通过电视预报、广播、组织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防控技术,要结合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加强综防技术的示范展示,并在防治关键时期要组织技术人员分片包干,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切实提高防治技术的到位率。

(三)开展专业化防治,提高防控效率。病毒病传毒介质灰飞虱具有较强的迁移能力,一家一户单独防治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我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意见》要求,积极扶持发展专业化防治组织,加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努力提高专业化防治比例,充分发挥其治虫防病的示范带头作用,实施联防联治、统防统治,努力提高防治效果和效率。

(四)协作攻关研究,优化防控技术。针对近年来灰飞虱及其传播的病毒病发生流行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与相关科研、教学单位联系,密切协作,协同攻关,加强灰飞虱发生消长规律和监测预报规范、带毒率快速测定方法、治虫防病新药剂以及综合防控技术集成等研究,为可持续控制灰飞虱及其传病毒病提供技术支撑。

(五)强化农药监管,确保防治效果。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我部“2009农药市场监管年”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防治用药市场监督抽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净化农药市场,保障适销对路农药的有效供应,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药”,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坑农害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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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市委发(2002)62号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市的开发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超常发展,根据国家、省上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省外、市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市境内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本市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均称投资者)。
第二条 市场准入政策
(一)鼓励、支持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任何项目。
(二)投资者可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各种法是在我市投资,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列,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限产品的内外销比列。
第三条 国民待遇政策
(一)国外、省外、市外投资的企业,在政治待遇、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社会服务等方面享受我市企业同等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适用于对本市企业的所有鼓励发展的政策。
(二)投资者兴办企业,在京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权按国际馆列自主决定。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一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建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市外投资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上缴政治水、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三)新办市外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500万元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80%、后3年40%扶持企业。
(四)新办市外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1年全额、第2年减半扶持企业。
(五)新办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高薪技术及技术先进企业、环境治理和绿化工程、环保技术和产品出口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六)市外投资者来我市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市外投资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同时接收原企业60%以上职工并称新启动运转的,每年比上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减半扶持企业。
(七)市外企业在我市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新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我市纳税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前3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0%扶持企业。
(八)利用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土地与市外投资者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新增投资部分(不含原有资产)所占比列划分,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扶持企业。
(九)投资者以技术转让方式投资所得,当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补助给技术转让方。
(十)市外投资者将其在企业分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在本市新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扶持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五条 土地政策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获得优惠低价的投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后,在试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投资者按优惠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土地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已投入的部分不予补偿:
1、 两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
2、 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3、 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1——3年内未建成的。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
1、 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工业、农业、旅游、商贸、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2、 在城市规划区外使用戈壁荒滩土地的投资项目,按每平方米0.5元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新办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审批权限统一规划,无偿划拨使用。
4、 成片开发荒地、水面,使用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收费政策
(一) 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等非生产型企业,从建成营业之日起,6——12个月内免收有关国家机关收费。
(二)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外市城建部门管辖的基础设施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监费、定额测定费、规划费、人防结建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 投资者在审批登记中,工商注册费、验资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四) 投资者所需的水、电、热、货物运输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均按本市国有企业收费标准及收费用,并优先安排。
(五) 投资者外聘的管理、技术、生产经营骨干及家属,经主管部门认定后,饱经是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在本是生活和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六) 一次性购买本市商品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减半征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七) 房地产开发商在我是一次性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监费、定额测定费、规划费、人防结建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八) 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线施工方案必须报经市建设局审核后,方可施工,费用自担。
第七条 工业园区政策
嘉峪关工业园区总面积10.67平方公里,其中:嘉东工业分区,以现有规划的开发区为主,东临嘉峪关乡安远沟村,南至讨赖河北干渠,西至新华南路,北至旧212国道酒钢二热,规划面积3.06平方公里。嘉北工业分区位于新华北路环城铁路以北、以西,东临酒钢厂区尾矿坝,规划面积4.55平方公里。双泉农副产品深加工园区分区,东至北大河岸200米处,西至兰新铁路50米,规划面积3.06平方公里。投资者在上述区域内新建或该扩、建企业,除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特别优惠:

