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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1:50:37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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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国防建设以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钢铁产业平稳运行,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钢铁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钢铁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我国是钢铁生产和消费大国,粗钢产量连续13年居世界第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钢铁产业快速发展,粗钢产量年均增长21.1%。2008年,粗钢产量达到5亿吨,占全球产量的38%,国内粗钢表观消费量4.53亿吨,直接出口折合粗钢6000万吨,占世界钢铁贸易量的15%。2007年,规模以上钢铁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9936亿元,占全国GDP的4%,实现利润2436亿元,占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9%,直接从事钢铁生产的就业人数358万。钢铁产品基本满足国内需要,部分关键品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钢铁产业有力支撑和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就业,对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钢铁产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盲目投资严重,产能总量过剩。截至2008年底,我国粗钢产能达到6.6亿吨,超出实际需求约1亿吨。二是创新能力不强,先进生产技术、高端产品研发和应用还主要依靠引进和模仿,一些高档关键品种钢材仍需大量进口,消费结构处于中低档水平。三是产业布局不合理,大部分钢铁企业分布在内陆地区的大中型城市,受到环境容量、水资源、运输条件、能源供应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四是产业集中度低,粗钢生产企业平均规模不足100万吨,排名前5位的企业钢产量仅占全国总量的28.5%。五是资源控制力弱,国内铁矿资源禀赋低,自给率不足50%。六是流通秩序混乱。钢铁产品经销商超过15万家,投机经营倾向较重。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我国钢铁产业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产需陡势下滑、价格急剧下跌、企业经营困难、全行业亏损的局面,钢铁产业稳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当看到,钢铁产业在经历了长期粗放型扩张后,必然要进行一次大的调整。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工业化任务依然繁重,内需潜力巨大,钢铁产业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必须抓住机遇,制定实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钢铁产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着力推动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切实增强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加快钢铁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 应对危机与振兴产业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力解决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保先进生产力,保重点骨干企业,保关键品种,保市场稳定,促进产业平稳发展,又要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加快钢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2. 控制总量与优化布局相结合。按照沿海、沿江、内陆科学合理布局和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要求,结合淘汰落后、企业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3. 自主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培育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装备水平,提升产品档次和质量。

4. 企业重组与体制创新相结合。通过体制创新,努力消除影响企业重组的财税利益分配、资产划拨、债务核定和处置等体制性障碍,为推动钢铁企业集团化发展和实现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环境。

5. 内需为主与全球配置相结合。坚持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主,优化直接出口,扩大间接出口,在努力加强地质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内铁矿资源的同时,抓住机遇,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三)规划目标。

力争在2009年遏制钢铁产业下滑势头,保持总体稳定。到2011年,钢铁产业粗放发展方式得到明显转变,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综合竞争力显著提高,支柱产业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1. 总量恢复到合理水平。2009年我国粗钢产量4.6亿吨,同比下降8%;表观消费量维持在4.3亿吨左右,同比下降5%。到2011年,粗钢产量5亿吨左右,表观消费量4.5亿吨左右,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维持在4%的水平。

2. 淘汰落后产能有新突破。按期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和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力争三年内再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

3. 联合重组取得重大进展。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国内排名前5位钢铁企业的产能占全国产能的比例达到45%以上,沿海沿江钢铁企业产能占全国产能的比例达到40%以上,产业布局明显优化,重点中心城市钢铁企业污染明显减少。

4. 技术进步得到较大提升。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品种结构。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60%以上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钢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等产品生产实现自主化,关键钢材品种自给率达到90%以上,400MPa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

5. 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一般装备基本实现本地化、自主化,大型装备本地化率92%以上。力争在关键工艺技术、节能减排技术,以及高端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6. 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不超过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冶金渣近100%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重点任务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保持国内市场稳定,改善出口环境。

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措施,稳定建筑用钢市场,保障重点工程用钢。通过调整和振兴相关产业,努力稳定和扩大汽车、造船、装备制造等产业需求,以及保障性住房等房地产建设、新农村建设、地震灾后重建和公路、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用钢需求。建筑用钢占国内消费量的比重稳定在50%左右。

改善钢铁产品进出口环境,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鼓励钢材间接出口。组织协会和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争取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二)严格控制钢铁总量,加快淘汰落后。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所有项目必须以淘汰落后为前提。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5340万吨,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320万吨;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相应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实施淘汰落后、建设钢铁大厂的地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提高到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及相应的炼钢产能。

