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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张雨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7:44:08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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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张雨林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勃兴,个人电子商务已经广泛的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网络拍卖成为了个人电子商务的首要代表,但网络拍卖的纠纷解决问题和加强对网络拍卖的法律监管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对互联网上的拍卖进行分类入手,将其分为单纯互联网上的传统拍卖(即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两种模式。然后根据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定义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概念、特点,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网络拍卖是否属于传统拍卖,其中探讨了网络拍卖、传统拍卖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最后阐述了对网络拍卖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键词:网络拍卖、传统拍卖、竞价、分析

引言:2004年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波澜起伏,如:电子商务的“大鳄”eBay在2004年以1.5亿美元追加投资收购易趣,并实现了平台对接。阿里巴巴创办的淘宝网跃居C2C(个人对个人) ①首位。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eBay易趣累计用户达860万名,成立仅一年多的淘宝网也达到了305万名。网络拍卖不仅已成为一种引人瞩目的新的交易机制,而且将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随着个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有必要关注网络拍卖,对这种在线交易模式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探讨。

正文:
一、网络拍卖的起源
网络拍卖(Auction Online)是通过因特网进行在线交易的一种模式。随着网络的推广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开始受到的更多人的青睐。网络拍卖最早开始于1995年,美国的小程序员皮尔· 欧米达(Pierre Omidyar)建立起一个小网站,他最初建立这个网站是为了向人们提供变种的埃博拉病毒代码。后来他在网站上加了一个小的拍卖程序,利用这个功能帮助他的女朋友和其他的人交换各自的收藏品。因为网站上的拍卖发展的十分迅速,一年后他辞职并开始创建发展网络拍卖业务,于是就诞生了现在全球网络拍卖的巨头——eBay。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电子交易模式。现在网络拍卖物品的范围也由以前的几类发展为现在的近二十类。2004年7月,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eBay财务研究报告(2003)》表明,eBay2003年营收总额高达2165.1百万美元(原始数据)。
二、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
在互联网上进行拍卖活动的形式、方式各种各样,为了清楚的认识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活动,我们有必要对它的种类进行划分。依据划分结果才能进一步理解网络拍卖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本文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有拍卖交易活动定义为互联网拍卖。
互联网拍卖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为开展传统拍卖业务而进行的网上拍卖;另一种是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所从事的网络拍卖。

(一) 网上拍卖的概念和网络拍卖的概念
网上拍卖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单独或和他人合作将传统拍卖模式搬到互联网(网络)上进行的拍卖,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上的开展,即纯粹的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传统拍卖。
网络拍卖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