1、凡在工业园区内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提供使用。
2、 凡在工业园区内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获工业企业,政府将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50年。企业建成后,投资者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平方0.5元收取土地出让金。
3、 入园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3年的试生产期优惠。在试生产期内,地方税收留成的收入(所得税除外),由市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试生产期满后的5年内,地方留成收入(所得税除外)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 园区内的企业从获利之日起,其所得税前2年全额、后五年减半返还企业。
5、 入驻园区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扶持。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一年的贴息扶持,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照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两年的贴息扶持。
6、 在工业园区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政府免费提供住房2套(面积80—120平方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者,政府免费提供住房3套(面积80—120平方米);每增加投资2000万元增加免费住房1套。经营期达到10年者,免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7、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除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8、 进入园区的项目,在管理服务方面实行“先建后办,一站配送式”服务,即:先建设后办理手续;投资商要提供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办理各类证件,并送到投资者手上。
9、 进入园区的企业,厂区绿化用水水费3年内一般由企业承担,一般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鼓励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政策
(一) 对引进资金(不包括工作系统内上级安排的拨款、有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用资单位、计划、财政部门确认后,由用资单位从引进资金中给予奖励。
1、 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按实际到位资金和设备折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期限,按每年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3、 引进有偿低息资金,根据资金使用年限,按合同引资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差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4、 引进其他有偿付息资金,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自定。
5、 引进独资企业的,使其投资规模大小、安置本市人员就业多少和贡献大小给予建立,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二) 引进项目被我市采用的,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入股、嫁接改造现有企业,使企业盈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 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 自带项目、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在本市财与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企业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审计部门核定后的经济效益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2、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凡运用科技成果为我市各类企业开发名、优、特、新产品,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并收到一定效益后,除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受益企业还可按年新增税后利润的一定比列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的室内外单位或个人,其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在经营期内,使企业扭亏为盈的,每年由企业按新实现税后利润的一定比列给予奖励,盈利额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审计部门核定。
(四) 凡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者,经本人要求,本人及家属,允许在嘉峪关市落城市户口,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五) 市外客商为我市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捐赠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投资50%以上的,经批准,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姓名命名。
(六) 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申请,并按此奖励办法提出奖励兑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投资服务保障
(一)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个地点办公、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的制度,各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 对来我市的投资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点,优先选择劳务人才。外来投资者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及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等社会服务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三) 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禁止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检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
(四)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对拒绝执行国家、省上和本市有关中外客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或个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向市政府经济发展违规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也可向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五) 新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市长牵头,以项目定政策,特事特办,给予优惠。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享受国家和省上制定颁布的优惠政策,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嘉峪关市召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为尽事宜,可一事意义。



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市卫生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1〕综117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经研究,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OO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进一步健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0〕08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1〕027号),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农村合作医疗。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为由政府举办的市、区、镇三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保偿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缴足个人参保金的本市农村村民(下面简称参保村民)。

  第四条 医疗费用减免优惠

  (一)减免优惠条件:参保村民经市、区卫生局会同市、区财政局核定后,由各区卫生局统一制发合作医疗卡,在参加合作医疗期间,凭合作医疗卡在上述医疗单位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时(住院患者需持有镇卫生院出具的转诊单)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减费优惠。

  (二)减免范围:各种医疗仪器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

  (三)减免比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市级5%、区级10%、镇级20—30%的比例核算减免费用。

  第五条就近就医报销优惠:

  参保村民就近在当地卫生院住院就医,可以享受报销优惠。即:按各区、镇、村规定的最高报销比例或最高报销绝对数,足额报销。对于经卫生院确诊,同意转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就医者,其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则按医院级别不同逐级递减。即:以镇级或村级就医报销比例为基数,在区级就医报销比例下降10%,市级就医报销比例下降15%,报销封顶线由各区、镇、村自行制定,以引导农民“小病在基层就医”,使有限的合作医疗资金得到合理享用。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减免及报销优惠:

  (一)各类纠纷、违法犯罪行为、服毒、自残、自杀、酗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人为事故和有第三责任者意外伤害、计划生育以及镶牙、配牙、假肢、假眼和矫形、美容及类似手术等,一律不享受医疗费用减免。

  (二)其他不予报销范围参照《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核验合作医疗卡、转诊单,将非优惠对象的医疗费用纳入优惠范围给予减免。

  (二)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参保病人,或拒绝按优惠办法减免医疗费用。

  (三)不坚持因病施治,故意限制检查项目。

  (四)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以及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收费,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

  第八条 参保村民在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就医。

  (二)伪造、涂改处方、转诊单、医疗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

  第九条 参保村民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核验合作医疗卡,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合作医疗卡,并及时通知区卫生局。

  第十条 参保村民合作医疗卡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各区卫生局挂失或补办。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治疗,并将所有的各类检查、治疗及所开药品在规定的凭证上记录。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将参保人员每次就医资料输入医院电脑管理系统,以备审核查证。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区卫生局报送医疗费用减免明细表。

  第十四条 市、区卫生局有权稽核区、镇、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医疗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核实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报销凭据。

  第十五条 市、区卫生局要定期组织专项考评,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医疗机构年度经费时,应考虑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优惠情况,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定项安排合作医疗优惠补助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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