(三)促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进一步发挥宝钢、鞍本、武钢等大型企业集团的带动作用,推动鞍本集团、广东钢铁集团、广西钢铁集团、河北钢铁集团和山东钢铁集团完成集团内产供销、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质性重组;推进鞍本与攀钢、东北特钢,宝钢与包钢、宁波钢铁等跨地区的重组,推进天津钢管与天铁、天钢、天津冶金公司,太钢与省内钢铁企业等区域内的重组。力争到2011年,全国形成宝钢集团、鞍本集团、武钢集团等几个产能在5000万吨以上、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形成若干个产能在1000~3000万吨级的大型钢铁企业。

(四)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技术进步。

实施钢铁产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专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骨干企业,对实施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重组的龙头企业,对实施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重组的龙头企业,以及国防军工、航天航空关键材料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发展高速铁路用钢、高磁感取向硅钢、高强度机械用钢等关键钢材品种,推广高强度钢筋使用和节材技术,发展高温高压干熄焦、烧结余热利用、烟气脱硫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艺技术,以及提升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铁矿等技术,给予重点支持。

(五)优化钢铁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发展。

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加快调整钢铁产业布局。一是建设沿海钢铁基地。按期完成首钢搬迁工程,建成曹妃甸钢铁精品基地。结合广州钢铁搬迁,推动宝钢与广东钢铁企业、武钢与广西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通过淘汰或减少现有产能,适时建设湛江、防城港沿海钢铁精品基地。按照首钢在曹妃甸减少产能、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结合济钢、莱钢、青钢压缩产能和搬迁,对山东省内钢铁企业实施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日照钢铁精品基地建设。结合杭钢搬迁、以及宝钢跨地区重组和淘汰落后、压缩产能,论证宁波钢铁续建项目。二是推进城市钢厂搬迁,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集聚发展,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组织实施好北京、广州、杭州、合肥等城市钢厂搬迁项目,统筹研究推进抚顺、青岛、重庆、石家庄等城市钢厂搬迁。三是抓紧实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专项规划》确定的钢铁项目建设。

(六)调整钢材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

重点发展高速铁路用钢、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电力用钢和工模具钢、特殊大锻材等关键钢材品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科研单位开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钢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等技术进行攻关。提高认证标准,加强政策引导,促进钢材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修改相关设计规范,淘汰强度335MPa及以下热轧带肋钢筋,加快推广使用强度400MPa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的升级换代。

(七)保持进口铁矿石资源稳定,整顿市场秩序。

行业协(商)会通过行业协调,加强自律,规范进口铁矿石市场秩序。探索、推行代理制。抓住当前市场全面疲软时机,协调国内用户与铁矿石供应商,建立互惠互利的进口矿定价机制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规范钢材销售制度,建立产销风险共担机制,发挥流通环节对稳定钢材市场的调节功能。

(八)开发国内外两种资源,保障产业安全。

加大国内铁矿资源的勘探力度,合理配置与开发国内铁矿资源,增加资源储备。鼓励大型钢铁企业开展铁矿勘探开发,适度开发利用低品位矿和尾矿,加强对共生矿、伴生矿产资源的研究、开发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进河北司家营、山西袁家村等大型铁矿资源开发,提高国产铁矿石自给率;支持邯钢中关、唐钢石人沟、通钢塔东、武钢恩施等现有矿山的深部开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四川攀西、河北承德地区钒钛资源综合利用;整合开发安徽霍丘地区和山东苍山等地区的铁矿资源。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到国外独资或合资办矿,组织实施好已经开展前期工作的境外矿产资源项目。鼓励沿海钢铁企业充分利用区位和运输优势,尽可能利用国外铁矿石、煤炭等资源。

四、政策措施

(一) 调整部分产品的进出口税率。

继续坚持控制“两高一资”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政策导向,认真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措施,适时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钢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二)实施公平贸易政策。

研究国产钢材和进口钢材公平税负政策,制订具体措施,为国内钢铁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大技术进步及技术改造投入。

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形式支持钢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不包括节能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推动钢铁产业技术进步,调整品种结构,提升钢材质量。加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引导钢铁企业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四)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奖励力度,支持钢铁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妥善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严格实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问责制,比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规定,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暂停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国土资源、金融、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限期淘汰的落后装备实施严格监管,防止擅自扩容改造或异地转移。对擅自扩容改造或异地转移落后装备的,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企业重组政策。

