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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4:24  浏览:8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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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口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1988年9月30日,财政部、外经贸部

为了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提高外贸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口风险基金是由地方政府筹集并负责用于解决因国际市场风险造成的企业难以克服的经营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地方所属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和承担出口承包任务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按本办法规定提取出口风险基金。
第三条 出口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及计提标准为:
一、出口企业一般可按出口销售收入(折人民币)的0.2‰至0.5‰提取:或按实际减亏增盈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最高比例不超过减亏增盈总额的1/3;
二、地方政府的留成外汇的调剂收入按一定比例转作出口风险基金。
提取(或转作)的具体比例由地方自行规定。
第四条 出口风险基金应主要用于:
一、弥补出口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和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
二、弥补出口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保护国内出口产品生产免受国际市场较大波动的影响而收购产品所发生的损失;
三、对出口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造成的出口产品积压贷款进行贴息;
四、解决出口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产生的临时性周转资金不足的困难,但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
出口风险基金不得用于弥补出口企业一般性经营亏损。
第五条 出口风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和经贸部门具体负责筹集和管理使用时,由企业提出风险损失补偿申请,由地方财政经贸部门和出口商会组成的风险损失评估小组负责确定补偿标准,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出口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出口风险基金要及时足额地层层上交地方财政或经贸部门。
第七条 出口风险基金的存款利息,作增加出口风险基金处理;发生的损失和贴息,作减少出口风险基金处理。
第八条 出口风险基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出口风险基金从1988年至1992年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十条 各地建立出口风险基金、中央对地方不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第十一条 出口风险基金的会计处理办法,另外下达。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和经贸部负责解释。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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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 2011 〕 3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年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以及集中反映咸宁历史文化的古城、古街、古井、古树名木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古迹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保护工作,不得随意自行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报同级人民政府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文物保护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据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同 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同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非保护文物的工程建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影响文物保护及其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拆除、迁移或改造。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进行维修或改造的,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建造的文物行政部门先行审核和验收。凡确认其与原送审方案不符,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严禁破坏性使用及搭建有碍文物整体风貌的构筑物,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需迁移、拆除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或已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重建和异地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异地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记录、测绘并取得必要的资料后,方可施工。被拆除的文物构件和材料应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与产权所有人协商处理。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含文物记录、测绘和清理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应当避开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的大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事先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地下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工程选址是否避让的意见。如无法避让,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调查、勘探手续,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经调查勘探没有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或就地保护)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文物发掘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危险,急需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可依法先组织文物调查、勘探或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计划和投资预算。建设单位应按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实际产生费用,定额拨付给实施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单位。


第十五条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第十六条 对在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文物古迹造成破坏尚不严重的;


(二)在工程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


(三)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四)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有损文物保护单位或有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工程的;


(五)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拆除或迁移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的文物古迹的;

(六)文物古迹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履行文物古迹保护、保养和维修义务,或者擅自改变文物古迹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范围的;


(七)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工程,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八)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它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手续,强行施工的;


(九)有关部门责任人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文物古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文物古迹损失的。


