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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10:04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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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台人大办发〔2006〕34号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市直、在台省部属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的调整意见》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进行调整的意见

  2005 年台州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对政府有关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更好地加强与“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要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代表工委原联部门为市人事局,本次不作调整。
  二、法制工委原联系部门为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本次调整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善总会、老龄委、关工委、人防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等部门。
  三、财经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发改委(物价局、国动委),经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审计局,统计局,交通局,建设规划局,港航管理局,电业局,邮政局,烟草专卖局,供销社,贸易与粮食局,盐业局,人防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类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及其它各类通信公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各重点工程指挥部。本次调整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事局、民航局、工商联、银监会等部门。同时减少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防办等联系部门,将上述部门转由其他工委联系。
  四、农资环保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农科院。本次调整增加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省柑桔研究所等部门。
  五、教科文卫工委原联系部门为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计生委、卫生局、档案局。本次调整增加科协、文联、社联等部门。
  六、外事侨务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外事办(侨办)、台办、民宗局、旅游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局。本次调整增加侨联、台联、协作办、打私与海防口岸办等部门。
  七、办公室原联系部门为市政府办公室,本次调整增加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其联系部门。
  八、研究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市政府研究室作为其联系部门。
  九、信访办公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信访局作为其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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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四年)。
二、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的时间。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与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三、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地方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审定;中央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审定。



1992年6月16日

营口市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3]23号)


第一条 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根据林业部《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面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树木天然下种萌芽、萌蘖以及飞机播种条件,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可以成为森林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林业局是全市林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封山育林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五条 封山育林坚持“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必须划清与“造林后管护即属封山育林”的界限。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封山育林。

(一)经过封山,可以天然萌发,能够形成林分的山场。(二)天然更新的幼林。

(三)三类(含三类)以下的柞蚕场。

(四)已分到户,农户自身不便管理的杂柴场。

(五)人工造林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

第七条 封山育林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不宜零星分散,要集中实行一条沟或一面坡全面封禁。

第八条 封山育林要因地制宜,可实行全封、半封或轮封,封育年限一般五至七年。

水源涵养林及用材林实行全封,封育期七年。

薪炭林(柴场)、经济林(蚕场)实行半封或轮封,封育期五年。

第九条 实行全封的山林,封育期间禁止采伐,放牧、割草和其它一切不利于林木生产繁育的人为活动。实行半封的山林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行封禁,其余时间在严格保护幼苗、幼林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进行砍柴、割草、采集等活动。实行轮封的山林,可将封山育林区划片分段,轮流封禁、开放。

第十条 封山育林的管理

(一)各乡(镇)林业部门和村委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封山育林管理制度,做到“四有”,即有封山育林标记(石碑或石塔),有乡规民约,有护林员队伍,有技术档案。(二)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封育期间,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对林间隙地要及时补植造林,并适时做好抚育间伐。

(三)禁止单位或个人到封山育林区私自收购烧柴,所需烧柴由乡(镇)林业部门统一调拨或到指定地点收购。

(四)作蚕场、柴场解封砍柴由乡(镇)林业部门审批,核发砍柴证。用材林解封抚育间伐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无审批证件不许采伐。

(五)封山育林区的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护林员要确定管理制度,落实管护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护林员队伍由村委会或乡(镇)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各乡(镇)、村之间要建立护林联防制度。

第十二条 护林员由乡(镇)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自行骋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巡护管理封山育林区林木,制止违反规定进入封山育林区的一切人为活动;保护封山育林标志,发现毁林现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毁林案件。

第十三条 护林费可从下列经费中解决:

(一)造林补助费。

(二)村公积金。

(三)民助。

(四)以物代劳。

(五)自办多种经营。

(六)绿化费。

第十四条 护林费要取之于民,用于护林,不准多收,要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挪用或占用。

第十五条 封山育林受益后,由村委会根据农户山场面积或出资、出劳等情况直接受益于农户。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封山育林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须及时逐级汇总上报。封育期满的,要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成林标准的,要列入有林地,并按其林种进行管理,未达到标准的,延长封育期。

第十七条 对封山育林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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