制定鼓励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对大型企业跨省(区、市)重组后的改扩建等项目优先予以核准。落实好鼓励钢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适时研究制定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条例。

(六)适时修订钢铁产业政策。

调整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完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一是提高吨钢综合能耗、吨钢耗新水以及炼铁、炼钢淘汰落后标准;二是修改国内钢铁产业集中度指标的考核范围和比重;三是增加节能减排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排放、二氧化硫排放、烟粉尘排放、可燃气体回收利用率、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环保指标;四是明确资源配置的具体要求,储量5000万吨以上铁矿资源,优先依法配置给国内大中型钢铁企业。五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

(七)提高建筑工程用钢标准。

尽快完善建筑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结合提高抗震标准,研究出台扩大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商业设施等建筑物钢结构使用比例的规定,修改提高地震多发地区建筑物、重点工程、建筑物基础工程等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

(八)实现钢铁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完善装备、汽车、造船、家电等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带动钢铁产品消费和产业升级。加强钢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适应和促进上下游及相关产业升级和产品换代。鼓励和支持钢铁企业与相关领域用钢企业开展合作,实现协调发展。

(九)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融资政策。

加大对钢铁重点骨干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的项目,以及实施并购、重组、走出去、技术进步的企业,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银行贷款、吸收私募股权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防范大型骨干企业资金断链风险,必要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违法违规建设、越权审批的项目和产能落后企业,继续实施融资限制等措施。

(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提高境外资源开发企业准入条件。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到境外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技术合作和对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境外资产的经营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境外资产风险。扩大冶金设备出口信贷规模,带动设备物资出口。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钢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稳定高端产品出口份额。充分利用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专项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探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十一)建立产业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项目核准、生产销售库存、产能利用、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银行贷款情况等信息,切实加强信息共享,为企业投资决策、银行贷款、土地预审等提供信息指导。

(十二)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企业联合对外谈判,由钢铁协会组织用矿企业统一对外谈判,建立新的双赢定价机制。由钢铁协会会同相关商会协调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反倾销诉讼,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行业协(商)会要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规划实施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各省(区、市)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和执行期限,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实施《规划》的中后期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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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省长:季允石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际、国内特快专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快专递(亦称速递、快件、快递)经营活动,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信件性质的物品投交收件人,或者接受邮政企业的委托,将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通过邮政网络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物品。
  国家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工商、交通、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强化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遵守国家安全、邮政、保密、海关等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邮政管理秩序。


  第六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地、服务设施、查询网络和从业人员;
  (三)具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和方便等服务的能力;
  (四)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给经营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特快专递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在批准经营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到当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取得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批准文件的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委托未取得特快专递经营活动批准文件的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应当与其他企业订立代办协议,并报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当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传递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服从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依法纳税、保障用户通信秘密,确保寄递物品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二)买卖、出租、伪造、涂改或者转借特快专递经营批准文件;
  (三)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转手交寄;
  (四)收寄国家规定的禁、限寄物品、保密文件、空白发票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和封建迷信物品、印刷品等;
  (五)将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单位寄递;
  (六)伪造或者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标识的封套、业务单册、邮政袋和包装箱等材料,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特快专递寄递违法行为都有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由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特快专递经营批准文件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经营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财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经营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单位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工商、交通、物价、税务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进出境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监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9月1日