第十八条 造成文物破坏需赔偿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谈

钟伟苗


  对一个领导者来说,做思想政治工作是最基本的工作方法之一。领导者的工作水平和工作实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所领导下的员工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效果。如果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对头,就可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下属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而推进整个科室或单位的建设。反之,如果不注意思想工作的方法,不懂得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那么即使这个领导者有三头六臂,要搞好科室或单位的工作也是相当困难的。
  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关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五个讲”和“五个要”。
  所谓“五个讲”是指:
  一讲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原则就是规矩,这是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思想政治工作决不能以牺牲原则为代价,否则就是好人主义。在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上决不可擅开口子,一味地迎合少数人的口味,一味地做老好人。好人主义往往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好感或拥护的,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单位或部门内的“小团体”。“小团体”成员一般是以利益为纽带联系和团结在一起的,一旦其中个别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利益不平衡就很容易使“小团体”破裂,甚至导致“东窗事发”。不少暴露出来的腐败串案都是很好的证明。实践证明,好人主义者最终是做不了好人的,即使是一团和气和稀泥,表面看起来很有群众基础,但最容易按下胡芦浮起瓢,等大家看清了你,就会看轻了你。
  二讲诚信。当今社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诚信的缺失。企业不讲诚信,导致商誉尽失和商机尽失,在损害消费者和合同对方利益的同时,最终损害最大的是企业自身。而政府不讲诚信损害的可全是老百姓的利益。作为一个领导者,应深刻认识讲诚信的极端重要性。记得邓小平同志曾经在“八九学潮”后总结性地说过,“我们最大的失误就是教育的失误”,这是十分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但要有丰富的内容,而且必须同时要有正确的方法和手段。现在看来,我们确有必要反思一下我们的教育方式和效果问题了。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有无贯彻诚信原则呢?这实际是一个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效果问题,也是受教育者对领导者的教育是否认可的问题,实际上也是领导者本身的诚信度问题。领导者如果不讲诚信或诚信度不够,则不会被老百姓认可,甚至迟早会被老百姓所唾骂。领导者如不讲诚信,则绝无可能在单位或科室内部树立威信。言必行,行必果是讲诚信的基本内涵。可以说,讲诚信是做好思相政治工作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三讲真话。作为领导者,他对内对外代表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一定要坚持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表面和内心一个样,做到文如其人,言如其人。现在的各种教育活动和领导号召不算少,但为什么效果不怎么样呢?我看主要问题就在这里。作为一个领导者必须懂得,受教育者不是傻瓜,而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头脑的人,我们经常强调要以人为本,就必须把受教育者看作是与你一样聪明的人,要让他从心里服贴,你的教育才会有效果,否则就是自欺欺人,浪费青春。近日翻看《毛泽东选集》,感慨颇多。毛主席的文章思想非常丰富,内涵非常深刻,但文字极其朴素,根本不象一个大政治家写的文章,倒让人感觉到象是与人拉家常。但老百姓喜欢这样的文章,更喜欢这样的领导作风,言为心声,文如其人。可看看当今的文风、会风,教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其原因就十分明白了。领导者要听到真话首先必须自己要讲真话。现在“假大空式”的“正确废话”满天飞,这是毛主席在《改造我的学习》和《反对党八股》这二篇著名的文章中所坚决反对的。近来媒体曝光的不少贪官在台上时所谓的“重要讲话”,其实都是正确的废话。这种讲话的效果如何,其实大家心里都十分明白。老百姓有一种辛辣的讽刺,说的是“大腐败作报告,中腐败听报告,小腐败戴手铐”。这种说法是偏激了一点,但也说明了一些问题。这样的“重要讲话”当然不可能有什么好的教育效果了。相信广大干部群众对“正确废话”的痛恨程度不会亚于对腐败的痛恨。如果领导者自己不想讲真话不敢讲真话或不会讲真话,那么,群众就会对他敬而远之,进而避而远之,直至顿桌唾骂。到这时,不要说你去做他的思想工作,不把你轰出去算客气了。
  四讲奉献。如果一个领导者在工作中处处以领导者自居,自己懒惰涣散,却只会对下属指手划脚,甚至不学无术,眼高手低,品行低下,刁奸皮滑,这样的领导你无论怎样用美丽的词藻教育别人,别人决不可能从心底里服贴你,相反只会是你越讲人家越反感。率先垂范、身先士足、身教重于言传,是一种最重要的思想工作方法。所以,作为一个领导者在品行上、作风上、学习上都应该起带头作用。领导者只有把“奉献”二字放在首位才可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戴,你的话也才有人听,也才能让人真正听到心坎里去。
  五讲灵活。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领导艺术,需用运用政治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有很多,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也不可能有不变的现成的套路,更不可能有放之四海皆有效的方法,需要每一个领导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方法和新途径,并根据不同的对象灵活地加以运用,切不可死搬硬套。有道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只要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就都是我们需要的好方法。

