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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01:36  浏览:8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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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2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8年2月21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木材及制品、废旧造纸原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报废汽车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协助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搞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及各县(市)、矿区供销社(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市和县级规划、公安、工商、商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税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商务、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组织协调社区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负责制定回收行为规范。

第九条 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第十条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影响社区容貌;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社区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

(四)回收物品及时清运。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

(二)有外墙围挡,不影响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环境的措施;

(五)定期进行消毒;

(六)防火、防盗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场所,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制度,及时交售再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单位和个人建立信息互动,提供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在居民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井盖、井蓖等城市公用设施;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四)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五)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监控。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对举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具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发生。

再生资源经营者在再生资源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时,应当立即采取清理措施,维护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执行从业规范;反映从业人员的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运行。

第三章 综合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可以优先列入市和县级科技计划,并给予经费扶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再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可再生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

企业应当在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再生品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 提倡企业自行利用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回收企业交售。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对环境效益显著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 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减免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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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秩序, 改善生产资料供求状况,保证生产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要生产资料市场,是指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购销(含代购代销)、调剂、串换等交易活动。本市重要生产资料的品种范围,由市物资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市、区、县物资管理局负责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对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物价、税务、财政、技术监督和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执行对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任务。
第四条 从事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业务, 须经负责初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报市物资管理局审核发给重要生产资料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符合本市重要生产资料市场发展规划;
二、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仓储条件;
四、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有熟悉所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品种性能的专业人员;
五、所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有正当和较稳定的资源。
第五条 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品种、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需变更经营品种、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必须经原负责初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物资管理局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终止营业的,必须将许可证交回? 形镒使芾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 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组织重要生产资料的品种调剂、串换或展销等交易活动,凡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必须报经市物资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重要生产资料生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期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本企业或本系统自产的重要生产资料。
第八条 重要生产资料的使用单位调剂、串换、出售本单位超储或不适用的重要生产资料,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在物资部门开办的重要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或委托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代销。
第九条 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企业, 对国家计划分配的重要生产资料进行计划内外调剂串换的,必须经同级物资管理局批准,并向同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所发生的价差收入单独记帐,不得计入企业利润。
第十条 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双方, 必须遵守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收、技术监督、金融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不得销售伪劣、报废、淘汰产品;不得倒卖计划指标、合同、票证和提货凭证;不得突破国家最高限价或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套购紧俏重要生产
资料就地转手倒卖;不得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货源、银行帐户、支票、现金、发票或其他方便条件;不得给予和收受回扣、好处费、信息费、提成费等财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和收受的优惠、佣金,必须作为单位的支出或收入列帐。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市、区、县物资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对在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收、技术监督、金融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分别由各该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物资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0年12月1 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5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第21届中国哈尔滨
国际冰雪节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





  第21届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贸洽谈会(以下简称“冰洽会”)将于2005年1月5日至9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办。为高标准、高质量办好本届“冰洽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为契机,以“提升我市企业实力和竞争力,讨论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探讨区域经济的协作发展”为主题,以“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国内外经贸合作和技术协作,突出国际性、专业性、创新性和时代性,努力使举办方式、会议档次、会议规模、会议内容再上新台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届“冰洽会”采取综合性会展与专业精品展相结合、经贸合作与高新技术交流相结合、招商引资与专业论坛相结合以及国际会展与国内会展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综合性会展突出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环境与管理新面貌(重点项目、名优工农业产品、科技创新成果),国内各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果,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新趋势;专业精品展设技术装备、电子信息及通讯、汽车、生物工程和医药、能源与环保、服装和纺织、食品、冰雪旅游和冰雪运动(体育)用品及旅游商品、家具和房地产等专项展区和交易区,开展商品交易、项目洽谈、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科技成果转让等经贸活动及专题讲座。

  三、工作分工
  在“冰洽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市经委负责“冰洽会”总体策划、布展、综合协调及新闻发布会和开幕式筹备工作;市经合促进局负责邀请外省(区)、市政府代表团参会参展,与国内外经贸代表团开展经贸交流,组织各区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等活动;市外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邀请国际友好城市代表团、外国驻华使节代表团、有关国际组织代表团、海外华人华侨代表团、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代表团、外国政要和著名知名人士参加“冰洽会”;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围绕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邀请客商参会;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招商招展;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和冰雪运动(体育)用品企业招商招展;市外经贸局负责外经贸企业招商招展;市贸促会负责国内外贸易促进机构及相关企业招商招展;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信企业招商招展;市农委负责食品及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招商招展;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参会参展;市商业局负责组织市属商业企业参会参展;市工商联负责组织会员企业参会参展;哈开发区和利民开发区负责组织本开发区内企业参会参展;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组织全市房地产企业参会参展;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市家具、食品等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参会参展;市直各有关部门还要围绕各自职能同国内外客商开展友好协作、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区域内企业参会参展,对口邀请友好区、县(市)政府组团参会参展,开展友好协作、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市商业局、供销社、外经贸局、物资局和工商联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组成选购团到会选购;各区、县(市)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机关、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团体到会参观、选购、洽谈;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配合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对口邀请国家各部委、外省市对口单位领导参观“冰洽会”;市交通局负责会展期间调整交通运力、开辟临时专线、增设公交站点和出租车临时停靠站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会展期间的安全保卫、消防和交通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繁华地带宣传条幅设置管理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冰洽会”宣传报道,协调地方报社、电台和电视台适当减免“冰洽会”广告费用工作;市地税局、物价局和哈电业局按各自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四、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经济贸易洽谈会组委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大伟、丛国章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范德武同志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春元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陆兵同志担任,成员有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经委、农委、外侨办、财政局、经合促进局、科技局、旅游局、商业局、房产住宅局、工商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地税局、物价局、信息产业局、物资局、中小企业局、供销社、工商联、贸促会、哈开发区管委会、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哈电业局和工大集团等有关单位及各区、县(市)有关负责同志。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冰洽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陆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贸促会副会长姜汝娟和市外经贸局副局长王滨沙同志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展览组、项目组、会务组、接待组、秘书组、宣传组、安全保卫组和统计组,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冰洽会”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于9月20日前将报组委会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冰洽会”与“冰雪节”的宣传工作同步开展,同时要针对“冰洽会”特点开展特色宣传。要充分利用省、市新闻单位与全国各大城市媒体协作网的优势,搞好对外宣传,邀请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国际商报、香港凤凰卫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广播电台开辟专栏、专刊、专题,宣传“冰洽会”的亮点,扩大“冰洽会”的知名度。要在火车站、飞机场、商业繁华地带、旅游景点、休闲场所设置广告宣传,营造“冰洽会”的浓厚气氛。

  (二)加大招商招展工作力度。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招商招展工作。要以国内外知名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名牌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突出振兴老工业基地主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招商招展工作有新突破。

  (三)坚持冰雪旅游和经贸活动相结合。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将开展经贸活动同邀请宾客旅游同步进行,实现冰雪旅游和冰雪经贸的良性互动。

  (四)精选参展企业和产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组织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高精尖产品参会参展,提高“冰洽会”档次和水平,向国际知名会展品牌目标发展;要对参展企业和产品进行认真审查,保证“冰洽会”的质量和品位。

  (五)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冰洽会”组委会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的汇报,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在“冰洽会”召开前1个月和会议期间,各单位举办的一切经贸活动,归口“冰洽会”组委会统一协调。

  (六)有关费用问题。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本届“冰洽会”招商招展、新闻发布会、开幕式、综合布展及各项活动所需经费,由各有关部门按分工提出明细,经组委会初审后,属政府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其余费用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参与承办单位承担。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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