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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轴温报警装置检修、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46:31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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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轴温报警装置检修、使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


旅客列车轴温报警装置检修、使用、管理办法

1986年3月18日,铁道部

客车轴温报警装置由监测仪器、配线、传感器三部分组成(以下简称轴温报警器),是在旅客列车运行中自动监测客车轴温变化的装置,是防止客车热轴引起的切轴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的科学手段。为了保证轴温报警器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轴温报警器的管理
1.轴温报警器属于客车新增固定设备。
2.配属有轴温报警器客车的车辆段应设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3.检修人员及检修费用由各局自行查定解决。
4.列车运行中值乘人员发现轴温报警器显示声光报警信号时,应立即通知检车乘务员。检车乘务员须对报警轴箱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确认,如发现有杂音、异味或冒烟、冒火等严重危及安全的迹象时,应采取停车措施,进行必要的应急处置。
5.列车出乘前检车乘务员要确认轴温报警器技术状态作用良好,列车运行途中,检车乘务员要加强巡视,并做好记录,发现临时故障积极修复,不能排除时按车统—181处理。到达终点站时要负责关机。
6.轴温报警器报警温度的选定,寒冷地区冬季可选在50℃,其它地区选在90℃。其它季节选在90℃。
7.各局、各段要对维修、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8.检车乘务员在值乘途中,根据轴温报警器温度显示情况,须监视温度显示异常的轴箱,到站时应重点摸轴检查。沿途列检人员禁止以检点锤敲打轴箱顶部的传感器。
9.装有轴温报警器的车辆,在配属段内甩车时,由车辆段调度通知有关车间拆下仪器,待挂车时装车使用。
10.配属有带轴温报警客车的段,要备有一定数量的仪器和传感器等备用件,并应备有带孔的轴箱轮对,以备更换。
二、轴温报警器的检修
1.安装轴温报警器的车辆须入厂(段)修时,将仪器和传感器拆下,留段检修、保管,轴箱盲孔加堵拧紧,其余部份由厂(段)施修。
2.轴温报警器的检修修程分为厂修和段修。随客车厂、段修周期同时进行(厂、段修的技术标准另行公布)。
辅修时按轴承检修细则规定检查同时对仪器、传感器等部件进行检查。
3.轴温报警器检修后要达到以下出库标准:
(1)传感器安装牢固,配件齐全,作用良好。
(2)引出线无破损、腐蚀、老化,无断路、短路,接线端子无松动。
(3)线管、插头、插座、各线盒安装牢固无破损。
(4)配线规格应符合规定,无腐蚀、老化、破损。
(5)仪器安装牢固,各接线端子无松动,焊接牢固,配线整齐。
(6)温度、轴位显示及报警正常,各开关、按钮齐全,作用良好。
(7)检修轴温报警器所需的仪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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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减免有关税费的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减免有关税费的规定


1996年7月29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安居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郊区、新区房改范围内经安居工程办公室批准的安居工程建设用房。
   第三条:下列税费实行全免:
   (一)土地出让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四)施工噪音费;
   (五)人防基础设施易地统建费;
   (六)水源开发费;
   (七)建筑防火审查费;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新材料墙体保证金;
   (十)消防费;
   (十一)够国家级小区规模的小区级配套公建费;
   (十二)售价成本审定费;
   (十三)营业税;
   (十四)工程招标管理费;
   (十五)工商鉴证费;
   (十六)人行道与河堤路占用费;
   (十七)市区人行道占用费;
   (十八)自来水增容费;
   (十九)拆迁管理费;
   (二十)垃圾销纳金;
   第四条:下列规费按应收额的20%收取;
   (一)房屋交易费;
   (二)城市建设档案保证金;
   第五条:下列规费减半收取;
   (一)规划管理费;
   (二)市区道路开口费;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建筑工程定额管理费;
   (五)基建工程定线费;
   第六条:电力增容费酌情减收;
   第七条:凡减免的各项税费数额,均作为政府开发建设安居工程住房的投资不计入房屋的成本。
   第八条:凡建设安居工程住房及其它经济实用住房者,须持可行性分析报告,售房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宋北新盗窃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宋北新盗窃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3月8日刑戊字第266号请示及4月19日电报均收悉。
关于宋北新盗窃案中的法律问题,应如何解决,询问我院意见。查宋北新虽然连续行窃为时4年多,但这种行为多发生在十二、三岁的时候,至逮捕时还不满15岁。这主要是由于其家长教育不好和旧社会坏习气的影响,以致养成一种行窃习惯。其犯罪动机尚不能谓恶劣,产生的后果,亦不甚大。这类案件处8年徒刑,似嫌太重,另外,对其家长亦应给予警告,注意对其教育,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盗窃罪处理原则问题的请示 刑戊字第266号
我院最近判处一件未成年人窃盗案件。基本案情是:窃盗犯宋北新现年15周岁,于1950年7月,当时该犯年龄尚不满11周岁时开始至1954年9月其年龄将近15周岁,被逮捕前最后一次盗窃行为止,4年多时间连续行窃达23次(包括未遂者数次)之多。中间于1953年上半年以后曾为我公安机关管押教育1次,转送教养院强迫劳动改造3次(其中最长的一次为5个月)。
该犯之23次盗窃行为中除1953年8月1次系由其勾结另一未成年人共同盗窃自行车1辆外,其余22次均系该犯独自所为。所盗财物,计现款人民币70多万元;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单和建设公债券各1张,共人民币210多万元;自行车两辆(卖了1辆,被追回1辆);水笔3支。
该犯之家庭系中农,本人为中学生,其父宋达在中等学校(非被告所住学校)任教导主任,其家庭及本人生活均无困难,查其盗窃动机完全是为了达到其零吃零花,额外挥霍浪费之目的。
据上事实,分析该犯之犯罪行为除其动机是出于挥霍浪费外,显然具有一贯和屡教不改的性质,因而对社会的危险程度是很大的。原审——兰州市人民法院,将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本人表示同意,其父以监护人身份上诉本院,强调该犯年幼,主张和要求免予刑罚。我们根据上述分析和认识维持了原判,并已执行。
我院对本案虽已处理,但对此为人民法院逮捕时尚不满15岁,尤其是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十二、三岁时之盗窃犯予以刑罚,总感缺乏法律根据。在我国现行法律对盗窃犯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似可作为参考,苏俄现行刑法典因我国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似亦有参考意义,然而,前后两者对此问题的规定是相反的两种情形,据前者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不满15岁的人犯盗窃罪则不令负刑事责任,据后者第十二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则反是。
此类案件虽是少数,但从我省情形来看,也还不是个别行为,我院对上述案件的处理是否适当,嗣后遇有此类案件,又究应如何处理请予原则性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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