  所谓“五个要”是指:
  一要尊重人。不管职位高低,也不管年龄大小,人的人格永远应该是平等的。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作为一个领导者,首先应当懂得这一点。要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首先尊重下属。如,对比自己年长的下属,一般不要直呼其名,而应称其为某师傅、某同志或称其职务为妥。见面时,一般应当先打招呼。俗语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领导者应把自己看低一点,在作出决策前,一般应当先听听下属的意见,即使其意见不正确,也不宜一棍子打死,最好从探讨的角度与其交流看法。尊重必然是相互的,你尊重他,他就没有理由不尊重你。
  二要理解人。领导者要把自己放在一个与下属平等的位置上,多了解下属的意见和议论,即使下属发牢骚,也千万不能乱给其戴高帽,而应耐心倾听,要考虑到,有牢骚说明你工作中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牢骚也是反映问题的一种渠道(当然,你可以和蔼地与他说,有问题有想法可直接你交流,如果下属不敢向你反映真实想法和问题说明双方之间还有距离,还没有达到相互信任之目标)。下属如有私事有求于你,只要不是原则问题,你也要予以理解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照顾。不管是领导还是下属,其实都只是凡人,是凡人就都会有缺点和错误,领导者千万不能以圣人自居,对自己的缺点错误不但要勇于承认和改正,有时还要不怕在下属面前暴露,这样才会让大家感受到你是一个真实的人,也是有血有肉有缺点的同类人,下属才会不“怕”你,有私心话和烦心事才愿意向你倾诉,你与他之间才会超出一般的同事关系,而上升为朋友关系。我们需要的就是同事之间包括上下之间这样的朋友关系。
  三要关心人。对下属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问题,甚至个人性格脾气、兴趣爱好、重要日子、朋友圈子都要放在心上,注意从细微处观察,努力做个有心人。要抽空窜窜门聊聊天拉拉家常,多了解多关心这些看起来很琐啐的细事,这是很重要的思想工作方法。对老同志的关心主要应体现在工作照顾上和生活上,而对年轻同志的关心则更多的应体现在政治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能做到心有灵犀一点通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但大部分人之间无法做到,但不管怎样说,被人关心是一件让人感觉十分愉悦的事,你关心别人,别人可能也会关心你。相互关心的结果是能够在无形之中拉近你与下属的距离,也能让你听到真话,了解到真实情况,更能让人觉得你是真心实意的可以信赖的朋友,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
  四要支持人。在下属的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你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能够使下属感受到他背后有“靠山”,能调动下属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功揽过是一个领导者品行高尚的表现方式之一,也是支持下属工作,调动下属积极性的重要思想工作方法。
  五要激励人。领导的激励能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因为这是对大家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俗话说,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对年纪大的同志来说,思想工作要以表扬为主。对年轻同志,则要在引导的基础上多加以激励。领导的态度对年轻的同志影响特别巨大,有时甚至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人生道路和命运。记得自己刚参加工作的头几年,单位性质决定了工作与专业不对口,自己觉得所做工作都是一些杂事,很没有意思。于是暗下决心看书参加全国律考。可当时科室领导很不赞成,认为是我不安心本职工作。这对当时的我来说丧心了好一阵子,直到律考通过后我调离了该单位。其实,我的学习和工作是根本不矛盾的,如果当时的科室领导对我的举动多激励多支持的话,也许我还不好意思调走哩。
  思想政治工作是每一个领导者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做好这项工作不但需要我们用“智”(能否在复杂的环境中看清一些人和一些事,然后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更需要我们用心(是否真心实意地想干事,干好事,是否诚心诚意地想与人交心、交友)。调动每一个人的工作积极性是每一个领导者所孜孜以求的目标,而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可以让反对你的人理解你,让理解你的人支持你,让支持你的人忠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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