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

  《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二五”时期我国国内贸易发展战略,提出发展政策导向,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国内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时期国内贸易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十一五”时期,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国内贸易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改革开放,转变发展方式,健全流通网络,提升服务水平,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划目标,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总体规模快速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分别从2005年的6.8万亿元、14.3万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15.7万亿元、36.1万亿元。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增加值从2005年的1.8万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4.4万亿元,年均实际增长14.9%。
  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区域结构有所改善,2010年中西部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近1个百分点。农村市场体系薄弱的局面明显改观,2010年底,农村连锁超市已覆盖全国80%的乡镇和65%的行政村。流通组织化程度提高,全国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数占批发和零售业全部经营单位比重由2005年的7.3%提高到2010年的8.8%。零售业态发展较快,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网上商店等加速普及。
  现代流通加快发展。连锁经营向多行业扩展,物流装备技术和现代化配送水平稳步提高,电子商务发展迅猛。2010年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商品销售额达到2.7万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6.8%;一批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投入使用,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统一配送率达到63.6%;201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5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5200亿元。
  综合贡献更加突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2005年的9.8%上升至2010年的10.9%,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居第三产业首位。2010年国内贸易税收近1.6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1.8%。“十一五”期间,国内贸易税收年均增长24.0%,高于同期全国税收年均增速。2010年国内贸易就业人数达到1.027亿人。国内贸易在应对突发事件和举办重大活动中,发挥了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
  国内贸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需完善;城乡市场发展不均衡,部分生活服务行业发展滞后;企业竞争能力不强,流通效率亟待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弱,市场秩序仍需规范。
  (二)“十二五”时期国内贸易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内贸易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国家着力扩大内需、完善促进消费政策措施,为国内贸易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镇化积极推进,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为国内贸易发展提供了更大空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能力,改善消费预期,为国内贸易发展提供了市场潜力;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将加快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推动流通向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为国内贸易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十二五”时期,国内贸易发展也面临诸多挑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对国内贸易优化结构与布局提出了新要求;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国内贸易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性进一步增强;国际国内市场联系更加紧密,国内贸易领域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任务更加艰巨;部分大宗商品较多依赖进口,受国际市场价格影响较大,市场调控难度增大。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提高流通效率、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商品质量、引导生产发展和促进居民消费,加快推进国内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健全现代国内贸易体系,更好地发挥国内贸易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深化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努力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流通企业发展。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突出扩大消费的战略地位。着力创新和完善消费促进政策,推动消费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促进便民消费、实惠消费、热点消费、循环消费、安全消费和信用消费。发挥城市的消费中心功能,大力开拓农村市场,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充分发挥国内贸易保障消费、引导消费、创造消费的功能。
  增强引导生产的重要功能。推动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加强合作,促进产销衔接,引导制造业转型升级,引导发展订单农业。大力发展生产服务行业,完善生产服务网络,加快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现代流通带动现代生产,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明确改善民生的根本宗旨。完善商品流通和生活服务网络,加强市场调控,保障市场平稳运行,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充分发挥内贸吸纳就业的优势,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弘扬诚信经商、文明兴商的商业文化,保障居民放心消费,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
  注入改革创新的强劲动力。深化内贸领域各项改革,继续推进国内贸易对内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以信息化带动流通现代化,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发展绿色流通,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统筹区域、城乡和国内外贸易协调发展,优化布局与结构;推进产业融合互动发展,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
  总体规模指标实现翻番。201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5%左右;生产资料销售总额76万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6%左右;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增加值超过7万亿元,年均实际增长11%左右。2015年国内贸易就业人数1.3亿人左右,其中城镇就业1亿人左右,年均增加500万人以上。
  城乡区域发展趋于协调。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滞后的局面得到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连锁超市行政村覆盖率显著提升。城市商业网点布局更加合理,综合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增强。
  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商品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0%左右,统一配送率在70%左右;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30%以上,网络零售额快速增长;流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流通企业。
  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增强。城乡市场统计监测体系功能完善、反应灵敏,市场调控的前瞻性、预见性增强。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基本建立,有效防范和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国内市场环境明显改善。内贸领域法律法规、标准和信用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明显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行业管理水平提高,商品和要素顺畅流通。

专栏1 “十二五”时期国内贸易发展的主要指标    

指标
2010年
2015年
年均增长
属性

总体规模指标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万亿元) 15.7
32
15%
预期性

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万亿元) 36.1
76
16%
预期性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增加值(万亿元) 4.4
(7)
(11%)
预期性