(二) 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
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是网络拍卖的主体及其性质。本文所称的网络拍卖的主体指具有从事网络拍卖的资格,能够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主体。即是谁在开展网络拍卖业务,它有没有资格开展网络拍卖业务。
关于网络拍卖的主体,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它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拍卖公司。因技术、专业人员、资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卖公司能够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现阶段,拍卖公司的网站一般多用于宣传和发布信息。
2、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这种形式中包括拍卖公司之间进行联合开展拍卖业务而合作建立的网站,以“中拍网”为例,它即多个拍卖公司进行联合并通过重组“拍得网”而创立的拍卖网站。对于“嘉德在线”而言,它是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日本软体银行、香港电讯盈科共同开拓网上拍卖业务所组建的专业性拍卖网站。
3、网络公司。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了一个网络交易市场(Net-markets),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这类网络公司在我国以eBay易趣、淘宝网为首要代表。
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能否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处于第三方地位,它通过预先设计好的程序和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为其会员、用户提供服务,网络拍卖的整个过程由买卖双方独立使用网络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完成,这符合(一)中对网络拍卖的定义。据相关研究报告表明:目前,在互联网(网络)上进行拍卖的网站中,网络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和市场份额占绝对的优势。法律界对互联网拍卖进行的探讨和思考基本上是针对网络公司的互联网拍卖业务,网络公司可以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这两者能否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是值得探讨的,这涉及到网络拍卖的本质。现对这一问题做出以下分析:
为更好的理解拍卖公司在网络拍卖活动中的地位,和拍卖公司在网上进行的拍卖活动与网络拍卖的区别,现在将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进行分类。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一类是用网站为他人从事在线交易提供服务,从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经济效益(利润)。本文称前一类网站为销售型网站,后一类为服务型网站。这两种分类可能存在着交叉。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从事在线交易;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并不从事在线交易。
2、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销售商品(服务);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为他人提供服务。
3、前一类网站的设立人(企业)是利用网站进一步扩大业务,网上在线交易只是它开展业务的手段之一;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是依靠网站为他人交易提供服务,网站就是它的唯一(主要)的业务平台,依靠网站为他人提供服务就是它的唯一(主要)业务。
4、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并不仅仅是利用网站从事在线交易,还利用网站来提高企业知名度,获得声誉,进而吸引更多的客户。但它利用网络所提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更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企业在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实力(荣誉)和商品(服务)质量;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依靠网站开展业务,它的知名度和声誉一般来源于它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提供服务的优劣程度。
从两者的区别中可以很清楚的得出拍卖公司单独建立的拍卖网站是属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其他从事传统交易(商务)的公司(企业)所建立的网站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网站是属于服务型网站。
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开办的拍卖网站,根据其性质,这里把它归类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的拍卖网站的性质是一样的,两者都属于拍卖公司为实现其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既有业务而在网络空间上的延伸。
那么,无论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的网上拍卖活动,还是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进行的网上拍卖活动,都应该理解为拍卖公司利用网络来开展和扩展自己的业务。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进行的网络拍卖活动应视为他们之间的业务合作。因为它们两者都是拍卖公司利用网络进行拍卖活动,这种网上拍卖活动本身只是传统拍卖方式在网络上的延伸,其本质上还是传统拍卖,其性质是拍卖公司利用网站作为网络公司销售其商品(即服务)的工具(手段)。拍卖公司自身从事或参与了在线交易。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拍卖公司独立建立的拍卖网站、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开办的拍卖网站的网上拍卖中,它们的操作规程、运作理念和《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是一致的,它们的经营行为也完全符合《拍卖法》,即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然后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并收取佣金。例如:“中拍网”的网上拍卖流程完全依照拍卖行业的有关法规设立,“中拍网”上竞拍的拍品均经过严格的审核。而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网站采用的模式是其用户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交易平台,网络拍卖的一切交易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站方不介入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或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网络拍卖的主体是为他人从事网络拍卖提供虚拟交易空间(交易平台)和网上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络公司,即在网络平台上开展拍卖业务的网络公司。它是网络拍卖的第三方,其提供的服务仅仅是在线交易服务(online transaction service)。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不能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且通过网络拍卖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皮尔· 欧米达在发展网络拍卖事业的过程中,他的身份和工作从来没有与传统拍卖或拍卖公司挂钩,他成立拍卖网站的本意也只是帮助他的女朋友和其他的人交换各自的收藏品,他发展的网络拍卖中很大一部分业务上是C2C(Consumer to Consumer),至今网络拍卖仍以C2C为主流。所以,将网络拍卖的主体及其性质作为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是符合网络拍卖的起源、本质和现实的。

(三)网上拍卖的特点和网络拍卖的特点
依据二(一)、(二)的内容,将网上拍卖的特点和网络拍卖的特点归纳如下:
1、网上拍卖的特点有:
(1)网上拍卖的模式是传统拍卖的模式的简单翻版。
(2)网上拍卖只是利用互联网(网络)这一新兴媒介进行的传统拍卖。
(3)网上拍卖的本质是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拍卖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的当然延伸。
(4)网上拍卖的全部过程受《拍卖法》的调整,拍卖网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拍卖标的审查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2、网络拍卖的特点有:
(1)网络拍卖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其模式是为了适应网络交易特殊的环境和特点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
(2)网络拍卖必须在由专业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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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辽阳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社会医疗救助体系,缓解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困难,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实行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府救助和自我救治、社会互助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我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救助对象和对基本医疗救助机构实施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救助等工作。其所属的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机构,具体办理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劳动社会保障、卫生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采取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两种形式。

  门诊医疗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该机构在救助规定限额内对其实施诊治。门诊发生的费用,每人每年政府承担的最高金额为80元,年累计达到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是指救助对象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收其入院,并在救助规定限额内实施治疗。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政府救助60%,定点医疗机构优惠5%,个人承担35%。每人每年享受的最高政府救助金额为2000元,年累计达到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第六条 救助对象在当年最高救助金额内,可以重复享受门诊和住院两种救助待遇,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治疗。

  第七条 基本医疗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最高救助限额比例内,救助对象只交纳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救助限额时,超出的费用由救助对象自理。

  第八条 救助对象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报请医疗救助主管部门批准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按照其享受的救助限额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九条 救助对象就诊时,持本人《辽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证》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辽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证》上填写病历和救助等情况。累计达到年门诊或者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应当停止救助。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医疗救助人数和承担医疗救助费用的情况统计后,书面告知基本医疗救助机构和市城镇职工医疗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等工作。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共同承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额度和时间将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机构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市城镇职工医疗管理机构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从救助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用药的原则,选择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机构。

  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市民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救助对象建立医疗救助档案,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降低服务成本,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时,应当按照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为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服务。

  救助对象实施整容手术、植入人工晶体、气功疗法、体育疗法、膳食疗法的,或者酗酒、自杀以及违法行为等原因治疗的,不予救助。

  第十六条 市民政、财政、卫生和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医疗救助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辽阳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辽政办发[2004]28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4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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