国内贸易就业人数(亿人)
  其中:国内贸易城镇就业人数(亿人) 1.03
1.3
[2730]
预期性

0.74
1
[2560]
预期性

流通现代化指标
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 17.4
20

预期性

电子商务交易额(万亿元) 4.5
18
>30%
预期性

注:1.[ ]内为五年累计数,()内为以规划基期价格计算的不变价数值或年均实际增长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7%的发展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国内贸易协调发展。
  1.推动形成区域特色鲜明的发展格局。发挥东部地区先行带动作用,重点拓展新的服务领域,推动内外贸互动发展,加快形成大城市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形成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先行区。发挥中部地区区位优势,提升流通枢纽地位和商品集散功能,加快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突出西部地区资源和特色优势,加大农产品和资源能源类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力度。大力支持沿边省(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建设一批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边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区域性商贸中心,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特需商品和民族贸易。建立国内贸易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引导资源跨区域整合。
  2.发挥主要商业功能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构建城市化战略格局的总体部署,加快形成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发挥其商品集散、价格形成、消费集聚、产业服务和辐射带动功能,形成一批国内贸易的重要增长极(见主要商业功能区分布图)。推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商业功能区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强化贸易中心地位和消费集聚功能。推动中原、长江中游、成渝、关中—天水商业功能区建设,强化商品特别是农产品现代物流基地和流通枢纽地位,提升商品集散和消费集聚功能。推动滇黔桂、甘宁青、新疆商业功能区建设,支持特色商品流通、民族贸易和边境贸易发展,增强商品集散功能和市场保障能力。推动哈长商业功能区建设,大力发展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和专业服务行业,增强商品集散功能和为产业服务的能力。加强规划衔接、资源共享和市场开放,实现主要商业功能区内部一体化发展和功能区之间协调联动发展,初步形成全国骨干流通网络。
  3.加强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引导大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继续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扩大农村连锁超市覆盖面。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在县、乡镇培育农村商贸服务中心。整合流通企业、银行和电信运营商等资源,建立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和农村商业信息库。以县、乡镇为农村物流节点,建立多元化的配送体系,加快农村物流资源整合,提高商品配送比率。支持农村商业网点拓展经营领域,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图书、药品、烟草、通信等产品的经营,增强农技推广、水电费代收代缴、维修等服务功能。鼓励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邮政等网点开展农产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等业务。建立健全农机制造企业品牌营销网络、农机专业流通企业销售网络相结合的新型农机市场体系。
  4.推进城乡商业服务网络一体化。积极推进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在城区,鼓励改造提升传统商业中心,引导商业网点合理布局,形成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和较强辐射能力的消费中心;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提档升级、规范发展。在郊区,引导专业市场及物流配送中心集聚发展。在社区,加强商业设施建设和业态配套,严格商业网点用途管理。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进入社区,设立便利店、菜市场(店)、早餐店、药店、维修店、邮政局(所)、家政服务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等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业网点,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发展社区商业中心,提升社区综合服务功能。培育一批商业中心城市,推动各具特色的中小城市商业发展,优化城市群内部的商业分工。推动城市现代商业网络向农村延伸,支持流通企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营销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主要商业功能区分布图
http://www.gov.cn/zwgk/2012-09/10/content_2220743.htm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1.着力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加强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检验检测等设施设备建设改造。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逐步形成全程冷链。积极探索以参股控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多种形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菜店。统筹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产销衔接方式发展。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设立多种形式的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鼓励拍卖、网上零售等现代交易方式发展,探索发展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电子商务。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健全农产品信息网络,形成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机制。
  2.积极完善生产资料现代流通体系。鼓励直采直供、网上购销。支持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形成供应链集成服务模式。逐步完善佣金代理制,规范发展总经销和总代理。支持发展企业间的电子商务。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发展内外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跨国采购和销售网络。支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加快改造升级,提升物流配送、流通加工、价格发布、金融服务、信息引导等综合服务功能,形成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生产资料交易中心。
  3.加快健全工业消费品流通体系。引导零售企业突出主业、提高自营比重。支持零售企业拓展网上销售、信用销售、配送等服务功能,完善售后服务。积极促进工商对接,引导工业消费品批发、零售、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链,鼓励生产企业向零售企业直接供货。促进工业消费品批发市场规范发展,提升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具有品牌优势的连锁工业消费品批发市场。支持具有批发功能的仓储式会员店发展。规范总经销、总代理,减少代理层次。
  (三)促进内贸领域服务行业大发展。
  1.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整合家庭服务资源,实现家庭服务供求信息高效对接。丰富服务内容,延伸服务范围。加强家庭服务企业和人员管理,鼓励从业人员职业化,加强服务技能培训,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影响力较大的家庭服务企业跨区域发展。
  2.鼓励发展大众化餐饮。发展特色餐饮、民族餐饮、早餐、快餐和送餐服务。优化大众化餐饮布局,支持大型餐饮企业建设主副食加工配送中心,发展标准化餐饮网点。培育一批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的大众化餐饮企业。弘扬中华饮食文化,逐步形成业态互补、高中低档协调发展、中外餐饮融合促进的发展格局。
  3.支持发展经济型住宿业。建立能够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住宿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绿色饭店和经济型连锁酒店,在大中城市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鼓励住宿企业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推进住宿、旅游、出行一体化服务。推广实施住宿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高住宿业服务水平。
  4.提升其他服务行业发展水平。促进洗染、沐浴、美发美容、人像摄影、再生资源回收、修理与维护等服务网点合理布局,丰富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扩展服务领域和服务项目。大力发展租赁业,鼓励开展先进技术装备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发展实物租赁市场。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专业化品牌化展会。加强拍卖和典当业监管。规范提升认证认可、信用评估、经纪代理、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服务外包、创意设计等商务服务行业。
  (四)全面提高流通企业竞争力。
  1.积极培育大型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有实力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跨行业、跨地区整合资源,实现资本化扩张,形成若干大型零售商、批发商、代理商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组成战略联盟,开展采购、营销等方面合作。
  2.大力扶持中小企业。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建立健全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扶持发展一批面向中小流通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联合采购。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营销和服务水平。
  3.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品牌促进、推介和保护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中国品牌产品境内外营销网络,畅通中国品牌产品流通渠道。积极发展品牌产品专卖店、专业店。鼓励流通企业开发自有商品品牌。支持流通企业服务品牌建设,保护中华老字号,鼓励中华老字号创新发展。
  (五)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
  1.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加强国内贸易领域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流通企业信息化改造和综合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技术。积极推动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应用,开展智能商店试点。
  2.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应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积极推动网络零售健康快速发展。支持发展社区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完善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统计监测和信用体系,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等级认证制度。有序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平台建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推动连锁经营向多行业、多业态延伸,提高流通规模化、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连锁,扶持发展自愿连锁。提升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供应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加快发展物流配送。大力发展面向国内贸易的第三方物流,支持一批传统物流企业改造升级,提高商贸物流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支持大型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面向社会提供配送服务。完善城市共同配送网络。合理规划和建设商贸物流集聚区,支持建设跨区域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5.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流通。引导流通企业开展绿色采购,设立节能环保产品专柜。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资源节约和绿色环保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塑料袋的使用,遏制商品过度包装。大力推进绿色物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加快以旧换新、收旧售新、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循环流通网络建设。推动旧货市场和二手设备、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大力发展品牌二手车经营。培育报废汽车、船舶和废旧电子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引导建立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制定和实施内贸节能环保标准,加强能耗、水耗、环保管理,积极开展节能、环保和低碳认证。推进商业建筑和设施节能减排,培育一批节能环保商店、绿色市场、绿色园区示范企业。大力推广节电、节水、环保技术和装备。
  (六)保障国内市场稳定运行。
  1.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完善城乡市场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健全监测指标系统、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加工系统、信息储存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分析和公共信息服务能力。打造覆盖全国的市场监测网络平台。支持样本企业改善信息报送条件,优化样本企业结构,增强样本代表性。整合信息资源,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信息发布渠道。
  2.提高市场调控能力。加强重要商品储备,增强平抑市场异常波动能力。对猪肉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储备制度。培育中央和地方两级应急保供骨干企业队伍,积极探索生活必需品商业储备制度建设,支持骨干企业增加生活必需品库存。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加强肉、菜、糖、边销茶、生丝等重要商品储备的设施设备建设与升级改造。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维护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3.完善市场应急机制。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不断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及时掌握应急商品的地域分布、库存水平、产出能力和物流资源等基本情况,逐步实现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全程控制。
  (七)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1.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全面清理各种地区封锁的规定,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消除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阻力。清理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管效能。严厉打击缺斤短两、商业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整顿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秩序。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
  2.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修订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完善刑事定罪量刑标准,健全相关检验和鉴定标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支持商会或行业协会依据标准开展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商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和应用。制定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培育有序竞争的信用服务市场。大力发展信用销售,规范发展预付消费,鼓励发展信用消费。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宣传教育活动。
  4.加强商品质量安全行业管理。鼓励食品经营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健全企业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等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通报、监测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完善药品流通网络和药品流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推进社会零售药店规范管理,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分类标准和岗位规范,健全药品购销索证索票、出入库及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制。扶持和规范中药材交易市场,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流通监管,探索建设追溯体系。逐步建立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的流通追溯体系。完善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等管理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等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严格企业准入。完善省、市、县和企业互联互通的屠宰监管系统,建立监管和公共服务网络。整合充实商务领域执法监管力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八)深化国内贸易的改革开放。
  1.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放宽垄断专营领域市场准入,深化原油、成品油、食盐、药品等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重要商品流通体系和管理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加快流通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加政府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高效的国内贸易管理体制。强化政策制定、执行与监督相互衔接。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支持行业组织提高服务能力。
  2.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创建公平的内外资投资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同等待遇。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和社区商业,引进新业态、新技术,促进传统内贸行业改造升级。依法加强外资并购管理。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在境外设立中国商品交易和物流集散中心,建立国际采购和营销网络。积极为生产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提供配套服务。
  3.促进内外贸协调发展。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流通规则体系。引导外贸企业疏通内销渠道。鼓励流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内外贸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与合作,重点培育一批具有产业链整合能力、内外贸结合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重点发展一批外贸商品占有一定比重的商品交易市场。培育一批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展会。鼓励优势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内外贸交易。

专栏2 “十二五”时期国内贸易发展的重点工程

  1.兴贸富边市场工程。以沿边和民族省(区)重点口岸城市和交通枢纽城市为节点,支持改造和建设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的特色边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出口加工基地和跨境物流通道,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若干具有一定规模和辐射能力的区域性商贸中心。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网络,扩大农村连锁超市覆盖面,建设全覆盖、多层次的农村商品配送体系,使农村超市商品配送率提高至60%。鼓励农村连锁超市发展“一网多用”。对50%以上的农村超市进行信息化改造。在有条件的县、乡镇开展农村商贸服务中心建设试点。重点支持100家大型流通企业下乡。重点支持100个面向农村的配送中心建设。
  3.社区商业示范工程。培育1000家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完善社区商业网点,增加服务功能,支持一批连锁企业进入社区。通过创建示范社区,扩大社区商业规模,带动社区便利店和超市等业态升级,提升社区商业连锁化和便利化程度,增强社区吸纳就业能力。
  4.农产品骨干流通网络建设工程。重点支持100家大型连锁超市与农产品基地直接对接,推行标准购销合同。在省级城市和农产品优势产区建设改造100家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地级城市建设改造500家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县乡建设改造6000家农贸市场。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电子结算、检验检测等设施建设。以标准化菜市场和连锁超市为主体,以直营直供菜店、早晚市、周末菜市场和网上经营为补充,建设城市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络。加快绿色市场培育与认证。积极推动“南菜北运”等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构建全国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
  5.家庭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在中心城市建设或完善家庭服务网络中心,逐步形成较完善的家庭服务体系。支持一批大型龙头家庭服务企业建设、改造连锁门店,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连锁经营的员工制品牌服务企业,规范中小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家庭培训机构和家庭服务企业开展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扶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庭服务。
  6.早餐示范工程。在地级以上城市支持大型龙头餐饮企业新建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重点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管理和冷链与配送三大系统,支持建设标准化餐饮网点,培育一批品牌早餐企业及快餐企业。
  7.生活服务行业集聚创新示范工程。在大中城市建设若干集聚生活服务行业的街区,形成一批美食街、购物街、休闲娱乐街、老字号街等,形成一批创新型服务企业,发展网络定制服务等,促进服务行业自主品牌发展。
  8.生产服务行业创新示范工程。支持有条件的省市,以产业集聚区、商贸物流园区、重点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为载体,建设一批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现代服务企业,形成一批主体功能突出、带动作用强的现代服务业发展示范区。
  9.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选择部分省市试点建立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中心,扶持建立一批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完善面向中小流通企业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融资担保、法律咨询与援助等公共服务,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10.电子商务示范工程。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为重点,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为载体,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完善交易结算、安全保障、仓储物流等配套服务系统,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支持传统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发展电子商务,形成一批面向消费者的网络购物平台、面向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
  11.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示范工程。加快大中城市商贸物流聚集区和物流配送节点建设,优化城市物流配送空间布局,建立托盘共用系统,搭建城市共同配送服务平台。重点支持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内200个物流配送中心和一批商贸物流园区建设与改造,大中城市连锁零售企业统一配送率达到75%。
  1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程。在省会城市、部分地级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市,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100个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聚区,扶持100个回收行业重点龙头企业。
  13.汽车循环消费促进工程。鼓励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开展品牌二手车经营,引导大型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设立品牌二手车卖场、精品店等专业经销企业,培育一批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二手车交易示范市场。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为重点的达标升级活动,集中支持和培育起点高、回收网点完善、具有规模效应的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
  14.零售业节能环保工程。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支持大型零售店铺实施照明、空调、电梯及其他建筑内部用能设施的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在全国零售行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和创建“节能环保示范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节能环保型企业典范。
  15.市场调控体系建设工程。加强城乡市场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完善重要商品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储备制度。培育骨干企业队伍,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应急商品数据库建设,增加应急商品品种和重点联系企业数量。依托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社区商店等网点,形成应急投放网络,确保投放渠道畅通。
  16.肉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程。在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覆盖屠宰、批发、零售、消费等环节的追溯体系和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管理平台,实现肉菜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落实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责任。选择品牌知名度高的酒类企业,建立覆盖酒类生产、批发、零售、餐饮的追溯链条,实现品牌酒瓶瓶可追溯。形成全国性的肉类蔬菜酒类流通追溯网络。
  17.“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立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民族、宗教部门)对屠宰企业实行远程监控的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实现对生猪等入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监控。支持骨干龙头屠宰企业升级改造与中小型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鼓励屠宰企业兼并重组与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屠宰加工、肉品检验、冷链储运、无害化处理及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改造。
  18.内贸领域监管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积极推进市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商务行政执法队伍,改善执法装备和条件,提高执法能力。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完善举报投诉、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预测预警、宣传培训等综合服务功能。

  四、保障措施
  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内贸易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与政策促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推动本规划的实施。
  (一)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内贸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步伐,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和修订市场体系建设、重要商品流通、商业网点规划管理以及规范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立法。
  2.加快完善标准体系。推进基础性标准和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健康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完善节能降耗、从业人员岗位和技能要求、检验检测、农产品和食品流通、药品流通等方面的标准和认证认可制度,逐步实现流通行业标准全面覆盖。开展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加强标准化队伍建设,提高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机构和企业标准化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业参与或主导制订国际标准。
  (二)加大财税和价格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着眼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优化结构,突出重点,积极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促进作用,大力支持内贸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提升国内贸易行业的综合服务能力。认真落实现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内贸行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结构性减税,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生活服务业、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和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2.规范流通环节收费。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开展公路收费专项清理工作,完善公路收费政策,规范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清理整顿大型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推动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将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农产品交易市场收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加快推进工商用电用水同价。
  (三)创新金融支持政策。
  1.大力发展消费信贷。稳步发展消费信贷市场,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集中推进汽车、家电、教育、旅游等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信贷消费发展。完善消费信贷政策,支持新型消费信贷机构发展,充分发挥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支持新型消费产业和新型消费市场发展。
  2.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流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项目贷款管理模式和贷款评审流程,推动发展新型融资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筹措发展资金。
  3.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适应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要求的支付平台,不断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设,推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规范发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支付效率。
  4.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优化银行卡刷卡费率结构,降低总体费用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提高资金跨区汇兑效率和票据的安全性,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完善规划和土地政策。
  制定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做好各层级、各区域之间规划衔接。科学编制商业网点规划,做好商业网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相互衔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指导,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统筹安排流通业用地,落实和完善支持流通业发展的用地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工业用地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改变用途从事其他商业及住宅等房地产开发。地方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用地应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予以保障。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1.重视内贸基础理论研究。坚持内贸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支持高校加强内贸学科建设,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内贸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流通理论体系。
  2.加快内贸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加强内贸相关专业建设,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创立高校与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提高内贸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内贸职业教育、评价和培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教育培训机构,指导商业类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优化整合现有资源,拓展新兴领域专业设置。建立内贸行业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内贸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培养多层次、多门类、复合型的贸易经济人才。
  (六)建立统计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行业发展规模、经营效益、行业结构、现代化程度和贡献度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及时准确反映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鼓励行业组织和科研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参与行业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规划各项任务的落实。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实行年度监督、中期评估和终期检查制度。制定分解落实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加强年度计划与本规划衔接,注重短期政策与长期政策配合,对主要指标设置年度目标,充分体现本规划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跟踪分析,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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